傅少玲 泉州师范学院
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高校档案部门纷纷加快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和利用工作,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在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挑战。新形势下,妥善处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势在必行。
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是指高校以馆藏资源为对象,围绕特定的主题,先设立项目,然后通过对馆藏档案进行分析、过滤、整合,加工,最后按一定的秩序编排而成,并能以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访问的系统的高校档案信息集合体。如鲁迅美术学院特藏品档案数据库、贵州大学馆藏照片档案数据库等。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是以高校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为组成对象,高校和高校档案的特点决定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有以下特征。
(一)广泛性。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内容和利用对象具有广泛性。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是以高校馆藏档案为核心基础的。高校档案内容保罗万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高校档案有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人事、外事等十一大类,既有涉及学校发展变迁、教学科研成果、广大师生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外,也有很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重要资料。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利用对象具有广泛性。除了校内师生员工,社会大众也是高校档案数据库的利用对象。
(二)知识性。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内容具有知识性。高校是国家人才培养、知识创新、技术研发的高地。高校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形成档案材料,知识密度高。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出发,高校档案中有大量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材料,如师生的论文、作品、专利等。
(三)敏感性。高校自建档案的广泛性和知识性,决定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具有敏感性。在浩如烟海的高校馆藏档案信息中,不乏涉密、涉及知识产权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类档案信息资源。同时,不可预知的庞大利用群体,加大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侵权隐患。
(四)公益性。高校和档案工作的公益性,决定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具有公益性。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科学研究的基地、社会服务的载体、文化传承的重要组织,因此高校具有突出的社会公益性。档案工作也是一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所以,作为高校档案部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创新产物,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具有公益性。
(一)内容涉及面广使得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存在高侵权风险。高校档案信息是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基础,高校档案内容包罗万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八大类作品在高校档案信息中都有体现。因此,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交错复杂,极易发生侵权事件,给高校和高校档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官司。
(二)公益性的高帽使得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判定困难。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社会公众和公益机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情况下,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利用者可以不必征得制作者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而使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平衡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制作者、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传播者和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利用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鉴于高校和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公益性,如何对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进行合理使用成为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一大困难。很多人以“公益性”为借口,滥用合理使用原则,肆意对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进行利用,甚至是盗用,这种现象严重侵犯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
(三)独创性的高门槛造成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弱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要以汇编作品的形式列入著作权保护,关键是其能否符合“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要求。“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独创性存在内容选择上的独创性、内容编排上的独创性、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同时具有独创性三种情况。但信息的全面性是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价值的重要指标,这就使得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发挥独创性的创造空间变得十分有限,这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相悖。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如何凸显“独创性”,使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成为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中要面临的重要难题。此外,有一部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确实不符合著作权“独创性”要求,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高校和高校档案部门为其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数据库建成后实用性强,备受使用者青睐。但是由于不受著作权保护,这部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侵权现象更严重,大大打击其制作者的积极性。
综上,笔者建议结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避免侵权、合理有“度”、彰显“特色”、特殊权利和技术支撑五方面着手,合理合法地解决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难题。
(一)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侵权。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是由高校档案或高校档案信息片段经过加工组成的。高校档案信息具有知识性,里面有很多内容本身就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在对相关高校档案信息的摘录或引用过程中,要注意对高校档案信息中的权益内容、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等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认真鉴别。例如,就著作权而言,要判断将摘录的高校档案信息是否为高校档案部门有权合理利用的档案信息或者是否为属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开放性信息。如果是,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对高校档案信息内容进行摘录,但仍应著明内容的作者信息和出处。对于还在著作权保护范畴内的高校档案信息,要先征得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在摘录,摘录时也要求著明作者信息和出处。此外,在高校档案信息内容引用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间接侵权。高校档案中有不乏涉及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从专利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要充分考虑此类高校档案信息的公布权限、公布时间、保密程度等关键要素,对于涉及核心技术或重大商业秘密的高校档案信息,绝对不能进行摘录和引用,对其进行公开,甚至上网提供利用,避免造成泄密事件发生。
(二)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意合理有“度”,防止被侵权。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的基石。这一平衡作用在我国的著作权中的体现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只要使用者是“善意”或者是出于“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目的,法律允许其无需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支付报酬,自由的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如果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作品要求而受到保护,在对其进行利用的过程中,权利人的权利也会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问题在于,虽然高校自建案数据库是高校档案部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一种创新方式,但是由于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具有公益性,其合理使用范围就更加宽泛。所以,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在合理使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理把握使用的“度”,不能因为过于强调著作权的保护而损害公众合理正常利用档案数据库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过于强调其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损害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在对这个“度”的把握上,建议从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利用者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和使用结果四方面进行考量。
(三)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彰显“特色”。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仍然是数据库保护的主要依据。“独创性”是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能否以“汇编作品”的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高校档案部门要发挥高校作为国家创新发展前沿阵地的优势,在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中,结合时代主题,多发挖掘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加大对数据库主题的选择,数据库档案内容的筛选,创新数据库结构的编排和分类的方式,尽量彰显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特色。鲁迅美术学院特藏品档案数据库就是一个典型的独具鲁美特色的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鲁迅美术学院特藏品档案数据库是以鲁迅美术学院“收藏的特色实物档案藏品为建设内容,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虚拟状态数字化阅览为目标的特色数据库”。该数据库在建设过程中,以鲁美特藏品档案为对象,围绕“中国书法绘画藏品”、“中国古代碑帖、画像石拓片”、“中国古代文物藏品”等主题,对馆藏资源进行挖掘梳理,并著录藏品的名称、时代、作者、形状描述、流传经历、鉴定意见、修复情况、图像数据等具有特色信息。因此,高校独创档案数据库的独创性“筹码”越多,越能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
(四)借鉴经验,以特殊权利扩大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对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弱保护的现象,笔者建议借鉴欧美先进经验,实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扩大数据库保护范围,将因“独创性”因素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通过特殊权利保护,维护制作者权益。特殊权利通过明确权利主体和对象,从反面规定侵权禁止行为,适当限制合理使用的侵权责任,合理的保护期限等条款,可以对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进行事前保护。作为特殊权利的保护对象,高校或高校档案工作者是其权利主体,若出现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侵权事件,在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的情况下,高校档案部门可以名正言顺的寻求特殊权利保护。
(五)加大技术支撑,为合理合法利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提供技术保障。网络是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利用途径。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权限控制技术、防火墙、水印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其使用对象和范围,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
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是高校档案部门转变工作观念,创新服务方式,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馆藏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新途径。随着“互联网+”和融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并加快自建档案数据库建设。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制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搜集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资金投入巨大的工作,高校和高校档案工作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心血和资金。新形势下,妥善处理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利于维护高校档案部门的正当权益,提高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制作者的积极性,推动高校自建档案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加快高校档案工作信息化进程,促进高校档案工作的迈向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