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永志
摘要:通过对不同社会治理模式的对比,可清晰发现伦理关系的演进脉络。从“原始型”社会治理转变到“统治型”,个体自由和独立性开始丧失,个体开始依附于上级的权力和命令;从“统治型”社会治理转变到“管理型”社会治理,个体虽然开始具备独立性,但是主体之间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到了“服务型”社会治理,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界线消失,主体之间的平等才真正实现,伦理关系发生质变。“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伦理关系以“共同价值”为基础,以“服务理念”为内核,在追求社会和谐目标的过程中,坚持公平、正义、合作、互助、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共同价值”和以此为基础的“服务理念”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它们在人的价值层面实现了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超越,并在“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伦理关系中发挥统摄作用,成为决定“伦理”能否真正走进“治理”的关键性因素。
关键词:社会治理;服务型;伦理关系;服务理念;共同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1-0072-06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伦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硬治理手段的“法治”和软治理手段的“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前,“伦理+管理”的交叉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该领域主要研究行政管理各环节的个体伦理、集体伦理和制度伦理。实际上,“管理伦理”的研究范畴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应当把伦理放在整个社会治理的范围加以研究。国内学者将社会治理模式分成三种类型,即统治型的社会治理、管理型社会治理、服务型社会治理①。从传统的“统治型”、“管理型”演变为现代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开始变化。研究这种伦理关系的演变及其背后所蕴含的规律,是一件有意思的工作。本文围绕社会治理模式演进过程,对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伦理关系及其作用发挥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梳理“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伦理关系特征,剖析“服务理念”和“共同价值”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摄作用,寻找“伦理”走进“治理”的关键因素。通过这些工作,希望能够将“治理伦理”领域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这对于解决好“伦理如何走进治理”等现实问题,充分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管理伦理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伦理关系在不同社会治理阶段的作用
从生产和管理的角度来看,人类发展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等社会形态,与之相对应,社会治理也经历了原始型、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社会治理四个阶段。
1. 原始型社会治理
在原始社会,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威胁,人们不得不组合成劳动共同体,共同劳作、共同抵御。在这个时期,法律和制度等还没有建立起来,“唯一”可用的治理方式是“原始道德”。原始道德不是相对独立的意识形态,很难用现代意义的理论形式表现出来,它处于“前伦理”发展阶段,是一种萌芽状态的伦理,具有简单、粗俗、朴素等特点。原始伦理的核心精神表现为原始集体主义,内在要求主要是民主和平等、团结和互助,外部美德主要是勇敢和刚强。原始型社会治理活动主要通过“图腾崇拜”、“禁忌”、“礼仪”、“风俗”甚至“巫术”等形式来进行②。
2. 统治型社会治理
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后,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维护统治秩序成为首要选择,此时,社会治理主要依靠政治权力来实现。伦理道德开始从原始社會的混沌状态走出来,蕴含着许多治理方面的思想和智慧,成为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一些追求社会和谐秩序的伦理思想开始出现,人们希望未来达到“小康”和“大同”社会。“纲常伦理”等成为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基本规范,“公廉慎独”等思想开始成为对治理主体的伦理性规定,“民本思想”等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③。伦理在统治型社会治理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作用发挥依附于权力。统治阶级竭力地把道德与政治融合在一起,实现政治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政治化,这为统治者披上了道德的外衣④。
3. 管理型社会治理
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工业化大生产所引发的新型社会矛盾日渐突出,社会治理模式开始由统治型向管理型转变。管理型社会治理包含一些“权治”的内容,但是,其本质特征是“法治”。在管理型社会,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权力发挥抑制、限制和矫正作用。与权力不同,法律不是模糊的、任意的,而是明确的、约束的。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德治和法治是不相容的,它基本排斥了道德伦理因素在治理活动中的作用发挥。
4. 服务型社会治理
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法治和权治实现完美统一,德治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成为具有真正效力和约束力的道德。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发生冲突时,往往会根据道德判断来做出选择,道德权威的生成,使之成为判断权力和法律的社会标准。道德在整合权力和法律方面存在优势,它能催化人的内心道德意识,促使个体把他人融入到自己的生命活动中来,能够把自我生存价值放在全社会和为他人服务当中加以考量⑤。
二、社会治理模式演进下的伦理关系变化
1. 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伦理关系
在原始的社会治理阶段,治理主体处于朴素而松散状态,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治理主体之间更多是金字塔关系,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表现为网格关系,到了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呈现的是一种紧密关系。从松散关系到金字塔关系,再从网格关系到紧密关系,这种变化反映了治理主体多元化和平等化的趋势。
在金字塔关系的“统治型”社会治理中,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是相分离的,治理关系往往是单一线性的。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往往存在诸如“命令—服从”“权力—执行”“威望—接受”的关系。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被治理者对治理者的绝对服从,成为这种伦理关系的实质内容。
实际上,共同价值并不是为了消除多元价值,也不是为了消除价值差异,而是极力寻找“多元之间可能分享的那些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念或伦理规则”⑧。在追求“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个体行动的准则开始发生变化,它不仅要考虑自我的利益得失,而且还需要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求共同接受的价值观以及合作的基础。
服务型社会治理所秉持的“共同价值”及其理念,与西方社会的“普世价值”有着本质区分。“普世价值”并非单纯学术问题,它是西方国家在学术外衣包裹下、推销其所谓“民主”和“自由”的工具,其目的是达到其它国家和民族全盘西化。“普世价值”所鼓吹的超越任何时间、空间、地域的永恒价值是不存在的。“共同价值”是具体的、主动实践的科学哲学范畴,而“普世价值”是抽象的、被动强加的伪哲学范畴。
第二,平等治理主体之间紧密型网络关系,需要相互提供服务,突出发挥“服务理念”的作用。
“服务理念”,也常被称为“公共服务理念”,是为民众或公众利益提供服务的一种思想观念,其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它更多体现了“公共性”和“利他性”。“公共服务体现了行政领导的本质”,体现了“人民群众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它是“公共性”和“管理科学性”的有机统一⑨。
自从社会治理从“统治”“管理”转向真正“治理”后,就需要平等主体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治理活动的基本价值理念就表现为“服务理念”。“服务理念”价值诉求,是人类进入后工业社会时代以后,在个体获得充分自由和全面发展后,随着思想觉悟水平的逐步提升,为适应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而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这种变化不是政府职能和行为的简单脱变,而是一种主体境界的提升,是多元治理主体共同信奉的价值理念升华过程。“我为他人,人人为我”,可以说是治理活动中“服务理念”的具体写照。
从价值层面上看,承认和遵循“服务理念”,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超越,社会治理的主体只有坚持和践行了“服务理念”,才能在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赢得“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利他”和“利己”达到完美统一。
第三,服务型社会治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治理活动应坚持“和谐”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次12个方面的内容,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我国的具体表现,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⑩。
社会治理模式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治理活动更加复杂,追求和谐成为治理目标的首要选择。多元治理主体能够在复杂的治理活动中共生共存,最终希望达到的就是“和谐善治”。这里所讲的“和谐”,既可以理解为实现善治目标的必要条件,也可以理解为治理活动本身应当坚持的价值观。
和谐理念是各方主体处理矛盾冲突时的首先价值选择,各方主体只有坚持和谐的理念,才能够有效避免冲突、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冲突,促使和谐目标的实现。
第四,实现服务型社会治理的目标,需要“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价值观的支撑。
在一个开放和包容的社会中,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只有站在更高的位置,选择更高的起点,才能构建起共同的话语体系,实现自身利益和共同目标。
从人类社会角度来看,虽然我们对公平正义等内容的理解尚存在许多分歧,但是,对于公平和正义的不懈探索和追求,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11}。“和谐”目标的实现,需要“公平”和“正义”价值观的支撑,没有了“公平”与“正义”,就谈不上社会治理的“和谐”。这种“公平”和“正义”一定是建立在不同治理主体普遍认可基础之上的,缺失了“公平”“正义”,或者不同治理主体对此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和谐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此外,“民主”与“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和谐”的保障力量,必要时候需要借助“民主”“法治”的力量,维护“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
第五,服务型社会治理,需要秉持“合作互助”、“诚信友善”、“信任宽容”等价值观。
“公平”“正义”等价值观,更多是针对社会治理中的宏观层面和制度层面来讲的。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越来越表现出自治、互动、回应、多元、灵活等特点。从微观层次和个体角度来看,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价值观,更多表现为“合作互助”、“诚信友善”、“信任宽容”等。首先,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任何一项治理活动,都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单个主体是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这就需要主体之间更加重视互助合作,强调公众的共同参与和作用发挥。其次,各方主体需要不断进行沟通和交流,只有在“诚信友善”价值观的指引下,各主体之間的活动成本才会达到最小,获得感和满足感达到最大。最后,“信任宽容”是各主体之间开展交流活动的基础,是维系“和谐”的重要纽带。主体之间没有了“信任宽容”,沟通交流和治理活动将面临极大障碍,以“和谐”为基础的“善治”必然会化为泡影。
四、“服务理念”和“共同价值”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的统摄作用
1.“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之间存在本质联系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处于不同层次,前者更多表现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共赢点,而后者则表现为处理主体间关系的核心理念原则。“共同价值”更多强调双方之间的共赢点的构建,“服务理念”更多强调站在他人角度的行为导向。
从价值观念层次来看,“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服务理念”和“共同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是建立在治理主体对“公”“私”关系科学认知基础之上的。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篇》),这不仅表达了人类向往大同社会的理想,同时也表达了对客观规律不可逆转性的认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治理主体能否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这是道德伦理检验的重要方面。“服务理念”或“公共服务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利他”,与此同时,在利他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达到了统一。如果一味地强调“利己”,不考虑为他人的服务问题,个人利益会走向死胡同。可见,对“服务理念”的坚守,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及共同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
从“共同价值”理念来看,它同样是基于对“公”与“私”之间关系的理性认知而提出来的。大到一个国家和民族,小到一个村庄和社区,我们需要从多元价值中寻找共同价值,而“共同价值”理念的形成和认同,同样需要尊重他人的利益,需要为他人服务,需要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这意味着,对“共同价值”理念的认同,同样也是基于对“服务理念”的认同,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可见,通过对“公”“私”关系的科学认知,“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之间建立了本质联系。
2. 服务型社会治理离不开“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统摄作用的发挥
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存在许多具体的伦理价值理念和标准,这些价值理念和标准是在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统摄之下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离开了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合作互助、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会失去根基,变得空洞而没有意义。
第一,“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具有基础性和崇高性。
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活动中,需要秉持许多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是对统治型和管理型治理模式价值理念的超越,具有鲜明的历史进步性。然而,在这些价值理念中,“共同价值”具有基础性,“服务理念”最为崇高,它们对其它价值理念起着统摄作用。也可以说,其它价值理念的作用发挥是在秉持“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前提下实现的。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是服务型社会治理价值理念的内核,是其精髓所在。在某种程度上,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合作互助、诚信友善等其它价值理念,可以看作是其外核部分。这些价值理念是建立在“共同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在遵循“服务理念”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离开了“共同价值”,其它价值理念就会成为无本之末,离开了“服务理念”,其它价值理念则会成为无魂之体。几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是基础的、崇高的,背后的原因在于它能够很好地指导我们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一方面,“共同价值”使得治理主体摆脱了对个体价值的束缚,不同主体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寻找他们之间的共赢点;另一方面,“服务理念”使得治理主体摆正了“利己”和“利他”之间的关系,能够辩证全面地看待治理活动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处于内核位置的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更加契合了事物的本源和本质,其所蕴含的是一种“大道”,它的崇高性和统摄作用不言而喻。
大道至简,然而,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在处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时,这个道理往往变得“知易而行难”,越是崇高的价值理念,在实践方面往往会面临更大的难题,“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作用的发挥,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二,“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具有包容性。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具有统摄性作用,这除了是因为其具备基础性和崇高性特点之外,还源于他们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其它价值理念是在“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统摄作用下发挥作用的,而其它价值理念不是封闭的、有限的几个,只要与“共同价值”“服务理念”相容的价值理念都可以被包容进来。
这种包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伦理作用的发挥不再局限于单一层面,个体伦理、集体伦理、制度伦理均会发挥作用,不同层面的伦理关系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千差万别,但是,只要与“共同价值”“服务理念”相容,都可以被服务型社会治理活动吸收和使用。另一方面,服务型社会治理活动涉及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不同治理主体,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显著差异,伦理关系体现的价值理念会有所侧重,那些与“共同价值”“服务理念”相容的价值理念,会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活动中最终被保留下。
第三,其它价值理念是在“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统摄下发挥作用的。
“共同价值”要求治理主体之间积极构建相互的利益“交集”,而“服务理念”则要求治理主体之间时刻实现换位思考,不断寻求达成一致利益的可能性,努力维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合作互助、诚信友善等其它价值理念,无法脱离“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而存在,在核心理念的统摄下,其它价值理念变得更加真实和有意义。离开了“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其它价值理念只能停留在表面上和形式上。具体来讲,真正意义的公平正义一定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利己利他统一”基础之上的;真正的民主法治也只有通过合作协商,才能够真正实现;同样,离开了“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合作互助和诚信友善也将失去根基,其作用很难维系和发挥。
“共同價值”和“服务理念”与其它价值理念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它价值理念在核心价值理念的统摄下发挥作用。一方面,“共同价值”是其它价值理念的体魄所在,是其形成和践行的统一基础,“服务理念”是其它价值理念的灵魂所在,是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机要所在;当然,从另一方面讲,其它价值理念的践行反过来又会巩固和加强核心价值理念的地位。
第四,“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并不排斥个体价值的实现,只有在核心价值理念的统摄下,“利己”和“利他”才能实现有机统一。
承认和强调“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统摄作用,并不是对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忽视或排斥。恰恰相反,维护“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核心地位,正是建立在尊重个体价值和治理主体利益基础之上的。实现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维护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过程,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的不断扩大,为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秉持“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实际上是对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尊重,能够促进“利己”和“利他”实现有机统一,更好维护每一个体的自身价值和利益。
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不是空中楼阁和口号,它与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息息相关,它包含着具体实在的内容,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活动的行动指南。从这个角度来看,“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与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
第五,“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统摄作用的发挥,需要治理主体树立共同信念、采取共同行动。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需要得到个体的支持,只有得到治理主体的普遍认同,“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的统摄作用才能够真正发挥出来。建立在普遍认同基础之上的核心价值理念,统摄、引导、激励着来自不同治理主体的信念,不同治理主体的行动逐步趋向一致。只有当共同信念和共同行动形成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灵魂内核才能充分展现出来,一个更大范围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才能够真正构建和完善起来。
第六,“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不仅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发挥统摄作用,而且是引导传统治理模式的改造和演变的重要因素。
“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是否发挥着统摄作用,是区分服务型社会治理与以往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方面。在“统治型社会治理”和“管理型社会治理”那里,“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还没有生成,只是存在一些朴素的、原始的、自发状态的求同存异和换位思考方面的认知,其作用发挥只是辅助性的。在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演进的过程中,“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开始生成,并具有了系统性,影响力逐步扩大,并占据主导地位,在其统摄作用的影响下,传统治理模式被瓦解、被改造,并不断发生演化,一个适应新时代治理要求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出现,并不断完善。
结语
总之,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伦理要发挥统领作用,需要构建德、权、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关系。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伦理关系一定是在“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统摄下的新型关系。只有充分发挥“共同價值”和“服务理念”的作用,伦理才能真正走进治理,才能摆脱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伦理所处的从属或者被排斥的地位。在“伦理”走进“治理”的过程中,有一些关键点需要注意,这些关键点决定着伦理能否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这些关键点包括:第一,治理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性。服务型社会治理需要的不是“统治主体”,也不是“管理主体”,而是独立的“治理主体”;第二,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平等关系。如果治理主体之间不平等或者只是形式上平等,伦理很难在治理活动中发挥作用;第三,治理主体认同“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并且意识到了协商、合作的重要性,“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才能发挥统摄作用;第四,伦理可以跨越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治理可能是两种或几种模式的混合物,“共同价值”和“服务理念”除了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它仍然可以对“统治型”“管理型”发挥作用,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合作互助、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念的指引下,促使它们向着更高层次社会治理模式演进。
注释:
① 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② 景枫、王维国:《原始伦理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③ 景枫、王维国:《伦理在统治型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困境》,《河北学刊》第1期。
④ 罗国杰:《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⑤ 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07页。
⑥ 政府本位或官本位,可以理解为统治社会治理留下来的后遗症,是向管理型社会治理转型的失败,或者说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治发展不充分的表现。
⑦ 赵静波:《共同价值何以可能——从多元论的逻辑悖论切入》,《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⑧ 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9页。
⑨ 胡冶岩:《提高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理念》,《唯实》2012年第2期。
⑩ 戴木才:《全人类“共同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光明日报》2015年10月28日。
{11} 云付平:《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价值》,《学习时报》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