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春 严建中 高 玮
内容提要:近年来,江苏省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引导绿色发展,包括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与污染物排放挂钩的财政政策、健全水域环境双向补偿机制、排污收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政府采购倾向节能环保产品等。与此同时,财政支持绿色发展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绿色发展基础需要强化配套,绿色金融推进需要加大力度,多方参与模式需要积极引导,生态补偿需要强化绩效导向,政府绿色采购需要完善政策等。最后,本文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强调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方略,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目标,把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江苏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奋力推进绿色发展,深入开展“263”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江苏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积极创新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由价格、税收、生态补偿等组成的财政支持机制。同时,江苏财政部门还在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排污权交易与管理、绿色发展基金、环保项目风险资金池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全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治污减排,有力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近年来,江苏省各级财政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投入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节能环保建设。2013-2017年,江苏省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1359.55亿元,年均增长10.7%,高于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1.6个百分点。2017年,江苏节能环保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2.7%,高于全国地方及东部省份平均占比。
2.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省级财政设立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等,持续加大对全省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年均增幅超过10%;省级环保引导资金规模由2012年的9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7.83亿元,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自2007年起每年安排20亿元。
3.支持绿色制造项目。省级财政持续加大对环境污染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2017年安排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专项资金,共计91.99亿元;为支持推进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省级财政2017年8月出台了奖补政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改造和绿色制造项目,2015-2017年安排专项资金4.8亿元,支持江苏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及示范应用等项目1000余个;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实施价格扶持、脱硫电价补贴等政策,促进污染物的减排。
4.支持绿色农业发展。以省级财政为例,2013-2017年,在农林水专项支出中累计安排483亿元用于直接支持农业生态建设,其中安排30亿元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安排56亿元支持耕地、渔业资源保护与农村环境整治,安排397亿元支持水利生态建设与保护;每年安排秸秆综合利用资金9.6亿元,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设立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2014-2016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5亿元,用于支持全省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果蔬残次品、食用菌菌渣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能源化、肥料化以及其他方面的循环利用;2017年,将耕地质量建设和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两个专项合并为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安排资金3.88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省级财政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调节手段,引导市县政府和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1.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2013年,省级财政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建立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将各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15类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万平方公里)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省对市县给予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2013-2017年,省级财政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70亿元,重点用于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
2.出台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2016年,省政府出台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各市县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指标,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完成减排考核任务的,按比例返还。
3.健全水域环境双向补偿机制。2014年,在太湖、通榆河流域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试点的基础上,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省范围的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即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目前,已推动全省所有设区市之间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完成与安徽建立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协商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4.排污收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省政府2017年批准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新的办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明确了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制度。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严格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标准,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
省级财政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和杠杆效应,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发展,积极构建财政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发展。
1.发起设立省级生态环保发展基金。2017年7月,省政府投资基金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地方政府,发起设立总规模约800亿元的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按照沿江地区、太湖地区、沿海地区、苏北地区等产业结构特点及规划布局,围绕生态环保产业投资、行业整合、咨询设计等领域开展运作,重点投资水(气、土)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保护、危化品搬迁等项目,适应实施“263”专项行动和环境治理要求,合理布局生态和生产空间,提高资源利用的集约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整合发展。
2.运用PPP模式推动公益环保项目。2014年以来,省级财政在生态环保领域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助力全省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对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准公益性领域,如污水垃圾等运营收费模式比较成熟的环境基础设施,在严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目前,全省入库生态环保类PPP项目119个,总投资1223.72亿元,其中落地项目41个,总投资338.13亿元,吸引社会资本262.36亿元。
3.积极推动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为引导银行加大对生态文明领域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联合省环保厅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环保贷”,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为增信手段,引导合作银行为省内环保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及环保产业发展等提供贷款,省级财政首期投入4亿元,预计将撬动银行贷款80亿元,省级财政定期对合作银行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风险补偿率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开展继续合作的条件。
近年来,省级财政优化绿色发展资金分配方式,对相关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不断提升生态环保领域资金使用效益。
1.加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省级财政重点整合农村环境建设资金,针对环保类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多、项目多、使用碎片化等问题,省级财政通过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办成了一些民生大事,其中,整合12项用于农村环境建设的资金,集中支持国家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成效两次受到财政部、环保部通报表彰。
2.改革生态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将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专项资金由按项目法分配为主改为按因素法分配为主,增强市县资金统筹使用自主权,省级环保引导资金2017年安排17.83亿元,除3.83亿元用于省级试点示范工程、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区域跨流域项目等以外,其余14亿元按大气(5亿元)、水(5亿元)、土壤(4亿元)三类切块下达到市县;根据重点任务工作量、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量、重点断面水质年度目标、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等因素合理分配,引导市县结合本地实际使用项目资金,更好更有效支持绿色发展。
3.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财政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确保专项资金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近年来,随着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江苏财政部门支持绿色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的约束,财政投入和引导机制上仍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不够健全。目前,江苏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产品库、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共享平台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参与“环保贷”的金融机构尚无法通过相关的数据库寻找绿色企业(项目),要把环保信息纳入绿色企业数据库,还需要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环保信息采集制度,避免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
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滞后。目前,市县财政部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需要依赖省级部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还仅限于COD(化学需氧量)申购阶段,未开展排放指标核定和交易,同时,由于省级部门平台当前的使用率不高,维护和更新较慢,市县主要依靠记流水账的形式记录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费情况,给地方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带来不便。
1.部门间协作不足。与绿色发展相关项目的计量、监测、统计、评价、考核、预警等工作,牵涉到发改、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村农业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难以独立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快速开展。
2.市场机制缺失限制绿色信贷业务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的价格评估标准、市场交易机制缺失,银行在无法获得权威部门指导的情况下,限于自身评审绿色发展项目的专业能力不足,担心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转化为质押权,往往将绿色项目的信贷业务重新“降格”为传统金融业务,仍然按照传统产业的信贷政策加以评审。
3.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广不足。当前,江苏绿色金融相关业务主要集中在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等几家银行,从市场整体来看,绿色企业(项目)融资渠道不宽,现有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等金融工具拓展力度不大。
4.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有待推进。当前,绿色金融已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2017年国务院批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设立8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应出台了总体方案、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而目前江苏除南通市外,其他设区市尚未出台相关绿色金融政策,从战略层面统筹考虑推进绿色金融不够。
1.长效的生态文明投入机制需要保障。目前,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投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财政投入依旧是问题导向型的应急式投资,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作为支撑;地方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面临的财政压力较大,导致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资金缺乏有效的收入保障,地方政府受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的影响,较难维持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的持续增长。
2.绿色PPP项目对企业的融资能力要求高。绿色PPP项目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客观上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将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大型PPP项目进行招标,是目前绿色PPP项目开发的常用模式,用于解决单一项目收益率差异较大的问题,而这也导致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非上市的民营企业,尤其是规模偏小、融资能力不足的民营企业参与此类PPP项目的空间就较为有限。
3.参与绿色PPP项目的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面临挑战。政府引领的绿色PPP项目多为公益性非盈利项目,而公益性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导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同时,此类PPP项目融资周期较一般企业贷款更长,对于主要以中短期存款为负债来源的银行来说,面临期限错配的风险。
1.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江苏已开展了环境价格改革和生态补偿试点,制定了补偿标准,这些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污染物处理成本或生态建设的直接投入(损失)成本,没有考虑到生态服务价值和发展的机会成本等,生态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2.污染物排放统筹相对较低导致压力传导不足。江苏现行统筹标准远低于浙江省(2018年统筹标准为4000元/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部分地区党政领导对本地区未完成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任务情况重视不够,对省级净统筹该地区的资金总量不清楚或因为金额较小而触动不大。
3.尚未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在涉及农业生态保护,如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等补偿方面,主要以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偿为主,难以引导各责任主体自觉承担生态补偿义务,对部分缓解污染项目的生态补偿,部分地区以收费制度简单替代生态补偿机制,免除了开发者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而把生态治理责任推给了地方政府。
4.转移支付与生态建设挂钩力度不强。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倾斜,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与财政转移支付的最初目标不尽一致。目前,除省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等少数项目具有特定的受惠条件外,重要生态功能区所在区域的财政补助与该地区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尚未直接挂钩,不能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
1.政府绿色采购覆盖面偏窄。目前,政府绿色采购范围仅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国企采购、公立医院采购、军事采购、援外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PPP项目采购等均未涵盖在内;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产品,主要是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单位运营所需的终端消费品,不涉及生产设备,范围较小。
2.政府绿色采购引导作用不明显。由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指标参数是为政府专门定制的,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不可比、价格不可控,政府采购所指定的节能环保清单排斥了很多同类企业的参与,降低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由于纳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只是市场中的一小部分,其引导社会消费节能环保产品、促进绿色转型升级方面的政策功能没有充分显现。
3.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标准难把握。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的实施有赖于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对绿色信息的搜集,例如绿色资源信息、绿色法规信息等,由于相关部门通常仅公布笼统的环境政策,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与环境准则,采购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采购活动应遵守的环保准则;尽管政府支持绿色采购,但未能为采购人员提供产品的环境信息以及对该产品环境影响的权威评估方法,尤其缺乏一套可在众多环境标志产品(绿色产品)或厂商宣传广告中进行筛选的清单,从而造成政府绿色采购的不便。
1.绿色发展项目吸引力减弱。随着对生态项目监管追责力度持续加大,部分企业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争取项目的意愿和信心减弱,甚至出现“退项目”现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如在休耕轮作、增施绿肥、退渔还湿等工作中,由于补贴与减少的收益大致相当,甚至与收益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此类政策在基层难以全面落实。
2.基层政府难以达到配套要求。国家和省级部分项目要求配套资金,当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放缓,随着各项刚性支出不断增多,基层政府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基层政府配套能力不足,难以争取需要配套的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出现了由“抢项目”向“推项目”转变的现象,省级项目资金现在虽然下达到市县,但有一定比例滞留在账上。
支持绿色发展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江苏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健全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绿色企业(项目)数据库。环保等部门及时公开企业的节能减排、污染排放、环境影响信息,建立优质绿色生产型企业项目库;围绕工业制造、城镇建设、交通运输、能源和消费等领域筛选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整合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工商、税务、环保、能耗、金融等绿色金融综合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项目的政务信息查询、金融产品展示和线上融资提供服务;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制订实施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让失信单位及个人“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2.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
3.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项目节能量、排污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加快试点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做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催缴;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其他如二氧化硫、氨氮等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成立绿色金融类资产交易平台,为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金融股权转让、不良资产处置、实物资产转让等在内的交易服务,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系统平台。
1.鼓励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在“环保贷”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增信作用;对绿色信贷进行贴息,贴息后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降低绿色融资成本,提升绿色效应商业可持续性;推动银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拓展中长期绿色信贷渠道等;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费率;鼓励合作银行针对省内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缩短贷款流程和审批链条,扩大环保项目贷款投放规模,为环保项目开辟绿色信贷通道。
2.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水权、实施环境治理投入的固定资产、环境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企业购买环境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允许以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在生态环保领域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参照目前一些银行在碳资产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面开展的风险控制探索,适当推广成功模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抵质押制度,发展壮大相关交易市场。
3.鼓励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政策性银行对试点地区提供绿色债券服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在地方债新增发行额度中加大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募集资金优先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土壤修复、环境整治等生态环保项目,优化生态建设债券的发行、使用拨付进度;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1.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协同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发展领域;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相挂钩。
2.创新绿色PPP项目运作模式。鼓励将黑臭水体整治、污染场地修复、矿区生态修复等项目和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健康养老等有稳定收益的项目打捆实施,优先纳入省级PPP项目储备库,优先给予环保引导资金支持;发掘生态环保项目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3.充分发挥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会同地方政府、相关行业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保子基金,促进省内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政府专项绿色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风险投资参与绿色产业,尤其是初创期绿色产业的发展,撬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同时也为风险投资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提供通道。
1.健全全省统筹的生态环境补偿体系。适度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降低省级统筹比例,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对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中部分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指标进行考核奖励;以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素为分配依据,如针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矿产资源开发恢复等生态补偿的不同领域,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分类补偿标准与补偿机制;针对贫困地区特殊情况,将农地、林地和水面等全部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建立区域性、差异性的贫困地区生态补偿制度,支持贫困地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完善全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生态红线补偿、基本农田补偿、跨区域废物处置补偿等生态补偿制度,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探索对环境正外部性的产业和产品进行转移支付,针对建立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2.调整完善现行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进一步增设补偿断面,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对跨流域、跨空间的事关全局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区等,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并逐步探索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最大程度保障生态保护区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健全长江大保护财政政策机制,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开展长江干流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全面推行省内断面水质补偿机制,推进与浙江、上海签订断面水质补偿协议,构建上下游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治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3.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市县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使用考核管理办法,推动市县更好地发挥统筹资金使用效益,将年度污染物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奖励情况抄送当地政府,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法,定期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引入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理念,以生态补偿项目支出的相关性、可行性和预见性论证为前提,展开系统、规范的绩效预算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点考虑因素,对评价结果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部分绩效不达标的地区扣减资金;综合运用生态红线补偿、流域补偿、基本农田补偿等各类补偿资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资金返还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执行监管和评估机制。在合同绩效评估制度建设中引入绿色标准,综合衡量合同的成本收益,并将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评价标准;完善绿色产品信息库,丰富产品性能、指标、绿色性能和参数,帮助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培训,帮助其满足绿色采购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绿色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
2.扩展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实施范围从现有的几十类节能、环保产品扩展至政府采购的其他领域;采购扶持的范围逐步覆盖再生和回收利用、新能源、生物质能、有毒物替代、保护臭氧层等产品;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提出绿色采购的强制性要求、倡导性要求,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
3.明确政府绿色采购目标要求。各采购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活动时,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严格采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产品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