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土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共享经济模式存在着需求方、供给方和第三方平台三个主体,但当前没有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几大主体作明确的界定,纳税主体容易存在争议。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活动的起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等工作通常是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网约车司机参与交易活动在平台注册并进行相应审核即可,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从业准入门槛较低,这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未进行相关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的相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并不影响其发展速度。在我国虽然网约车交易活动中有关的一些规定或细则陆续出台,但目前规范完整的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交易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指导文件尚未出台。例如网约车交易活动中没有指出私家车主如何纳税,其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涉及到的所得税是自行申报还是通过平台代扣代缴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有一些商户或个人不履行纳税义务,而共享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给一些人空子钻。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文件,税务工作人员、共享经济从业人员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困惑,容易导致交易监管不到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三)数据收集与筛选存在困难。共享经济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海量数据,如何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收集数据与筛选出有助于征管工作的数据,去掉一些不必要的收集的数据,存在一定困难。在网约车的整个完整交易过程是在两个个体之间发生的,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完成,其中会产生大量数据,一些数据税收征管工作并不需要,在海量数据下,筛选工作存在一定困难。而且每个人都是有隐私的,每个人对隐私的理解和划分范围也不尽相同。在收集想要的数据要考虑到公民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还有要考虑到权限问题,有的数据不是想获取就能获取,需要被批准。因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四)监管力度不足,税款流失规模大。以网约车为例,网约车司机中个体从业者分布面积广、数量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乘客在平台下单后,网约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前请求取消订单进行私下交易的违规操作形式,暴露出共享经济活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易造成了税源的流失。有的司机通过兼职来提供网约车服务,缺少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如果遇到纳税意识较弱的纳税人,被动地等待网约车司机主动申报缴纳相应税收,或是等待通过平台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容易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发生。网约车的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但网约车只是共享经济其中的一部分,共享经济涉及到金融、物流、教育等多个行业,随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完善,未来涉及行业也将会增加。
(一)明确纳税主体,做好税务登记。共享经济模式存在着需求方、供给方和第三方平台三个主体,供给方与第三方平台都应成为新的纳税主体,因为在资金的流向上,资金流入供给方与第三方平台。在共享经济交易中,税务登记作为税收征管的前提,为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做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登记工作。可以借鉴美国的雇主识别号制度,建议在我国范围内参与共享经济交易活动的从业者和共享经济平台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以便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主体与进行监管。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话,以完成税务登记作为从业人员进入平台的审核门槛。比如网约车从业者进入平台的审核要求进行税务登记为前提。
(二)完善共享经济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共享经济的稳健发展。我国还没有构建共享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制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规范共享经济的经营活动,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从业者纳税义务等。如明确网约车交易活动中从业者的纳税义务,在网约车的C2C模式下,网约车兼职司机是未与平台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其在网约车交易活动中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在B2C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考虑税收优惠。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近年来才兴起,但从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来看,发展前景较大。在税收征管方面,应考虑征税多少。征税过少是对其它行业的不公平,征税太多,会限制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共享经济正在向各个行业渗透,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基于上述因素,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比如给予网约车平台公司补贴等形式吸引企业。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协调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配合,建立大数据交换信息平台的建立,用数据实现监管,促进税收遵从。该信息平台里的数据信息,供各部门查询与使用,来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与信用资源共享。这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带来好处,税务部门在对共享经济活动进行税收征管时,可以通过该平台查找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分析,规范税收征管,实现对共享经济的监督。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已由交通运输部建设并启用,其为监管新业态提供了技术保障。
(五)加强税收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1.第三方平台协助税收征管。第三方平台在完善共享经济模式的税收征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在共享经济的交易活动中,第三方平台参与交易主要是提供虚拟化交易平台进行运营、结算平台,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在共享经济的交易活动中,相关交易信息无纸化,第三方平台可以补充信息的完整,增加真实性,防范税收流失。若第三方平台参与到税收征管体系中来,辅助税务机关开展调查与审计等工作,征管效率得到提升,征管成本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加强监管。
2.利用大数据技术协助税收征管。在大数据时代下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大量数据、多类型数据,及时、准确地分析利用收集到的纳税人的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挖掘并分析纳税人的税源数据。在共享经济交易中,交易信息电子化,可以利用区块链等大数据技术进行外人无法随意篡改的数据挖掘共享技术,防范共享经济活动中征纳双方信息数据隐私权被侵害的风险,解决数据的收集与筛选问题。其提供便捷有效的税收征管模式,降低征管成本。
共享经济的发展是机遇,它有着不同于传统商业模式先进的特征。作为新业态,暴露出一些传统商业模式中没有遇到过的征管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对共享经济模式征税具有一定可行性,文章借助网约车为例,以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为对象,共享经济作为一大主体。先进行相关概述、现状分析,分析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的问题,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希望解决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问题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共享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行业,需要政府、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