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科研效率以诚信为本

2019-03-19 06:59韩凤芹陈亚平
财政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不端诚信学术

韩凤芹 陈亚平

内容提要: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底线,是创新环境的红线。没有诚信,科研无效率可谈,再多的财政投入都是罔然。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背后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从建设诚信环境、保证科学共同体独立性、明确各主体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和推进科研评价改革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提升我国科研效率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对科研诚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科研不端行为仍屡见不鲜,且有不断蔓延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科研效率的提升。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先后发布,为强化科研诚信管理,提升科研效率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政策如何真正落地,从政府、学界的相关反映看,进展不快,有制度悬空的风险。如何避免制度与行为脱节,说一套做一套,对此我们做了一些相关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没有科研诚信罔谈科研绩效

2018年10月15日,哈佛大学终身教授Piero Anversa的31篇心肌干细胞相关论文被认定为基于欺诈性数据的研究,被一次性从各类顶级期刊上撤稿。而在此之前,Piero Anversa是心肌干细胞领域绝对“大牛”人物,其研究一度被称为是“跨时代的发现”,无数科研人员在其影响下投入到这一研究中。这一事件的曝光给心肌再生领域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一系列相关的研究都要从头开始,相关的科研成果也化为泡影。无独有偶,近日,清华大学11篇材料科学领域论文因重复使用、滥用图片等科研不端行为遭到撤稿一事被媒体曝光后不断发酵并引发热议。可以看出,科研不端行为已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一种公共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使得整个社会的科研成果低质化和泡沫化,靠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科研成果不仅无法提升绩效,还会对社会环境及科技创新强国的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科研诚信对提升科研绩效至关重要。

二、正确把握科研诚信的涵义及其与科研绩效的关系

(一)科研诚信的界定

科研诚信的界定,可以从“科研诚信”的对立面“科研不端行为”谈起。

1.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相对于科研诚信,国内外学者对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的探索要更早一些。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樊洪业(1994)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认可而在科研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陈艳(2003)则将科研不诚信的概念上升至思想层面,包括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与社会的交互过程中违背相关科学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思想、感受和行为;而Buzzelli DE(1993)则将“其他严重背离科研准则的行为”这一条款纳入科研不端行为。

从政府角度来看,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在1986年《国家卫生研究院项目资助和合同指南》中提出,学术不端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或科研成果报告时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的行为,或者是在科研活动中违反了联邦政府关于伦理等特殊规定的行为。在此之后,美国卫生部公共卫生署(PHS)、美国科学基金会(NSF)、美国白宫科技办公室(OSTP)等多个部门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不同界定,最终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00年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明确为:“在科研项目过程中或报告研究结果中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这与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DCSD)在《学术不端委员会执行准则》中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一致;德国马普学会2002年《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的目录》则将学术不端行为分为虚假陈述、侵犯知识产权、妨碍他人研究工作和连带责任4个方面;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2009年发布的《关于良好研究行为管理的政策规范》将学术不端行为分为剽窃、伪造、篡改、未如实陈述、未妥善保管数据或原始资料和违反审慎的职责6个方面;加拿大《三大理事会关于科研与学术诚信的政策声明》则认为,“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都是不端行为”。2007年初,我国科技部颁布实施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首次将学术不端行为列举为:剽窃、伪造、篡改,提供虚假信息,在人体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原则,虐待实验动物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等6个方面。2009年3月,我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将学术不端行为概括为:剽窃、篡改、伪造和不当署名等。各个国家的多个文件和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尚未完全统一,但综合来看,学术不端行为有多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剽窃、伪造和篡改三个方面。

2.科研诚信的涵义

在科研诚信的相关概念界定方面,国内外政府与学术界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较为权威的定义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学者们对科研诚信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目前主要是从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层面对科研诚信进行了定义,如我国学者汤曾(2004)认为科研诚信包括面对科学的“诚”和对待其他研究者及其劳动成果的“信”两个层面;刘培蕾(2007)认为科研诚信就是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国外学者Poff D.(2014)也将科研诚信与负责任的研究含义联系起来。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进行了阐述,如国内学者苏娜和陈士俊(2008)从博弈论角度将科研诚信问题看作科研人员与政府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美国学者大卫·古斯顿认为政治与科学具有双边依赖性,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科研诚信进行了论述。

从政府角度来看,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如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认为“科研诚信行为”是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或标准的行为。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和全欧科学院(ALLEA)(2009)发布的报告《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则将科研诚信分为诚实沟通、进行可信赖的研究、客观性、公正性与独立性、开放性和可获得性、关心爱护的责任、合理列出引用文献及肯定他人的贡献、对未来科学家与研究人员负责等九个方面。我国最早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具体阐释的文件是200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具体定义为“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这一定义也一直延续至今。

(二)科研诚信与科研绩效的关系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我国也进入了传统产业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新时代,国内外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占据科技创新未来发展的制高点。而科学研究作为科技进步的关键抓手,近年来一直备受重视。一方面,国家财政科技支出逐年上涨,从2010年的4114.4亿元上涨至2017年的8383.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4.8%;另一方面,R&D经费支出逐年增加,从2010年的7062.6亿元上涨至2017年的17500亿元,稳居世界第二位,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也从2014年起跃入2.0%时代。但在科研投入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科研产出效率并没有随之同比例增加。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研效率远远落后。根据麦肯锡《2015年中国创新的全球效应报告》显示,中国在论文发表数量上早已达到了世界数一数二的水平,但平均每篇论文被引用次数以及与国外学者合作发表的论文数都仅占美日等国的50%左右。同时,作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中国同时向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三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专利数量仅仅是美日德三国的零头。此外,学术泡沫化、重量不重质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评职称一味追求论文发表数量,且一些结论明确并已有大量成果的论题,却还在反复立项并形成了论文和著作发表,导致高质量科研产出率低下。

科研效率低下的背后,是科研不端行为问题的显现。英国《自然》杂志社论指出:经费一旦用在了坏科学上就是一种浪费。而且这种浪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个体行为,对社会的负面示范效应可能会更大。科研诚信是创新环境的底线,影响着国家、区域、行业和企业创新等各个层面。如果科研工作者没有了诚信,其科研行为与科研成果都毫无意义,对其进行科研资助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而且还会破坏科学研究的秩序,影响其它主体科学探索和创造活力。科研诚信建设搞不好,势必会导致科研效率低下,影响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削弱创新体系的基础,建设创新型国家也只能是空谈。因此,加快构建科研诚信体系,让诚信的中国科技人在建设科学精神更加丰盈的中国、为人类科技共同发展进步中发挥其更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科研效率、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近几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科研不端行为仍层出不穷,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科研效率低下。

三、事实与根据: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现状及成因

(一)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21世纪初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相关部门法规、意见、准则、指南在内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并设立了包括国家部委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或机构设立的科研诚信建设专门委员会制度,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和应用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近年来,我国更是先后发布和实施了多项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政策文件,比如,2009年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科协发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5〕98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科技部等五部门发文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国家4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等;同时,科技部2018年9月发布的“三定”方案中新增了“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负责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既表明了政府对科研诚信的重视,也彰显了政府打击科研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决心。

(二)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形势仍很严峻

虽然我国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当前我国科学界中造假、抄袭、剽窃等违反科研道德的科研不端行为频频发生,科研诚信状况仍然令人堪忧。

1.科研不端行为开始从个体行为向群体行为演变

根据科协2013年进行的第三次全国科技工作者调查发现,近一半被调查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一直存在,分别有50.1%、43.7%、42.3%和36.7%的被调查者认为虚假署名(没有参与研究却在科研论文署名的行为)、论文剽窃、研究结果报告过程中捏造和弄虚作假,以及一稿多投等现象较为普遍。2014年《中国教育报》刊登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学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报告》显示“79.35%的人身边都有不同程度地发生过违背科研道德与诚信的事件。”我国科研不诚信现象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已经演变为群体性问题。

从2012年北京化工大学陆骏学术成果造假事件,到2013年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学位造假、学术专著和专利涉嫌抄袭、院士申报材料多处造假遭举报,2016年西南交通大学“竢实扬华奖章”候选人遭全班同学联名举报事件,再到2018年清华大学博士叶肖鑫因学术造假11篇SCI被撤销,南京大学长江学者梁莹被发现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举报;从2015—2016年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爱思维尔集团等国际出版集团先后大规模撤稿事件,到2017年国际著名出版商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由于同行评审造假撤销该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2012—2016年间发表的107篇论文,而这107篇论文的作者全部来自中国,涉及作者达到521人,将我国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学术不端推向了风口浪尖。可见,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已经从国内延伸到国际,从个体行为延伸到群体行为,从科研工作系统延伸到同行评审系统,类型更是呈多样化发展,科研环境已经被破坏。

2.科研不端行为的风险开始向其他领域扩散

只要主体是人的活动,其过程和结果就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不确定性就会产生风险。由于研究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于何时何地产生、具体如何产生、能否被发现以及产生的后果影响程度到底如何都无法确定,而且科研共同体自我调节能力也各不相同,导致政府、社会等各方主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治理难度和复杂程度都在日益增强,使其逐渐侵蚀我们的科研队伍并不断破坏国家创新力,造成科研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科技创新改革发展的进程。

同时,科研不端行为的病毒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其中一个研究者不守契约,会影响一个甚至几个团队的研究者。目前,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开始由学术界逐步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蔓延、渗透并消蚀、破坏社会生产力。如科研不端行为在高等学校中层出不穷,正在腐蚀我们的青年学子。有些大学生、研究生为了顺利毕业而产生抄袭剽窃、数据作假、虚假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为了降重而降重不顾论文质量的事情时有发生。高校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基站,如果从源头上就开始腐烂,其影响可能不止我国的科研效率,还会涉及到整个社会文明体系。再如,科研不端行为在科研立项和验收评价过程中频繁曝光,更深层次地暴露出我国学术评审已经开始形成灰色产业链。北京两所知名高校的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曾联名在2010年于美国《科学》杂志刊出社论,尖锐地指出中国目前的科研经费分配并不以学术水平高低为依据,更多的是靠关系,这样的分配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会腐蚀精神并阻碍创新。

(三)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

1.整体科研诚信意识淡薄,科研诚信环境缺失

整体科研诚信环境缺失是造成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这也折射出各方面责任淡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整体科研社会风气不良。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频道与清研咨询2010年11月针对大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联合开展的“学术不端行为”问卷调查显示,学术不端产生的六大原因排在首位的就是“社会风气不良”。二是诚信教育缺失。从事科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团体尚未完全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诚信教育严重缺乏。根据中国科协2013年的调查数据,3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于学术规范尚没有系统的了解。其中三十五岁以下的年轻研究者中比例达到40%,近10%的人对学术规范一无所知,50%的人从未接受过学术规范培训和教育。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挪威、韩国的一些大学都设立了专门的科研伦理课程,其中韩国已有56.8%的四年制大学设有研究伦理教育课程。三是科学研究管理中存在急功近利、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压力。特别是一些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若失败了,课题负责人等就很难继续获得资助。比如2013年,中科院院士武向平牵头的“宇宙第一缕曙光”(21CMA)探测项目结题时,由于未发现预定的探测结果而无法得到后续经费支持,研究被迫中断。反观达帕等国际机构,均注重对重大项目的稳定性支持,即使没有做出实质性成果也会继续对其进行经费支持。在我国这种资金支持环境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研究人员可能会铤而走险,结论造假、数据编造等现象就会层出不穷。

2.科研管理过于行政化,科研绩效评价标准多是数量导向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都有一个共同的事业单位属性,均附属一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控制着各科研院所的人事、职称、预算等各项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其自我调节能力,抑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严重功利化和行政化,完全忽视了科研的特殊性。而且目前各类改革方案以管理代替治理、以政府替代社会的传统观念没有根本转变,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自主权有待进一步解放。目前,我国科研人员有50%的时间要处理各种行政和科研经费报账事务,然后要参加各种会议,潜下心来做科研的时间非常少。为了按时结题或者完成单位指标,可能会产生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事情,这也和科研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有关。2013年科协调查数据表明,59.4%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现行科技评价导向不合理,其中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8.2%,52.0%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现行评价制度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出现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段伟文针对清华撤稿事件也提出“导致学术不端的一个重要诱因,是相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错把一些成果量化指标和学科评估结果当作科学研究本身,诱使部分科研人员为追求量化评分不择手段,在偏离科学研究的本义和违背科学精神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科技部等五部门也对此进行了回应。但是目前我国科研绩效评价“唯论文”“唯SCI”“唯影响因子”的过度量化弊端长期间内仍难以改变。由于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自身的学位、职称、待遇、职位等直接利益联系密切,迫使一些科研人员产生了学术不端行为。如,许多高校讲师教学任务繁重而没有时间写论文,便直接找第三方代笔甚至直接代理发表论文。为了评到奖学金,一些在校生不惜花钱买论文,不合理的科研绩效评价导向直接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的产生。

3.制度设计与行为脱节,大量的制度没有真正落地实施

目前,我国初步构建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格局。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科研诚信的政策文件,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但现实中这些政策似乎陷入了难以落地的尴尬境地,政策落实的推进机制尚未建立,很多政策成为摆设。如何将好政策落地,仍面临很多挑战。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目前如何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目前相应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单靠某一个文件改善整体科研环境仍可望不可及。如《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但具体如何采取措施仍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细化措施和方案。另一方面,虽然《意见》对各相关主体都做出了明确分工,但是政策执行主体之间仍需进一步协调配合。包括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如何进一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切实推动政策落地,仍需要做出很多努力。与此同时,尽管相关主管部门和很多高校、科研机构都设立了诸如“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科研诚信办公室”等学术监督机构,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揭发不处理”,以至于科研监督停留在口头、止步于文件。

4.奖惩约束机制不健全,科研人员违法成本较低

一方面,奖励机制不健全。各科研单位对诸如“海归”“非海归”的同类科研人才设置了多重奖励标准,热衷于对各种国家认定的人才锦上添花,而对于常年坐冷板凳的科研工作者和青年科研工作者关怀不够。而且,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普遍偏低,在无法承担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套取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来补贴生活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科研不端惩罚措施不足以震慑科研人员。英国《自然》杂志曾说,“评价一个国家的科学诚信状况,不仅要看发现了多少学术丑闻,还要看对这些丑闻的调查和处理程度”。激浊才能扬清,惩前方可毖后。我国科研不端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过低,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名硬实软、缺少“牙齿”。如,上海交大的汉芯事件尽管造成了巨额国家科研经费流失,但上海交大的处理决定中只字未提事件责任人,尤其对案件责任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在天眼查工商信息发现,曾经因“汉芯”造假而卷入风波的“上海交大汉芯科技有限公司”已改名为“上海领微科技有限公司”,且仍然正常经营。而国外其他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足以使当事人结束学术生涯,而且使其名誉扫地、身败名裂。如德国巴符州《大学法》规定:获得学位后的“不体面行为”也可成为褫夺学位的依据。在日本,学术不端行为也要付出极为高昂的代价,除了冻结资金、公示调查、限制提交新申请(2—10年)外,还会撤销并没收所获奖项、责令退职等。挪威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置不仅有一套详尽的措施和严格的程序,还建立了听证会制度,在举行听证会时,科研不端行为者及其相关人员都要到场听证。

5.政府与科学家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研究者从申请到项目,到发表出论文、专著或申请到专利等,再通过这些科研成果获得政府和公众的信任,然后以此再申请到项目,这中间的信誉度是可以循环的。但是目前来看,政治、公众和科学之间信誉度的良性循环已逐渐被破坏。政府与科学家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科学研究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私人投资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但是由于科研工作的专业性,政府一般会委托专业的科研人员作为代理人来为政府提供科研产品,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科研项目的代理人,科研人员对自己的科研能力以及所研究的项目无疑比委托方更为了解,他们在申报过程中倾向于对自己的研究能力、项目价值和可行性进行虚假夸大。委托方如何估计科学研究的实际费用支出以及对研究者进行有效监督,从而确保其科研诚信和科研产出率,都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和时间,这就给承担科研项目的部分科研人员进行学术造假和非法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以可乘之机,增加了代理方道德不端行为发生的概率,间接导致了科研无效率。

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效率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科研效率低背后所凸显出的科研诚信问题,不仅要完善法律和政策规范体系,更要从环境营造出发,明确各主体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和改革科研评价制度等系统地加以考虑,使科研诚信与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逐渐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行为取向,才能彻底改变我国科研效率低的现状。

(一)加快建设诚信的创新环境是前提

首先,要着力提高科研工作者科研诚信意识,推进诚信教育常态化。美国人普遍信奉基督教,认为不诚实是原罪之一,甚至于主罪,再加上其完善的信用体制,整个社会形成了恪守诚信的氛围。我国古代也信奉儒家诚信思想,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诚信文化已逐渐被破坏。因此,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很有必要。可以向韩国、挪威等国家学习,在高校设置科研诚信教育课程,并严格进行考核。推动大学生、研究生和科研人员在入学和入职时签署科研诚信保证书,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实现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的科研人员)、教师、在校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常态化,使其知道一旦产生科研不端行为就会影响一生,引导各主体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氛围。

其次,要建立一套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研创新中的错误、失败只是积累经验的必经过程,要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原始性创新文化环境。尤其对于长期的、具有颠覆性和前沿性的科研项目,更要着力探索建立一套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聚焦处于“模糊地带”、未达预期的前沿类、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探索创建一套“失败再学习理论”。在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注重“新点子和新技术”,尝试运用交叉评审、扶优式评审、人本评审等非常规评审方式,给有前瞻性的科研团队一个探索机会。项目进入研究阶段,要提高与需求方的对接频率,在对接中不断试错。在结题验收阶段,要建立新旧项目更替机制和良性退出机制等,使风险最小化。

(二)明确各主体科研诚信建设责任是主线

国外实践证明,单纯行政性推进诚信,不利于社会监督。单纯由社会主体推进,可能效率不高。事实上,各主体分工合作至关重要。包括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高校、学术社会组织团体、社会媒体及公众和各类学术出版团体等各个主体要在分清各自职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并协同联动,积极发挥自身作用,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切实推进科研效率提升。一是从国家层面建立科研诚信联合治理小组,鼓励多主体参与,形成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部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推进地方有关部门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制度落实动态评估机制,及时跟进政策实施状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二是切实发挥高校及科研院所内部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其在科研诚信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和查处过程中的独立性。对科研不端、科研不作为的人员实行退出机制,通过多种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管理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三是有效发挥学术组织的自律功能,推进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及培训、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四是积极调动公众和媒体的社会监督约束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及时纠正科研不端行为。五是推动各类学术出版团体建立严格的期刊审核和科研不端行为响应机制,坚决反对科研不端行为。

(三)完善配套措施是重要支撑

首先,要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完善顶层设计,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处理提供准绳。

其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如何纵深推进,让基层科技工作者更容易操作,还需进一步科学合理细化。应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单位,分别形成具体可落实、可操作的办法,进一步细化各项任务的具体内容、责任部门、成果要求、时间节点等,形成任务分工方案,允许一部分企业和单位先行先试。推进相关部门、地方开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对地方的指导,选择相关制度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制度。

最后,推进各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出版团体以及学术自律社会组织团体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科研不端处理措施。可以学习美国,其科技管理部门、大学、实验室、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都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科研诚信备忘录”和《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出台了进一步细化的科研诚信政策和科研不端管理规定,美国国家实验室还将处置措施和程序细化到举报评估、成立质询委员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实施调查等多个阶段,并明确每个程序完成的时间。

(四)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是关键

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人员尚未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奖励,行为扩大化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首先,要建立科研诚信工作者奖励宣传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薪酬与激励体系,对踏实潜心做科研的科学家给与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并加大对科研诚信的宣传力度。其次,要完善科研不端惩处机制。一是要从国家到地方依法建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官方调查实施机构,合理设置调查程序,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根据不同的科研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不同等级的具体惩处措施和程序,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加快推进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建立科研不端事件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实现科研惩治结果的信息共享,实名公布处理结果。开展联合惩戒,推动相关处理结果互通互认。二是要建立科研不端处置公开制度。清华大学博士生叶某科研不端事件在媒体曝光之后,清华大学回应说早在2017年4-6月就对叶某和唐某进行了处置,撤销了其博士学位,停止了唐某的研究生招收资格,撤销了其材料学科负责人和新材料研究所副所长职务。但是该处置结果只在校内进行了公告,在一年多以后被媒体曝光才公开。这种高校内部自主处理的方式对其他科研不端行为者的震慑作用并不大。而美国会将所有处置过程在网上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因此,要加快推进科研不端处置程序和结果公开化制度,惩处措施设置要更加严厉,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有一次不诚信就是零分。

(五)推进科研绩效评价制度改革是必要条件

首先,建立一套新的科研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和绩效导向,着力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实行荣誉性头衔动态退出机制,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其次,要着力深化同行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同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评价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评议人展开定期评估并建立评议人事后公开制度,评议人名单随入选项目一起公开,取消不符合标准的和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评议人评议资格。

最后,建立科研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学术期刊、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信用等级评价,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将科研诚信信用等级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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