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入罪: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从严治党的经典实践

2019-03-18 03:23
关键词:中央苏区浪费中国共产党

洪 汛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反浪费斗争有过多次,如1930年代中央苏区的“反贪污反浪费”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运动以及1958年的“反浪费反保守”运动等,它们在中共历史上都留下了重要印记。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反浪费的研究虽有,却为数不多,也未能很好地呈现它们的重要性。当前对于中国共产党“反浪费”斗争已有研究成果多是以回忆性的叙事文章为主,缺乏应有的深层次思考。即便在成果较多的“三反”运动研究领域,也多聚焦在“反贪污”“反官僚主义”问题上,缺少对“反浪费”应有的关切。上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掀起了一次“反浪费”运动,被称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反浪费’风暴”。尽管如此,对它的研究却还是表现出了诸多不足,除关切不够之外,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反浪费”斗争在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标志性成果缺少发现,没有注意到“反浪费”斗争过程中在某些政策细节上的首创意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1933年12月中央苏区颁布的第26号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明文将“浪费”列入腐败犯罪的正式文件,在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是“首创”,却鲜有人注意到。二是对历史事件的价值延伸做得不够,如“浪费入罪”不仅仅是腐败罪名的简单增加,其背后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观念、目标、内容以及方式上的重要转变,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没有给予充分展开。三是对历史事件的当代关联诠释得不够,如1930年代中国共产党推动“浪费入罪”,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有何启示?当前中央一方面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浪费行为的防治,民间对官员浪费铺张亦深恶痛绝;另一方面“浪费入罪”在国家层面的单独立法却迟迟无法出台,各种原因值得深思。这些问题便是本文的基本导向。

一、“浪费入罪”:第26号训令的出台与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拓展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由于残酷的外部军事斗争环境以及财务、监察等制度的不完善,在中央苏区涌现出了一些恶劣现象,其一是贪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1)参见1932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江西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财政与经济问题决议案》。其二是浪费,“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1],一些苏维埃政府机关不顾经费紧张,仍然“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算决算和计划”[2],“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实等于坐地分赃形式”[2],这引起了中央苏区政府的高度重视。1932年2月17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3号通令,称“过去各地方政府和群众团体的许多浪费,随意滥用,是苏维埃政权下所绝对不允许的”[3],要求所有地方政府必须注意尽可能地减少预算、杂费、特费等开支,裁剪不必要的工作人员,不允许浪费一张纸、一支笔,避免经费的过多消耗。第3号通令还号召工农群众起来坚决同那些浪费经费、滥耗财政的不良现象作斗争,驱逐浪费分子出苏维埃机关。1932年10月24日,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和副主席王稼祥、彭德怀名义发布的训令发出了节省经费的号召,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官兵“尽量减少特别费及杂支,除急需品,如制冬衣之棉花、布匹及无线电用之汽油等外,可不必购买”[4]。1932年12月,时任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的项英,在《红色中华》报上连续刊发多篇文章,对贪污浪费等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如他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一文中便称,“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5],必须“号召工农群众起来帮助政府,来反对各级政府浪费政府的钱”[5]。这一系列迹象表明,加强对浪费的治理已经成为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1933年12月,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的身份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6号——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以下简称“26号训令”),成为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法制文献,其最大的看点在于对“浪费罪”的定性和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第26号训令第二条“犯罪种类”中,明确指出中央苏区存在两种腐败罪行:一是贪污罪,二是浪费罪。后者被定义为“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和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的行为”;在第三条“惩罚办法”中,对“贪污罪”和“浪费罪”作出了量刑规定,轻者警告,重者撤销职务,严重者处以监禁(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徒刑)。[6]作为约束供职于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刚性规制,此训令一出,对中央苏区干部队伍内的浪费分子形成了强烈震慑,并于之后在防治浪费问题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些平日里大肆敛财挥霍、铺张浪费的公职人员分别被判处死刑、坐牢、监禁、撤职、严重警告、强迫劳动等处分(2)1934年1月,人民委员会对总务厅以及瑞金几起严重的贪污浪费案件进行了公开惩治,包括赵宝成、徐毅、唐仁达等人分别被处以撤职、拘押、枪决等处罚。(参见:《人民委员会对于中央总务厅与瑞金县苏贪污浪费案的处分》,《红色中华》,1934年1月4日)。通过此举,中央苏区的贪污浪费现象得以有效遏制。

第26号训令在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首次出台正式文件将“浪费”定义为腐败犯罪,背后意味着其一改过去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是聚焦对“索拿卡要”等贪污行径的治理,而把“铺张奢侈”的浪费行径也纳入到了腐败治理体系当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廉政建设问题上的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之后,对浪费行为的从严治理依然得以延续,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三反”运动,“反浪费”就是目标之一,并且在“三反”运动中,对“浪费”还进行了具体分类:一是个人生活方面的超支与铺张浪费,如“个人生活与工作上铺张性、挥霍性的超支”;二是集体生活的超支与铺张浪费,其中包含“集体生活不合理的超支,如带铺张性的会议招待、应酬,过分的机关购置、陈设、建筑等”;三是业务上的浪费,“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经验,负责人虽努力工作而仍然造成业务上的浪费,如建设方面和事业费使用上的浪费和损失”,“由于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管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等。[7]15如此进行分类区别,大大提高了对浪费行为定性的准确性,为其能够得到相应的惩治提供了依据。

二、苏维埃时期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的动因分析

一般来说,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政策的出台往往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是革命环境的客观变化,二是为应对这种客观变化中共主动采取的调整。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通过自我调整实现对革命斗争的有力支持并不少见,军事斗争与政权建设(包括政党建设)的互动也十分频繁。而历史也证明了这两者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建设事业向前发展注入了动力。因此,我们在考察1930年代中央苏区“浪费入罪”政策出台的动因时,也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客观上斗争形势变化的需要,与之密切联系的是当时中央苏区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二是主观上中国共产党为在严峻斗争形势下巩固工农政权、牢固执政地位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首先,1930年代中共革命斗争的形势并不乐观。中央苏区刚刚开辟不久,革命形势依然严酷,根据地经济状况面临巨大困境,这是中共在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最大的现实考量。造成苏区经济困难局面的原因有三。一是险恶的自然条件无法实现有效的经济自给。中央苏区地处边界地区,山多田少,生产力低下,物资匮乏,中央苏区军民的生存条件极其恶劣。二是国民党当局严厉的经济封锁。中央苏区开辟之后,长期处于层层包围之中,面临着反动敌人全方位的封锁,既包括军事封锁,也包括经济封锁,国民党设立了公卖处(3)国民党反动派在邻近苏区的国统区,设立专门的公卖处,实行“计口售盐”“计门售油”,严密封锁食盐、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与专门的封锁机构(4)国民党反动派在与苏区接壤的水陆交通要道、关渡卡隘设置封锁办事处,专门监察过往货物,杜绝运往苏区的物资。,使中央苏区与外界的经济往来中断,经济来源遭到破坏,苏区的物质奇缺,这些“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红军的给养”[8]。三是军事斗争所需要的庞大开支让中央苏区财政一直处于十分窘困的境地。因此,中央苏区政府一方面需要考虑“开源”,即如何对外突破封锁重新建立与外界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则是需要考虑“节流”,即如何通过对内实行节约政策以遏制浪费现象来充实根据地财政,以缓解中央苏区的财政危机,支持红军的军事斗争。鉴于此,时任中央苏区临时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曾作过指示,呼吁根据地“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9]134。时任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的项英也要求当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时,所有后方的同志“最重要的就是要节俭经济来供给红军,帮助红军去进行革命战争,谁要不努力去做这一工作,就是怠工”[5]。节省财政以维持经济运行从而支持军事斗争,逐步成为中央苏区政府高层达成的共识,继而催生了反浪费斗争的一些基本政策的出台。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帮助红军发展革命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第3号通令,要求全体苏区人民本着“节约一文钱即是对革命工作有一分帮助”的观念来实行广大的节俭运动,积蓄金银财器或积累粮食以供给红军发展革命战争之用,[3]从而拉开了中央苏区“反浪费”斗争的序幕。

其次,中央苏区物质资源严重匮乏与一些干部铺张浪费所形成的强烈反差引起了当地党员群众的不满,让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巨大隐患。因此,中共不得不就从严治理浪费问题进行充分的考量与部署,通过加强对浪费现象的治理来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重新拢聚民心以巩固执政地位,这是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当时中央苏区的生存条件已经极为恶劣,为保证军队供给,后方人员每人一天只有12到13两粮食(16两为1斤),5分钱菜金(不能保证),但依然不能果腹,有干部曾回忆“每餐饭用蒲包装上二两米,用绳子扎住口,放在群众锅底的水里煮,每个饭蒲包上都有写着名字的木板。这点饭根本不够,我每次几口就吃掉了”[10]。而就在这样的艰苦条件下,1932年上半年出版的《红色中华》还是曝光了一系列的浪费行为,如曝光了石城县革命委员会主席大操大办乔迁并收受群众财物的行径,称其“放了很多鞭炮”、“收了群众的很多贺礼,有送几个毫洋的,有送一二块大洋的”;“江西省政治保卫分局,做一面旗子就花了九块大洋,两根手枪丝带,用去了一块二毛四,买日历一买十本,用去三块多大洋,一个月点洋蜡就点了三十包”[11];瑞金壬田某干部“奢华”的迎亲队伍,“有吹洋号筒的,又有提尿泡灯的,扛方扇的,挑子孙桶的,抬花轿的”[12];宁都县安福区苏维埃政府主席赖进“就大设筵席,款宴宾客,酒席二十多席,每次百数人,打了两只大肥猪”的典型事件[13]。这些事件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涉事人被中央苏区政府以“反浪费”的名义加以严惩,民愤才有所缓解。在中央苏区经济艰窘、物质条件极为匮乏的环境之下,一部分党员干部的铺张浪费行径无异于引发执政危机的“定时炸弹”,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一部分群众为了表达对某些干部浪费行为的不满,甚至围堵临时中央政府,要求从重从严惩治浪费分子。民心是最大的政治,面对中央苏区民众反对浪费的呼声越来越高,立足未稳的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开始考虑采取更为严格的手段来处理浪费问题。

再次,在客观的革命形势与群众的主观诉求推动之下,中国共产党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进步,意识到了从严治理浪费对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一改过去在廉政建设问题上的某些看法,认为腐败治理不能只局限在查处行贿受贿等贪污行为上,还应该包括加大对浪费国家与集体公共财产的惩处力度,形成了“腐败犯罪不只有贪污一罪,还有浪费一罪”这样新的认识。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很明白地释放了这一点信息,他称“应该使一切苏维埃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必须“向着贪污浪费作坚决的斗争”。[9]134至此,中国共产党开始跳出“腐败即贪污”“反腐即反贪污”的认知局限,而是将浪费也纳入到腐败治理之列,这是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非常重要的历史瞬间,标志着其从严治党的进一步加强。

三、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的实际效果与价值意蕴

“浪费入罪”的推行,给中央苏区财政在“节流”上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果。根据已有资料表明,第26号训令出台后,中央苏区中央政府总务厅每月用费由原来的五、六千元减少到一千七、八百元。中央机关1933年12月份仅行政经费就节约了20万元。1934年4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发布报告称“三月份实支综述与二月份比较,节省二千九百六十六元六角六,达到了百分之四十”[14]1110。至7月,节省经费130万元,超过原节约计划的70%。[15]其中红色政权首都瑞金全县党政机关的财政支出,1933年10月为7 466元,1934 年 2 月减到4 616元,节省40%以上。瑞金县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支出,1933年10月为2 444.2元,1934年2 月即锐减到749.4元,节省 60%以上。[16]这对于当时正处于国民党反动派严密封锁与围剿之中的工农民主政权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支持,在经济上缓解了财政压力,为中央苏区外部的军事斗争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帮助,为中国革命火种的延续贡献了重要力量。

然而,每一个历史事件的背后,总会有一些超越历史事件本身的意义。“浪费入罪”作为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的一次经典实践,不只是体现在廉政清单上腐败罪行的简单增减,而是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在定义腐败行径和治理腐败问题上所持立场、态度以及价值取向都有了进一步的变化,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廉政建设上从严治党的几个重要趋势。

第一,将干部队伍的廉政要求与目标大幅提升,强化浪费即犯罪的观念意识,从而实现对干部队伍的从严管理。廉政,是中国共产党一直所追求与倡导的。马克思主义对于“廉政”的定义,绝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廉洁、没有贪污的“廉洁”,还包括没有浪费的“廉价”。他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提出“廉价政府”理论,认为“以大规模的节约,不但以政治改造,而且以经济改革来开始其(官吏,作者注)工作”[17],实际上就是主张要建立一个精简的、成本很低的、没有浪费的政府,这被马克思视为无产阶级政权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正是试图在创建“廉洁政府”的基础上,打造一个杜绝浪费的“廉价政府”,因此才会对广大干部提出了更为严苛的不准浪费的廉政目标。虽然这个目标是在艰苦的战争环境条件下所设立,而且还带有以政府的“廉价”和没有浪费来实现给予军事斗争最大支撑的现实考量。但不能否认,客观形势的催迫,对中国共产党在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理念的提升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党员干部的浪费行为与贪污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利用公共权力肆意践踏公共资源的恶劣行径,都是腐败犯罪的恶劣表现,都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它们“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工作人员,使他们对于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的元素”(5)参见:1934年1月2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革命的初旨,违背了无产阶级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建党建政原则,所以必须严惩。

第二,将党员干部的腐败入罪门槛降低,辅以精准细化的廉政制度加以规范,从而实现对党内腐败分子的从严处理。廉政建设要求与目标的提升,对中央苏区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更为完善且精准细化的制度规范内容来支撑,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预期目标。相比数额巨大、惹人眼目的贪污犯罪,党员干部队伍中所存在的浪费行为在形式上、涉及金额上都容易被人忽略。如材料所披露,“瑞金县苏维埃的一个机关在一个月内用了200块钱的白纸在文具费内,10月份用了8块钱复写纸,9月份用了126块钱的灯油;还有其他的许多奇奇怪怪的支出。门岭县洞头区军事部长手戴金戒指、金手表,吃饭时点名要吃洋参炖鸡子,一次饭花去公款十几元”[18],“一个区政府每月要用到四五百元的经费,有一个区政府每月的信封用了二千九百个,吃仁丹一个人一天吃了八包”[14]904。这些行为可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较为平常,没有动则成千上万的贪污“显眼”,因此,在某些干部看来,日常工作中所产生肆意消耗物资只是“小事”“不值一提”,认为将其定罪是“小题大做”。加上过往没有明确划分浪费行为的惩治边界,也没有细化的制度规范予以精准定性,党员队伍中的一些浪费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制度空白逃脱追责。而第26号训令的出台,对浪费犯罪行为作出了精准定性与定刑,则弥补了这一空白,之前在一些干部眼中被视为“小事”的浪费行为,现在变为有据可循的犯罪行为,被逐一追责问责。如瑞金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10月超过预算858元,10月平均每日实有200人吃饭,出了307人伙食数,毛边纸用了15刀以上,买了7元2角毛笔,买了8元的复写纸乱用乱丢等。[14]905毛泽东获知情况之后,亲自主持会议,在听取工农检察部汇报后,对有关人员给予了撤职、开除、监禁等处分。在毛泽东等人看来,浪费便“是极大的犯罪”[9]134,“都要给予严厉的惩办”[5]。与此同时,为配合“浪费入罪”政策的执行,中央苏区还辅以其他纪律规定,对党员干部以及军队的最低生活标准和零用开支作出了规定,如军队的生活标准仍然遵照井冈山时期“从军长到伙夫,除粮食外一律吃五分钱的伙食。发零用钱,两角的一律两角,四角的一律四角”[9]65。后来都改为酌量定期发给每人少量的零用钱。[19]事实证明,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尤其第26号训令以及其他纪律规定的出台,为从严处理党内腐败分子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无论是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还是容易避人眼目的浪费行为,只要出现公共财产被侵吞、挪用、肆意消耗,事无巨细,都将被作为违纪甚至是违法犯罪加以严惩。

第三,坚持发挥传统政治优势,号召人民群众帮助监督干部队伍,在反浪费斗争中贯彻群众路线,从而实现了对浪费腐败行为的从严治理。推行“浪费入罪”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平复人民群众对中央苏区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的不满,加上浪费大部分是存在于党政机关的日常性事务工作中,人民群众经常接触到。因此,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起来监督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让存在于其中的各种浪费现象得以及时发现,从而对广大干部起到震慑作用。为配合根据地的反贪污浪费斗争顺利进行,中央苏区一方面建立与完善了便于群众发挥监督作用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农检查处、控告局、轻骑队等,规定“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20]。苏区的《红色中华》《红旗周报》以及《青年实话》等报刊则不断号召群众提供线索,并且分别开有“反贪污浪费”专栏,(6)如“突击队”一栏,专门负责揭发苏维埃政府中的贪污浪费现象以及官僚作风,语言直白犀利,一针见血,许多贪污浪费分子就是被其揭发的。专门接收群众所揭露的贪污浪费案件,报道对有关人员的查处结果,起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在中央苏区还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节俭运动,作为对反浪费斗争的有力支持。1934年1月16日,《红色中华》响应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号召,率先发出倡议,号召全苏区人民实现节省的“六项规约”,即每天节省一个铜板;不进馆子,不吃小食;节省办公费 30%;建立节约箱;每个伙食单位建立一个菜园;反对一切浪费的官僚主义。[7]137这一做法得到中央苏区广大军民的积极响应,他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每天节省一张纸、一餐菜金、一个铜板开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厉行节约,力戒浪费。之后,人民委员会又发出“为四个月节省八十万元而斗争”的号召,并提出了开展节省运动的具体办法,也得到了中央苏区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而身为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的毛泽东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始终坚持每天三钱盐、二钱油,每月只吃25斤糙米的生活标准,更是在人民群众中有效地提升了中共从严治党治吏、与民共赴艰难的形象。在瑞金的中央机关后方工作人员,还成立了“节省总会”[14]641,大家每天只吃两餐饭,节约一餐口粮支援前线。“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饭包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点灯笼访贫农。”这成为中央苏区加强浪费治理之后的真实写照。现在看来,人民群众被积极动员起来,投身其中,是中央苏区能够顺利推行“浪费入罪”政策,实现从严治理浪费腐败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使广大干部能够真正厉行节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思想理论与从严治党廉政实践在中央苏区反浪费斗争中实现了统一。

四、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的现实启示

关于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推动的“浪费入罪”,虽然学界可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我们当今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留下了宝贵的经验财富。

首先,廉政建设的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廉政建设的内容需要及时拓展。1930年代中央苏区的“浪费入罪”政策,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关于腐败犯罪定义新的内涵,丰富与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廉政理论,为进一步加强从严治党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浪费作为腐败犯罪首次被正式纳入到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任务目标体系当中,不仅让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目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追求“廉洁”的基础上追求“廉价”;而且让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实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不再仅仅限于治理贪污,还包括了治理浪费。这种宏观层面的目标提升与微观层面的实践拓展,让中国共产党在具体约束党员干部行为的政策布局上实现了与时俱进。除此之外,从理论上来看,中国共产党推动“浪费入罪”,一方面成功地将马克思主义构建“廉价政府”的科学思想运用到了中央苏区的政治建设中,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廉政思想在中国的具体化、本土化;另一方面也很好地契合了中国社会民众对“廉”字传统释义的理解(7)中国传统文化中“廉”共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不贪污,清廉;二是便宜,廉价。。因此,“浪费入罪”可以说既是一次思想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又是中外优秀理论成果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在运用理论武器时所表现出来的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成为其之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顺应时代要求的基本准则。

其次,共产党人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优良传统与革命信条需要坚守。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认同感,提高了苏维埃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是人民政权在残酷斗争环境中得以巩固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尽管物质条件较之当年有了很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大幅提升,但中国共产党人在战争年代所奉行的厉行节约的革命信条与反对铺张浪费的优秀品质不能丢,追求“廉价政府”的愿望不应变,这些是新时代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所必须继承下来的。中央一直倡导“精兵简政”,建设“节约型政府”,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又分别出台了包括“八项规定”、《反浪费条例》在内的诸多规章条例,命令禁止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的行为和现象,以求不断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并且在打造节约型政府的基础上,提出建设节约型政党、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公务员,让马克思所主张的“廉价”在政党、政府与个人三个层面得以统一,最终为构建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有一些问题也亟需引起重视和解决,如在国家层面,我们仍然缺乏就浪费入罪问题的立法,(8)尽管在苏维埃时期的中央苏区推动“浪费入罪”,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反浪费立法。1952年4月,在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惩治浪费的条例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正式颁布,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反浪费立法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势在必行,欧美发达国家都设有“浪费罪”,如日本,在刑法中设立了“浪费罪”,以遏制公款吃喝浪费,维护国家的公共资金不受损害。经济发达国家亦是如此,作为发展中的中国,更应该重视这样的提议。当前我国仍然存在许多铺张浪费现象,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缺少能够有效制裁浪费行为的专门性法律。对于浪费造成的损失,也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定性而难以处理,许多问题亟待国家层面界定。上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致力于推行“浪费入罪”的实践探索,则能够为当前推动将浪费作为腐败犯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制定《反浪费法》提供历史依据与经验借鉴。

再次,执政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群众治党治政的传统优势需要继续发扬。中央苏区推行“浪费入罪”,从严治理浪费现象,实现了经济上的“节流”,有力地支援了军事斗争,减轻了劳动群众为支援军事斗争而背负的经济负担,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而在推行“浪费入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更是将群众路线至始至终贯彻其中,广泛地建立起了严格的人民监督制度机制,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付诸于廉政实践。如作为中央苏区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就曾不停呼吁人民群众“注意起来”“监督苏维埃人员不使有官僚主义分子存在”,[21]并且要求在选举中把存在贪污浪费行径的官僚主义分子洗刷出去。同时,中央苏区还通过建立起一批群众监督组织机构,如工农检查处,来监督、揭发贪污、浪费等腐败罪行;再如控告局,发动群众举报不廉洁的干部,等等。这些群众性监督组织机构的建立,为中央苏区预防与惩治贪污浪费等腐败犯罪,实现构建“廉洁政府”与“廉价政府”双重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再次重申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将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党际监督、社会监督等作为保持党的清正廉明的重要手段,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的决心没有变。而当前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新时代条件之下,执政党如何将传统政治优势与现代治理方式相融合,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民监督制度来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体系,从而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建设事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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