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八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使用的规定。
评估报告经有关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后,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根据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评估结论进行恰当、合理使用,例如作为资产转让的作价基础,作为企业进行会计记录或者调整账项的依据等。但是使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通常将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底价或最低成交价格。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等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道等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基于委托开展评估业务。评估价值、评估结论受评估目的的影响。由于评估目的不同,在评估中所选择的评估方法甚至评估的程序等都有可能有差别,所得出的评估价值、评估结论也是不同的。为了保证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估价委托合同等时,通常书面约定委托评估的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等。在评估报告中,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评估报告限制使用)作为其中一个内容,通常明确下列事项:(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除法律规定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4)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等等。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是履行评估委托合同确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评估报告,或者不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例如不按评估目的和用途使用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评估报告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设立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经取消了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等评估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批。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原则,取消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加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法第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设立。
从组织性质上看,评估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也不是事业单位,不由财政供养,而是由会员自愿成立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从法人分类上看,评估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评估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属于社团法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评估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评估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其中,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本法第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行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行业实施行政监管不同,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一方面,维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推动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评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本法。本法设专章对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会员的权利义务、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会费的收取等进行了规定,并赋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还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改。条例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章程”是评估行业协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会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评估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评估行业协会按照评估专业领域设立。本法第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不同领域的评估行业,可以设立不同的评估行业协会。目前,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资产评估行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土地估价行业、矿业权评估行业、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保险公估行业六大类,与之相对应,分别设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分为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是由全国的某一专业领域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成立的自律性组织。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目前,评估行业每一专业领域都设立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其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保险公估机构可以自愿加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目前正在积极等备成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是由一定区域的某一专业领域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成立的自律性组织。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的大小和成熟程度不同,各专业领域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数量不同,因此,对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不能一刀切,而应从实际出发,需要设立的就设立,不需要设立的就不设立。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省级行业协会,北京、广东、湖北、河南等12个省直辖市设立了省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内设保险公估委员会。由于矿业权评估师人数较少,没有设立省级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据不完全统计,厦门、大连、深圳、宁波4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市级资产评估协会,全国有60多个城市设立了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深圳等市设立了地方性土地估价师协会,有些地方的土地估价行业与房地产估价行业合并设立不动产估价师协会。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章程的制定、核准和备案的规定。
章程是评估行业协会为了调整其内部关系,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行为规则,是设立评估行业协会的法定必备文件,是评估行业协会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根本准则,对评估行业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章程对评估行业协会的重要性,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的制定、核准、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起草章程草案,将章程草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章程是评估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体现会员的意志,从而保证章程的权威性。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核准;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的核准,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即当地民政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协会章程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是评估行业协会获准登记的条件之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还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俗来说,就是把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告给主管部门,供存档备查。目前,评估行业的六个专业领域分别由五个行政部门管理,相应地,六个专业领域的行业协会章程也应当分别报五个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商务部门备案,保险公估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是评估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评估行业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对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等。因此,本条授予民政部门对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的核准权,由其对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的内容进行审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评估行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而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的根据之一就是章程,因此,有必要要求评估行业协会将章程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目前,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是否一定要加入评估行业协会,评估行业各专业领域做法不一。资产评估行业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都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专业领域如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没有强制要求,由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协会。在立法过程中,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是否都需要加入评估行业协会,自愿加入还是强制加入等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意见提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加入评估行业协会;有的意见提出,只要求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行业协会就够了;也有意见提出,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加入评估行业协会,应当由其自主决定,法律不宜强制要求加入。而且,加入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提高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知名度,更让委托人放心,有利于其更好地承接和开展评估业务。在现实中,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一般都会自愿加入评估行业协会,不需法律再作强制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评估行业的现状,本条没有要求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行业协会。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行业协会,但是,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积极加入评估行业协会。一方面,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行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监督,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有利于提高信誉,提高其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多委托人的信任,承接更多的评估业务,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评估行业协会是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能为会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如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帮助会员提高专业能力,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行业协会能够享受一系列服务,便于更好地开展业务。在鼓励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积极加入评估行业协会的同时,评估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接纳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入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的应当是相关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的评估行业协会应当与其从事的评估业务的专业领域相同,如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的应当是土地估价师协会,而不应加入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等其他协会。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后,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在评估行业协会内部,首先,评估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其次,评估师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再次,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最后,评估师与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评估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章程规定。一般而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要求协会维护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权益;通过协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对协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按规定退会的权利等。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团结、行业的信誉和协会的声誉;按规定交纳会费;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承担或者协助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等。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协会会员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本条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协会会员的义务。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行为和评估行业协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如便于利益受损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向评估行业协会投诉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向评估行业协会举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等;另一方面,有利于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
本条虽然只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公布协会会员的名单,没有规定公布的方式,但评估行业协会应当以方便公众知悉和查阅的方式进行公布,如在其网站上公布等。评估行业协会还应当对其公布的会员名单实时更新,以确保名单准确全面。
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行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加强对评估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本条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的九项职责:
评估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需要有章可循。评估行业协会为了加强自律管理,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为自律管理提供依据。会员应当自觉遵守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否则,评估行业协会有权依据章程和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其予以惩戒。
评估准则包括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评估基本准则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由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普遍遵循的执业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评估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应当组织会员开展继续教育,为会员完成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和服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评估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可以让委托人了解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为委托人选择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诚实守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倒逼其严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树立良好形象,否则就会影响其信誉,影响其业务。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评估机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可能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评估机构主要依靠专业知识提供服务,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既增强评估机构自身的赔偿能力、抗风险能力,又可为利益受损的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获得赔偿提供保障,因此,评结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很有必要。为防范风险,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对评估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并依据会员自律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评估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向评估行业协会举报。对于收到的投诉、举报,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会员对评估行业协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评估行业协会申诉,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会员因为从事评估业务而相互之间产生的、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评估行业协会可以进行调解。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第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第二十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禁止行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守评估准则,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从客观、真实、合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情况的,如存在虚假或者重大遗漏,应当进行处理。
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对会员进行奖惩,通过奖优罚劣,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对会员的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如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非法干预评估结果,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不合理限制等,单凭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个体力量,难以排除干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评估行业协会作为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应当为会员依法开展业务保驾护航,采取各种措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除前述八项职责外,评估行业协会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本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规定,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目前,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分別设立行业协会,各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改变目前六个评估行业分别设立行业协会的状况,成立统一的或者综合性的协会,以便于统一政策,统一评估标准,加强对评估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考虑到不同的评估专业领域因其评估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其特殊性,又都是从事评估业务,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当前成立统一的或者综合性的评估行业协会意见还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等途径,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的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
目前,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保险公估六大类,与之相对应,分别设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这种按照专业领域分别设立评估行业协会的模式,既体现了不同评估行业的专业性,又照顾了现实,容易为行业接受;同时,评估行业也存在一些共性,如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禁止实施的行为、评估程序、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等,都是共同的。为了促进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很有必要。
相关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可以就很多事项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的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就考试科目的设置、考试内容的确定、考试的组织安排等进行沟通,甚至可以设置考试公共科目,或者某些考试科目成绩互认等。又如,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和数据库,共享信用档案数据等。评估行业协会还可以在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统一意见,共同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等。
如前所述,不同评估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些共性,如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对于这些共性的要求,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进行统一要求。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在很多方面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例如,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行业协会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投诉、举报、申诉、纠纷调解处理程序和办法。评估行业协会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评估报告检查办法。又如,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此外,根据需要,有关评估行业协会还可以制定共同的档案管理办法、奖惩办法、职业风险防范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