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小旵,高雅靓
(安庆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徽州契约文书是宋元以来徽州地区百姓所抄写的记录土地、山林等各种交易的有效凭证,是“反映中国农村历史实态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1]45。徽州契约文书具有数量大、跨越历史时间长、真实、口语化等特点[2],为学界提供了大量第一手珍贵资料。当前有关徽州契约文书历史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有关徽州契约文书的基础性研究显得甚为薄弱。因此栾成显在《改革开放以来徽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说:“徽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从整体上看,其基础性研究还相当薄弱。”[3]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在对徽州文书档案的开发和研究作展望时也谈到“徽州文书档案的考订将成为研究的新内容和重点之一”[1]428-430。与敦煌文书的研究相比,当前徽学中徽州契约文书的基础性研究显得尤为不足。由于这些契约主要系徽州地区农民所抄写,因此文书中含有大量俗字、讹字,并且文书中含有大量当地方言口语,给契约文书的识读和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提高徽州契约文书整理和研究的质量,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徽州契约文书的主要文本特征。
徽州契约文书数量巨大,种类多,刘伯山认为“已发现的徽州文书的数量当不下于40万份”、“尚待发现的文书数量尚有10万份左右”[4]。目前学界已经公布出版的徽州文书主要分为汇编整理型和原件影印型两种。资料汇编型主要有: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5](第1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6](第2集),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7]、《中国历代契约粹编》[8];原件影印型主要有: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9-10](宋元明编、清民国编40巨册),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11-15](第1-5辑共50巨册),黄山学院编《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10巨册)[16],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17]、《安徽师范大学馆藏清代徽州商业文书选编》[18],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18册)[19],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10巨册)[20],以及田涛等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的部分徽州契约文书[21],等等。以上这些已经刊布的徽州契约文书为学界提供了巨量、原始、真实的第一手珍贵研究资料。
徽州契约文书是宋元以来八百多年间徽州地区的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种交易的原始记录[1]45,这些大量的手书材料的书写者文化水平一般不高,因此往往在文书中含有有不少的俗字、讹字,真实地反映了宋元以来徽州地区民间百姓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这对于近代汉语中的语音、文字、方言俗语词等的研究,以及同时代的其它手地方契约文书的判读,均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1.俗字
张涌泉师在《汉语俗字研究》中说:“所谓俗字,是区别于正字而言的一种通俗字体。”[20]1徽州契约文书中含有大量俗写字体,有的与敦煌俗字、近代刻本俗字相同,也有相当部分俗字为徽州契约文书所特有。我们将徽州契约文书俗字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型:有简省笔划的,如隼(準)、(南)、(餘);有简省偏旁的,如艮(銀)、广(廠)、隺(鹤)、奚(雞);有改换成简单声旁的,如园(園)、(埭)、(塢);有借笔划较少的同音字的,如勾、勼(鬮);有笔画增繁的,如(苗)、(舂)、(桌);有使用简省符号替换偏旁的,如(秤),、、(森);有书写习惯造成的俗字,如斥(斤)、拆(折);有更换偏旁的,如(窑)、(苗)、矼(缸)、(碓)、誏(讓)、撰(選)、祖(租)、礄(橋);有变换结构的,如(眾)、(地)、(灶);有形体讹变的,如坃(坑)、鈌(缺)、(貳)、(短);有类化的,如鈫(紋,受下字“銀”的“金”旁影响)、(荒,受上字“饑”的“食”旁影响)(力,受下字“坌”的“土”旁影响)、(受上字“紋”的“文”旁影响);有重新造字的,如(缸)、拕(馱),、捍(),(盧);有受观念影响的,如(娶,下部換成“從”表示女子的三從四德);有音近通用的,如界(個)、挷(搬)、乙(壹)、扦(簽、牽)、柯(顆)、坛(塘);有草书楷化的,如、黾(鬮);关(關)、(興)、实(實);有使用古字的,如畊(耕)、坿(附)、竜(龍);有合文的,如(國幣)、(斤半)、(五分)、(二角)、(九七)、(契尾);有使用简省符号的,如(百)、(兩)(錢)、(角)(分)(釐),等等。
2.讹字
徽州契约文书主要是村民在地、田、山、房屋等交易过程中所写的文书凭证,一般来说写契人文化水平不高,并且契约的书写具有随机性,写契人一般不会因为某个字不会写而去查字书,只要关键性的文字(如面积、货币数字、承买人姓名)不错即可,因此文书中讹字随处可见。契约文书中的讹字繁多,常见的有:(暗)、睱(暇),續(贖)、憎(曾)、估(故)、瑩(塋)、伻(評)、儀(議)、從(重)、邦(塝)、既(係)、存(承)、季(至)、情(承)、清(親)、情(存)、管(寡)、復(忽、户)、碍(額)、先(相)、此(起),等等。深入了解徽州契约文书中讹字情况,有助我们判读文书的真实内容,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
3.繁中有简的数字
徽州契约文书中含有纷繁的俗字、讹字,但这些俗字、讹字对于整个交易的过程来说,只要不影响契约内容的表达似乎就无关紧要了,可是契约文书中的数字就不同了,它是整个契约的关键部分,不能模糊、简单,且必须不易更改。文书中的数字可能涉到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所卖土地、田、山等的四至、亩步、字号等的介绍;二是交易中的价钱,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一般不会用简体字。但考察徽州契约文书中的数字,具有“繁中有简”的特征,即大写的数字也有简化的趋势,如:壱或乙(壹)、(肆)、(柒)、拐(捌)、(兩)、(錢)、、(釐)(分)、毛(毫)、系(絲)、勿(忽)、(百)、万(萬)。
了解徽州契约文书特殊的数字写法,可以校勘其它民间文书整理中出现的讹误,从而提高整理的质量。陈金全、杜万华录《姜文三卖田契》:“立断卖田字人文堵下寨姜纹(文)三,为因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己愿将祖父遗田大小七坵,坐落土名眼翁,出断卖与加十(什)寨姜起高名下承买为业。”[23]19按:核此契影印件,“七”原文作“”,即“壹”的简易俗写。此处“大小”并非指数量多少,而是契约行文的习惯用语,表示所卖物品的总数,“大小壹坵”即总数为壹坵。盖因“壹”的简易俗写“乙”与“七”的手书形近而导致整理者误录,此当为整理者未能深入了解契约文书数字的书写特点而造成讹误。
4.特殊的记数符号——柴码
“柴码”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用以记数的一种传统符号,在徽商盘、账单中最为常见。徽州契约文书中常见的柴码有:(0)、(1)、(2)、(3)、(4)(5)(6)(7)(8)(9)(10)(100)[24]。
徽州契约文书中含有大量明清徽州地区的方言俗语词。何谓俗语词?郭在贻曾说:“(俗语词)指古代文献中所记录下来的古代口语词和方言词之类。”[25]黄征认为:“汉语俗语词是汉语辞汇史上各个时期流行于社会各阶层口语中的新产生的词语和虽早已有之但意义已有变化的词语。”[26]俗语词研究是“汉语辞汇史研究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古籍整理”[27]。
徽州契约文书中所见的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方言俗语词有:扒、塝、合墨、标分、起业、登荅、品分、断骨、断根、分籍、分法、分数、分股、浮、硬租、起推、起割、浪谷、燥谷、水谷、草窨、生茔、生宫、生基、空堆、生坟、生茔荡、阴穴、毛草阴阳、旧堆、塝、比即、比日、庇堘、标挂、不次、草露不长、茶科、盟、柴槎、嗔理、陈理、承转、出绍、出水、兴养、锄、花荅、古穴、挂欠、合持、合事、护堆、灰莜、火楮、吉穴、禁步、究比、旧堆、决辨、掯欠、麻柞、墁板、毛竹娘、谋罩、捺劝、来龙、洋沟、咬语、异炊、义男、荫田、在城、躁渎、摘继、罩占、中则、住人、住歇、桩脑、祖脑、作故、坐还、通众、兴宁、兴作、蓄养、罚戏、降脊、开、阑残、外趁,例不胜举。
徽州契约文书俗语词的考释和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研究工作,将有助于丰富近代汉语词汇的内容,有助于大型辞书的编纂,有助于徽州方言的研究,有助于准确识读契约文书的内容,从而提高契约文书的史学、农学、法学等相关研究和契约文书整理的质量。
近代地方契约文书行文往往带有口语化倾向,因此行文中有很多省略成份,如在表示所卖地、山、田等的四至范围时,经常用“至某某人”或“凭某某人”表示至某某人的地、田或山。也有少量契约有时省略非关键性内容,如《民国十九年(1930)又六月歙县吕凤鸣立卖荒山契》:“倘有亲房内外人等,俱系出卖人承当,不干受人之事。”[28]59按照契约一般正常格式,“等”字后当脱“异言”二字。
有的契约甚至省略无关紧要的套话,如《民国三十年(1941)三月歙县程华顺立失大小买熟地契据交业契》:“如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失契为据。”[29]208“异言”二字后省略了“尽是失契人一力承当”之类的句子。
了解徽州契约文书的特殊语法特点,有助于提高契约文书整理的质量。如陈金全、杜万华录《姜金九父子卖木契》:“外批:此木上凭岩湾范德祥,左平(凭)绍先木,右平(凭)德华木,下平(凭)范德青以上,四至分明。”[23]135按:此契中的人名“范德祥”“范德青”分别是“范德祥木”“范德青木”的口语简称,且此句中的“以上”与“范德青”没有关系,当断在下句,故“下平(凭)范德青以上,四至分明”当断为“下平(凭)范德青。以上四至分明”,则文义通畅。
再如陈金全、杜万华录《姜廷珠、卧香、国华卖山契》:“自愿将到祖山一块,土名坐落世风梨,光地栽之地粗,左凭冲,右凭冲,上凭朝瑾、保香,下凭绍望、廷珠为界,四至分明。”[23]67按:“光地栽之地粗”不通,“光地”是人名,此契末尾中人有“龙光地”三字可参;“光地栽之”即表示此山树木为龙光地所栽。“粗”即粗略、大概义,此指所卖地的大概四至范围,当断到下句,即“地粗左凭冲……”。如果该书的整理者对近代契约文书的特殊语法形式有深入了解,将会大大减少断句的错误。
徽州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非常特别,了解文书的一些特殊书写格式,将有助于我们准确判读文书中的文字、理解文书内容。
1.空白符号
(1)表示尊敬
《乾隆十六年(1751)黄炽等立阄书合同》之一:“弟炽等兄弟三人,不幸幼孤,蒙 伯父匡扶,经今一十三载。前于乾隆四年腊月 父逝后,已凭诸叔祖 伯父叔父及 诸堂叔,将阄分兆隆典业彻底清查:伯父名下合得一半,炽 父名下合得一半……”[30]499文中的空白,均表示对长辈的尊敬。
又如《万历十年(1582)胡胜保等立还文书》:“五都洪寿公六房山仆胡胜保、胡住保、胡迟保、胡寄四房人等……胜保等四房子孙仍遵祖文,永远应伏洪主,不敢背逆抵拒,违文,听洪主呈 官理治。”[31]91“呈”字后留空,是表示对官府的敬畏。
(2)突出买家人姓名
《万历十九年(1591)吴方卖塘地门屋赤契》:“今将前项四至内鱼塘、地并门屋,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同都 余名下管业,三面议作价银伍两伍钱整,其银当日收足。”[31]248原文“都”字后为空,“余”另起一行顶格写,以突出买家的姓名。
(3)表示内容不清楚
《洪武十九年(1386)休宁张德茂卖山地白契》:“土名中头充(冲)上锄坑山,共壹拾肆亩,经理系朝字 号。”[32]30立契时双方都不清楚此山地的编号,只好留空。另外还有很多契约文书中土地的四至为空,也是不清楚所卖对象具体的四至情况而空。
(4)故意留空
有的契约文书故意在交易金额上留空,一般是白契,也就是私下交易的契约,盖是因漏税害怕官府追查,故意留空,如《正德八年(1513)郑厚卖山白契》:“面议时价艮(银),在手足讫。”[32]241
也有少量赤契不写买人姓名,盖是为方便将来产业转手故意留空,如《天启四年(1624)休宁汪阳春卖山赤契》:“内取山税壹厘陆毫凭中立契出卖与同都 名下为业。”[33]134
2.补空符号
因为契约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凭证,在交易金额上不能马虎,文书必须具有不可更改性,因此文书中的价钱数字之后不能留空,必须删除空白部分。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吴学儒卖坟山白契》:“三面议时值价白文(纹)艮(银)三两整。”[34]22《5万历十一年(1583)休宁黄鏳卖地赤契》:“今凭中尽行立契出卖与本啚远轩公祠为业,当日三面议取时值价银九钱正。”[31]129
用圆圈补空,如《万历三十三年(1605)休宁郑英钱粮票》:“休宁县为征收钱粮事,据五都四啚一甲人户郑英上纳万历卅三年分条编银壹拾两无钱分厘毫,眼同验兑包封投柜。”[31]33《7万历十二年(1584)歙县胡玙卖山赤契》:“今自情愿将续置到原壁字 号,今新丈罔字八千五伯一号,土名小乂坞山一业,计税原额一分捌厘,今丈壹分叁厘五毛(毫)。”[31]14《3万历十七年(1589)休宁黄三友卖火佃地赤契》:“自情愿将承祖丈出并稳庆会火佃屋地,坐落土名屋后,万字二千九十六号,仍该实地六分伍厘四毛(毫)六丝三。”[31]226
除了用符号补空外,有的契约文书还用与契约无关的文字补空,如《万历十年(1582)全椒县张本胜等卖草屋基地给徽州叶氏文书》:“子孙永远为照用者。大 吉 利。”[31]99原契“大吉利”三字之间拉得很开,正好补了“者”字下面的空白部分,同时起到了以图吉利的作用。
3.改字、加字后在契尾加注
由于契约文书中的文字不能随意更改,所以如果在书写过程中漏写、错写了文字,必须在契尾加注说明。
《万历三十六年(1608)汪廷珪推单》:“其推单内添‘人’、‘心’、‘山’、‘税’四字。再批(押)。”[31]380《万历四十年(1612)朱绳武推单》正文后有:“内添五字,内改十四字。”[31]42《4万历四十年(1612)祁门谢再兴卖水田赤契》正文后有:“再批:契内添‘得’、‘租’贰字。”[31]425《民国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歙县姚明瑊立卖大小买熟山契》:“再批:‘本家’四字不用,以作‘灶银’四字作用。”[28]113
民国契约中也有在改字处加印的例子,如《民国三十二年(1943)八月休宁吴麟书立出当基地契》:“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得受当价法币壹百元正。”[35]251其中“壹”字有改动,并在改动文字上加有红印。
4.花押的多样性
清钱大昕认为花押“晋已有之”[36]。“签押,是旧时在文书契约书上亲笔署名或书画记号的取信凭证。在契约文件中一般将名字或记号签押在末尾处,谓之‘押尾’或‘画押’。契文一经签押,随即生效。因此,签押又是最终确认契约文书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手续。”[37]花押是契约文书中每个签名者的私记符号,一般来说会写字者花押都画得比较复杂,几乎每个人所画的符号都不同,具有防伪杜奸的作用。徽州契约文书中,有些文化水平较低或不会写字者,花押就比较简单,有画圆圈的,如《万历十六年(1588)祁门洪三保等立还文约》:“洪闰乞○;中见人:汪山保(○)。”[31]209《万历四十八年(1620)休宁朱阿胡等卖山赤契》:“立卖契人:朱阿胡(○)。”[31]493有画一竖的,如《万历四十八年(1620)休宁朱阿胡等卖山赤契》:“同男:朱孝德(〡)。”[31]493有画“井”形的,如《万历三十七年(1609)祁门谢应龙卖田赤契》:“万历卅七年四月初八日,立卖契人:谢应龙(井)。”[31]393有画“十”字的,如《道光七年(1827)蔡长能佃田约》:“立揽佃字人:蔡长能(十)。”[38]242民国徽州契约中有少数用姓名最后一个字画押的,如《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歙县汪百良立卖大小买荒山竹园并交业契》:“民国二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立卖契并交业人:汪百良(良)。”[28]149《民国三十五年(1946)五月歙县何有达立当熟地契》:“立当契人:何有达(达)。”[35]132也有少数用其它具体某个字作花押符号的,如《民国十六年(1927)七月歙县胡观梁立当大小买荒地竹园契》:“立当契人:胡观梁(良);亲房:胡志润(志);中见:胡鸣远(岐)。”[35]57从某种意义上说,用具体的字来画押,也可以算是画押人的私记符号。民国契约中也有用印章作花押符号的,如《民国二十五年(1936)一月休宁程忠坚立典屋赤契附民国二十五年(1936)六月地契、民国三十年(1941)十二月加当批》:“中人:余旭初(印)、程足基(印)、邵汉柏(印)。”[35]250关于契约花押问题,可参张丽、储小旵《“花押”新解》[39]。
一般来说花押只是个特殊的符号,但有些学者将花押误读成别的具体文字,如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录《嘉靖九年(1530)祁门郑进等退还重复买山认契》:“中见人:郑良清翁、郑天鹏(押)、康晃(押)”[40]。此处“翁”字契影印件作“”[34]58,我们认为,此当为花押符号,而不是具体某个字。
5.删除符号
在正文顶端打上勾表示删除该行,如《天启四年(1624)歙县江伯理卖山赤契》[33]146开头第一行为空,但在空行前打“√”,表示此行文字空缺,不能再添加文字。契约中也有在文字右边打上三点,表示删除该字,并在正文后加注说明的,如《民国九年(1920)五月歙县汪昭燮立杜卖山税赤契》“眼同订界为规”[28]58,第二个“界”字右边有三点,契文末尾附注有“契内误多写‘界’字壹个”。也有在正文字上加点表示删除文字的,如《民国十一年(1922)六月歙县鲍天元立当大小买水田契》:“土名荫山下,大小买水田肆分。”并在契文尾部加注说明“:再批:契内点‘其‘’四’二字。原笔又照。”[41]48
6.契文末尾的结束符号
有些契约在契文末尾画上特定的符号,以示内容的结束,防止别人篡改作伪。《天启四年(1624)歙县江伯理卖山赤契》:“立此契文为照。
”[33]14《6建文元年(1399)祁门谢翊先批契》:“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32]4“3”、“ ”均表示内容结束,后面不准再添加文字。也有用契约正文最后一个字作结束符的,如《民国十三年(1924)七月歙县许绍章等立杜卖大小买全业屋基地赤契附民国十四年(1925)五月买契》正文末有“永远存照”[42]49,其中的“照”字与“存”字离得很远,放在该行的最后,起到了结束符的作用。也有用“契尾”合文表示结束符的,如《民国十八年(1929)十二月休宁汪顺来立出当佃皮田并田塝树木契》契约左下角用“”[41]209表示内容结束,后面不许再增加文字。
7.合券标记的大字写法
将几张契约交错重叠放在一起,在重叠处写上大字,各契上只有部分字符,以防做伪,如《泰定二年(1325)祁门谢利仁兄弟分家合同》合同末尾有“合同贰帋”四个大字的半边部分[32]12。又如《正统八年(1443)程士善等阄分山地房屋合同》契约的左边空白处有“合同壹样三纸”等字的半边字符[32]138。又如《成化二十年(1484)谢忠等分山立界合同》契约左边有“合同壹样贰帋□照”等几个大字的部分字符[32]224。“这些花样翻新的写法,既记录了合同契的一些情况,也为合券验证作了更复杂严密的标记”[43]。这种合券标记的大字写法在其它明清契约文书中也习见[44]。
8.着重符号
在买契人姓名旁边画一竖,以示着重突出。如《至大元年(1308)祁门洪安贵等卖山赤契》:“今将前项捌至内山地并地内杉木、菓木等物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人谢良臣名下。”[32]9原文“谢良臣”三字右边画了一条竖线,以示突出。
还有的契约文书在关键文字边加“○”以示重点突出,如《万历十二年(1584)休宁唐世音卖地赤契》:“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抽出……地壹分,当日面义(议)时直价文银陆钱正。”[31]148其中“壹”字“、陆”字右边均加有“○”以示突出关键性的数字。《万历十四年(1586)休宁王时语等卖山赤契》:“今合有众山一叚(段),坐落土名余单塘,计税壹分三厘。……当日面议价银肆钱正。”[31]175书契人在“壹分“”肆钱”的右边加上了“○”以突出关键性的数字。
9.重文符号
徽州契约文书中有少量重文符号,如有作小“ 又 ”的[46]175,有 作 两 点 的[46]105,有 作“”形的[42]179、[42]112,有作“”形的[29]197、有作“”的[30]264。
认识契约重文符号,有助于帮助我们准确判读契约文字。
韩秀桃录《康熙二十九年(1690)休宁拘票》:“比拘解究不贷。火速□须票。”[47]按:核此契影印件[46]105“,□”原契作“”。“”乃重文符号,“火速”即“火速火速”。
卞利录《天启元年(1621)休宁程氏立〈清明挂栢簿〉》:“于是,吾宗先达及诸尊长之惕功于众,议为兴举,属以人心不一。”[48]按:“尊长之”原契作“尊长往”。“”乃重文符号。“往”即“往往”。
唐立等录《光绪六年(1880)姜熹等立分山分林分银合同》:“各比心平意愿,不得越界混争,亦不得翻悔异言。”[49]按:“各比”原契本作“各”。“”实为重文符号,“各”即“各各”。《嘉庆二十五年(1820)范学周、范学岐立山林佃契》:“所有木植砍卖,各各观契派分,不得争夺。”[50]可资比勘。释读契约文书既需要研究者的文字功夫,也需要对民俗文化有一定了解。
通过以上对徽州契约文书文本主要特征的讨论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在深入了解徽州契约文书的文字、词语、语法、书写格式等主要特征之后,我们才能准确识读和把握契约内容,减少讹误,才能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