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妮
脱贫攻坚是我省“十三五”时期的头等大事,易地扶贫搬迁是重中之重。到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通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笔者供职于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作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平台公司,职能定位为公益类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扶贫重大民生工程和涉农重点项目建设投融资业务,对批准注入的国有资产和承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开展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等业务,承担出资人决定的其他投融资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扶贫公司因业务与全省121个县级扶贫平台公司产生了股权和债权关系。省扶贫公司控股61个、参股60个;在121个县级平台公司中,新设的有42个,通过原地方平台公司承接易地扶贫搬迁业务的有79个。
省扶贫公司目前投入各县平台公司的资金,各县平台公司并未完全发挥当地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社会事业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和经营实体的职能作用。目前主要表现为:一是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对各县公司存在资本金核销的政策隐患。二是各县公司董监高成员中高管及重要成员均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人员兼职,对县公司高管稳定及自主经营决策带来隐患。三是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专业能力薄弱,对县公司长远规范发展带来隐患。四是办公经费无来源,属县财政拨款。五是面临沉重的赋税压力。
面对全省121个县级平台公司各自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和起股权结构,如何统一财务管理模式,如何开展股权管理,使得省、县两级扶贫公司能联合发力,助力于我省的脱贫攻坚,笔者及其团队开展了如下工作。
依据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在省级设立省级扶贫平台公司,承接国家和省级扶贫资金。各县设立县级扶贫平台公司,承接省级平台转拨的资金,用于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设。省、县两级扶贫公司是在国家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框架下,设置的按公司法运行的法人主体公司,即在政策性框架下设置的经营主体。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税收政策没有纳入各级扶贫平台公司的业务特殊性需求,2016年开始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时没有配套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按照既定的税收政策,省、县两级扶贫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交纳业务涉及的所有税项,如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切实降低省、县两级扶贫公司税务负担,把有限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扶贫项目,笔者及其团队努力创新,争取了相关政策支持,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1)“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请示,获得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扶贫公司学习践行贵州省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批复》。将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的费用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公司,能避免购买服务费用以营业收入全额缴纳6%的增值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初步测算该政策的运用可节税15亿元。
(2)“税费优惠”的请示,获得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意见的函》。明确指出政府与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取得政府购买搬迁、安置公共服务且直接支付给农户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初步测算该指导意见的运用可合理节税7亿元。
由于我省没有规范各县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和核算模式,由各县自行确认管理模式,导致管理方式不统一,对相关统计数据收集、财务管理等造成了不利影响。为逐步解决该问题,笔者及其团队有效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自2016年起,在迅速熟悉易地扶贫政策、资金类型以及各县情况后,笔者及其团队一方面敏锐地察觉到与121个县形成的股权关系,是省扶贫公司异于省属其他企业的绝对优势,管理好这121个县公司,使之成为公司在全省各县的有力支脚,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布局也许能带来新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也意识到我省易地政策制订和项目建设是政府管理的主要事项,而易地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以及使用后形成的核算结果等,这类具体业务管理主体是缺失的。因此,公司把对各县公司的股权、债权、资金、财务管理等作为履行职能、做好助手,精准服务的主要职责。
在公司管理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逐步总结出从行政政策和商业化发展两方面促进县公司做强做大的思路,并践行了以下措施。从易地扶贫出发争取政策支持,如政府购买易地服务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核算、税务筹划、调整易地资本金用途等。这些政策的综合运用,一是在解除云投扶贫和各县公司因我省原政策实施后带来的资本金核销隐患的同时,还扩宽了资本金来源渠道,为稳定发展确定了政策基础。
按照我省扶贫工作“四到县”机制要求,省扶贫公司拨付的各类资金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公司暂未对所拨付资金在各县级平台公司形成的资产进行并表处理。同时,公司与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将县级平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委托由地方政府代为管理,相关事项由公司做备案处理。
省扶贫公司仍保留对县级平台公司法定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予以确定。为发挥省扶贫公司对县级平台公司的管理职能,完善省、县两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在扶贫工作“四到县”机制的基础上,公司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各县(市、区)扶贫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执行。
基于扶贫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的要求,公司在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牵头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国开行云南省分行下发相关通知文件,要求县公司开立资金专户,实施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基于公司至各县调研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无统计主体及公司注入各县资本金面临着核销隐患问题,公司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商议,提出“县公司作为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汇集主体”,以及“由县公司进行资金末端管理和末端核算”等措施。公司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同意由公司基于股东管理要求,对各县公司下发资金管理和核算的规范性通知,明确了“县公司成为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汇集主体”“县公司进行资金末端管理和末端核算”,使得各县平台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和核算模式统一。
在笔者及其团队3年多对50多个县级公司的调研以及已开展的上述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跟踪落实各县对省级和省扶贫公司下发政策、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积极给予各县公司业务培训和指导,初步形成了全省两级扶贫平台公司的基础管理模式,集成了一定的协调效应,为2019-2020年的扶贫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以后工作中,笔者及其团队还将进一步就各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房产如何过户给贫困户等业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就面临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从省、县两级平台公司运营和财务管理方面更好地助力于我省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