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社会契约

2019-03-08 03:06韩楚洋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

摘 要 社会契约理论逐渐发展成熟形成体系。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在宪政体系的设计和完善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国家权力等问题作为现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然后比较洛克的思想,以深入理解社会契约论。

关键词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威权主义 霍布斯 洛克

作者简介:韩楚洋,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01

16、17世纪是英国危机与发展并存的时代。当时的英国专制主权日渐衰微,民主力量兴起,二者并存、互相斗争,最终民主力量战胜专制主权获得胜利。民主力量最终会获胜。那时,英国的社会关系非常紧张。在当时人们留下的各种文件中,秩序和稳定似乎是最重要的主题。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思想学说不断涌现。霍布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建立集权的国家来维护稳定和秩序避免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一、霍布斯的国家起源

此前传统学者主张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并赋予统治者神圣的光环 ,而霍布斯没有。 他的国家学说从对人性的探讨出发。在《论公民》的献辞中指出 “我对人性的绝对肯定提出了两个假设。一个是人类贪婪的假设,这使得每个人都试图将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另一种是自然原因的假设,这使得每个人都避免暴力死亡成为自然界的自然邪恶。”在《利维坦》中,对他确信的人性假设进行描述。霍布斯认为“不存在至高的善,却存在着绝对的恶”并描述了没有最高权威的社会将会是什么样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会为竞争,怀疑和光荣的房屋类型而战斗 ,这是出于人的本性,出于“原始状态”,即是“每個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也就是说, 战争状态,由于人类之间是平起平坐的,如果多个人想要获得同一个东西,并且想独自占有而非共享时,人们之间会处于对立的战争状态。同时“因为人们对彼此持怀疑态度,最合理的保护自己的方法是先行排除他人可能的威胁状态,即使使用武力或者欺骗他人来使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控制者地位,这种行为直到他认为不会受到任何其他力量的妨碍和威胁才会停止,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时时刻刻处于害怕因为暴力而死亡的恐惧心理和可能的危险状态当中,因此,人们也必然处于孤独、贫穷和残忍之中。

由于人们害怕在自然状态中普遍战争的状况下的死亡,人们有了理性,他们依靠这种理性发现了自然律,自然法禁止人们做损害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事情。人们虽然处在自然状态却仍然遵循了自然律。

霍布斯指出,可以通过建立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和相互侵权的公共权力能够抵御人性的本质弱点带来的混乱和斗争 。这种公共权力的建立有两种方式: 首先,它是通过自然的力量获得的,即强制性的服从或战争;其次,人们为了达成共同的目的签订一个协议,并为了是协议生效放弃自己对这些权利的管理,将权利交给群体,并最终形成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形成的途径被他定义为社会契约。但是,合同的设立必须有强制性的力量作为保证,否则就无法顺利执行,国家是有权控制它的对象。 霍布斯同时指出: 只要他有和平的希望,每个人都应该为和平而努力。 这是一个理性的戒条或一般规则,是对真理的发现和确认。想要建立这样保护个体不受他人侵犯和侵犯他人的公共权力只有一种方式: 将个体的所有权利和权力转交出去,转交给独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而这个独立的个体在收集了所有意见之后,将以多数意见出发,变成所有人的共同意志。这种基于共同和平的放弃和相互转移以及实现生命自我保护的愿望就是所谓的契约。由此可见,国家是享有自然权力的平等个人建立的,由自然人授权建立,属于人类理性和社会契约的产物。 这是这个国家的诞生。 在授权和签订合同后,人们将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或主权国家。这就是霍布斯设想的国家建立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自然人和自然人权利的在国家建立中的重要作用,他同时认为主权者必须按照人们的授权行事, 由于语言限制较弱,合同需要保证强制。

二、霍布斯与专制主义者

霍布斯是不是专制主义者?要描述专制主义,有三个要件是不可或缺的,其一,权利甚至是所有的权利集中于一个小群体甚至是一个人,这种权利的高度集中性是专制主义最重要的特征。由于权利在集中一个小群体甚至是一个人手中,这时权利的行使就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阻碍和掣肘,没有其他群体或者个人分享它的权力,没有任何其他群体或者个人能够抵挡这种权利的下达和运行;其二,由于只有整个群体中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能够行使所有的权利,群体中的其他人就不享有丝毫政治权利,无论是否有关于他们行使权利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是一纸空文,没有丝毫效力和保障;其三,权利的形式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从专制主义的三个特征而言很容易认为霍布斯是专制主义者,但笔者认为霍布斯并不是专制主义者。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使得利维坦被视为一个专制国家。霍布斯认为,虽然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但其权力不是无限的、仍然受到限制。国家有权利并且必须维持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和限度。霍布斯认为,主权国家可以在不失去保卫人民权力的情况下进行转移。并且,利维坦拥有的权利使民众授予的,并受到强制力的限制。与此同时,利维坦只从所谓自然法则的角度对公众的道德水平和标准提出要求,想公众能够将维护社会和平作为公众行为的牢不可破的底线和共同的基本准则。 因此,虽然利维坦是集中的,但它认为国家并不享有所有的关于公共管理和与个人公民或团体有关的权利。 利维坦中指出权利是相对集中的,只有在他能够集中和存在的范围内他才是至高无上、不受侵犯的。霍布斯在他的绝对主权理论提出,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对民众统治的重要工具,这个工具将属于国家的权利全部拢在手中,这就是国家的内核所在,霍布斯深刻揭示了国家的这一基本属性,他认为国家虽然是以保护属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这不能改变他是统治阶级行使权利的武力保障的本质属性。

从利维坦的治理方式来看,也很难将其称为专制国家。国家权力是实施公平行為的一般规则。霍布斯提出对于法律的观点:法律必须公开、普遍、明确、明智、切实可取;在法律面前没有人享有特权和可以被豁免;罪名和所判刑罚由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罚一个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审判不能够被法律承认;法律对于该法律规定之前所犯下的罪行没有管制的权利;法律也代表了国家对于正义的评价标准等等。

并且霍布斯曾在书中写明: 民族主义与威权主义并不等同。虽然威权主义可能高举民族主义的大旗,但民族主义并不等于专制主义。所谓民族主义,即使要求当同时出现个人和国家两种利益诉求且利益诉求可能有冲突的情况下,将以国家的利益和国家的需求为优先项。这是一种强调个人主义统治价值的主张。而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正好相反,个人主义认为,在满足个人权利和满足国家权利的权利行使顺序上,应当以个人权利为优先项,即使偶尔让国家权利作为优先项,也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满足国家权利能够更好的为满足个人权利服务,本质上是以满足个人权利出发。 民族主义认为国家、执政党的存在必须要为个人权利的行使服务,需要满足其存在的要求。 霍布斯坚信,即使最糟糕的规则胜过无政府状态,制定规则也比没有规则要好。 在国家建立之前,不愿意忍受自然无政府状态; 如果你不愿忍受国家政权,你只能回归自然状态。

三、霍布斯与洛克

霍布斯和洛克为社会契约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两人的学说既相似又不同。他们都批评了“君主权威”的学说,并试图从“自然状态”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但众所周知,霍布斯的独裁主义这,洛克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石,他认为封建集权是不可取的,落后的,并且否定和批判了这种制度。因此,他认为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独立地位,将立法权作为不可动摇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且他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以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和阻碍,国家的权利不能过于集中于一个机构或一个人手中,当国家权利的行使不能达到国家建立的宗旨甚至对人们造成威胁和阻碍时,人民可以行使权力进行抵制等等。他的很多观点与霍布斯的观点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至于“自然状态”这一理论,洛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当只受到人们自己的许可和约束,在这个完整的状态当中,他们对自己负责、受自己监督,他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财产进行处分,所有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同时,整个国家当中,没有谁享有特权,没有谁比其他人更高贵,就连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也是如此,从整体看权力是相互对应的,权力甚至管辖权都是有来有往的,权力之间没有高低、大小的区分。自然法教导全人类:由于人民平等和独立,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然而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则”,可是人们不能自己审理案件,必须使仲裁者处于独立地位,否则任何秩序将不复存在,混乱会卷土重来,过度惩罚和任何理由的畸形审判将成为必然的后果。 自然状态在法律体系层面缺乏一定的标准,没有公共权力作为行政监督层面的保障。正是由于自然状态的各种缺陷,政府的生产才成为必然选择。 政府是人们防止自然状态缺陷的合理补救措施。

洛克认为政府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人。政治社区的成员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合同加入社区完全是自愿的。

洛克反对君主制,当权力没有了任何限制,只会比“自然状态”更可怕。拥有绝对权力而不受到限制是一件可怕的事情,绝对权力会改变一个人,以史为鉴,当一个人手握绝对权力的同时他可能就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使他变得狂傲和骄横,无论是美国历史还是欧洲历史,当他找到能够让他合理独裁的依仗之时,无论这种依仗是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权力的行使就会猖狂无度。

洛克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人民的意志被背叛和改写,这时拥有立法权的人的权力来源,也就是人民,将会修改甚至是删除违背人民意志的立法。这也是洛克和霍布斯根本不同的地方。洛克认为“当人们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冲突时,人民仍然拥有最大的权力来取消或取代立法机关。”并且“社会始终保留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以抵御任何团体甚至其立法者的攻击和计算。”

四、总结

利维坦是现代国家学说的基础。他提出了国家理论和创新的基本问题。其次是为近代国家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尤其是国家起源学说和“契约论”,对于近代甚至是现代国家建立和政治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霍布斯的著作由于理论太过庞大,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注释:

[俄]马尔科维奇、塔克,等.国外学者论斯大林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

罗时文、姚啸宇.“利维坦”:关于霍布斯学说中的战争与和平问题.学术交流.2015(1).

肖丹.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黄其松.“利维坦”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构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3).

凌斌.权利辩证法:霍布斯权利学说的论证逻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3).

张博树.《利维坦》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著.应星,等译.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2]张国清.利维坦、国家主权和人民福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3(4).

[3]艾克文.利维坦与现代民主制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4][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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