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敏
(湖北江北监狱,湖北 荆州 434110)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明确指出:监狱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奋力开创新时代监狱工作新局面。 为切实打造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新局面,显然,有必要首先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五大改造手段各自的科学要义,即每种手段的核心价值或内在机理或主要手段与重要载体和形式等。 只有把握了每种手段的科学要义,我们才能精准抓住手段实施上的主要矛盾,同时正确把握五大改造的相互关系,继而全面系统深入推进五大改造,真正实现监狱践行改造宗旨的崭新局面。 本文欲就此课题做一探讨。
在监狱语境中,“政治改造”无疑是种全新的提法。 正因为“新”,难免有人对其应有的科学内涵误解误读,所以,对“政治改造”的核心要义进行科学解析就显得非常必要。 结合傅政华部长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监狱工作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看,把握“政治改造”的科学内涵,有必要从以下层面进行理解。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政治改造”之所以得以提出,并被置于五大改造手段“统领”地位,充分表明“政治改造”客观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具体讲,它客观要求监狱工作要始终做到“三个突出”。
其一,监狱工作要始终突出其政治属性。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而国家又由执政党所统治,这决定监狱工作必须为政党政治所服务。这自然内在决定了监狱工作客观具备相应的政治属性。 从我国来看, 在建国以来很长一段历史时期, 客观上讲,监狱工作是很注重“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政治属性的,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指导思想的转移及社会上各种思潮的冲击, 监狱思想意识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强调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属性”与“社会管理工具”的“社会属性”现象过多过度,而忽视甚至轻视监狱政治属性的倾向却日趋严重。从实践看, 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狱惩罚威严的弱化和监狱价值的短视。 这一现象实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时至今日,司法部党组明确提出“政治改造”这一全新提法,不能不说是对这种现象的关切与惊醒。 它要求我们,无论社会进入什么时期,监狱工作发展到什么阶段, 我们都要始终不忘监狱工作的政治属性。 从新时期看, 就是要始终突出监狱工作“姓党”这一政治属性,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为党实现当代的历史使命而作出自己的贡献。要始终确保监狱工作方向不偏离, 并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彰显这种政治属性。
其二,监狱工作要始终突出其政治使命。受我国监狱工作“姓党”这一政治属性使然,我们还应突出监狱工作在当代其所肩负的特殊使命, 即傅政华部长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 监狱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通俗地讲,就是要在保障监狱自身安全稳定的同时,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再犯风险,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保证罪犯不死不逃”的行刑任务与“控制社会破坏力量”的社会工具使命。为履行好这一政治使命, 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警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监狱与社会两个层面的安全稳定工作。 如果只图监狱自身的安全稳定, 忽视甚至轻视社会大局的长远稳定,就是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的表现。 只有从这个维度来看待问题,强化民警的政治建设,完成好监狱工作的政治使命才可能具有扎实的政治基础。
其三,评价工作效果要始终突出政治标准。监狱工作无论是否把握政治属性或履行政治使命, 最终还需实践效果予以检验。从监狱工作的效果要求看,就是要看是否保证了监狱的监管安全, 是否降低了再犯比例。如果从政治角度来解读,就是看监狱在罪犯服刑期间,是否持续有效帮助罪犯实现了“对党的理论、对党的方针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落实到罪犯个人来讲,就是看是否持续有效帮助罪犯对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真正做到了思想上的认同、情感上的投入、行动上的落实,简单讲,就是看监狱是否增强了罪犯自觉“遵记守法”的能力。 因为只有增强了这种能力,才能既保证监狱的监管安全,又大大降低再犯比例,实现整个社会大局的长治久安。也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罪犯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进而爱党爱国家爱民族才有了希望。 这应该构成我们评判并坚守监狱工作好坏的政治标准。坚守这一标准,客观要求监狱所有工作都应围绕增强罪犯遵纪守法能力上大做文章,下大工夫。 正是从这个逻辑来讲,政治改造应该统领其他改造, 政治改造构成了其他改造成效评判的重要标准和基本遵循。
“政治改造”的提出,不仅在于强调监狱工作的政治属性、政治使命与政治标准,还在于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改造手段,在推行模式、改造内容、载体形式与具体作用等方面,应该有其特定范式,并与其它改造手段相区别。 那么,单纯从“独立手段”角度分析,政治改造的内在机理或说具体规律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呢?
我们认为, 其实质是监狱通过教育与实践两种方法, 持续不断增强服刑人员对党和国家的认知认同,力促他们培养起对党和国家的朴素情感,并将这种情感自觉转化为拥护党爱戴国家具体行动力的过程。
对此,可能有人不以为然,说什么对认知普遍低下、缺失家庭责任感的罪犯进行爱党爱国家这种“大爱”教育,目标太高、内容空泛,不切合罪犯实际,也不符合爱心培养的一般规律,即先培养小的爱心,如爱家人、爱身边的人,再渐次培养大的爱心,如爱单位、爱集体、爱国家等,因此不会取得较好效果,相反, 应贴近罪犯实际, 多做一些培养家庭亲情感的事,效果会更好一些。可能受此影响,从实践看,客观上,监狱基层长期有意无意轻视了这种大爱教育。这种认知咋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其实,深入分析,尤其对成年罪犯而言,是有失偏颇的。
众所周知,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拥有爱心的最高境界,应体现为爱国家。爱的范围越广、层次越高,爱的力量才能更持久更深沉, 并通过具体的小爱源源不断展现出来。否则,仅仅局限于小爱,如爱自己、爱家庭,爱的价值难免会大打折扣,爱的效力也很难持久。再说,罪犯已身陷囹圄,被剥离了家庭环境,监狱不可能像对待未成年人那样, 遵循爱心培养一般规律,先从爱家庭、爱家人开始培养爱心。 何况罪犯作为成年人,其理解力相对未成年人显著增强,对其进行大爱教育并不会显得深奥莫测,不易接受,只要说理透彻,方法得当,教育效果还是不容置疑的。 少数监狱在此方面的成功做法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这说明, 对罪犯开展大爱教育不会取得较好效果的说法是不当的。
把握政治改造的内在机理,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文章。
其一, 坚定政治改造的目标。 即要通过大爱教育, 对国家历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有大致了解,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党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所认识,对国家当代的主要发展成就有所知晓, 对党和国家现今面临的主要形势和任务有所掌握, 对国家的监狱方针政策基本理解, 从而激发服刑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敬佩之意、感恩之心、拥护之情。
其二,合理选择改造的内容。既然是开展政治改造,所选择的改造内容自然要突出政治性。如开展党的历史教育、国家成就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主要精神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等。 总之,选择的内容要有利于培养和增强服刑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敬佩之意、感恩之心、拥护之情。 凡是有利于强化政治改造目标的内容都应该是监狱的不二选择。
其三,合理选择改造的形式。 改造形式,一般来讲,可分为“教”与“行”(实践)两大类。 “教”即“教育”,它包括灌输式教育、引导式教育与启发式教育,具体方式又分为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 (课堂式教育);“行”(实践) 的具体方式则是各种各样。 根据“教”与“行”的占比及其具体内容的不同,从监狱来讲,可分为政治改造、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文化改造与教育改造等五大手段。
从政治改造来看,“教”的内容侧重“政治”。在实施政治教育,主要是开展课堂式教育时,若不注重方式方法,往往会显得空洞抽象,没有吸引力,达不到教育效果。 因此, 注重政治教育的形式选择非常重要。在内容制作上,要把握“讲故事、摆事实、说道理”要求,切忌“空泛抽象、通篇理论”。要旁征博引,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相关视频与专题信息, 充实丰富授课内容;在授课形式上,切忌照本宣科念稿子,要借助多媒体工具,展播授课内容。 在授课中,要打破一味灌输,充分开展讨论、提问,引发服刑人员认真思考。课后,应布置作业,进一步促进罪犯思考,或组织开展小组讨论等等。要通过不断摸索积累,努力打造建立政治改造精品课程体系、建设政治改造专家库,以此不断提升政治教育的授课质量。
在选择“行”(这里主要指各种活动)的具体方式上,应充分考量政治性特点,坚持不懈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如常年开展升国旗仪式、唱红歌、收看新闻联播;如利用监狱广播平台开设“习说新语”栏目,每期刊登、每日播放习近平经典语录;利用“新生在线”等电子平台与教学区、生活区的展板、宣传栏等媒介展示党的历史、党的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相关内容; 如定期不定期展播红色电影,组织服刑人员写观后感、开展相关知识竞赛等等。 在此基础上,要定期不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并将考试结果与罪犯的行政奖励、 减刑假释严格挂钩,不断促进罪犯加强政治学习的自觉性。 总之,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政治活动, 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政治就在身边、政治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党恩国恩确实不能忘怀。
与监狱传统语境相比较,“监管改造” 无疑是种新的提法,但仔细解读全国监狱工作会议精神,不难知道, 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我们一贯提倡的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狱政管理”。它包括警戒设施的管理、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收押释放的管理、罪犯分级处遇的管理、电子监控设施及其信息的管理、罪犯监管秩序的管理、罪犯计分考核及各种奖惩的管理等。
“狱政管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改造手段,其改造形式“教”与“行”中,一般来讲,“行”的成分要占据大部分比率, 它主要依靠监狱民警对罪犯日常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在此过程中,罪犯没有自主性可言,唯有遵循与执行。就这些管理的内在机理来看,也并不复杂,重在强调行为规矩与养成,关键在于民警应按照对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抓好落实。
值得关注的是, 这次司法部党组将传统改造手段之一——“狱政管理”明确改称为“监管改造”,使其核心价值与要求进一步得到拓展与深化。 把握其核心价值与要求, 无疑是我们理解与贯彻“监管改造”的重点所在。那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怎样把握其核心价值与要求呢?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层面予以把握。
其一,要保障罪犯基本正当的需要。罪犯因犯罪入狱,但其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仍需保障。 在此方面,“狱政管理”承担主要职责。正是通过上述管理,监狱应保证罪犯一日三餐能吃饱,吃热,吃得卫生;生病后能得到妥善治疗, 人身安全不受监狱民警及同犯的侵犯,各种困难能得到有效解决等。如此才能有效促进罪犯安心服刑。
其二,要促进监狱有效履行行刑职能。监狱是否有效履行刑职能, 最直观的表现是监狱能否保证罪犯不自杀不逃跑。在此方面,“狱政管理”无疑同样承担重要职责。通过强化“狱政管理”,保证罪犯从入监那天开始,每天从早晨起床到晚上睡觉24 小时的日常行为,都能被监狱有计划、有组织、无缝隙的管理与监督,无疑可以极大降低罪犯自杀逃跑的几率,确保监狱底线安全,促进监狱有效履行行刑职能。
其三,要不断拓展深化矫正价值。“监管改造”这一提法与“狱政管理”比较,显然,鲜明突出强调了“矫正”的方向与要求。 事实就是讲,长期以来,我们对“狱政管理”的价值追求并不高远,仅仅局限于上述两个层面,对管理的规训与养成价值关注度过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整体改造功效。 进入新时代,司法部高层明确要求要以“政治改造”统领其他改造(当然包括监管改造),要以政治标准检验其他改造工作成效,自然,我们更应突出强化“狱政管理”的矫正价值,在帮助罪犯培养“遵纪守法”能力上下真功夫。从实践看,监狱在拓展深化狱政管理矫正价值上是完全大有作为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行为除受认知支配外,客观上还受到自我控制能力的制约。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有些偷窃犯明知盗窃别人财物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可他控制不住自己,仍然行使了不法行为;有些国家公职人员,明知侵占挪用国家财物是不对的,可他仍是侵占挪用了大量单位钱财,构成了贪污罪,或侵占国家财产罪。这说明,培养罪犯的自我控制能力,即遵纪守法能力相当重要。
增强罪犯自控能力, 关键是应培养罪犯对诱惑的控制力,对困难的承受力,对打击(挫折)的忍耐力。 从监狱环境看,可以说,监狱正好是培养个体自控能力的最佳场所。在服刑期间,罪犯天天要过一种“时间有规定,内容有限制,行为有规范,日常有考核”的特殊生活,并且单调枯燥,天天如此。这对大多数生性粗野、放荡不羁的罪犯而言,该是何等煎熬。但只要我们民警管理到位, 这种煎熬过程同样可以升化为罪犯个体磨炼意志、培养自律的改造过程。
不仅如此, 鉴于狱政管理是种包含很多细节的管理,如起床要叠被、吃饭讲秩序、公物应爱惜、浪费不允许、卫生细讲究、劳动定岗位,穿衣有规定等等,只要民警落实好这些管理,并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向罪犯大量灌输阐释培养自控能力对个体服刑、对人生发展的重要性,久而久之,罪犯从思想到行为就会接受管理,服从管理,逐渐形成各种正确的认知与习惯,如“讲程序、重节约、善合作、守秩序”等等,从而方能不断增强罪犯遵纪守法的能力。
与西方国家比较,劳动改造无疑是我国最赋特色的改造手段。就其运作模式来看,外观并不复杂,主要是组织不同形式的劳动生产,来追求“劳动改造人”的最大功效。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改造形式“教”与“行”中,“行”(即劳动生产)的成分显然占据大头。 在实施过程中,也注重强调发挥罪犯主观能动性。
结合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实践来看, 尤其是结合国家高层对劳动改造的新要求来讲, 正确把握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时代价值非常重要。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1]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尽管带有“强制”特性,但“强制”并不等于“惩罚”。正如家长给生病后不愿打针的孩子强行打针一样。 “强制”主要体现为一种纪律和要求, 甚至是一种人文关怀, 决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从目前看,要坚决消除“强制罪犯劳动本身就是刑罚的内容,就是对罪犯惩罚的一种形式”的理念和认知。 在实践中,要严格禁止超时超体力、不注重生产安全、不注重环境保护等等诸种错误做法。
由于我国现阶段毕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阶段, 还不足以保障监狱正常运转所需全部经费, 更不可能一下子全力支撑全体罪犯的 “习艺性”劳动。 因此,注重组织罪犯劳动的经济利益仍显必要。 何况组织罪犯劳动需要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产与资金,何况将全部罪犯“闲养”起来仍不适应社会劳动大众的现实心理需求, 何况无效益劳动往往会蜕变为一种惩罚性劳动(“空役制”)呢?因此,我们认为,保留而限定“强制罪犯劳动”的经济功能是需要的。 限定其经济功能,从现实看,应当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在目的确立上有所限制。从现实看,尤其要坚决防范对经济利益追求的最大化而不是对素质能力提升追求的最大化。
二是在项目选择上有所限制。 要在对劳动目的科学把握基础上,有的放矢,选择既有利于保值增值而又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与能力的项目。 要坚决禁止唯利是图。
三是在劳动组织上要有所限制。 应注重因体施劳,因人而异,科学开展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评估,确立不同的劳动等级与报酬,安排适应的劳动岗位;应加强劳动条件的改善;科学下达劳动定额;强化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劳动素质等。要防范组织劳动上的一刀切、大锅煮、瞎指挥等。
从世界行刑思潮看, 有一种观念和看法颇为甚行,即通过组织罪犯劳动,可以摆脱罪犯无所事事状态, 避免罪犯在无所事事中想方设法越狱逃跑,或打架斗殴, 甚至与监狱管理方发生矛盾冲突,破坏监狱行刑秩序,从而达到维持监狱行刑正常秩序之目的。[2]换言之,通过“强制罪犯劳动”可以实现监狱行刑功能。
从这一观点看,其动机有积极价值一面,但很显然,其出发点是被动的,无奈的,实践过程,很容易滑入消极、甚至惩罚犯罪的泥潭,不自觉地将“强制罪犯劳动”变成监禁刑的本身内容。 因此,旗帜鲜明地谨防或者抑制“强制罪犯劳动” 的行刑功能十分必要。 要高屋建瓴地将“强制罪犯劳动”的目标定位在“矫正人、提高人”的高档层面上,谨防将其目的退化到“执行刑罚”这一低档层极上,把它视作执行刑罚的工具加以认知和对待。
我们认为,实现并拓展“强制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主要应该在以下层面做文章、下功夫。
一是增强社会适应功能。众所周知,生产劳动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重要形态,对罪犯而言,同样应该如此。通过强制罪犯劳动,实质上是把罪犯投入到一个“模拟社会”的特定形态之中,使其在此过程中,与民警、同犯打交道,与生产物质打交道,与纪律要求打交道,与奖励处罚打交道等等。从而使其真正生活在“社会”中,而不致于陷入无所事事的畸形生活中,唯其如此,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才有可能。
二是培养罪犯一技之长。犯罪学调查表明,一个社会个体之所以犯罪,尽管原因复杂,但“缺少一技之长,无谋生能力”无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从服刑罪犯看,的确如此。因此,着眼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监狱自身实际, 想方设法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十分重要且必要。
三是提升罪犯综合素质,“生产劳动” 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形成了社会经济基础, 滋生了社会意识形态, 结成了正常人际关系。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形成了人类社会。 监狱强制罪犯劳动,就是应将罪犯置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去, 通过强制的力量,促进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积极的竞争意识;把握合作的基本技能;掌握应对挫折的方式、方法;感悟人生的真正价值;培养基本的劳动习惯;矫正自身的不良习性;丰富必要的劳动知识等等。 如此一来,日积月累,不仅可以增强罪犯遵纪守法的能力,还可以有效提升罪犯的综合素质, 真正实现监狱强制罪犯劳动的矫正价值。
近些年来, 加强监狱文化建设在监狱基层方兴未艾。它在极大改善监狱形象、提升监狱整体管理质量的同时, 也为监狱如何有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探索出了一条创新之路。 正是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司法部高层明确将“文化改造”提炼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五大手段之一。
尽管文化改造作为一种独立手段正式提出来了,但很显然,时至今日,我们对文化改造的内在机理,包括特定价值、主要内容、具体形式、考核指标等等都没有作出系统的揭示,更没有作出明确规制,甚至连“文化改造”的基本概念都没有作出统一而权威的规定。 这导致我们对文化改造的理解仍然滞留在“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的境地。 至于文化改造与其它改造手段尤其是教育改造手段的区别点与联系点到底有哪些,也让人模糊不清。这种认知状况显然极不利于监狱扎实推进文化改造。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文化改造, 充分发挥文化改造的独特功效,显然,首先科学把握文化改造内在要义十分必要。
鉴于对文化改造的理论认知仍处于肤浅和感性状态, 我们认为, 追溯多年文化改造上的实践与做法,首先厘清文化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内容决定形式”,只有首先厘清了文化改造所实施的“文化内容”,我们才能确定实施文化改造的具体形式, 也才能扎实推进相应的具体工作。 从实践看, 把文化改造所实施的文化内容作如下界定应该是符合实际的。换言之,自觉运用下述文化内容来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实质构成了文化改造的核心所在。
一是建筑文化。建筑是文化的载体,又是凝固的音乐。不同建筑所折射的文化内涵不尽相同,对个体的暗示作用更是迥然有别。 监狱建筑所折射出文化意蕴无疑显得特别而丰富。首先是它的惩罚意蕴,它主要通过围墙电网、 监舍大门及各种警戒设施及标志彰显出来。这些设施越坚固、越醒目、越严密,自然越能警示罪犯的身份与规矩意识;其次是改造意蕴,它主要通过监内的教学大楼、图书室、亲情会见室、心理咨询室等等教育设施得以彰显, 这些设施利用的越充分、越有效,越能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另外,在其他辅助性设施,如罪犯监舍、餐厅、卫生间、楼道及狱内广场的布局及设置上,若能即体现尊重、又讲究实用、 还满足审美, 无疑又会彰显监狱的文明意蕴。 身处这样的环境,罪犯在体验惩罚的同时,无疑会感受到人性的温暖,从而加速其人性的复归。
由此可见,尽管监狱建筑是凝固的,但它会源源不断散发特定的文化气息,浸润心田,滋养认知,客观取到润物无声的文化改造效果。
二是警察文化。 这里特指监狱基层民警的形象文化,是指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彰显的执法理念、精神风貌与工作作风的总和。俗话说,“身教重于言教”。 基层民警成天与罪犯打交道,其一言一行对罪犯潜移默化影响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因此,“警察文化”构成了文化改造的重要内容。 换言之,切实注重监狱民警队伍建设, 用良好的警察文化来促进文化改造十分必要。
三是“活动”文化。 即各监狱普遍开展的监区文化活动,包括体育活动、体育竞赛、队列训练和其他文艺汇演活动。 实践表明,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极大丰富了罪犯的服刑生活,有效安抚、转移了罪犯的不良情绪,而且通过罪犯积极参与,使其在认知、情感与思维等等方面都能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善作用。这说明, 有组织有规模有深度的大量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相当重要。
四是地域文化。 地域文化是指生活在该地域的成员,在既定的时间、空间,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传承、社会制度,以及民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而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从某种程度上讲,地域文化兼具民族文化的特色。 越来越多的考古发掘成果证明,中国文化实际上是多种聚落的镶嵌,如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龙山文化、三星堆文化、巴渝文化、岭南文化、 荆楚文化等。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 富有时代气息、地域特色和人文底蕴的地域文化,将会直接作用于罪犯,使罪犯首先在认知上有所认同、情感上有所亲近,精神上有所归依,从而有效激发其对罪犯控制、影响与矫正的巨大影响力。从这个维度讲,“地域文化” 应该构成文化改造的重要内容。 这就要求,各监狱应善于从“一方水土”出发,努力理清监狱所在地区的文化构成、 发展脉络和鲜明特征,认真甄别出地域文化中最具生命力、最具合理性、 富有操作性的相关要素, 将它们进行提炼和加工,使之形成内容丰富和意义深厚的文化符号,融入到监狱文化改造当中去。
五是“品牌文化”。它是监狱结合自身实际,遵循教育改造规律, 针对某一方面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探索出来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是教育改造罪犯成果的具体体现。不同的文化品牌,包含着该监狱民警集体智慧的结晶, 包含着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不同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是本监狱监管教育改造工作的特色形成和工作理念、 工作模式的高度概括和提炼。 当前,各监狱文化品牌创建,一般从三种途径进行。 一是从本监狱所处地域历史传统文化角度出发, 发掘出有利于监管教育改造具有文化价值的理念。 二是从自身实际工作出发, 总结提炼出富含文化成份的工作思路。三是从押犯构成等特点出发,量身打造合乎本监狱工作发展的愿景构想。 如湖北荆州监狱的“楚韵”文化、浙江女监的“丝绸”文化就是通过挖掘所在地域历史传统文化, 提炼出的与教育改造工作要求高度契合的文化品牌。 湖北江北监狱的“荆江”文化,同样是通过深入发掘荆江“九曲回肠 百折不挠” 的自然品性, 积极引导罪犯了解荆江“险 曲堤 远” 的哲学内涵而提炼出文化品牌。 从各监狱“品牌文化”的打造与运用看,真可谓方兴未艾。
六是国学文化。 众所周知,我国历史悠久、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充溢着东方哲人的智慧,对宇宙、社会、人生均有深刻的认识,对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巨大而积极的影响。因此,选择优秀传统文化经典,如《弟子规》、《论语》、《三字经》、《千字文》、《孝经》等等,来加强对罪犯的改造非常必要。要紧紧围绕传统文化中对罪犯教育改造最核心、 最有效的“仁义礼智信孝廉耻道德” 等精华内容来做文章,出实招。 不仅如此,有意思有计划地组织罪犯选择“唐诗宋词”进行解读和鉴赏,不仅可以陶冶罪犯情操,还可以提升罪犯阅读和欣赏的能力。从目前看,各地监狱利用国学经典对罪犯开展文化改造的态势可谓轰轰烈烈。
“教育”,即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3]监狱的“教育改造”实质是监狱利用“教育”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工作的统称。广义上讲,监狱的“五大改造”都是教育改造,均属于大教育改造的范畴。从中义即传统意义上讲,“教育改造”其实包含了“政治改造”与“文化改造”的内容与形式。 在传统监狱语境中,“政治改造”实则我们平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改造”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监区文化活动”。 鉴于监狱高层明确提出要整体推进五大改造,所以,这里所言的“教育改造”只能从狭义角度来理解。狭义的“教育改造”特指民警利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形式对罪犯开展的教育,包括灌输知识、宣讲政策、介绍形势、总结表彰、传授道理、批评引导等教育。 作为一种改造手段,结合具体实践来讲,狭义的“教育改造”客观具有以下特点:
即在教育过程中,民警始终处于主导或“主演”地位,包括教育内容选定、组织模式选择、教育方法的采用、教育内容的实施等等都是民警说了算,唱主角。尽管在教育过程中,也强调调动罪犯的思考与反思,但总的讲,罪犯普遍处于被动地位。
其改造形式“教”与“行”中,“教”的成分显然占据大头。 通俗理解,主要是“民警(或社会人员)讲罪犯听”。 其具体方式仅限于“课堂教育、大会教育、点评教育、联合帮教、技术教育、心理矫治或个别教育”等几种常见形式。
其目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传授知识。包括各种法律知识、文化知识、社会知识、劳动技能知识、心理卫生常识等。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人际关系、人际矛盾等等方面的知识。 “政治与国学”类知识不在此列。二是明辩事理。主要是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的某种不当认识或倾向,包括违纪行为,通过民警的说理、批驳、引导,来转变罪犯认知,提高思想水平。
从上述对几大手段核心要义的分析来讲, 这五大改造手段尽管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但它们是相互联系,紧密渗透的。 如“教育改造”的内容若以“政治性内容”为主,则“教育改造”实质同化为“政治改造”;若“教育改造”的内容主要以“地域文化或国学文化”为主,则“教育改造”实质演化为“文化改造”。不仅如此,无论是“监管改造”还是“劳动改造”,都不能离开“教育改造”的“说理启发”,否则,“监管改造”就蜕变成了单纯的强制管束,“劳动改造” 就蜕变成了单纯的生产劳动,毫无矫正价值可言,至少矫正作用会大打折扣。另外,其他改造手段都要服从或服务“政治改造”,坚守监狱工作的“政治属性、政治使命与政治标准”。除此之外,从这些手段的联系点来看,还应谨防在具体操作上顾此失彼, 不注重五大手段的整体推进,只注重部分手段运用的倾向,或在迎接上级考核时, 以一种手段推进的效果代替另一种手段推进的效果的现象。如在推进“监管改造”手段上,只注重硬性管束,不看重说理引导;如在推进“劳动改造”手段上,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矫正效果;如只注重“国学教育”,而轻视“政治教育”或“教育改造”其他内容的实施,甚至把“国学教育”和“政治教育”当做“教育改造”的全部等等。
总之,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精准把握每种手段的主要矛盾,注重五大改造手段的整体实施,齐抓共改,在努力增强罪犯“遵纪守法”能力,继而大大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 为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上真正发挥监狱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