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研究

2019-03-19 13:3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课题组
财政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基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课题组

内容提要:为有效应对财政收支矛盾,广西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等方式大力推动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以下简称“财政支持方式”)创新。但从实施情况和效果来看,仍存在创新支出比重偏小、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政策运用不充分不规范、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为用好用足用活财政资金,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提出要更加注重立法监管、注重调动国有资本力量、注重优化进退机制、注重安排合理回报、注重强化绩效评估、注重优化政策性融资方式等工作建议。

新常态下,广西不断发挥“理财之政”思路,实施“六强”型财政理念,通过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推进广西经济向前发展。但与高速增长的支出相比,这些准财政带动的财力仍不足以弥补收支缺口,如何进一步深化财政支持方式改革,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财政支持方式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简介

(一)基本理论

根据有偿性、必要性、拨款途径和支持目的划分,财政支持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偿的、非刚性、间接补助、部分利益的支出;另一类是无偿的、刚性的、直接补助、公共利益的支出。根据支持事项的属性,采取不同的财政支持方式:竞争性项目以间接补助为主,公益性项目以直接补助为主。

(二)历史演变

我国财政支持方式逐步由政府单一投入转变为由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国有企业多渠道投入资金,主要经历了试行拨改贷、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贷改投、成立政策性银行、财政贴息、BOT投资等阶段,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事项,下放项目审批权,优化审批流程。将财政直接拨款投入改为用银行信贷融资方式支持,同时实行分层次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实施重点建设的责任意识。

(三)财政支持方式的创新

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创新方式:

1.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尤其是扶持创业早期企业发展,从而有效克服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失灵现象。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并通过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等规则约定收益,发挥政府与市场双方优势。

3.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把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支付费用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4.政策性融资。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以低利率甚至无息贷款的形式,通过财政资金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二、广西财政支持方式的现状

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广西大力推动财政支持方式改革,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平稳增长和优化升级。

(一)扩大引导基金规模,支持产业创投发展

2015年以来,以广西财政厅作为出资人成立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并注入30亿元国有资本,建立了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投资、统筹管理的新局面。制定了有关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操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了政策体系和顶层设计,改革经验被财政部刊登在《财政信息》供全国各地交流学习。引入运营竞争机制,公开选聘了5家国内知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代理运营服务公司。

(二)大力推广PPP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先后印发了关于PPP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制度。2017年,广西PPP项目达到87个,总投资1196亿元,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和推广领域不断扩大,涵盖交通、养老、环保等多个领域。2017年,广西共组织申报、择优选取36个PPP项目申报财政部第四批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好项目的激励力度,按照社会投资额度的5%给予财政补助,列入国家示范试点项目,补助比例提高20%。那考河“全流域治理、海绵化自净、标本兼治、按效付费”的创新理念,为各地内河整治和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得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并在“中国PPP良好实践”国际研讨会、第三届PPP融资论坛上做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14年以来,广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建立,实现了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全覆盖。2014年,印发《实施意见》,确定了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2015年,出台了购买服务分行业领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加强规范性管理。2017年,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财税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公共服务。

(四)创新政策性融资体系,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广西建立了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一是支持“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二是注入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15亿元,广西农担公司被列为全国农担业务数据信息系统原型版的唯一试点上线公司。三是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累计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2.75亿元、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74亿元,引导银行新增发放小企业贷款333亿元。四是发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连续4年增幅排名全国前三名,年均增速116.7%(全国平均水平仅为56.7%)。五是建立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向部分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已为702家中小工业企业累计发放贷款1570笔、金额104.48亿元,放大8.71倍。

三、广西财政支持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广西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实施情况和效果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创新支出比重偏小。各级政府特别是主管部门习惯于依赖财政资金的无偿投入,不善于充分运用各项新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创新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还比较小,相比外省差距大,如浙江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总规模为2509.33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合计5087.35亿元。

2.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广西金融氛围淡薄,各机构参与引导基金合作时,基本上是以明股实债、固定回报、区直大型国有企业承诺回购资本“三个硬件”为合作前提条件,没有真正发挥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的作用。浙江省、广东省政府参与设立的基金,相当多投资人是社会资本。广西目前主要采取的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对于风险厌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不会对这部分财政支持有太大的兴趣,然而目前广西对于风险投资、互联网金融等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最愿意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支持力度不够。

3.政策运用不充分。一是运用形式不够灵活。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全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贵州等地采取股权投资、债权形式和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结合,有效降低社会资本使用成本。二是支持对象存在偏差。薄弱环节往往得不到社会资本青睐,理论上政府应重点扶持,但在实践中,薄弱环节风险较大,财政资金也不敢投入。

4.政策运用不规范。存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变相举债融资等行为,部分地区把PPP模式理解为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将PPP项目作为又一次争取资金的机会,出现“伪PPP”项目、借PPP之名变相融资等行为。

(二)原因分析

1.适用范围界定不清。财政“篮子”里的各种支出方式并不是随意设置的,制定不同方式是为了有的放矢、提升效率。部分地区对政策理解不够、概念混淆,适合用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却采用财政补贴;对准公共物品领域,如收费公路、非营利医院、电信等,却直接财政拨款支持,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和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引导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在上世纪末被引入我国,目前为止仍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全国统一性的政策文件屈指可数,具体的实施细则较少,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善,这些模式的执行对象、过程、形式以及监督都缺乏统一的标准,随意性较强,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突破底线的现象发生后才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3.配套机制明显不足。未及时构建起有关政府和社会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分配、配套政策等机制。一是退出机制不明确。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政府引导基金在退出方式方面的规定,与政府合作存在政策不确定风险。二是缺乏合理容错机制。需要对何谓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取得新的共识,要重新构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容错机制,让财政资金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合理重构。三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参与PPP项目的部分私人企业在招标中以低价参与,中标后“坐地起价”,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导致很多PPP项目难以落地。

4.缺乏科学的评估和监管体系。对项目评估和监管的规定原则性较强,难以达到实际约束效果。服务的实际接受者很难参与到评估主体中,评估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评估指标设计随意性较大。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尚未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不能对本地区政策执行进行总体规划,不容易形成规模效应。缺乏统一监管机构,易造成使用漏洞,出现监管盲区,滋生腐败。

5.行政干预降低决策效率。例如引导基金的设立、管理等流程仍然会受到行政干预。而引导基金所关注的天使、种子轮企业,其融资等待期限都比较短,与政府决策期限不匹配,真正需要政府支持的好项目很难等到财政注资。

6.社会资本进入障碍多。相对国企而言,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隐形障碍比较多。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减少风险,项目方案设计中通过排他性条款自动过滤民企。

四、国内外经验借鉴

(一)关于政府引导基金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市场主导型模式,以美国、德国为主的信用担保模式为代表;二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以色列为主的母基金模式;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引导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主的参股基金模式为代表。

1.市场主导型模式。指政府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而不直接出资的方式设立引导基金,这种模式不会给政府增加额外负担。美国1953年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BA),1958年提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SBA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体,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计划为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直接融资和给予融资担保,规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由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融资,SBA则把重点放在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方面。

2.政府主导型模式。指政府出资成立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以注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其他产业投资基金,形成“政府—母基金—子基金”模式。1992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YOZMA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委派具有充分独立性的YOZMA公司来负责运作管理,与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共同在以色列发起相关的产业投资子基金。该基金对政府所投入的40%份额作出退出承诺,私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个确定的期权价格回购政府股份,充分让利于民。

3.混合模式。指政府将资金交给特定的管理机构管理,由管理机构以直接参股的方式设立或参与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从而形成“政府—管理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出资2.21亿美元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政府与社会出资比例最高为2∶1,收益分配比例却为1∶9,政府将部分收益转为对社会资本的奖励,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公益性和引导性。

(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加拿大重视项目治理层的有效性。一是组建国家层级的PPP中心专门负责PPP总体工作。二是对PPP项目运营提供大力支持。设立加拿大PPP中心基金、建筑基金和全国口岸基金。三是积极制定规划,加强项目储备,提升招标效率。四是充分合作。政府公开征集意向参与者及意向书,组建专业团队,聘请专业顾问,制定实施计划,力求以最高的效率形成最佳的解决方案。

2.澳大利亚兼顾治理层与管理层。一是成立专门的PPP项目公司作为中间桥梁,一方面同公司签订执行项目协议,另一方面同政府签订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协议。二是权责明晰。在项目管理层,私营部门既可参与建设,又可负责运营;在项目治理层,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3.英国以竞争性对话为核心。英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基本甄选程序来选拔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及其项目方案,有利于对参与企业进行横向比较;在授予阶段保证了项目的竞争性及弹性,避免了社会力量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得不到正确的评价,调动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该流程的全过程信息都会公开公示,方便公众进行监督。

(三)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英国。一是注重竞争择优。规定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让民众有选择权。二是更加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承接者的性质。例如非营利组织在为弱势群体或者社会边缘群体提供服务方面更专业、更有优势,政府更多把这方面服务承接给非营利组织。三是有严格的监督体系和完善的评估体系。政府建立了独立的评估系统,并聘用第三方机构强化监管。

2.美国。非常注重立法和监管。政府购买的预算需要国会或州会审议通过,相关购买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执行期间政府会通过派监理机构或者工作小组进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3.日本。日本从1995起进行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诸多公共服务开始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其形成了一个完备互补的法律体系,专门设立了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机构,制定规范的政府购买流程和明确的需求计划,严格做好购买结果的绩效评估。

(四)关于政策性融资

中小企业是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各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完善的政策性融资体系。

1.美国。美国构建了以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核心,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农民家计局为两翼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社区金融发展基金、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等小型信贷机构的发展,提高它们向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能力。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的方式支持小企业融资。

2.德国。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平衡银行、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合作银行和青年企业经营者协会等机构,储蓄银行还开办了许多产权投资公司、风险基金和100多家创新中心,提供创新创业支持和服务。同时,德国政府非常重视为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的项目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达到贷款额的80%。

3.日本。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金组合中央公库三个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府直接出资在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两级信用担保体制。设立租赁融资机构,为缺少购买机器设备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日本全国已有500多家设备租赁公司,政府从财政、税收以及信用保险等方面对设备租赁公司进行支持。

(五)对广西的启示

1.合理确定政府角色和管理范畴。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社会组织相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政府要逐步放开更多领域,花费更多精力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把具体的事项更多地交由社会组织办理。政府应逐步树立其“监管者”角色,建立统一的专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

2.完善立法和健全机构。为保障财政支持方式改革顺利推行,各国都会及时构建相关领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购买服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且涉及相关内容的法律也比较少。随着新模式涉及的领域日渐多元化和具体实践的日渐丰富,新模式的内涵和外延已经逐步超出目前管理制度涵盖范围。

3.完善政府资金进退机制。资金投入方面,可借鉴美国通过提供信用担保发起建立引导基金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不会给政府增加额外的财政负担,特别适合广西等财力有限的地区。资金退出方面,对于财力雄厚的发达国家主要还是坚持市场化退出和对社会资本适当让利的原则。SBIC基金只需返还SBA投资担保基金和相关管理费用后,由SBIC基金市场化选择退出模式。澳大利亚政府以低于投入资金的比例来与社会资本分享利益。我国各地区可以视当地财力情况,在确保财政资金基本效益的前提下,逐步建立让利机制。

4.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同时,也要重塑对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的定义,尤其是针对政府引导基金,要建立适度容错容亏机制。

5.支持企业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多层次资本市场既是财政资金参与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退出渠道,也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引导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推广较好的国家,其必然有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能够适应不同模式、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的建议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财政资金更多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市场能够解决的领域,凡是可以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确保财政资金不对市场产生“挤出效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逐步向社会放开更多领域,提升发展水平。

2.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势的全国性法律法规,逐步树立政府“监管者”角色,进一步将部分职能向市场让渡,赋予企业更多领域的自治权、建设权、管理权。

3.健全机制,吸引资本。健全财政资金灵活有效的投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明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权益分配机制,坚持对社会资本适当让利原则,让社会资本能够放心、安全、平等地与政府合作。针对优质的社会资本和组织,建立完善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

4.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重点在服务企业中实现管理,通过提供政策咨询、规避政策风险、支持创建企业孵化器等政府服务替代部分财政资金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1.注重立法监管并行,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加快构建法律体系。加快相关领域立法进程。加快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对购买内容、方式、目标、程序、约束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行专门规定。加快推进PPP立法,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降低社会组织进入门槛,让民营企业和组织拥有更多机会,避免PPP成为仅仅是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若立法一时难以推进,可根据需要适当修订《政府采购法》《特许经营法》等相关法律,补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等有关新内容,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2)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一是扩大监管范围。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财政资金只用于政府批准的领域和途径,严控财政资金使用腐败现象。通过派工作小组或者监理机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实地考察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二是强化对政府部门监管。完善政府部门行政约束机制,保护企业权益,避免社会资本在与政府合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三是成立由社会人士组成的独立监管机构。如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监管成员应由更多政府部门以外的人士参与,如经济学家、企业家等人员,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四是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对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许可证、工商登记、涉税事项、项目评审验收等事项时开通“绿色通道”。

2.注重国有资本力量,促进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1)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财政是支持保障,金融是源头活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入引导和撬动地方金融资源支持广西重大战略部署。发挥金融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摸清财政和金融的联结点,强化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鼓励地方银行加大对广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金融机构如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广西再担保公司)、广投金控公司、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和桂林银行等积极参与广西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基金、债券承销等。

(2)健全财政金融联动发展机制。财政对金融机构资金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部分给予贴息,规模、投向和贴息率由政府确定,具体的项目由各金融机构和市县、实体经济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确定。借鉴欧盟投资基金(EIF)模式,由各地方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政府通过基金认购参与,拓宽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3)适当对国有资金“松绑”。引导部分国有金融机构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并进。逐步放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投资范围,创新使用方式,通过新型投融资方式撬动更多国有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等领域的建设。

3.注重优化进退机制,发挥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加快发展直接股权融资是国家支持的金融改革方向,股权投资基金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也是政府在当前允许开设的“前门”,更是广西金融市场的短板,应继续加大力度予以扶持。整合各类政府资金,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形成推动广西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区域加快发展和创新创业的资金合力。

(1)逐步过渡到市场主导模式。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在特定阶段采取合适的引导基金模式。从我国当前采取的政府主导模式逐步过渡到澳大利亚等国采取的混合模式,最终转向美国“自下而上”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和企业主导引导基金的发展。一是逐步转变投入模式。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而非直接出资的方式来发起建立引导基金,减少财政负担。一种方式是债权担保融资,子基金发行的长期债券,由政府引导基金为其提供债权担保。另一种方式是股权担保融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以购买子基金发行的证券。二是子基金设立由政府主导变为企业主动申请。不直接主导设立投资子基金,而是由社会投资基金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发放许可牌照,并将其纳入政府引导基金的子基金计划管理并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这些子基金的后期监督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符合规定,指导基金投入特定领域,以这种方式体现政府引导意志。三是优化管理流程。基金机构设置尽可能精简,政府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营。改变决策管理机构全部由政府人员组成的局面,引入社会成员,给基金更多决策自主,减少行政干预,简化决策流程,提升投资效率。

(2)坚持对社会资本适当让利。“让利”应成为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主要抓手,通过利润倾斜分配、承诺股权回购、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政府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热情。一是提前明确合理退出机制。借鉴以色列YOMZA基金,规定子基金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收益率5%),应及时通过让社会资本回购政府部分股权,或者在保障财政资金实现基本效益的前提下以减持股份等方式退出。二是降低政府出资的收益回报比例。比如,在1∶2的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的出资中,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权益为33.3%,但是实际政府只收取10%的利益份额,剩余部分给私人资本股东和基金管理人。

(3)以“前孵化”项目为引导重点。清晰界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市场失灵部分。一是支持种子期项目。种子期项目处于企业创立早期,急需政府在政务服务、资金投入、政策倾斜方面给予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应避免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比较成熟的市场和企业,避免对社会资本的“挤出效应”,要集中于种子期的投入,与社会资本形成有效互补。二是支持“前孵化”项目。有针对性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天使基金,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市场失灵现象。借鉴美国STTR和SBIR的做法,建议研究项目较多的政府部门出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到有商业前景的研究活动中,并通过成果转化基金支持企业进行商业开发。三是加强对创业人才支持。借鉴EIF引导基金和Entrepreneur First风投模式,直接对博士、研发人员等人才进行投资或者对他们的创业行为给予支持,改变广西好项目少的困境。

(4)建立容错容亏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于引导基金因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投资子基金失败或亏损免于追究责任。参考“尽职免责”的考核原则,重新界定财政资金使用“错配”和“亏损”的范畴,基于政府引导基金是否起到引导作用的考虑,只要引导基金用于政策所规定的领域,引导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到所规定的领域,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即使个别项目的亏损、个别子基金的临时性、局部性、小范围的亏损,都应该属于可接受的合理范围。

4.注重安排合理回报,提升PPP项目吸引力。PPP作为后发展地区弯道超车的好途径,广西应充分抓住PPP模式,解决经济发展中财力有限问题。

(1)储备优质社会资本。PPP的核心在于运营和服务,政府需要的是服务而非工程,必须重视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责任和服务质量,将政府付费与服务绩效挂钩。从建立完善对社会资本的绩效考评机制入手,逐步储备适合广西发展的优质社会资本。建议国家层面出台PPP项目绩效考核指引,结合项目个性、投资回报水平、公共服务标准、效率等要求出台分行业分领域的绩效考核关键指标和考核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对各行业各领域社会资本分类分档。加强优质社会资本共享,择优从本省或外省有过成功合作经验的社会资本中选择合作伙伴。

(2)完善配套优惠政策。通过财政“以奖代补”、预算保障等机制,继续加大财政激励力度。继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储备的优质社会资本,在推行民营医院、民营银行设立等试点时给予优先准入权,并配套给予财税优惠、土地保障、项目审批等优惠政策。

(3)推进项目规范运行。建立健全PPP制度体系,用制度规范项目运作。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筛选项目,严把项目“入口关”,强化项目中后期监管。积极开展项目示范,复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4)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公平对待民营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基金、银行等联合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提高其竞争实力。

5.注重强化绩效评估,逐步扩大购买服务领域。

(1)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估。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估,确保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稳定性、专业性。建立多元化的项目评估主体,尤其是让服务的实际接受者参与评估,提高评估真实性和客观性。

(2)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加强社会组织培育。鼓励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共同联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通过购买服务提升行政效率。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减少公共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工作更好,花钱更少”的高效率政府。探索把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少花钱、多办事的进展作为各级政府行政效率的绩效考核指标,把政府购买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民众满意度作为具体的指标参数,从制度上促进各级政府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

6.注重完善资本市场,优化政策性融资方式。目前财政资金主要通过引导银行放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额度,但由于银行的风险厌恶属性,一旦经济形势下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减少。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政应直接支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更有意愿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包括风险投资机构、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民间小额信贷机构、互联网金融等,逐步由市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

(1)推动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财政奖补机制,支持构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广西金融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通过企业上市扶持、金融机构补助和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等资金支持方式,活跃广西金融氛围。

(2)支持P2P网贷发展。P2P网贷依托互联网,吸引大量投资者给中小企业融资,大量中小企业能够在几天内就获得所需的贷款,利率通常低于民间融资利率,手续简化了,成本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有很大的帮助。目前我国P2P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财政解决的问题。一是中小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融资成本。二是我国信用环境整体不佳,P2P网贷平台普遍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为融资提供担保。三是当前部分平台运行不规范,存在诈骗等情形。四是P2P网贷平台在获得投资者和审核中小企业方面的成本仍然比较高。要进一步出台完善专门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借贷,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P2P平台提供担保,促进P2P网贷平台发展。

(3)支持股权众筹发展。众筹平台投资的项目都是初创企业,风险比较高,但投资额度比较小。目前众筹平台发展仍面临一些障碍。一是项目投资者对项目风险以及前景的分析专业性不足,缺乏投后管理能力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二是众筹平台的项目来源不够丰富,高科技项目相对较少。要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更多高科技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融资,比如设立创业扶持基金投资于众筹平台的创业项目,政府资金的投资能够体现政府支持大众创业的政策取向,有利于引导更多投资者为创业者提供资金,开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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