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金融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53)
尽管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之间及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之间的有机衔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史无前例地把深化产教融合、扩大校企合作写入了报告,要求大力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认为,推进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前提是要明确其建设标准与融合维度,精准判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逻辑机理,从强制性、规范性、认知性等三个维度构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制度,并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机制进行创新。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将“产业”和“教育”、“企业”和“学校”、“生产”和“教学”等完全异质的两个社会组织系统性、整体性、完全性地整合成一个跨界性、双主体、互利性、公益性、动态性、适应性、职业性、区域性、层次性、互动性、共赢性等产教共同体联盟。[1]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好产教融合的建设标准、层次划分问题。
一是从理论层面上,厘清产教融合内在机理,建立健全相应体制机制,为产教融合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二是从整体设计上,促进产教融合由局部性合作、单一性合作、短期性合作、被动性合作、浅层次合作等向系统性合作、多样性合作、长期性合作、主动性合作、深层次合作等根本转变,并使之上升为产教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三是从定位转变上,职教界与产业界惯性思维与使命职能的转变,即使高职院校从整体上进行系统性变革,也使产业界能够充分认识到其在人才需求与科技成果研究及转化方面对高职院校的仰赖,以实现产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重新定义他们的角色与使命。四是从合作模式上,各地产业发展的程度不同、区位不同、定位不同于职业教育设置的专业不同、需求数量不同、培养质量不一以及产教之间的合作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等决定了产教融合的行动图自然也会不同,所以必须创立多种产教融合模式。[2]五是从培养标准上,高职院校进行人才培养时要创新产业需要并适合学生发展的新型培养体系,保障培养出人才的从业水准达到行业先进标准。
产教融合的思想有助于打造校企合作的高度、深度、广度、向度等方面的全面升级,即一方面要强调他们之间“融”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他们之间“合”的关系,即“产”“教”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合作层次因需而定、合作内涵重新界定、合作深度顶天立地,使产教之间水乳交融,于无形中自成一种新型共同体。一是要追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高度。即产教双方在合作时应持有的高度利国益民的认知程度。这方面的典型模式是德国的“双元制”。 即站在国家产业升级、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战略的高度上进行自觉合作, 以共同承担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责任。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必须站在中国制造2025、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认识与实践。二是要追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深度。即产教双方在合作时应持有深层次合作的认知与追求。这方面的典型模式是新加坡的“教学工厂”。其使得产教合作由过去的随机性合作、偶发性合作、单一性合作、短期性合作、关系性合作向双方的资源互补、信息互换、文化互融、技术互促等方面的整体性合作、长期性合作、互利性合作、共荣性合作等的全面融合转变, 成为一个命运共同的有机整体。三是要追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广度。即产教双方的合作内容广泛、合作方式多样、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力量多元等。这方面的典型模式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其使得产教融合的印迹无处不在、产教融合的规模日益扩大、产教融合的质量不断提高。四是要追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向度。即产教双方的服务面向更加多样化。合作内容不仅包括人才培养、研发设计、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3],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包括校企之间实现利益融合、制度融合、文化融合、技术融合、资源融合、人员融合等。[4]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开展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环境。所谓制度对组织社会学者而言,指的是具有合法性行为的社会规则和规范,既包括法规、程序、规范、传统、世俗, 也包括为社会公众行为提供“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而所谓制度环境对他们来说,指的是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可以产生导向性、形塑性作用的包含强制性、规范性、认知性等三个维度在内的外部制度性因素。[5]其中,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制度政策等属于强制性因素;社会公众默认并追求的行为准则、效仿的规范标准等属于规范性因素;文化认同、价值观念等则属于认知性因素。[6]
强制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方面的规定和文件及实施细则。众所周知,目前,无论是具有基础法律地位的《职业教育法》,还是政府颁布的具有合法行政力量的文件政策,其行政强制性也过于薄弱,所以导致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强制性制度远未达到制定者与期盼者的效果。因此,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上,必须将重点放置到对相关参与者的政治要求、法律强制与政府强迫等方面以形成不可抗拒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构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制度。要加快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并尽快予以颁布。在此基础上出台《职业教育产教合作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面形成以国家为主导、以法律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强制力以发挥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制性、明示性、引导性、预防性、惩戒性等作用。二是构建政府主导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管理体制的强制性制度。政府只有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体制的有效管制, 制定出积极的鼓励措施,如通过税收减免政策、投资优惠政策、财政奖励政策、户籍准入政策、人才评判政策等引导企业积极地参与产教融合,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认同,才能不断增强政府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主导制度的强制性效力。
涉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四位一体的合作协调机制,我国社会规范体系始终缺乏对企业责任的要求与保障。行业协会支持产教融合的力量一直非常薄弱。因此,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规范性的机制促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各主体形成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以营造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制度环境压力,进而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社会规范性制度体系。[7]追求目标:一是各主体之间的力量协调与平衡。只有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均实施一种长期的发展战略, 职业教育产教合作才能顺畅发展。二是营造发展产教融合的制度环境压力,从而督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实施。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压力、行业规范压力、利益相关者压力。
人们的认知必然影响其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理念与范式,进而影响其政策制定与实践行为。如德国学徒制作为一种典型的产教融合方式,绝不仅仅是单一的获得行业技能, 而是价值修炼、道德标准、文化熏陶、人格期望等的文化植入,深刻影响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发展成效。在我国,虽然国家一直期盼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制度环境有所改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并未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更没有成为绝大多数公众的愿望。这与欧洲国家整个社会普遍的高认可度更是不能同日而语。认知环境的欠缺制约了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发展。因此,要通过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文化认同工程、确立职业并非仅指一种技术资格而是深入学习一个行业的全部工作社会化手段的新职业观,树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行企校生等方面的“榜样”和“楷模”,形成崇拜技术权威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在情结与外在活力等,以不断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吸引力与认同性。[8]
首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的逻辑起点是实现人力资源供给侧整体性与根本性改革。其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的逻辑路径是推进制度实施的具体方法。一是通过顶层设计形成职业教育产教“统筹—融合”的发展格局。其中,统筹是职业教育的手段,融合是职业教育的目的。二是搭建政行企校多元合作模式。即政府发挥统筹者的独特作用、企业处于重要主体地位、行业提供合作平台、学校是多主体合作模式的落地载体。三是建构协同育人培养模式。一方面,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另一方面,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新常态中建立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四是创新机制架构产教互通——双融互动机制。其中,互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前提和基础,双融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目标和归属。这要求从制度层面上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铺设“互通”通道,从合作层面上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铺设“双融”通道。最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的逻辑结果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健全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解决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之间的重大结构性矛盾。[9]在充分肯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将深度影响产教融合制度实施成效的同时,也始终强调产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依赖性,即两者呈现出相互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首先,只有政行企校多方协同联动,才能完成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的任务。其次,强化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必须构建政行企校多方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是《意见》列出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重要措施。只有政行企校各主体要素的协同联动,才能拓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途径,才能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提供有效支撑,才能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最后,只有政行企校多方协同联动,才能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即只有践行《意见》要求的“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并建立与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相关制度使政行企校各主体都参与进来, 才能将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落到实处。具体制度包括政行企校协同互动例会制度、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席会、校企合作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治理结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管理制度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行业组织主导的校企双方定期聚会等。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 多个完全异质的社会组织产生共同行为的原因是其具有内在需求。亦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的构建, 一方面是我国职业教育适应产业发展的主动作为,另一方面也是产业发展形势倒逼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在互利共赢需求动力机制构建的具体措施上, 政府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工作统筹者、项目资助者、理论指导者、成效激励者、力度推动者的角色,承担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组织保障等职能”。[10]因此, 在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统筹规划营造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社会环境。二是政策引导强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如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条例,明确政行企校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法律风险。通过税收减免政策、财政扶持政策、资金投入政策、金融优惠政策等经济杠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三是整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资源与搭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平台。如通过“政府专项、学校筹集、企业投入、自我造血”的原则筹措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所需经费[11],搭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平台,以便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推进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行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行业应当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指导者。行业既要将自我发展动态、技术前沿、科研需求、人才标准等介绍给高职院校,又要将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能力、人才培养规格、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服务优势介绍给企业,使双方的合作具有较强的适应性、针对性。二是行业应当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服务者。三是行业应当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评价者。其评价点主要是双方在专业建设、培养质量、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合作的深度和成效。
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第一,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办学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在“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中指出要“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等。表明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不论是何种规模的企业,都要发挥在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第二,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投资主体。例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深度参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通过多种方式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接收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参与并制订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方案;投入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充实高职院校师资力量等。第三,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培养主体。第四,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管理主体。
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核心主体。第一,高职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好开放式办学之路。职业教育的跨界性、双主体、职业性、共赢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只有从教室走进车间、从理论走进实践(实习、实训)、从校门走进市场,才能在了解行业动态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五个对接”,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第二,高职院校必须持续不断地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的重要功能之一。《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将社会服务能力作为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五大评估内容之一。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采用的指标则是“办学规模、毕业生就业去向、横向技术服务、纵向科研经费、技术交易、非学历培训和公益性培训服务等若干指标,并结合院校其他基础性因素。”因此,高职院校一是要系统构建社会服务面向。如为企业提供车间规划设计咨询、产业化服务于企业引进的制造成果、开展立地式科技服务、合作攻克产业化关键技术难题、提供制造领域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开展技术创新、开展研发和技术攻关、为企业产品质控提供信息化支撑等。二是要优化专业设置。明晰制造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之间的内在关系,着力打造制造专业集群,为制造领域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三是要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创新服务机制。如组建应用技术创新团队、创新设计创新团队、制造加工创新团队、产品控制技术创新团队、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团队、大数据创新团队等。
首先,要尽快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要进一步明确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政行企校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可操作的惩戒力度。其次,出台《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费来源要以公共财政为主且投入要达到GDP的1%以上;职工培训由政府与用人单位按 6∶4分担;政府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基金;通过各项措施量化各类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具体任务,如将企业年收入与员工培训金额相挂钩并对违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惩罚;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成果转化担保机构;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再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最后,建立基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