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丽,付喻锐
(安庆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由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辑的《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以下简称《选辑》)[1]释录整理了记录明清以来福建省各县田地、山林等各种交易的约4 750件共12大类型契约文书,为学界提供了珍贵的文献资料。该书的出版,立即引起了史学界的强烈关注,栾成显先生认为该书的出版“是继大型契约文书资料《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之后,为学界提供的又一部头较大的契约文书资料选辑”,这些文书“实际上并不限于经济史,对法制史、社会史等方面的研究,亦是珍贵的档案资料”[2]。其实,这批契约中含有大量明清以来福建方言口语和契约套用语,多为包括《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在内的大型语文辞书失载,故而这批契约在近代汉语词汇方面也具有珍贵的语料价值。此前,时贤主要从史学角度关注这批契约,较少有人审视该书的词汇价值。当前有关《选辑》词汇研究的论文主要有王娟、黄文浩《福建民间契约文书词语考释二则》[3],该文主要以《闽南契约文书综录》《选辑》《福建民间文书》《厦门典藏契约文书》等为对象,考察了福建契约文书中的“造作”“坐落”两类词。但学界还未见专门研究《选辑》词汇及整理问题的论著。本文考释数则《选辑》中的方言词语和契约套用语,以揭示其词汇学价值;同时对该书整理中存在的少量文字讹误加以校勘释读(为方便论述,下文所引《选辑》每条契约语例后括号中的数字为该件契约所在的页码),恳请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由于《选辑》中的契约为福建本地百姓手抄而成,而这些契约抄写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故而契约中含有大量方言口语,可为今天福建方言词汇的历史提供线索。
1.【在坊】
《乾隆二年(1737)仙游县何考哥卖田契》:“立卖契在坊何考哥,有祖父遗下分过阄内月字号民田壹亩贰分,应贰丘。”(40)
按:闽语中“在”有靠义[4]1775,“坊”为城市居民聚居地的名称[5],“在坊”即本坊、本城。徽州契约文书称本城为“在城”,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弘治七年(1494)章瑾卖山赤契》:“今将本家山、田并苗木合得□半,尽数立契出卖与在城叶瀚名下为业。”[6]可资比勘。
2.【鸡母】
《乾隆三十九年(1774)南平县陈天喜卖田契》:“立卖契人陈天喜,承自己分授得有大苗田一段,坐落土名鸡母堀。”(75)
按:闽语中称“母鸡”为“鸡母”,《汉语方言大词典》(以下简称《方典》)已收载[4]3021,但该词下无语例,《选辑》可为词典中的“鸡母”提供较早的语例。
3.【穙】
《康熙五年(1666)侯官县郑长弟卖田契》:“今因种作不便,将本田根穙于姐夫林孟荣处。”(6)《康熙十九年(1680)福州黄荣辉卖田契》:“立缴穙人黄荣辉,原买有陈起凤民军田贰号,土名坐落侯官县二十三都下洋地方。”(7)《康熙四十三年(1704)侯官县许子雅穙(典)田契》:“立穙契人许子雅……三面言议,穙出价银壹两叁钱平水,九七色。”(7)
按:“穙”有估计义,清周亮工《闽小记》:“闽种荔枝龙眼,家多不自采,吴越贾人春时即入赀估计其园。吴越曰断,闽人曰穙。”[4]7347上揭契约中的“穙”为清代福建百姓口头用语,估价典卖义,可为《方典》“穙”词下的周亮工《闽小记》书证之外提供数条实际语例。
4.【墘】
《万历十六年(1588)侯官县黄尧鼎卖山契》:“土名洋头、墘仑尾等处。”(312)
按:据《方典》,闽语中,“墘”有旁边、附近和坡地等义[4]6747,闽语中的“墘”在明末清初就已出现,上揭契约即其例,又如《顺治二年(1645)侯官县方继养卖田契》:“又枯垅枯细墘,受种五斗。”(4)《顺治十二年(1655)南平县叶复泰卖田契》:“土名本乡北坑口墘仔。”(4)
5.【驮累】
《康熙二十三年(1684)闽县林其祥卖田契》:“嗣因地方变乱,以致本田抛荒,己无力开垦,兼以钱粮浩重,历岁驮累不堪。”(7)
按:“驮”为受、挨义,“驮累”即“拖累”的口语,《大词典》失载。
契约套用语是指契约中较为固定的词汇,一般用于表明财产的处所范围、权责关系之类的语言,而这些词语往往是其他文献和大型语文辞书失载的词汇,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下面考释数则明清福建契约文书中的套用语,从而揭示其词汇学价值。
1.【典挂】
《万历五年(1577)闽清县欧成吾卖田契》:“此系自己承祖阄分物业,与房分伯叔兄弟并无干涉,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1)《万历三十九年(1611)闽清县张仕经卖田契》:“其田系己物业,与亲房叔伯弟侄无干,并未曾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由。”(2)《顺治二年(1645)侯官县方继养卖田契》:“亦未曾重张典挂。”(4)
按:“典”为典当、抵押义,此不需赘述;而“挂”为赊欠义[7],《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天启五年(1625)休宁程应佳卖田赤契》:“其银当日收足讫,并无厘毛(毫)卦(挂)欠。”[8]亦可证明。故“典挂”为抵押、赊欠的意思。
又作“挂典”,如《崇祯十一年(1638)闽清县陈习轩卖租米契》:“其田的系阄分物业,并未挂典他人财物。”(3)
2.【田牲】
《万历五年(1625)闽清县欧成吾卖田契》:“一田坐产漈上,载租谷陆石正,佃户陈三耕作,田牲一只。”(1)《康熙三十二年(1693)侯官县张开子卖田契》:“一田佃户陈维修,佃土名呵马丘……共受种陆斗零,年载租米玖石官。年例田牲叁只。”(8)《雍正六年(1728)闽清县石恃章卖田缴契》:“年例田牲乙只。”(29)
按:“牲”本为家畜义,明清福建契约文书中指鸡,特指佃农每年交租时额外附带交给田主的鸡。徽州文书中明确指鸡,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二卷《嘉庆四年(1799)成天彩佃田约》:“租鸡贰只。”[9]
3.【知纳】
《万历三十九年(1611)闽清县张仕经卖田契》:“其田即听侄会佃收租管业,知纳粮差。”(2)
按:“知纳”即完纳。契约文书中还用“了纳”“完纳”“理纳”等,均为《大词典》收载,但失载“知纳”,可补。
4.【甘允】【喜允】【允愿】
《崇祯十六年(1643)瓯宁县陈必陞赔田契》:“均系二家甘允,正行交易,亦无准折债负之类。”(3)《顺治十二年(1655)南平县叶复泰卖田契》:“的系二家甘允,各无反悔。”(4)《康熙二十八年(1689)南平县李锡裔卖田契》:“的系二家甘允,各无反悔。”(8)
按:“甘允”为心甘情愿义,为契约中常见套用语,却为《大词典》失载,可补。又作“喜允”,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福州甘成朝卖田契》:“两家喜允,各无反悔。”(19)又作“允愿”,如《顺治二年侯官县方继养卖田契》:“两家允愿,各无反悔。”(4)《康熙五十九年(1720)侯官县林彦之典田契》:“两家允愿,各无反悔。”(20)
5.【引就】
《康熙五十九年(1720)龙溪县陈益卖田契》:“先尽问族亲人等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李宅出头承买。”(22)《乾隆二年(1737)仙游县何考哥卖田契》:“今因缺用,引就托中出卖朱谟官为业。”(40)《乾隆三十一年(1766)龙溪县林静观典田契》:“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 宅出头承典。”(69)《乾隆三十六年(1771)龙溪县王门郭氏典田契》:“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引就典与族亲良奇观宋番银陆拾大圆。”(72)《乾隆二十七年(1762)龙溪县连次璘卖田契》:“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 宅出头承买。”(64)
按:上揭契约中的“引”为领义,又如《康熙十年(1671)侯官县陈起凤卖田契》:“今因无银应用,自情愿托中引到上湖黄处,三面言议,得讫田根价银七两正,通行银色。”(6)“引到”就是领到。“就”为到、赴义,契约中称中人领卖家赴买家商谈买卖事宜为“引就”,《大词典》失载,可补。
6.【粮色】【粮务】【粮差】【苗粮】【大粮】
《康熙五十九年(1720)闽清县陈子勉卖田契》:“其粮色立在绥来乡陈钦户下输纳。”(21)《雍正五年(1727)侯官县郑常睿典田契》:“其粮色纳在左卫赵鉴名下。”(27)《雍正五年(1727)侯官县陈子大等卖山田契》:“其粮色立在廿三都七甲陈伯玉名下。”(27)《雍正六年(1728)闽清县石恃章卖田缴契》:“其银即日交讫,其田即听会佃掌业,理纳粮色。”(29)《雍正六年(1728)闽清县吴梅若典田契》:“其粮色按年至八月内交付梅前去完官,不敢私用丝毫。”(30)
按:“色”指本色,《雍正九年(1731)闽清县吴梅若典田契》:“如有来历不明及上手未完钱粮本色,俱系原主之事,与典主无涉。”(35)《乾隆四年(1739)侯官县江思谋卖田契》:“其粮色已立在本都六甲郑常经户下,载粮柒钱贰分肆厘,色乙斗零贰合八勺。”(42)《大词典》第四卷“本色”条:“自唐末至明清原定征收的实物田赋称色。”[10]
又称“粮务”,如《乾隆元年(1736)侯官县时知典田契》:“其银谷即日交讫,其田听弟自行耕作收租理纳粮务。”(40)又称“粮差”,如《乾隆八年(1743)闽清县青修等典田契》:“其田付叔会佃收租管业,理纳粮差。”(45)《乾隆八年(1743)闽清县谢曰聪典田契》:“其银即日交讫,以田付张家会佃收租管业,理纳粮差。”(46)又称“苗粮”《乾隆八年(1743)侯官县孙奕琳退土契》:“其租额苗粮俱载,契价明白,掌业无异。”(48)又称“大粮”,如《乾隆四年(1739)莆田县林起涵卖田契》:“共贰亩五分正,递年载早冬谷四石捌斗大粮。”(41)《乾隆三十七年(1772)仙游县陈贵生典田契》:“年载早冬租壹石捌斗大粮。”(72)
7.【会佃】【召佃】
《乾隆八年(1743)闽清县谢曰聪典田契》:“其银即日交讫,以田付张家会佃收租管业,理纳粮差。”(46)《乾隆八年(1743)闽清县黄恒智等典田契》:“其钱随契交讫,其田付钱主会佃收租管业,理纳粮差。”(47)
按:“会佃”即会见佃农,语义并非难以理解,又称“召佃”,如《乾隆八年(1743)南安县朝板卖田契》:“自卖之后,任凭前去召佃管业,不敢阻挡异言。”(46)《乾隆十一年(1746)宁德县林玉良卖田契》:“其田笔下任从姐夫前去管业召佃,收割粮米上户。”(50)
8.【两悬】
《顺治十五年(1658)侯官县曾远公缴赎田》:“其苗米即听许家收回本户完纳粮差,不得两悬。”(5)《康熙五十六年(1717)闽清县陈有鼎典田契》:“其苗米听从林家户内割入刘家本户了纳,不得两悬。”(18)
按:“两”为双方义,“悬”为拖欠义。“两悬”就是买卖双方拖欠赋税的意思。
此外,《辑选》中还有“索凑”“浩重”“笔下”“送水 ”“ 下 则 ”“ 田 根 ”“ 田 面 ”“ 别 创 ”“ 撮 字 ”“ 皮 田 ”“番”等等契约套用语,大多为《大词典》失载,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由于这批契约文书为明清以来福建各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手抄而成,因此契约中含有大量方言俗字,字迹潦草、缺损,难以识读,给契约的整理增加了不少难度,故这批契约在整理过程中难免存在少量文字讹误。为了给明清福建契约文书的史学等相关研究提供更为准确的文献资料,也为该书将来修订再版提供一点参考,下面考辨5则字词,以期恢复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
1.【色】
《乾隆三十七年(1772)仙游县郑芳侯典田契》:“如有此色(事),芳自己支当,不干银主之事。”(73)《乾隆三十八年(1773)仙游县李栋老典田契》:“在先不曾典挂他人财物,保无交加不明等事。如有此色(事),系是典主支当,不干银主之事。”(74)《乾隆四十一年(1776)仙游县 李灿孙典田契》:“在先不曾典挂他人财物,保无交加不明等事。如有此色〔事〕,系是典主支当。”(79)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色”并非“事”的讹字,此处“色”为种类义,《大词典》已有解释,如唐韩愈《国子监论新注学官牒》:“伏请非专通经传,博涉坟史,及进士五经诸色登科人,不以比拟。”宋梅尧臣《吕晋叔著作遗新茶》诗:“吕侯得乡人,分赚我已幸。其赠几何多?六色十五饼。”[11]契约中“如有此色”即如果有此类事情、情况,语义通畅。
2【.线】
《乾隆四年(1739)侯官县江思谋卖田契》:“其粮色已立在本都六甲郑常经户下,载粮柒线贰分肆厘,色乙斗零贰合八勺。”(42)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线”为“錢”的误录。明清以来契约文书中,“錢”手书中形旁“釒”有时草写简省与“纟”旁近似,如《清光绪七年(1881)三月胡蒋氏等立杜断卖地基契》:“议定朋偹出曹平纹银捌两陆四分。”[12《]民国二十三年(1934)六月王水泉立卖地契》:“今因无使用,自身情愿将父遗民地叁片壹处……立契出卖与徐秋水名下现管为业。”[13]盖因整理者不识“錢”的手书字形而误录。
3【.细】
《乾隆二十七年(1762)龙溪县连次璘卖田契》:“立契之日,其银凭中交讫,田即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粮,任从起细招耕。”(64)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起细”不词,当为“佃”的误录。明清以来契约文书中,“佃”的手书形旁“亻”有时形变与“纟”近代,如《清咸丰九年(1859)五月江孙氏等立杜断卖豆坦契》:“计地税三分正,并首在内。”[14《]清嘉庆二年(1797)又六月钱兴豹等立承佃山约》:“立承约人汪自德、钱兴豹贰人到程加灿名下……号内山弯……”[15]可证。“起佃”即开始租佃。
4【.等】
《乾隆三十九年(1774)侯官县郑文范典卫屯田契》:“赎回之日,面约每两其的制钱捌佰文等[算]。”(76)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等”字释录不确,此当为“算”的异体“筭”。如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七卷《清乾隆四十年(1775)十二月程起镜立卖山契》:“所有税粮听买人清粮单之日,徐契推扒。”[16]第三辑第十卷《清光绪十二年(1886)丙戌冬月宋观成订〈乡音集要解释〉下册之七八》:“扣:扣,扣除,扣住,钮扣。”[17]中的“”“”皆为“筭”的手书字形,与“等”形近,盖因整理者误将其识作“等”而后又根据文义改为“算”。
5【.止】
《乾隆四十年(1775)南平县张世炳卖田契》:“托中说谕,就将前赔本田,立契出卖与垅坑坊陈华樟边为止。”(77)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为止”语义不通,“止”当为“業”的误录。手书中“業”的上构字部件“业”有时作“止”,如《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三册《姜怀庆立卖杉木山场字》:“今将出卖与姜盛魁、盛全弟兄贰人名下承买为。”[18]上揭福建契约文书原件中“業”盖简省上构字部件为“止”而且简省下半构字部件,故而导致整理者误识作“止”。
《选辑》作为记录明清以来福建地区百姓田地、山林等交易的真实档案,其史学价值凸显,但这批契约的语言学价值,尤其是词汇学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深挖。同时,整理辑选民间契约文书,掌握一定的文字、词汇和方言等语言学理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