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晋国是中国先秦时期主要的诸侯国,由于其独特历史环境,为法治思想在晋国萌芽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成为影响中国封建社会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演变的源头之一。晋国铸刑鼎事件的出现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的变革事件,它和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一起被认为是中国打破贵族司法专横擅断,公布成文法的开端。从此,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不再藏之秘府。晋刑鼎的出现对晋国的发展以及后世都有深刻的影响,对今天的依法治国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晋刑鼎 法制 法治 革新
作者简介:张芳霞,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03
晋国是中国先秦时期主要的诸侯国之一,受其特殊历史环境的影响,当时晋国出现了铸刑鼎事件,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的变革事件,它和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一起被认为是中国打破贵族司法专横擅断,公布成文法的开端。从此,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中国的法律不再藏之秘府。大家可以看到,晋国的铸刑鼎其实就是把范宣子曾经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为什么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铸刑鼎为何会出现在晋国?这和晋国的社会有什么样的关联?它的出现对晋国的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它对后世乃至今天的影响都表现在哪些方面,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本文拟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晋刑鼎出现的原因
晋国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较早公布了成文法,这是其特殊的历史所造成的。晋国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文化。
(一)传统的礼治基础崩溃瓦解
周朝立国的初期,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是周礼。与这套礼制相适应的、用来调整政治、经济、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被称之为“礼治”。西周礼治存在的基础是宗法制和分封制,宗法制是指“以血緣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和宗法制紧密结合的是分封制,是指“严格按照宗法等级原则,通常有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地以及生活其上的民人分封给诸侯,各地诸侯、卿、大夫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行政机关” 。宗法制和分封制互为表里,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庞大的统治系统,成为我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础和可靠的组织保障。
到了公元前770年,社会出现了大变革,中国历史开始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史称春秋时期。随着周朝东迁以后,周王室的不断衰落,出现了政治失纲,社会失序的局面。激烈的社会变革影响到思想和政治领域,诸侯国纷纷摆脱周王室的控制,传统“礼治”的统治走到了崩溃边缘,奴隶制逐渐陷于没落。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实力发展壮大,封建的因素开始空前活跃起来,这些思潮如粒粒种子,隐没散播在社会的角角落落,伺机待发。
1.宗法色彩淡泊
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历史文化的基础,是其他文化因素赖以产生、发展和活动的源头。晋国作为西周初期叔虞的封地,在建立之初,是一个恪守宗法的诸侯国。春秋时期,随着新兴阶级力量的壮大,晋国内部的发生了激烈派系争斗,争斗的结果是,与公族血缘较为疏远的异性卿大夫在政治社会中的影响逐步扩大,而那些恪守宗法的、与公族血缘比较近的旧家族逐渐在政治社会舞台上消失了,最终被这些抛弃宗法的新家族取而代之。这些新势力注重政治利益,抛弃“礼治”思想,漠视血缘宗法观念。统治者只有进行法制改革,调整统治方式,才能在历史的变革中站稳。
2.分封制被取代
春秋中后期时,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分封制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当时晋国礼法秩序濒临全面崩解。据《左传》记载:公元前493年,赵鞅开始“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据现有资料反映,晋国自曲沃代翼后,历史资料中再也没有出现过晋国分封官爵和采邑给诸公子的记载。由此可见,晋国的分封制比其他任何诸侯国瓦解地都早、而且瓦解地更全面和更彻底,取而代之的是郡县制。
在法制史上,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制法制从衰落走向灭亡的时期,是一个由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的时代,晋国也不例外,在奴隶制法制衰落的同时,封建制的法律关系的因素不断增长壮大。由于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原来的宗法等级制度已无力统治新兴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调控方式来代替或者补充,所以维持新的社会秩序的有关成文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晋国的法治思潮由此产生。
(二)尚法文化超前发展
随着诸子百家争鸣的兴起,晋国的新思想的发展也十分活跃,其中,尚法文化的出现就是其特色之一。
宗法制度的较早解体,使晋国出现了“礼乐崩坏”的现象,“礼治”成为一个不可复归的梦想。约束社会成员,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则需要用另外一种行为规范。晋国,开始制定法律,试图通过法律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于是在晋国的法律文化历史中,一种全新的社会控制模式——法治占据了特殊地位。
晋国的尚法传统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不断的制定、修改法律,从春秋(公元前770年)开始,截止晋刑鼎(公元前513年)的出现的二百年期间,晋国的法律在公室宗族和卿族士大夫的不断斗争中走向成熟,史料记载上至少有六部有据可查的法典在这个时期行之于世。晋刑鼎的铸造出世就是晋国法制不断发展的结果,是晋国法律从秘密走向了公开的标志,也标志着晋国封建制法律的初步成熟。
(三)晋国的独特历史文化的影响
到春秋中晚期,随着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出现了各方力量的角逐现象,法律便成了掌权者追求权力和财富以及打击异己的工具,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法制思潮首先在晋国出现。
1. “政令在家”的局面
晋国公室内部的斗争使公族削弱,为异姓卿族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便利条件 ,形成晋国独特的君宗合一的统治格局,这种格局主要依靠异姓卿族为支撑,君臣之间关系的维持不以宗法为纽带,而是君统所表现出来的君臣之间权力关系,掌权的异姓贵族们的宗法观念十分淡薄,更看重的是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出现了“政令在家”的局面。
代表新兴阶级的赵鞅、荀寅等所铸刑鼎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用新的法律形式维护新产生的阶级等级制度,这是“政令在家”十分明确的目的。由于自西周以来倡导的宗法分封制、世卿世禄制以及奴隶主贵族等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了,因而被取消,代之出现的是新兴阶级的新等级制度,即晋国出现在铁鼎上的成文法。鼎本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晋刑鼎的出现就是晋国的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必然选择,是他们想摆脱奴隶等级制度的束缚,通过法律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的表现。
2.军法常态化
春秋后期,晋国的法律形式以军法取代了礼。从晋文公称霸开始,晋国对外战争不断,频繁的战争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各种政策法令来保障战争的胜利,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管理军队的措施,即军法。在军队中,军事首领掌握法律的最高制定权。为了保障战争的胜利,制定出来的军法具有的明确性特点,任何人不能随意的扩大或者缩小军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军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有军人都必须服从军法。战争结束后,这些军事首领成为晋国的当权者,自然而然地掌握了立法之权,并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修改法律,使法律为立法者服务。
总之,在这样一种动荡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长期以来维持统治的“礼治”, 自不仅受到了来到思想基础方面的激烈挑战,而且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进行。面对新的社会形势,诸侯国中的晋国统治阶级首先觉察到传统“礼治”的弊端,开始对本国现行的政治社会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变革,主张对传统“礼治”进行改革或废弃,采用新的法律治国,就这样,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控制模式 ——“法治”伴随着晋国的铸刑鼎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二、晋刑鼎的出现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晋刑鼎的出现过程
据史书《左转》记载:公元前513年冬,晋国执政“赵鞍、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意思就是说,在公元前513年,在晋国执政的赵鞅、荀寅等人在率领军队驻扎在汝水边上筑城的时候,向晋国老百姓征收一鼓铁,约480斤,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據孔颖达疏曰:“今荀寅谓此等宣子之书可以长为国法,故铸鼎而铭之以示百姓。” 这就是晋国著名的铸刑鼎事件。
(二)晋刑鼎的主要内容
对于春秋时期的晋国而言,晋刑鼎的蓝本——范宣子刑书是当时晋国的第一部刑事法规。但是关于晋刑鼎的具体内容后世已经失传,目前仅存的资料是《左传》记载以及后期各种注疏文字。由此推断,鼎上刻录的刑书内容应当是对当时晋国一些紧迫社会问题的刑事规范,目的是为了“救世”或恢复晋国当时最基本秩序所需要的。从当时的晋国形势和历史资料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概括为 “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通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等九项内容。
1. 制事典,正法罪
制事典就是指改革施政方针。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引孔疏云:“正法罪者,准所犯轻重,豫之为法,使在后依用之也。” 就是说预先制定刑法,犯罪后,治罪以法,罪名不当、法律条文不明者修订之。这明显是对旧贵族断案时“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的否定,其实质则是对旧贵族特权的否定。
2. 辟狱刑,董通逃
“辟狱刑” ,就是设置一定的司法官吏,以修订完善的刑事法律审理监狱中的专决囚犯,根据新法审理过去的积压没有决断的案件,以法科刑。“董逋逃”,就是通缉追捕逃犯的法律。这里的 “董逋逃”有着广泛的适用性,逃跑的既可以是罪犯,也可以是奴隶或者牛马牲畜。当逃跑的是罪犯时,这条法就是惩治因犯罪而逃亡者的刑事法规了。
3. 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由质要”就是断狱争讼都有法定的法律文书,根据契书来裁判民事方面的纠纷;“治旧污”就是治理污秽,使政治清明;“本秩礼”是指贵贱不失其本质 ;“续常职”是指官位有废缺德时候,可以让贤能者认其职;“出滞淹”是指发现和提拔贤能人才 。
可见,这几条规定和以前法律相比较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晋刑鼎的内容兼有罪名和刑名两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晋刑鼎的内容罪名和刑名和以往不同。从目前资料显示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中得知,晋国当时罚罪的名目有:不祀、灭族、连坐、陈尸、杀、监禁、流放、宫刑、械桔 等等。
三、晋刑鼎出现的意义
总体来看,晋刑鼎是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利,打击异己,为了适应六卿联合专政的形势而制定的。但是它确立以卿族利益为主体的政治体制,开启了异姓大夫专政之发端。在法律内容上晋刑鼎也更进了一步,不仅延续和发展了晋国的尚贤尚能的传统,还突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限制,确立了“准所犯轻重,豫之为法,使在后依用之”的法律准则,由“以刑统罪”的时代开始向“以罪统刑”的时代迈进,这是晋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法制变动,为晋国在春秋后期的强国地位提供了坚实保障,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铸刑鼎”的出现涉及到社会的根本问题,晋刑鼎的曲折历程和经验教训是和当时社会历史环境分不开的。现在依法治国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研究晋刑鼎可以对现实有所借鉴,因为讨论昔日的天下的得失,目的是为未来的世界寻找更好的出路。因此,研究和借鉴晋刑鼎,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它宣告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
让法典公布于众,让百姓明晓禁令,这是法制的本意所求 。在此之前的司法体制是秘而不宣的,事先百姓并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案件发生后,犯罪应该受何种制裁也是不知道的,完全取决于司法官的“因时制宜”。这种机动灵活、随时可以上下其手的司法模式是一种秘密刑罚,使百姓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恐怖状态,非常有利于奴隶主贵族的独断专行,有利于保护宗法贵族统治秩序及其利益。而晋国的铸法典条文于铜鼎的行为恰恰在于让百姓处于“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的状态,百姓就会根据预先确定的刑罚来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以及处罚是否正确,有利于百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百姓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刑罚而抗争。打破了西周以来的“临事制刑”这种状态,限制司法者随意处罚百姓的特权。晋刑鼎是一种罪刑相对应的、以罪统刑的刑法典,使定罪量刑有了一个统一的刑罚标准,明显区别于《九刑》等“以刑统罪”、“刑名之制”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贵族犯法和百姓一样,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受到处罚,限制了贵族特权,晋刑鼎的公布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宣告这种秘而不宣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原则的结束,法律的神秘主义色彩在人们心中消失。
(二)否定了奴隶制的宗法礼治秩序
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晋刑鼎出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否定了宗法礼治秩序,弱化了礼的规范调整作用,这是不能忽视的。新兴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晋刑鼎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旧贵族特权、取消宗法等级制度的法律条文,否定了“刑不上大夫”原则,开始了以法制代替礼制的新体系,为战国时代的“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也为后期法治主义精神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给法家的诞生提供了充足的借鉴之资,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的内容,商鞅的改法为律等都有照搬晋国法律的条文的痕迹,对以后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否定一成不变的宗法礼治的精神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满足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晋刑鼎的内容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要求和根本利益的代表,从晋文公分封功臣以来,当时晋国政权基本上掌握在若干异姓大家族手中。到春秋末期,这些掌握政权的大家族势力逐渐壮大,成为了新的政治取向的代表,所以才会推行“铸刑鼎”之类的适应自己取得政权需要的政治改革,使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比较彻底实现。因此,晉刑鼎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时代潮流的伟大抉择,是“缘法而治时代的开始”。
晋刑鼎的出现表明,国家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选择使用新“齐一”的刑罚模式来代替传统的“别异”的礼治模式 。铸刑书于鼎表明,这种以“救世”需要为借口而呈现的 “新政”,恰恰满足了当时社会蜕变时期新兴阶级的统治秩序需要,是时代变化的必然,是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今天,我国强调创新,产业转型等新的改革要求,相应的法律也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改革成果保驾护航。
(四)晋刑鼎善于吸收社会改革成果
晋国在春秋后期能够维持国家的繁荣稳定,这与晋国法律中尚贤尚能,上下和谐局面的结果是分不开的,晋刑鼎的内容能够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善于吸收国家的社会改革成果并把它上升为法律加以实施,这一点即使在现在也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晋刑鼎给晋国带来了利益和繁荣的事实证明,一个社会要想保持长久而旺盛的生力,必须顺应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的改革,而在不断变革中,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法律如果与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改革同时进行改革,双管齐下,相辅而行时,国家的改革就会取得全面成功。任何成功的社会改革,从逻辑上讲都是要从经济改革开始,以政治改革作阶段性的结束,但从实际步骤上讲,则要。相反,如果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已经开始改革,而法律在改革方面裹足不前,不能为其他改革保驾护航的话,这种“跛脚”的改革成效必然是短时的和有限的,有时还会引起负面效应,因为当生产力的发展对旧的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时,法律必须善于吸收社会改革成果,并用法律形式稳固下来,保证改革成果持续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历史对当代中国进行的各项改革提供的一种借鉴。
综上所述,由于特殊历史环境,晋国的异姓世卿势力掌控了晋国的政治权利,为了削弱旧的公族势力,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掌权的士大夫不断制定法律,这些立法促使法制思想萌芽和发展,进而导致铸刑鼎事件出现,成文法的形成。晋刑鼎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打破了西周形成的传统旧法体系,维护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维护政权的需要,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立法行为,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注释:
[见学术网文][历史]:《西周所有制与分封》,方大胖子-2009-08-15-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4cc99a130100g991.html。又见中央电大2010中国法制史资料-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7a2427f54693daef5ef73d90.html。
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第66页;中央电大2010中国法制史资料-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7a2427f54 693daef5ef73 d90.html.
左丘明.左传·哀公二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郝铁川.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折——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辨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9).
杨师群.春秋时期法制进程考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9).
孟庆璟.论晋国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又见互联网文档资源http://wenku.baidu.com/view/3ec142d850e2524de5187ee4.html.
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贾海鹏.饬法省刑: 《晏子春秋》法治思想探析.殷都学刊.2017(11).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清]严杰校.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六〇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0页;王美凤.论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唐都学刊.2006(3).
武树巨,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5-297页;郝铁川.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折——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辨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9).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二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8页;郝铁川.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折——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辨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9).
左传·昭公六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
王美凤.论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唐都学刊.2006(3).
左传·昭公六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贾海鹏.饬法省刑: 《晏子春秋》法治思想探析.殷都学刊.2017(11).
左传·昭公六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参考文献:
[1]李孟存、常金仓.范宣子刑书探微.山西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1983(1).
[2]郭丽萍.论春秋时期晋国政治文化的超前现象.山西大学学报.1998(2).
[3]高专诚.三晋变法运动的当代思考.晋阳学刊.1999(3).
[4]宁全红.春秋时期法的产生初探.广东社会科学.2007(1).
[5]孟庆璟.论晋国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12).
[6]张维新.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3).
[7]常宏.晋国法制试探.山西师范大学.2009年.
[8][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9]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