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玉荣 张兆利
人们在遇到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时,会努力运用各种方式、手段去保全和恢复,这些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如果采取危害公共安全或其它过激手段来维权,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案例】两年前,王某与村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自愿将其四亩承包地调换为其他地块,其中位于村西的二亩地由杨某种植。因为与杨某素有恩怨,王某今年春节后突然提出其与村委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村西的二亩地还应该由自己来耕种,随后开来旋耕机将杨某种植的大葱毁损,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杨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但王某却坚持认为其自助维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给予维持。
【点评】这是一起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正确区分“自助行为”与违法行为是本案的关键。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或无法请求公权力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的扣押、拘束或其他适当措施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性质相同,其要求包括:目的合法,即保护合法利益;时间紧急,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不实施自助行为将难以弥补损失;措施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王某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在措施上,使用机械毁损他人财物,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案例】张某驾驶其所在物流公司的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事故翻下山坡,造成牛某的6棵果树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牛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物流公司打算将受损车辆拖走,对此牛某予以阻拦,并提出“必须赔偿10000元才能放车”的要求。双方争议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出警协调仍未能解决。事故发生后第33天,物流公司通过交警部门赔偿牛某果树损失6000元,并将其货车拖走。随后,物流公司将牛某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偿该货车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牛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7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肇事车辆的方式迫使对方赔偿经济损失。首先,牛某的扣车行为无合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其次,牛某的自助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做出责任认定。至此,被告的果树损失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而无权擅自扣押原告的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牛某获得的果树赔偿款远低于其赔偿物流公司的停运损失,看似有失公允,但究其原因是牛某所采取自助维权行为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具有可比性,不应以各自的赔偿数额作为判断是否公平的标准。
【案例】石某家的承包地分布在村庄周围,由于距离农户太近,一些散养的畜禽经常跑到庄稼地里啃食青苗,为此他采取了扎篱笆围堵等方法,但效果都不明显。今年春天,眼看着生长旺盛的麦田又被“祸害”了一大截,无奈之下,石某将颗粒饲料拌上农药撒放到田里,并在地头上张贴出“地里已撒施农药,药死牲畜概不负责”的告示。没过几天,陈某家的两只母羊、4只羊羔和15只鸡先后在石某的承包地里啃食麦苗被毒死,损失6000多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石某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其余损失陈某自行承担。
【点评】喷施农药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农药本身又含有危害成分,对人类和其他动物构成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就要受到刑事制裁。比如刑法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石某的行为虽是为了保护庄稼不受牲畜啃食,但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牲畜的死亡,还故意将掺有农药的饲料撒放到麦地里,主观上具有毒害他人畜禽的故意,因此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没有管理好自家的畜禽,造成鸡、羊进入他人的承包地后误食了有毒药饵,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