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特点、监管难点及对策实证分析

2019-03-18 17:07:33王宇航
广西医学 2019年16期
关键词:假药药品销售

王宇航 徐 文 徐 娜

(1 山东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济南市 2503552,电子邮箱:1299037786@qq.com;2 山东省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淄博市 255000)

【提要】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分析三起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典型案例,总结我国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案件的特点。结果发现我国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层次不高,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传统的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调查难、取证难;跨部门、跨地区导致监管查处难度大、核查处置效率低等。建议完善法律依据,建立部门协作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培养复合型人才;构建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实行行业禁入;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自2015年国家提出“互联网+”以来,互联网药品销售迅速发展,主体越来越多,给消费者带来消费便利,但同时互联网药品销售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特点,给现行的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带来很大挑战。互联网上药店迅猛发展,但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造成监管环节出现了新问题。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实证分析目前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及特点,以及监管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善现有问题的对策。

1 案例基本情况

以下案件是近年来查处的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典型案件:案例一是无证企业假借其他药店名义购进药品,通过网站、QQ等网络工具进行销售,利用社会物流进行运输;案例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利用社会物流进行运输,涉案假药种类为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案例三是跨区域制假售假,通过网络工具进行宣传销售,利用社会物流进行运输,涉案假药种类为降压降糖及治疗皮肤病、风湿骨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假药。

1.1 TZ网络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网络销售药品案 2015年5月,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收到的线索,对TZ网络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顺气安神丸等药品,顺丰快运、圆通速递等快递运单,以及部分尚未寄出的药品包裹。经查实,TZ网络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14年12月起,TZ网络有限公司以其他药店的名义从互联网药品商城购进药品,通过网站安装的“百度商桥”、QQ聊天工具和电话等方式,与顾客商谈药品价格、发货地址和收款方式,确定购买后再由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将药品寄递给顾客,通常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先由第三方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之后再进行账目结算。该案中,TZ网络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网络销售药品,受到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WL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执法人员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举报TB网络商城销售的黑寡妇煞星(达克罗宁软膏)涉嫌假药的交办函》对WL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WL有限公司从某有限公司购进黑寡妇煞星(达克罗宁软膏)并通过TB网络商城销售。被举报的黑寡妇煞星(达克罗宁软膏)的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但有关于“药品、主治对象(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等的文字表述,其外在形态、包装方式、标签说明均与药品相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对“药品”的定义。上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应当判定为假药。鉴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案件移送,后公安部门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不再刑事侦查,该案交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28 190元整。

1.3 “5·13”生产销售系列假药案 2015年9月,湖北省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系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前期近半年的调查取证基础上,在北京、郑州、杭州、长沙、天门、武汉、荆州等地,同时一举查处许某等人生产销售系列假药重大案件。现场收缴各类成品假药188种,约14.5万盒(瓶),半成品假药82种,约353万粒(支),以及大量制假设备,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1]。经查实,徐某、张某等人从河南、北京等地购进假药原料、包装材料,在湖北省内外多地组织生产“护肺养生舒”“人知降糖胶囊”等假药,宣称其具有降压、降糖及治疗皮肤病、风湿骨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功效。该团伙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发布虚假广告,通过网络接受订单,经快递运输将假药销售给患者。

2 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特点

结合近年来查处的案例,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无证网络经营药品和网络销售假药案件多发 目前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网上售药,以及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网上售药行为依旧多发,主要表现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通过网络经营药品、网络销售处方药等。在公安机关侦办的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案件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假冒合法企业合法产品的假药案件较为普遍。

2.2 通常为跨区域作案,制假、宣传、销售环节相互分离 在制售假药案件中,制假、宣传、销售环节大多相互分离。以“5·13”生产销售系列假药案为例,违法行为涉及北京、湖北、河南等多个省份,犯罪团伙从河南、北京等地购进假药原料、包装材料,在湖北等地农村地区组织生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将产品销往各地。制售假药品案件涉案人员大多内部分工明确,各环节相互分离,违法行为跨地区跨部门,企图逃避执法部门监管。

2.3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通过社会物流进行运输 上述三起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案件中当事人普遍以第三方平台、网站、QQ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销售,通过社会物流以快递形式进行运输,异地发货、异地收货,在储存、运输和养护等环节都很难保证药品质量[2]。药品网络销售者和消费者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第三方进行宣传和账目结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4 涉案假药以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假药居多 周志刚等[3]对我国公安机关2011~2015年侦办的50起典型假药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涉案假药种类多集中于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占23.8%)、美容药和减肥药(占19.6%)、止咳平喘药(占14.2%)、治疗风湿骨病药(占13.9%)、抗糖尿病药(占7.3%)、抗肿瘤药(占6.6%)等。不法分子抓住互联网药品销售能够保护隐私的特点,以及常见多发病患者久治不愈导致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通过网络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非法销售药品。

3 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

3.1 跨部门、跨地区导致监管查处难度大、核查处置效率低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公安、邮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违法违规网络销售药品实际发货地址不一定是网上药店的注册地址,违法药品生产、销售、信息发布等环节相互分离,涉及多个地区的多个监管部门,导致跨区域、跨部门行政监管成本高、响应速度慢、工作效率低,造成监管查处难度大。此外,网络销售药品销售范围广,出现问题时上传下达或协查程序繁琐导致核查处置时间长,追回时消费者可能已经使用完毕。

3.2 监管力度不到位、技术手段落后,调查难、取证难 与传统药品销售渠道的监管相比,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力度明显不够。网络销售药品不通过直接接触方式完成药品交易,产、供、销过程隐蔽,传统监管手段单一,难以进行有效追溯和查处[4]。常规的监管手段难以收集保存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订单、销售凭证等证据,违法违规网页注销或违法违规的电子证据经修改后难以再进行调查取证。

3.3 立法层次不高,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且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缺少互联网经营监管条款,未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大型门户网站、物流企业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的行政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5]。

4 完善网上药店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4.1 完善法律依据,建立部门协作长效机制 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时,应当将互联网药品经营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6],增强法律法规明确性、可操作性,使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有法可依,为下位法提供标准性规定,指导和规范网上药店的发展。此外,还要从法律层次建立互联网药品销售协同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和有关部门的权责,对电子证据获取和采信、案件移送要求等做出规定[7]。

4.2 强化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培养复合型人才 加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数据部门和第三方平台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借助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分析,将零散的网络数据线索进行汇聚、分析、提纯,强化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形成稽查办案的重要线索和依据。同时要注重大数据分析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既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又有大数据思维的复合型人才[8]。

4.3 完善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构建诚信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规范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畅通群众举报热线,按规定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加强新闻媒体曝光,将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和人员纳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4.4 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加强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低收入人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对网上药店及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以真实的案例警戒消费者,保障自身用药安全[9]。及时发布、曝光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形成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广大民众广泛参与、共同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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