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期高等职业院校增强自身竞争力,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进程的内在要求。通俗地讲,校企合作就是学校与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以及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各种合作性的社会活动[2]。20世纪70年代至今,校企合作以不同的存在形式渗透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显现的效果亦不尽相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虽深化了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以法律、规章、制度等形式确立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但校企双方受各自诉求、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合作进程也面临很多挑战。应进行全面审视,科学规划,确定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科学的办学模式和方案,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和实现最大的人口红利做出重要贡献。
从1980年第一所高职院校建校以来,高等职业教育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兴起到发展到新的特色之路,始终在摸索中前进,在曲折中成长。20世纪末到2014年的十几年时间里,高等职业教育经历了重大挑战,在其他高等院校纷纷扩招、重组的改革浪潮中,其竞争力相形见绌,生存空间受到严重威胁。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一大批“中国制造”品牌雨后春笋般兴起,国家对创新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高等职业教育又迎来了发展机遇,国家、职业院校和企业也正在合力打造和优化这一发展环境,抓住契机谋发展。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强国战略的提出,国家对创新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国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创造职业教育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自2014年以来,相继颁布或修改法律、政策和相关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自1996年职业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诞生以来,1999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高职教育正式明确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开启了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序幕[3]。同时,在中央的大力主导和宣传下,各省结合《职业教育法》要求和其他相关决定,纷纷制定了省级层面的法律解释和办法,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进一步将《职业教育法》的约束力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实际相联系,为职业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敦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决定或办法,明确提出“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要求逐渐加深,从鼓励到激励再到要求,逐渐将企业与职业教育过程进行了制度和法律上的“捆绑”与定位。
在深化产教融合方面,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意见》,将现代学徒制确定为新时期校企深度融合的人才联合培养方式,为校企合作确定了重要思路。同时,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的提出虽未以制度形式出现,但伴随着“中国创造”、“中国智造”中的屡次提出,工匠精神培育也成为新时期国家深化产教融合、拓宽校企合作视野的重要决策,具有重要的制度引领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号召下,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响应,纷纷依托现有教学条件、科研项目等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如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浙江交通技师学院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及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1+2+x人才培养模式实践等,均在校企合作中进行了大胆尝试和创新,取得了重大成果。通过以上校企合作模式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高等职业院校在加强校企合作办学问题上已经有了清楚认识和明确的办学方向,这是合作办学深入开展和创新的重要先决条件。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院校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改革的紧迫性,能够积极解放思想,突破传统的“一家办学”思路与理念,充分领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初衷与意图,适时把握国家提供的各项政策,抓住机遇,果断改革;二是职业院校敢于大胆实践,付诸行动,在合作关系中主动提供教学资源,实习实训基地及师资等,为合作关系的促成提供了物质基础等。因此,可以明确的是,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的对接关系更多的是采取欢迎与主动的态度,这是企业转型发展的机遇,也是合作模式可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
运用几何直观方法类比解答同类问题是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它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分析题目,还能为学生找到同类问题的本质联系建立直观的形象支撑,有助于学生掌握同类问题解答的基本方法。
无论是出于服从法律规定还是企业自身发展与拓展业务的初衷,校企合作都是企业发展壮大、储备人才、服务社会的重要抓手。近些年,企业通过慈善捐助、校企合作、社区协作等方式逐渐深化和加强与学校联系,共同为人才培养、输出做出了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4],如上海电机学院在2018年携手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的校企合作交流双选会,吸引了莘庄工业区、华域汽车集团、航天803研究所等53家企业,提供了1000多个就业岗位,覆盖了上海电机学院2018届和2019届毕业生的全部专业,双选会得到了学生们的高度肯定和积极参与,企业的积极态度也为校企合作的后续规划创造了条件。因此,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大部分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各大企业也在积极地通过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寻求合作对象,争取校企合作契机,这一良好态势应予以充分肯定,是当前国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向好发展的难得契机。
校企合作模式是当前政府主导、深受高职院校欢迎的职业教育新的发展之路。国家针对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从鼓励到激励再到要求,反映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之路是相对崎岖的。按照国家的目标规划,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比例要达到80%以上,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教学模式改革,以改促建等,然而,在国内相关学者的调研中,校企合作模式的运行还存在很多问题,涉及企业、职业院校及国家政策的方方面面:
在2014年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进行了鼓励。提出“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内容”。《规划》提出后,虽然企业参与的社会责任意识有明显增强,通过捐赠、协作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但在校企合作形式的推广以及实际收到的效果来看,还不明显。浙江工业大学刘晓学者在首届“大国高职教育”博士论坛会议上对其面向300家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调查进行了对比分析,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还存在主体意识不强、参与动力不足、资源共享机制缺乏等问题,即企业受自身经营性实体的性质所限,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模式缺乏能动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家政策、规划的宣传还不到位,还未能让企业真正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企业对国家规划和方案的理解还停留在“完成任务”、“协助”、“资助”等层面,企业的社会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还不强;二是企业还未能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的利益前景,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评估不到位,不科学,还是从企业当前利益和短期利益考虑,从企业“现在要什么,需求什么”的层面出发,这一现实态度必然造成该模式存在过程中校企关系的“错位”,校企合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5]。
高职院校在是校企合作模式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是教学设施、教学场地、师资力量和学生的提供一方,因此,其教学内容的设置直接决定着校企合作的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笔者对所在区域的5所高职院校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学校教学实践的形式、学生满意度、学生对科技竞赛的关注度等情况进行了摸底。摸底采用问卷形式,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980份,调查内容及结果反馈如表一、二所示:
表1 5所高职院校教学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
表一的统计显示,当前高职院校教学形式还多是以课堂授课为主,工厂实习作为教学实践活动中的“标配”,课时数量不多,学生的满意度不高,这说明教学实践与学生的学习和就业需求之间存在差距。表二中的反馈结果表明,目前部分高职院校中教学载体的设计和深入开展情况并不乐观,但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校园文化与社团活动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都非常高,这反映了当前高职院校教学载体的设计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载体活动还应进一步常态化。因此,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院校应该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出与高等教育培养下的高级人才相适应的教学过程和教学载体,学校在与企业共同运转的同时,逐渐加强自身“自转”,用高质量“自转”与企业进行合作、对接,促成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巩固与创新。
从职业教育兴起开始,国家相继颁布和实施了若干个旨在保障职业教育发展,吸引企业介入职业教育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为职业教育在不同时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目前校企合作办学的实际效果、职业院校反馈情况及部分企业的表现来看,法律、制度及政策在规范、实施中还存在问题。笔者认真梳理了我国颁布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和文件,经过对比、提炼后,总结出如下问题:一是《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较宽泛,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6]。如虽然明确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功能定位上并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名不正”,难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树立校企合作的“主人翁”意识;再则,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财务制度、信贷责任、税收等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无法预测和评估投入回报,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前景不明朗。二是在政策和制度中对相关行业组织的责任、义务、服务内容等未明确,导致校企合作模式缺少第三方的及时协调、引导和服务。北京大学郭建如学者分析比较了北京、天津、宁温杭等地区的模式和做法,指出:“政府规制和协调的工具越多,校企结合的活力越强;行业协会在产业中发挥的作用越大,校企合作的效果也越强”。因此,增强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规范力,并以此来增强政府和行业组织的执行力度,将为校企合作模式下职业教育的“稳着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国家、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同推动、参与下,在重大的历史机遇下,加强顶层设计、丰富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将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及时跟进,必然能够创新发展,在新的经济发展常态下成为国家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和促进就业的“稳定器”[7]。
做好顶层设计是高等职业院校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创新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科学、丰富、全方位的设计下,校企合作模式才能步入正轨、持续发展[8]。笔者认为,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顶层设计中应由基本主体结构、人才培养结构和政策结构三部分构成,如图1所示:
1.主体结构:国家、企业、高职院校和行业组织共同构成校企合作模式的主体框架。其中国家居于“动力”方,其职能是推动与保障,即出台相关政策、创造发展条件、提供场地、教学硬件等资源供给等,并对相关政策予以解释、监督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即国家是校企合作模式的主推方;企业和高职院校是合作模式的“主体”,二者在师资、教学、专业、办学条件、人才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共同打造合作模式,形成固定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行业组织是“桥梁”,负责进行产业的规划和调研、在企业和高职院校之间进行协调和“牵线搭桥”、对二者的合作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等,是校企合作模式的组织者和重要“媒介”。
表2 5所高校教学载体设计情况及效果
图1 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结构框架
2.人才培养结构:人才培养结构的搭建是校企合作模式的重要实现手段。在校企合作中,人才培养结构应糅合学校和企业的双重资源优势,共同搭建出既具有学校模式,又具有企业文化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该体系中应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校园文化等为构成要素,再辅之以现代一流的管理模式,共同搭建出校企合作新的人才培养结构。
3.政策结构:法律、政策、激励机制。政策结构是顶层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是校企合作框架的重要支撑。政策的改革应包括国家层面、行业组织层面以及校企合作层面,即自上而下,权、责、利明确。应具体包括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业组织规则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等内容。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开展,国家对高级人才提出了新标准和新要求,具有创新能力和技术攻关能力的职业人才将大受欢迎。高职院校只有加强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细化和丰富高职教育教学载体,增加新载体,培养新人才,才能打造出符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人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教育教学载体设计如图2所示:
图2 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教学载体设置结构图
1.教育教学载体创新——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专业教育是高等院校开展教学活动的基础,是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的教育形式。创新创业教育是以培养具有创业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业意识为主要任务的教育形式。二者共同发展,齐头并进,将进一步巩固和丰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出更多有理论、能实践、懂创新的高质量人才。专业教育包括专业课程学习、专业实验、教学实践等内容,有利于夯实学生的理论学习基础;创新创业教育依托科技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研项目等教学实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首创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二者是构建当前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 “主动轮”,只有在“主动轮”的带动下,才能保障体系内部其他要素的配合运转。
2.文化载体创新——校企文化融合与传承。校园文化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共同成员在学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包括学校目标、价值观、校风等在内的精神总和[9]。校园文化对于提升师生的凝聚力和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校企合作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必须注重文化的融合与传承。合作模式下,一方面要保持和继续弘扬高职院校中的勤学、严谨、钻研等学校精神,同时也应融入企业的创新、协作、竞争、发展等企业文化,二者融合并在全校师生中进行宣扬和传承,从而形成健康、向上、竞争、创新的校园环境,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校企合作下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增添动力与活力。
3.师资结构创新——丰富和扩大师资队伍。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应进一步扩大和丰富。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打造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同时,应进一步在企业中引进技术骨干,充实学校教师队伍,弥补学校“教学型”教师和“科研型”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等现实问题,以师资结构的创新巩固校企合作模式的科学发展。
法律、制度与政策是校企合作模式下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保障。就当前校企合作实践中反映出的法律与政策执行不到位和激励政策难见实效等问题,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形成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重构与革新,形成一套科学、完整、规范力强、有行业影响力的完整法律与制度体系,具体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国家层面法律制度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国家层面法律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结合校企合作模式的运行需求完善和丰富税务、信贷、工商等法律规定,为校企合作下高等职业教育的市场准入提供法律指导与援助。二是结合法律规定,应明确实施细则,对于法律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补充,确定执行程序等,保障校企合作模式实践环节的可操作性。
2.校企双方责任与利益分配规则。校企合作模式下的职业教育应进一步明确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应对双方参与校企合作的形式、主体地位、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规则的细化,使企业和高职院校都能感受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意识,权利与义务相依,压力与动力并存。
3.激励政策。激励政策是制度建设中的动力因素。应从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的利益出发,制定出既符合企业利益诉求,又能解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自身发展困境的政策,促进二者积极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模式下稳固合作、共谋发展。
校企合作模式下高等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职业教育的特色之路,在政府推动,行业组织协调、企业与高职院校积极参与下,在法律、政策、制度的科学保障下,必将为国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就业民生和实现更大的人口红利做出重要贡献,亦必将为高等教育改革之路迈出最有成效、最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