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2019-03-20 07:18:24□熊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2期

□熊 愈

利益是法学研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环境下,人们对法律的关注程度逐渐增加,针对知识产权实施维护的意识也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因此就使得人们在维护此权益的同时也会引发其他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推动知识产权和利益冲突的平衡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对社会稳定还是社会自身可持续发展来讲都极具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冲突阐述

(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从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解释知识产权性质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由主体独自占有的权利。在现行的社会制度中,对所有者的个人权益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是知识产权的直接体现,且此种保护是相关法律和政府机关对于所有者实施的最大限度的保护措施。但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具有创造性成果的需求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出现则是将此种成果的垄断权赋予给了创造者,即所有者。然而从客观角度分析客观事物的存在,其都具有双面性特征,因此垄断权自然也被赋予了双面性的特质。合理且合法的垄断可以有效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过度垄断则是加剧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同时,社会人员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扮演着承担整个制度成本的角色,所以对于社会人员以合理合法手段为依托且借助知识产权特有的公共利益的方式实施独立诉求是被允许的。但是由于当下人们过于看重自身利益,使得公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所以也就滋长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也是阻碍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因素。此外,知识产权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着重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此达到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具有可传播性等特征,这也是其最为凸显的特征之一,是基于传播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权利形式。处于完整且平衡状态下的使用者和传播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给予了明确,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由此凸显,这些弊端也是造成知识产权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目前著作权维护过程中,以上三者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为了有效维护利益冲突平衡,我国出台了《著作权法》,此部法律无论是从最初起草阶段还是最终实现阶段都是始终围绕平衡上述三者利益冲突而建立的,是维持我国著作市场平衡发展的重要举措[1]。

(三)管理者、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自身代表的受益对象有所差异,因此三者之间时常也会出现利益冲突。具体来讲,管理者的利益主要来源于管理者的绩效,是国家竞争力有效提升的重要方式,创造者的自身利益是为了获取经费、提升自身地位和自身研究成果能够为社会生产提供便捷等,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且还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润或新品牌建立。而使用者的利益获得主要是依托产品本身来获取好处和利益的。然而,由于管理者想要依托产品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那么就势必会影响到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使得冲突出现。尤其在上述三者角色逐渐呈现交叉化时,也会使得冲突越发明显。

(四)管理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指的是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冲突,社会团体除了对自身政治地位有迫切认可需求外,还要求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然而,当政府部门开始将侧重点向自身利益转移时,社会团队因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会对政府部门的此行为持反对意见,冲突也会由此出现。

二、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一)对现有的利益冲突状态实施矫正。我国现有法律都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建立的,是推动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法作为当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如果在参与知识产权的主体中没有以相应规定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那么就会导致知识产权双方的利益发生倾斜,在此背景下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给予矫正,恢复其平衡状态。因此,为了使知识产权制造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知识产权法中针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的标注,即参与知识产权的主体一旦没有按照相应规则来实施相应的活动,而造成了对方正当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必须由侵权者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将参与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纠正到平衡的关系。基于此,要将责任预设内容涵盖到知识产权法中,以侵权行为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对其实施系统且全面的考察和辨别,从而明确侵权行为是违背了权利还是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2]。同时,违法者的意识活动也是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从而清晰得知违背行为的出现归根于个人主观意愿还是有一定善意目的的违背,并对其因违背行为而导致的价值损失进行综合考量。这也就是说,要针对违规者的行为活动开展系统化且全面化的评定,确保最终其承担责任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例,在对此违规行为实时考量时,想要保证整个考量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需要从多个角度为出发点。商标权是财产利益的代表与体现,因此在实施考量活动时仅仅需要将考量侧重点放在此方面即可。而著作权相比于商标权来讲较为复杂,它除了包含精神财富外,还包含着财产利益,所以在实施考量时应充分考虑这两方面的内容。另外,知识产权法还要遵循灵活应用的原则,在对行为进行考量时可以以主观意愿和善意侵权等作为重要辅助参考,从而制定出更合理的赔偿细则和责任细则。

(二)建构多元化的动态平衡体系。想要平衡知识产权利益之间的冲突,要始终将知识产权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来对待,立足于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多维度角度来进行全面考察与权衡,推动双方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建构过程中,应将建构多元化的动态平衡体系作为重点内容,从而规范现有的秩序,为各方人员带来更为公平的环境,提高知识产权法的自身公信力和价值,这也是能够公平平衡社会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同时,在知识产权法设定过程中,还要始终坚持以全面的眼光看待和处理当下的多方利益冲突问题,提高当下价值取向的正确度,并借助多方利益调配手段,推动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另外,在时代不断变换与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平衡体系的建构还要遵循其动态性原则,这与以往静态平衡有所区别,动态平衡强调其动态性,是发展过程中个体利益能够始终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是推动各方利益均衡的重要助力,是围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为整个核心来进行的。在我国社会持续进步与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契机,突破了传统较为落后的秩序,从而建构起了满足当下时代发展需求的动态化利益平衡体系,从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多方利益得到有效的保证[3]。

(三)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仅是知识产权法实现科学配置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推动各方利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当下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工具,能够对社会中各行为活动起到一定的约束和指导作用。因此,在进行立法时,要将当下社会发展现状作为重要考量内容,推动法律与显示生活的有效对接,从而建构起健全且完善的立法体系。同时,在建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时,还要以当下现有的法律体系为立足点,对其实施多维度分析与研究,及时发现其中不合理或不完善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与拓展,针对一些重要内容却在现有体系中未涉及的法律空白应予相应的补充,而针对一些较为不合理或落后的内容要做到清楚,使知识产权法律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完善起来。另外,法律构成的重要因素主要是主体行为与客体间的法律行为活动,所以在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时也要将其作为重点考虑的对象,对其给予客观、合理且富有逻辑的评价,提高权利与义务划分的合理性。这也就是说,提高知识产权法科学性的关键就在于要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从而使法律产权的适用范围得到清晰化的凸显,确保其公平性的提升。除此之外,从其他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法是权利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内部都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在对知识产权法实施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中,还要重视其权利体系的重新构建,使法律管理更具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对知识产权立法实施完善措施时,还要有明确的标准作为重要参考,这也是后续权责得到清晰划分的重要条件,为后续知识产权利益冲突或纠纷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方便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在以往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过程不仅过于繁琐,而且处理此行为的效果也得不到保证。加之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支撑,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行为越发猖獗,固有的法律法规作用也会趋于形式化[4]。由此看来,强化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不仅能够为参与知识产权各主体的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而且也是各方利益得到均衡的有力手段。

三、结语

总而言之,平衡知识产权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对当下利益冲突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加大对平衡利益冲突途径的深入探索,优化现有的平衡利益冲突机制,从而使当下知识产权存在的矛盾得到有效地缓解,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