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钦
广州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0
从我国目前来看,各级政府,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城管执法者认为流动摊贩的存在是落后和不文明的标志,是“脏、乱、差”的源头,将摊贩视为影响城市市容的敌人。他们对待流动摊贩的态度是坚决取缔、严加禁止,采取高压的管理态势。从为了维护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角度来看,提出这些禁止摊贩存在的口号固然没错,但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存在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摆摊是他们谋生的需要,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存在对满足民生需求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行这种法规的后果难免会使得城管执法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步升级,使我们的对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陷入越来越难管的境地。
我国治理流动摊贩为题,应首先正视流动摊贩存在必然性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而不应对流动摊贩一概取缔,试图打造所为的“无摊城市”。设摊禁制的背后,是城市管理决策者以城市秩序作为立法的单一价值取向,但却使城市陷入更无序的尴尬境地。赋予流动摊贩合法身份,以包容的态度正视这一职业群体,只有合法职业,才有“管控”的可能。
以处罚为主要执法手段的执法行为,凸显了执法手段的单一。对流动摊贩的治理,应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第一要务。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今天,城管执法者更应站在流动摊贩的角度多作考虑,以教育引导为首选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于教育引导无效者,不得不动用处罚权之国家公器,还有警告等较轻处罚可以选择,应优先选择轻罚或其他合法方式,建立城管执法者与流动摊贩合作维护公共利益的机制。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不得不处以罚款、没收等执法手段时,要发挥好处罚的纠正违法功能,如罚款无法起到纠正违法的效果,则罚款不如不罚。
不同的立法层次有着不同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效力范围也不一样,现有的立法层次需要提高。就我国目前和摊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有各级地方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行政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中,除了部分是由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之外,其余的占大多数的是没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政府,甚至是区政府、县政府制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把譬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权赋予了城管执法部门。在这种立法背景下,容易造成法规或规章本身存在冲突,有时表述方式不一,对执法人员的理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并且存在对相同行为有不同的执法依据可以引用,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的公平性。
造成摊贩问题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上述表面原因,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当下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城乡二元结构、法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等。流动摊贩问题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重大矛盾。而对流动摊贩城管执法行为本身所提的立法改善建议,也仅是在法律层面做力所能及的改变与推进。法律不能完全消灭流动摊贩与城市顽疾,但可以规制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为执法者提供更科学合理为民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