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网络直播乱象

2019-03-18 01:53杨继慧
人民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

杨继慧

【摘要】网络直播行业不仅给网民提供了成为网络公众人物的平台,而且推动了网络直播内容的多层次发展。然而,网络直播也产生了一些网络乱象,诸如网络主播纳税监管难、个人隐私外泄、内容涉黄涉暴等。对此,有关部门应从网络主播的从业资格认证、保护制度、监管体系、隐私权确认等方面加强监管。

【关键词】网络主播 行业监管 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与2017年末相比增加了294万,用户使用率为53%。当前我国各类网络主播逐渐增多,“网红”经济发展迅速。网络主播行业不仅给网民提供了成为网络公众人物的平台,也推动了网络主播内容的多层次发展。然而,网络直播行业也存在着诸如色情、暴力、侵犯他人隐私等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应不断完善网络主播行业监管制度,使其规范化发展。

网络直播行业存在过度炒作、恶搞、暴力等问题

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也带动了“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因为缺少相应监管,网络主播存在过度炒作、恶搞、暴力、色情等问题,严重干扰了网络秩序,甚至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一是网络主播的行业准入监管力度不足。网络主播不受年龄、文化水平的约束,致使网络主播行业的整体水平不高。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网络主播持证上岗、实名认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络主播的门槛,但要求仍待提高。二是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监管不力。据市场反馈信息,网络主播约60%的收入被经纪公司抽成,所以很多主播不愿签约。若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势必会产生其他问题。三是网络主播的纳税监管较难。由于网络主播的收入获取方式较多,税务单位很难掌握主播真实的个人收入与纳税情况,而且当下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形式,所以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四是网络主播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监管困难。随着直播内容覆盖面越来越广,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也随之逐渐增多。五是网络直播中网络暴力监管困难。网络语言中的恶意中伤与谩骂,会误导网络用户,尤其会对青少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六是网络直播不良内容监管困难。为有效抵制网络直播中的不良内容,相关政府机构需做好实时监控工作,对低俗甚至违法内容实行停播或者禁播等相应管制措施。

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网络主播从业门槛,明确网络主播劳动关系

制定网络主播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主播的从业资格认证方案,认真贯彻网络主播持证上岗的要求,规范主播行业网络资质。《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直播平台和个人必须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且网络视听节目的直播机构和个人必须根据要求开展服务,即持证上岗。要想真正落实职业监管,关键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网络直播认证考试应注重在以下方面作调整:第一,提高报名资质要求,对从业者政治面貌、年龄文化、责任能力等作出明确要求;第二,明确考试科目范围和内容,要求从业者除具备主持能力外,还要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基础知识考核等科目的考试。从源头上避免素质低下者进入主播行业,从而净化网络主播风气,减少违法乱纪的情形。

确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保护制度。通过雇佣制度规范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间的关系。201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网络主播希望和经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决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方给予报酬的从属权益关系,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断,网络主播和上海某网络科技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是经纪协议,不是劳动合同。由此看来,亟须构建雇佣制度以规范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关系。第一,雇佣制度能很好地体现网络主播权益,也能更好地说明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关系,从而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确保网络主播的各项基本权益。第二,雇佣制能更好地监管网络主播纳税。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仅监管了工资收入,也落实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纳税监管,保护网络隐私,打击网络暴力

构建网络主播纳税监管制度。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网络主播也不例外。网络直播的收入来源和传统行业有较大差异,若使用传统税收监管网络主播税收,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首先,要优化双向申报体系,结合网络主播收入方式形成有效的核查方案。除了代缴代扣主播工资外,主播还需自己主动纳税申报,结合纳税数额与双向核查,让主播依法纳税。其次,统一主播平台结算方式,并且做好税务机关的备案工作。网络主播收入宜采用银联结算的方式,而非支付宝、微信钱包,如此税务机关可以借助银行关联等方式掌握主播纳税状况,税务部门也能把握他们的应纳税款。最后,网络平台应尽量使用月结的形式发放工资,以适应税收监管工作。当下,很多主播平台使用的是周薪、日薪的方式结算工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多的是通过月结的方式结算征收,这样很容易造成网络平台逃税,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税务监管难度。

健全網络隐私权保护等法律制度。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必须得到保障。相较传统隐私,保护互联网隐私更加困难,所以相应的保护准则要制定得更细更多。当前,应尽快明确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关于怎样保护隐私权的讨论目前已上升成社会焦点问题,如应尽快拟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侵犯隐私能得到巨大收益,所以很难控制。因此,我们还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个人隐私进行明确规定。此外,网络中暴力语言频繁出现,对于网络暴力,也亟待制定出一套符合国情发展和立法需要的法律制度。第一,严格按照《网络语言使用规范条例》,规范网络环境,区分暴力语言界限,营造良好的语言生态环境。第二,建议把网络言论纳入宪法。严格来讲,语言暴力是网络自由论的体现,但该言论触及了道德底线与法律规范。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网络暴力,必须将规范网络言论纳入宪法框架中,从宪法层面给予法律支撑,控制语言界限。

此外,确立网络不良信息与服务监管制度。做好网络直播中的不良信息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不良信息泛滥。首先,建议由中央文明办与宣传部带头制定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方案,界定不良信息,以便第一时间发现不良用语。其次,实时监控网络主播的用语,对于违反文明用语规则者,可分别给予警告、停播,甚至终身取消直播资格的处罚。最后,增强网络文明用语的宣传力度,各地的文明办、宣传委要配合中央行动,创造出良好的宣传氛围,并且随时将网络直播的技术处理反馈上报。

总的来说,整治网络直播乱象,最终还要依靠直播服务监管,由此,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机制。第一,落实双惩制。若网络直播中发现暴力、色情或者其他违法现象,除了要追究直播责任,网络平台负责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从实践反馈的信息来看,落实双惩制度不仅能提高负责人责任心,主动做好自我监管,还能及时阻止不良内容传播。第二,落实网络用户的实名制。只有落实实名制,才能有效惩处网络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应做好网络弹幕监管,将其升级成敏感屏蔽技术,第一时间阻止暴力、色情性质的弹幕。网络暴力和语言是多元的、相对的,升级只能治标,落实网络实名制才能从根本上监控网络暴力。

责编/陈楠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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