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函洋
(一)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概念。在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现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人们的身体或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有序。网络犯罪是指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各种网络犯罪的出现使得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证据也随之产生。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学术界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从不同观点对其定义理解的分析,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实施网络犯罪中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所形成的信息或数据。
(二)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特征。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全球应用进而出现了网络犯罪。在侦破网络犯罪的同时,出现一种新形式证据——电子证据,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高科技性。电子证据需要凭借计算机网络存储等技术来实现数据的生成存储等,而且技术人员在进行提取电子证据时需要很高的技术,在遇到难度较大的电子数据时耗时较长。因此网络犯罪中所形成的特有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2.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既有物证的特点即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又具备书证的特点,以其所载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还可以通过声音和图像表现出视听资料的特点。电子证据几乎具有全部传统证据种类的特点,是与传统证据有着交叉式的关系,因此,电子证据具备形式多样性的特点。
3.离散性。网络犯罪的实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呈伞状分散在各个服务器中。通过网络的联接加之几步操作就可以顺利进行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的离散性。
4.易损坏性。电子证据的修改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更为容易,如不通过特殊的手段进行查证,只需简单的操作便可以不留痕迹地删除、篡改数据。电子证据因其特殊的存储介质使其易于被修改并且很难被发现,使得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易遭到破坏。因此电子证据在收集取证时难度较大,电子证据是最容易受到损坏的一类证据。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新形势下的电子证据取证有了更高标准的要求,目前我国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一)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逐渐更新技术手段,使得电子证据的取证较之过去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制度规范方面,尤其是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程序问题还没有更为严格明确的规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地取证制度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有些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方式和手段并不规范,具有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借助专业的机构来进行取证。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业认定标准,对于电子取证的专业性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困难。电子证据自身的独特性带来取证难的问题。网络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为了消除痕迹往往会对数据进行修改,想要仅仅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查获犯罪行为是具有很大的难度。加之电子证据自身存在的易损坏性使得犯罪分子在完成犯罪后,可以利用提前设置好的破坏性程序,将犯罪时留有的证据进行销毁。另外,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离散性使得取证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许多网络犯罪发生后,由于证据分散,取证人员难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使得大多数证据已经被犯罪分子销毁。
(三)电子证据取证中忽视人权的保护。办案人员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往往会使用某些特殊的技术侦查手段,如检查电子邮件、网络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等。虽然这些技术侦查手段利于收集电子证据,但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容易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严重情形下将会产生无法挽回后果。对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电子证据能够顺利取证,同时也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四)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相对薄弱。电子证据取证涉及法律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取证人员在合法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收集取证。需要从海量的信息中发现有价值的犯罪证据并且收集的证据要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这对取证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取证人员的技术水平如果不能达到犯罪分子的技术水平,被犯罪分子隐藏、删除、破坏的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很难进行电子证据的取证。此外,我国专业取证人员储备量少,在网络犯罪专业取证技术上的能力和经验较弱。因此,需要提高取证技术水平,加强取证主体的专业技能。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要依据相应的法定准则,以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合法有效。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有性质,在侦查取证中应当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网络犯罪的现场既可能是有形的物理现场,也可能是无形的数字现场。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全方位地收集各项数据,完整客观真实地保障证据的质量,让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一切可能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都要全面搜查,全面地采集证据,有利于形成一个真实完善的证据链。
(二)合法性原则。对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传统证据相比,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取证在取证主体和取得技术等方面要更为严格。取证的相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使证据的性质和内容发生变化,将不利于侦查人员有效地侦破案件。
(三)及时性原则。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因其具有易损坏性,犯罪实施完毕后很轻易被人为的破坏。虽然在现实中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来恢复数据,但恢复后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提取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在确定取证对象后及时收集证据,以防证据被修改和破坏。如果不及时地进行取证,犯罪分子察觉后会对证据进行销毁,导致电子证据被损毁和灭失,影响取证工作的进展。
(四)保密性原则。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留存当事人的信息。在电子取证过程中会涉及到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应当从保障人权,保护隐私的角度出发,保守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对于必须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的保密,防止当事人隐私的泄露。
(一)规范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电子证据立法,关于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定则更少。因此,应出台相应的电子证据的程序规范,确立统一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和流程,从而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确立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从各方面来规范电子证据,满足现实查证的需求。规范权力的归属与运作,有利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以及有效地避免侦查人员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电子证据取证的侦查过程较为特殊,侦查过程中会进行监听或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如果将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出去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在侦查网络犯罪案件而进行电子取证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应遵循合法的程序并且在不妨碍正常办案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阅读和审核。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三)加强电子证据取证人才培养。在网络犯罪的侦查过程中,侦查的主力军是网络警察。然而,我国现有的网络警察人员数量较少而且技术能力比较薄弱。因此,应当开设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专业,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实践能力。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数据库,设立电子取证技术考核制度,将通过考核的合格人员列入到数据库名单中,吸收网络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加入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更好地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等相应问题。
(四)提高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为了能搜索到与案件有关联且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技术人员需要在庞大的数据中查找收集有用的电子信息。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工具对查证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取证工具涉及的有关内容。我国只有少部分地区设有电子证据取证的实验室,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科学实验室,加快机构建设,培养专业性技术人员。发达的网络环境让电子证据取证时刻面临着挑战,全面加强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探寻新技术和新式取证工具,有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