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凉山彝区某县调研为基础

2019-03-15 20:36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习惯法凉山法律援助

汪 凌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7)

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为经济困难或是涉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非常急切,但因社会发展缓慢、文化教育落后,导致法律服务资源匮乏。 那么如何对处于贫、弱少数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给予人性关怀?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弱势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对于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主要探讨彝区德古纠纷解决机制、彝区法律援助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凉山彝区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凉山彝区A 县A 村基本情况

本次所调研地区A 村位于凉山彝族自治州A县东部,A 街B 乡东北部,距A 县城72 公里,平均海拔为1900 米,年均气温为17℃,属A 县贫困村,其主要是以发展烤烟生产为主的农业经济作物的农业村,其设施设备较为落后。 村道路硬化程度差,全是泥土路,一到雨季完全是“水+泥”状态,出行极度困难。 交通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A 村各项经济的发展。 从调研的A 村人口基本情况看来,全村村民共分为7 个小组,223 户农村户口,人数共计907 人,其中党员共27 人。贫困户27 户,93 人,A 村农民人均纯收入3967 元,有耕地面积2044 亩,烤烟生产是该村农民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 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等。 关于A 村教育的基本情况:全村18岁包括18 岁以下的共计242 人。 在读在校生共计187 人,其中:学前教育30 人,小学生76 人,初中生48 人,高中及中职26 人,大专及以上187 人。 贫困在校学生20 人,其中:大学2 人,初中9 人,职高2人,小学6 人,学前教育1 人。 从上述A 村的基本情况来看,该村的受教育率较低,由此导致的法律普及率低更是不自证明。 长期以来,村民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和方式等方面受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较大, 这使得凉山彝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二)彝区法律援助的基本现状

彝族社会在实践经验中, 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 很多当地的纠纷解决都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彝民们对于法律援助的熟悉度很低,国家法无法有效的深入到彝区, 很多案件很少触及到法律援助的问题,本次所调研的A 县A 村也反映出这样的问题。

1.活跃的家支

“家支,从彝语的命名来看,又称‘此伟’,也即指‘同祖先兄弟’。它的连接点始终是以血缘为主,以血缘为连接点展开形成的一群体,‘此’和‘伟’是依据血缘亲疏来划分, 血缘关系较近的也即七代以内的称为‘此’。血缘关系较远也即七代以上的称为‘伟’。[1]凉山彝族习惯法实质上是家支习惯法,是彝族文化产物,彝民通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共同规则,维持这一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它不具备国家制定法严格的立法程序、专业的法律术语、严密的法律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在婚姻制度方面,严格遵循婚姻等级制度,比如实行禁止黑彝与白彝通婚制。实践中,很多涉及私人的案件并非仅限于当事人之间,无论民刑,随着案件的发展,其会快速转化成为整个家支内部的重大事件。 家支带头人会通过召开家支全体成员大会来商量解决对策, 以高效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最终达到维护本家支的稳定与团结的效果。因此,在彝族法律思维中,家支的稳定、和平发展是最核心的目标。

2.德古解决纠纷制

德古纠纷解决制普遍存在于凉山彝区, 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指在“德古”①所谓“德古”是指“在彝族家支中,有号召力、领导才华的,熟悉习惯法且擅长彝区调解的长者”。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以凉山彝区特色的“习惯法”为断案依据的纠纷解决模式。 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模式。 它的形成模式主要受当地的传统文化影响, 随着民族地区院校法学对彝区纠纷解决研究的不断扩大,逐渐被更多的学者熟悉,该解决机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反应了该群体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思想观念问题。第二,间接体现出了彝族文化传统的习惯, 即其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2]正如周星所说:“凉山彝区习惯法更注重维护家支、当事人的内在情绪,更注重通过和平方式的调解、协商,而不是类似通过司法程序一步步通过国家法处罚。”[3]那么,在法律援助深入彝区时,该怎么来处理二者的冲突呢?如何提高国家法和其正式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的地位? 通过对彝族地区某些具有特色、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发展和纠纷解决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须重视并融合传统与现代解决纠纷的元素, 重新构建与彝族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凉山彝区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与活跃的习惯法

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 名,在岗2 人,中心职责较为混乱, 既肩负办案任务又涉及其他的管理职能,另外,还涉及到诸如解答疑问、接待访问、指派律师援助等工作内容,相较于目前繁杂的工作事宜,工作人员显得力不从心。其实,法律援助工作实为司法所人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 服务者和律师的工作内容。但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偏远地区乡镇司法机构有相应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足, 造成法律援助缺位,无法满足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进而影响到偏远地区民众的法律维权途径。据笔者对彝族地区某县法院的调研显示,该县从700 多名优秀民间“德古”中通过多种形式择优选取, 最后形成了45 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参照司法人员现有机制建立了包括选用、任免、奖惩、培训等内容的管理机制。近年来,在这支“德古”陪审员队伍的推动下,该县人民法院50%左右民事案件由“德古”参与协调并顺利结案,在法院相关人员的指导下成功调处了1036 件案件的非诉纠纷。“德古”调解结案的案子占该县法院每年民事案件受理量的20%左右,显而易见,这支“德古”为现有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而该院每年的民事案子只有150 件左右, 因为很多纠纷早就在基层通过德古调解成功了。在彝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套模式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民族地区的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习惯法发挥了巨大作用,往往都是采用德古的裁判。因此,这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在彝区开展的一大重要因素。

(二)经费缺口较大、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从2018 统计的数据来看,该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3 件, 其中刑事案件占42%, 民事案件占10%,公证案件占50%,关于非诉的法律知识咨询,共计725 人次,新建两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积极参加县领导接访44 批95 人次, 全年共办理公证案件449 件,收取公证费145301 元,涉及公益类法律服务公证共26 件。 由于该县的法律援助补助费较低,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高效性,使案件处理大打折扣,直接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法律服务部门较少,直接影响了其法律效果。笔者通过对彝族地区A 县的调查了解到, 截至2018 年11月,该县通过打造专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中推进各类法律服务项目如简单的法律问题咨询,实践中涉及更多的是农村土地买卖与转让、森林保护及社保问题。 在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的同时,100 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标识标牌已全部安装到位。全县325 个村严格执行一对一村社法律顾问模式。另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些普遍存在的情况,受援对象因无法承担诸如诉讼费、鉴定费等,最终导致受援人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之中, 法律援助的社会实效果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三、改善凉山彝区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扩大传播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认知度

法律援助切实发挥了公共法律职能作用, 它主要是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设计, 加大法律的普适性,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要想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必须有针对性,可利用民族特色传统节庆如彝族大型的火把节、 彝族年等节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知晓率, 让法律援助深入民族群众,融合民族文化,提高广大少数民族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能从思想观念上转变“私了”的思维模式,积极向法律援助机构靠拢。

(二)完善协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实务工作中,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组建法律援助小组,健全政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建设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而形成多维并举,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多种制度方案兼顾,全民参与、群策群力的法律援助形式。 要结合彝族地区实际情况,帮扶弱势群体、保证民众基本法律权利,保证民生。在执法办案中,根据财政收入及往年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财政经费和办案补贴。 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有影响力的团体如工会、志愿者协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有效合作,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多种途径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德古协会的合作

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吸纳德古代表, 以方便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 传统的彝族民间德古没有世袭制,也没有终身制。宜宾市屏山县清平乡成立彝族民间德古文化协会, 体现了党对彝族民间德古的认识和尊重, 更体现了政府对彝族民间德古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在彝区,应加强法律援助与德古协会二者的合作, 让村民代表推荐能秉公处事、 能听取民意、能保障民生、能采纳民众诉求,能维护地方秩序,能维护社会稳定, 能创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德古加入到法律援助的队伍之中。同时,各乡(镇)法律援助小组秘书及研究小组、调解小组、监督小组所产生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都要有德古的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让德古全面参与到法律援助之中来, 并服务于彝区民众,彝区的社会才能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结语

无论在哪个时期或是在彝区哪个片区, 德古调解机制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彝族历史的产物,是彝民们长期生活习俗形成的经验与总结,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之处,提高了诉讼效率,稳定了彝区的社会秩序。 因此,应健全德古调解机制,并融入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作出符合彝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司法裁决,建立起司法裁判在彝区的权威,从而提高彝区法治建设水平。我们在面对彝区矛盾纠纷时,必须多角度处理,多角度思考,不能一个萝卜一个坑,而应该多元化解决问题,不能将国家法想象成放之四海皆准的处理模式, 民族地区的法官应加强彝族家支德古文化学习, 在处理纠纷时,应结合彝区特定的文化背景,学会变通处理,将习惯法与国家法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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