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面临的挑战

2019-03-18 11:52张荧
卷宗 2019年6期
关键词:冲突人工智能功能

摘 要:在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的人工智能背景下,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肩负着提升审判效率和提升审判质量的任务。人工智能发展存在理论瓶颈。人工智能与伦理性的冲突、司法创新的冲突和司法多样性的冲突,是我们未来在应用人工智能于司法审判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法院;功能;冲突

智慧法院的建设在全国各地方法院都进行得如火如荼,人工智能取代法律职业人的讨论在法律人心中留下了问号。中国法律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充满危机感。人工智能取代法官,成为司法审判的主角究竟还有多远,当中存在难以克服的阻碍吗?

1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任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我们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在法院的非审判实务方面的帮助非常显著,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

1.1 提升审判效率

1)文书的阅读和整理。利用OCR识别技术①将扫描生成的图片格式的诉讼材料转换为文档格式,并结合语词分析技术和民事起诉书等文书进行智能分析,自动排列、归档法律文书,有效提升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度和方便日后引用。

2)法条、司法解释的检索。通过关键词的设置,自动从数据库中检索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人的记忆力有限,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谁能完全记得,人工智能凭借大数据库,可以大幅度降低查询、检索和研究这些基础工作的成本,代替法官单一的甚至是有遗漏的检索工作。

3)初步法律文书的生成。计算机自动引用、排列、归档和分析的全要素案件数据,生成应诉通知书等制式文书。采用语词分析、文书检索引擎等技术对起诉书、庭审笔录等文书信息进行智能分析、提取,可自動按照文书模板生成文书初稿,节省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耗费的大量时间。

1.2 提升审判质量

1)文书纠错。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应可以发现人工评查不易发现的逻辑缺陷,遗漏的诉讼请求等,提醒法官甄别修正。如果无视这些瑕疵选择通过,那么追责的时候法官就无处遁形了。

2)证据审查。公开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全国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合计34件,受理国家赔偿案近1.7万件,赔偿总额近7亿元。纵观这些错案,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非法证据的存在;二是对证据的审查不全面、不严谨;三是办案人员个人判断存在差异性、局限性和主观性。

人工智能对证据证明力进行意义甄别,排除有瑕疵的证据,对证据进行权重比较,合理合法地采信证据,避免错案产生。

3)利用大数据防止冤假错案。根据大数据分析案件裁判的要件,当法官的判决在缺失部分裁判必备的要件时,触发警戒线,防止冤假错案。例如“张艳诉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消除危险纠纷”②及其余15个类似的系列案,判决结果明显超越原告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就应该使用大数据防止冤假错案系统进行拦截。

2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挑战

人工智能由于语义关联理解、推理与决策等关键技术的限制,当前的人工智能不能独立完成工作,即使有所涉及,也需要人工的检查和选择性使用。即使在国家的战略布局下,完成了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与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克,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以下冲突难以解决。

2.1 伦理性冲突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理解伦理,当伦理与伦理之间发生冲突,伦理与法律之间发生冲突,人工智能会作出怎样的决定呢?换句话,我们是否能够赋予人工智能的道德决策能力。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实践不能缺少情理的考虑。“于欢案”二审裁判结果就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二审判决运用严密精致的法理,辅之以恰到好处的情理,阐述了全面清晰的事理,裁判结果在不损害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了法院判决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法律实践远不止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还包含难以预测的人性。伦理难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客观存在的,伦理难题并未得到解决,更不用说找到处理的规律,写入算法赋予人工智能的道德决策能力了。如果在遭遇伦理难题时,人工智能必须给出答案,那么这个答案的根据本身是不能被确证的。就像婚姻法连同相关司法解释不过数百条,但婚姻案中最基本的“感情破裂”就包含了人工智能根本不能理解的复杂性。③情理因素的考虑、社会效果的衡量是难以通过算法赋予人工智能的。

2.2 司法创新的冲突

在当前强调社会创新的氛围中,创新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被鼓励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中,“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投资沉香送房产系列案”“上市公司重大担保、诉讼事项未披露担责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案”此5个备选案件均因创新而被推荐,占总数的25%。

作为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在处理个案时,司法审判人员对于个案的非正义感受是最直接的,对于法律的新的理解或修改建议经常在案件处理中被首先提出。人工智能依托大数据,根据以往的司法经验的积累参与司法审判,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无法摆脱司法经验的桎梏,无法进行司法创新,这就与创新要求产生了冲突。

2.3 司法多样性的冲突

当前司法政策对执法效果最佳状态的界定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在制度上,我们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态度是保守的,但通常,我们又允许司法人员以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或“政治效果”的名义,以政策、民意、社会稳定等为导向,行使实际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人工智能所追求的司法统一,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处理的非议,但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实现更多源于对案件个别性体察的基础上的多样性处理,如民事调解、刑事和解等较能彻底化解矛盾的处理方式都是着眼于案件的个别化因素。维护“个案正义”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就需要裁判者根据案件的特俗情况,进行多样化处理。人工智能强调对类案大数据的遵循,压制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司法多样性的需求,人工智能与司法多样性之间似乎南辕北辙。

3 总结

人工智能在审判业务中,即使完成了完善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与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的重要任务,依然需要解决人工智能与伦理性的冲突、司法创新的冲突和司法多样性的冲突。

基于这些冲突的存在,人工智能不应被允许独自担任审判工作。在未来讨论中,找到了缓解或解决冲突的办法,是我们未来应用人工智能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伦理性的冲突、司法创新的冲突和司法多样性的冲突,是法学理论界科学技术哲学不可忽视的挑战。

注释

①郭烁.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应对——互联网时代法院建设的初步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0):25-32.

②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张艳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05-31,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3d29be4-6006-4567-9bf3-a77b00a74e40.

③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J].法学,2017(03):55-64.

参考文献

[1][美]Patrick Henry Winston:《人工智能(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朱福喜、朱三元、伍春香:《人工智能基础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101-106.

[4]Pamela S.Katz,邓桐,刘鑫.专家机器人:利用人工智能协助法官采纳科学性专家证言[J].证据科学,2017,25(04):48

[5]赵立荣.国内法律人工智能前沿产品[J].方圆,2017(14):17.

[6]袁博.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7(02):131+133.

[7]何帆.我们离“阿尔法法官”还有多远[J].方圆,2017(02):58-61.

作者简介

张荧(1995-),女,研究生在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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