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方式与企业研发投入
——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检验

2019-03-12 08:38韩仁月马海涛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优惠高新技术税率

韩仁月 马海涛

一、引言

创新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动力。无论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供给侧改革还是当下“发展壮大新动能”“加快制造业强国建设”,再到中美贸易摩擦下核心产品创新不足问题的逐渐暴露都聚焦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提速上。企业创新离不开研发,而研发投入很大程度决定了创新成果的实现。近年来,尽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规模也显著增长,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为13 733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3.1%,总量增速较快,但与韩国、日本等创新型国家还有很大距离,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与初期预想仍存在一定差距。原因是税收优惠方式本身激励效果较弱?还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弱化效果的因素?本文选用评估政策效果的双重差分模型来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应,分析影响税收优惠方式实施效果的因素,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提供指导。

国内外已有文献对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集中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综合激励效应,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显著的正向激励效应,但并未区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激励效果(Dagenais和Mohen,1997[1]; Bloom等,2002[2]; Guellec和Pottelsberghe,2003[3]; Guan和Yam,2015[4]; 戴晨和刘怡,2008[5];周克清和景姣,2012[6];刘放等,2016[7])。税收优惠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增加了企业现金流量,降低了企业研发风险,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但有些学者通过研究则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激励效果并不显著(夏杰长和尚铁力,2006[8];张济建和章祥,2010[9];李林木和郭存芝,2014[10])。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往往违背了政策设计初衷,只有对某些企业在某些条件下才能产生激励效果,即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适用性问题。如国家鼓励企业研发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减征、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不同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不同,如果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多种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产生的激励效应可能是正向叠加,也可能是相互抵减。因此,近年来,学者们逐渐区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如陈远燕(2015)[11]实证检验了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显著的激励效应;王春元(2017)[12]验证了对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果会大打折扣;吴祖光等(2017)[13]实证比较分析了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投资抵税和创新产品收入减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结果表明创新产品收入减计较前两者在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方面更加有效。相比而言,吴祖光等人的分析更加客观,企业一般同时享受多种优惠方式,单独分析某种优惠方式会造成估计结果的偏差,但他们使用实验室实验方法,某些优惠方式尚未实施,不能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方式有多种,优惠方式不同,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不同。若只关注税收优惠的综合效应,有效税收优惠方式的效果可能被抵消,会扭曲该项优惠方式的客观评价,故应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作用效应进行剥离;但若只关注单个税收优惠方式又会造成模型估计有偏,因此,本文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同时检验现行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横向比较不同优惠方式的作用效果,探究某些税收优惠方式实施不利的原因,优化税收优惠方式的组合,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实现政策初衷。

二、税收优惠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方式

早在1991年,国家就出台了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计税。1997年国家又出台了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注]199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对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直接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优惠政策逐渐增多,方式也多样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频繁出台,力度不断加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共减税2 40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税超过1 000亿元。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加。Choice数据显示,2018年A股2 782家上市公司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总计3 460.41亿元,其中,616家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超亿元;223家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了10%,有9家甚至超过了50%。可见,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将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分为两类: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

(一)直接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直接优惠即直接作用于等式两边的三个因素,分为税率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和应纳税额减免三种方式。现行税收政策中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仅有税率优惠和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注]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取消了应纳税额抵减优惠方式。。

1.税率优惠。

税率优惠是直接优惠的主要方式,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普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要力量,研发投入占比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2015年国家推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且针对创新的新生力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办软件企业和满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等,给予低税率或免税优惠。税率优惠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某市调研数据显示:41.9%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15%的税率优惠;55.%的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了15%的税率优惠,而其余未能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多数是因为当年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14]但这种认定类的税率优惠在现实中也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困扰,有的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既是软件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覆盖领域的叠加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浪费。

2.应纳税所得额减免。

现行税收优惠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的政策仅有一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时,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是从企业初创期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可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也是国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只是将税率优惠的事后利益让渡转移到对企业前期投资方向的鼓励,且这种以投资项目为优惠对象的优惠方式可以避免实践中对企业进行整体认定的复杂程序,降低征纳成本。

(二)间接优惠

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间接优惠即作用于收入和成本费用,通过减计收入或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应纳所得税。

间接优惠中的收入减计仅有技术转让所得。增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是目前研发投入企业普遍运用的两种增大成本费用的方式。这两种主要的间接优惠方式并不局限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而是侧重对企业普遍研发活动的一种支持,反映了国家逐渐放宽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条件限制,使税收优惠惠及从事创新研发的各个企业。此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作为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15],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或按照所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逐渐放宽,优惠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9月29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6]扩大了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企业与研发投入相关的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2015年11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17]进一步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除了规定哪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享受优惠政策,即从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反列举,一些新兴企业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降低了企业税负成本,增加了企业研发投入。国家税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深圳市共有2 500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170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2亿元。

2017年5月2日,为了进一步激励中小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18]此项政策仅限于科技型中小型企业。2018年9月20日,为了强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又将提高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的政策推广到所有从事研发投入的企业,但时间限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2018年此项优惠可减税650亿元。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19],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为了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设备投资。2012年5月3日,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通知允许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加快固定资产折旧。[20]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后来又扩大了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放宽了可享受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条件限制,先后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选择了6个行业和4个重点行业实施加速折旧,同时针对所有行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照单位价值不同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虽然近年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力度加大,但此项政策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与政策初衷差距较大。例如,某市调研数据显示:2015年该市满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企业中,仅有4%的企业享受了该项政策带来的优惠[21],政策的适用性(企业所属行业限制、企业自身条件限制等)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主要原因。

三、不同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效应的实证检验

上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各种税收优惠方式及其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有些政策激励效应较显著,有些则与预期差距较大。我们将通过实证模型做进一步验证,比较各种税收优惠方式激励效应的强弱,关注多种优惠方式同时实施的加强效应或抵减效应。

(一)变量及度量

虽然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优惠方式有多种,但应用较为普遍的是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因此,本文选取国泰安数据库中符合条件[注]不含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四个行业的企业。的74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以2010—2015年为研究期间,来验证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因在这个时间区域内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变化较大,本文将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因素分为税收政策(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财务(期初现金持有量、企业财务杠杆和经营现金净流量)、企业价值(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和企业发展(企业年龄)四大因素。

1.研发投入。

本文用企业技术创新资产的投入来表示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创新资产的投入包括无形资产净值、开发支出和研发费用,同时为了消除企业规模对研发投入的影响,这里我们将研发投入表示为:

2.税率优惠。

由于本文选择的样本是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正常25%的税率相比,税率优惠给企业节约的资金可表示为:

用相对值表示同样是为了消除企业规模对研发投入的影响。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加速折旧政策开始在生物药品,专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施。对于这六个行业,2014年年初实施的加速折旧政策相当于一个“实验”,而对于非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加速折旧是外生事件。因此,分析此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效果,不仅要将实验组2014年之前和2014年之后享有的加速折旧政策效果进行对比,而且还要比对实验组和对照组(非六个行业)企业的政策效果,故设定如下变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虽然国家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但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扩大加计扣除范围的调整力度较大。2015年关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仅是在2013年政策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完善。可见,2013年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的关键一年,因此,本文以2013年为政策变化分界点,通过设定虚拟变量来验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变量设定为:

5.期初现金持有量。

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企业期初现金持有量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财务因素。本文将企业期初现金持有量表示为:

6.企业财务杠杆。

由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风险性,如果企业的资金来源中负债比例过高,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而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可见,企业的财务杠杆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企业的财务杠杆表示为:

7.经营现金净流量。

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本文将经营现金净流量表示为:

8.总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收益率即用每单位资产创造的净利润来衡量,有效地反映企业价值的大小。研发投入是企业创造价值的选择,一般认为,企业价值越大,研发投入越多。总资产收益率可表示为:

9.托宾Q。

这是衡量企业价值的又一重要指标。本文选取企业市场业绩托宾Q作为体现企业价值的变量,该指标不受操控且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长期绩效。变量表示为:

10.企业年龄。

企业年龄是衡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用当前年份与企业上市年份的差计算企业上市年龄,即表示企业年龄。企业上市时间长短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由于研发投入短期内效果不明显,故选取上市时间在3以上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年龄表示为:

age=当年年份-企业上市年份

上述变量符号、定义及预期方向如表1所示。

表1变量符号、定义及预期方向

续前表

变量符号变量定义预期方向after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虚拟变量+cash期初现金持有量+lev企业财务杠杆-operation经营现金净流量+roa总资产收益率+tobinQ托宾Q+age企业年龄+

(二)模型设定

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2010—2015年74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模型设定如下:

R&Di,t=α0+α1×dutyfri,t+α2×posti,t+α3

×treati,t+α4×posti,t×treati,t+α5

×afteri,t+α6×cashi,t+α7×levi,t

+α8×roai,t+α9×operationi,t+α10

×tobinQ+i,t+α11×agei,t+ut+uk+εi,t

其中,i=1,2,3,4,,74,即符合条件的74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t=1,2,3,4,5,6,即2010—2015年的6年;ut为时间效应,反映时间上的差异;uk为行业效应,反映行业间的差异,本文将这74个样本按照行业分类分为6个行业,k=1,2,3,4,5,6[注]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εi,t为误差项。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表2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估计和稳健性检验

由表2可见,tobinQ和age相对其他变量而言数值较大,因此,在回归时,我们对tobinQ和age两个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本文将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财务和企业价值控制变量分别放入模型中,得到模型1和模型2;将所有变量放入模型中得到模型3,采用固定效应估计上述三个模型,控制时间效应和行业效应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注]因衡量企业发展的企业年龄变量在模型回归时自动去掉了,因此无法在表3的结果中显示。。三个模型中税收政策变量(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回归系数的符号相同,显著性基本一致,这表明税收政策变量回归系数符号具有较强一致性,不受控制变量增减变化的影响,因此,模型是稳健的。模型3的拟合优度(R2)最高,本文将模型3的回归结果作为最终结果进行分析。

表3回归结果

续前表

变量模型1模型2模型3roa—-0.115*(-1.87)-0.146**(-2.33)tobinQ—-0.011*(-1.80)-0.011*(-1.75)_cons1.133***(10.37)0.079***(7.82)0.094*** (6.33)时间效应YesYesYes行业效应YesYesYesR20.21820.2210.2413样本数438438438

(四)回归结果分析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见,三个模型中的税率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都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税率显著地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虚拟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2013年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显著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变量与受影响行业变量的乘积却不显著,说明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调整没有显著促进受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其他变量中的企业期初现金持有量(cash)和企业财务杠杆(lev)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而经营现金净流量(operation)与企业研发投入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表明衡量高新技术企业财力的流量指标比存量指标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更为显著。衡量企业价值的两个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和托宾Q(tobinQ)都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显著影响,但这两个指标的影响却与预期符号相反,这说明价值大的企业随着发展平稳,企业研发投入也趋于稳定,一定时期内研发投入与企业年初总资产的比值会小幅下降,因此,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以保证企业对研发投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结果表明:一是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不同。激励效应由强到弱依次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实证结果显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在于两点: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作用机理是递延纳税,与直线折旧相比,两种方法下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总额是一样的,只是加速折旧的折旧费前期提得多,后期提得少,直线折旧反之,这样使一些企业对此种优惠方式的运用少于预期;另一方面,由于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同时实施,它们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可能相互抵减,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那么企业在享受低税率的同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作用效果会大打折扣。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直接税收优惠力度。直接税收优惠中的税率优惠显著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但目前我国支持企业研发的直接优惠方式较少,仅税率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直接抵减税额的政策尚且空白。因此,建议加大直接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率优惠和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对购买研发设备实施直接抵减税额政策。

第二,使促进研发的税收优惠成为行业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实证结果表明,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并未显著增加受影响行业的研发投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较其他税收优惠方式的适用性更严格,因其与直线折旧法相比,差异只是折旧额扣除早晚的时间问题,是递延纳税而非免税。因此,除了国家规定的6大行业(2014年)和新增的4大行业(2015年)外,如果所属行业内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者正在享受免税政策,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反而不如直线折旧,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因此,为了提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效果,应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成为行业的“普惠性”优惠政策,不要仅限于规定的行业,这样,所有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政策,提高政策的使用率。另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显著,虽然2018年国家将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推广到其他企业,但存在3年期限限制,本文建议取消这一政策的时间限制以保证税收优惠激励效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注重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合理搭配。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由于不同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机理不同,几种优惠方式同时实施,其产生的激励效应可能相互抵减。如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可能会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激励效果,这样会低估这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实际效果,影响决策者行为。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方式组合,使其运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发挥最大激励效应。

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实证检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确实产生了显著的激励效应,但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存在影响其效应发挥的限制条件,只是有些政策的限制条件较多,有些较少。政策的制定者和使用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限制条件并加以放宽或有效使用,才能使每项税收政策发挥最大效应,避免政策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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