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小林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农村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依托坚实的公共基础设施。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共设施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强化农村公共设施的有效治理。 农村公共设施是指政府公共投入、 社会公用企业投资、社会捐助或村民自主集资兴建的,以增进农村公共福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其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交通通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等”[1]。由于受自然力作用及人为不合理使用因素的影响,农村公共设施容易老化与损旧,减少使用寿命,降低使用效率。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与保护是构成乡村振兴发展的应有内涵和关键因素。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是指涉及农村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使用或受益的多元主体,为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职责,就公共设施建设使用的全过程所进行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监督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设施经历着由传统管护走向现代治理的转型,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创新治理方式,开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新进程。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彻底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和加快农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党和国家集中力量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了大规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运动,新修了一大批农田水利、交通通讯和生活基础设施,奠定了新中国农村公共设施的基础,为新中国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公共设施的公有制性质与公共物品的属性相吻合,拥有完整的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护机制,适应了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 尔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2],也给农村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治理组织结构带来深刻变迁。 农村公共设施正经历着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治理模式转变。
在权力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下,农村的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村公共设施是公有资产,属于公有制范畴。 农村公共设施的投资、管理和使用紧密相连,形成了国家集体公共投资、政府统一管理和生产大队集体使用与管护的利益高度整合的管护模式。 在利益高度整合的管护模式中,国家和集体投资农村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为实现国家和集体利益服务。 从产权性质上,农村公共设施具有鲜明的公有性质,能够充分反映公有物品的根本属性。自农村改革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农村社会进入利益分化和经营活动多元化的阶段。在供给模式上,农村公共设施出现了政府集权供给、政府主导农民(或市场)参与供给和农民(或市场)自愿供给等多种模式并存的格局。浙江省丽水市是推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适应市场化需求的典范县市。他们针对农村公共设施的不同属性、分布特点和资金来源等因素,灵活选择农村公共设施的供给主体,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局面。 “财政公共资金仍是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部门是农村公共设施的主要投资主体,财政公共资金约占66.5%;随着市场组织和民间力量的崛起,为促进社会公共服务或拓展业务,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公共设施的供给,民营或股份制资本成为农村公共设施所有制的有机构成,民营资本约占15.6%;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户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自发联合投资兴建一定的农村生产生活公共设施,成为农村公共设施的直接投资人,村民自主捐建资金约占10.8%;为推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一些公益组织和成功的人士,捐赠投资兴建农村公共设施,捐赠资金也成为农村公共设施投资的新型来源,社会捐助资金约占7.1%。”[3]由此可见,传统农村公共设施原有高度集中的供给体系被打破,农村公共设施的供给主体呈现向多样化发展的态势。农村公共设施的产权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农村公共设施的产权性质也由原来单纯的公有性质向多元的公益性质拓展。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公共设施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政府领导下的集中管理模式。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是农村公共设施使用和管护的基本单位,公共设施的管护是农业生产活动的有机构成。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统筹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组织机构、 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和管理责任制度,实现了农村公共设施使用者与管护者的有机统一,使农村公共设施的管护有较好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制度保障。 之后,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的推行及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农村利益的分化,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护逐渐失去了原有组织体系的保障,渐渐产生了投资者与使用者的分离,投资者与管护者的分离,使用者与管护者的分离,出现了责权利不相统一的状况,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进入机构重组与方法创新的历史阶段。 当前,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公共设施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现象,“基层政府、村委会、民间组织、公司企业和广大村民,都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主体的有机构成”[4]。 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治理地位,扮演着不同的治理角色,针对不同性质的农村公共设施,各自能够发挥不同的治理功能和作用。农村公共设施种类多样,存在的形态各不相同,以及它们的特点与功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公共设施,应选定并设立相应的治理主体,专门针对某一具体的公共设施集中治理,才能取得实效。 因此,黄红华指出,新时期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是多中心并存,各类主体协同参与的组织结构模式,即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纯公共性质的公共设施,仍然要坚持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准公共性质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市场化或村委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与农民生产生活非常贴近、 具有鲜明自然属性的公共设施,要坚持以村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 ”[5]可见,农村公共设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必然走向多中心治理并存的格局。
在传统农村公共设施管理中,农村公共权力高度集中,管理公共设施的权责集中统一,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有组织的农村生产大队体系使农村公共设施的管理有严格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保障,为强化行政命令在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中提供了制度基础。 自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农村权力结构的改变和利益结构的变迁,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参与主体出现多元性,农村公共设施的种类、属性和内容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 江苏省连云港市根据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变化发展的新常态,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大胆改革,不断推进制度变迁,初步探索了一系列新体制机制,促进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向多元制度协同配套发展。“一是设立农村公共设施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界定管护责任,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提供必要的制度前提;二是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推进村民民主自治建设,保障村民民主参与公共设施治理的权利,实现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民主化; 三是根据公共设施的不同性质,引入市场机制,拓宽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市场化新模式,实现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有偿化服务;四是基于公共精神和公益文化,发展社会志愿服务机制,鼓励民间组织和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共设施的义务劳动和义务维护;五是结合农村实际,创新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监督机制,实现执法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评价的有机结合。 ”[6]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与管护费用,均由国家和集体统筹安排与支付,而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共设施管护经费的来源,并形成了以公共财政支出为主要的支付体系。 农村改革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的来源随着利益的分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而出现了多元化发展态势。政府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仍然是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的投资主体,决定和引领农村公共设施发展的基本方向。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探索了公司+农户、 公司+合作社等多种农村经营形式,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农村公共设施领域。 为深化合作和改善投资环境,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以捐赠的形式投入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捐赠资金成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村民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直接使用者,为改善生活或促进经济发展,他们以集资或参与义务劳动的方式推进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工作,成为农村公共设施管护资金的主要筹措渠道。 此外,一些从乡村走出去的成功人士,为促进家乡的发展而对公共设施建设捐款捐物,这些捐赠款物也是农村公共设施管护资金的有机构成。
当代中国农村改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转型必然存在一定的制度缺失,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的状况。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村常常出现乡村公路建好后没有人管理,农村公共文体器具无人养护,农村饮水工程成了摆设,原本的“民心工程”变成了“挠心工程”。
从客观上看,农村公共设施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直接与自然界发生密切的关系,具有鲜明的自然性。 乡村群落的广泛分布与不集中,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布局具有分散性。 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共同推进,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存在形态上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可见,农村公共设施布局的分散性、存在形态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成为形成统一有效的治理体系存在的现实困难。从参与主体的角色看,随着生产方式和利益结构的变迁,农村改革催生了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出现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政府、自治组织(村委会)、公益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广大村民,都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参与主体。在多元化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体系中,各参与主体比较分散,他们处于不同层次,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各自的行为准则和运行模式,为形成统一有效的协调控制治理体系带来巨大的阻碍。 从参与主体的发展水平看,由于受农村欠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农村各社会主体的成长与发育成熟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彼此之间的力量存在不均衡现象,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沟通合作造成鸿沟或差距。 从政府的功能看,“基层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就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自觉构建公共设施治理体系的思维意识不强烈,缺少总体设计与部署,推进治理体系建设的行为措施滞后”[7]。 在推进公共设施治理体系建设中,政府的核心地位不明显,引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严重地制约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体系建设。
农村公共设施在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机制渐已消退,而市场体制下的制度供给不足。当前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不仅存在机制缺失,而且现有一些机制发育不成熟、相互之间不配套的现象较为常见,制度协同递增的效应不显著,直接制约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整体推进。第一,产权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当前,农村公共设施投资兴建的主要形式有: 国家投资、集体经济投入、村民自筹自建和社会捐助。 这些投资形式多元并存或者合作共存,使得农村公共设施存在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其产权归属难以确认和保障。 而现有农村产权制度发展滞后,农村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不能科学界定,权利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就直接造成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责任人落实不明确,其具体治理责任划分不合理,导致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存在漏洞与错位,出现“需要管的没人管,有人管的重复管”的情况。 第二,民主参与制度不完善,人的因素没有充分发挥。 农村公共设施是公共物品,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需要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民主管理。而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仍然不完善,使得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过程中民主决策不公开,民主管理不落实,民主参与不充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严重地遏制了村民参与公共设施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缺乏组织保证。 因缺少组织体系,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力量,治理工作没有长远规划和实施计划,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表现出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治理工作难以取得实效。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缺少组织体系,实质就是没有形成权责体系。 这直接导致治理工作权利不清,责任不明,容易出现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与扯皮,工作业绩不佳。 第四,监督考核制度缺失,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效率低下。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缺少组织体系,本质上就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因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缺失,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容易滋生腐败和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工作效率低下。
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过程,需要足够和持续的资金供给与支持。当前,资金短缺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政府投入公共资金不足。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发展工业化,投入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偏低且结构不合理。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弥补因税费改革造成的财政缺口,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投入显得力不从心。”[8]在稀缺的农村公共财政条件下,基层政府“重建设,轻管理”已成为必然的选择。第二,金融资金介入不充分。 (1)农村公共设施是为农村发展提供服务的公共物品,非营利性明显,金融机构投资意愿不强。(2)农村公共设施规模小、收效慢和效益低,金融机构投资风险大。(3)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抵押质押物欠缺,信用程度低。 (4)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利率高、期限短,不适应农村公共设施加快发展的需要。(5)政府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扶持有限,没有出台政府贴息等鼓励措施。 第三,农民和村集体投入有限。在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薄弱的情况下,“空壳村”“负债村” 现象比较突出,“村级经济发展缓慢,村集体提留少,资金积累严重缺乏,无力提供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整治”[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并不富裕且发展不均衡,在产权确认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存在很大困难。第四,社会捐助微弱短促。当前,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捐助管理、监督和激励的一整套机制,捐助资金存在不公开、不透明和不合理使用的状况,使得捐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挫伤了捐助者的积极性,严重遏制了捐助人的意愿,社会捐助不足。第五,治理资金布局分散,整体效应难以发挥。农村公共设施种类繁多、 层次参差不齐和布局结构分散性,致使各种治理资金处于不同的层次和各自游离的状态。因缺少统一的资金收集、使用和监管的组织机构,各种治理资金缺乏统筹、协调与监督,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和发挥整体效应,经常出现治理经费的东挪西借和捉襟见肘,打破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连续性和整体性,降低农村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
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离不开公益精神和公共文化的支持。当前农村公益精神的培育和公共文化的建设正在推进之中,相对滞后的农村公益精神和公共文化水平远跟不上农村公共设施快速发展及其治理转型的需要。一是由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具有多元主体性,各参与主体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治理工作难以形成统一的布局与协调,在治理的行动上难以形成合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整体效果不显著。 二是面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紧迫性,“乡镇领导班子将主要精力用在争项目、跑资金和搞建设上,忽视公共设施的合理利用与维护”[10]基层干部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他们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缺少足够的重视,公共设施的治理缺乏统一的组织规划和实施方案,出现推一推、动一动的被动现象,缺乏公共设施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作为公共设施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农民群众,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主人翁责任意识不强,认为农村公共设施的管护是政府的事,自己只管享受,不愿尽义务”[11]。 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集体公共组织的解体,公共活动和教育的减少,直接削弱了农民公共意识和公益精神的培育。一些村民在市场经济体制和理性自利人的指引下,热心于个人事务,对公共事务缺乏热情和动力,面对公共设施的破坏或不合理使用行为无动于衷,不敢勇于维护和管理。 四是农村公益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滞后,或是它们的组织体制机制不健全,从而落实公益活动能力比较弱,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缺少公益组织的支持与参与。村民也因公益志愿组织的缺乏或机制的缺失,而参与公益事务活动比较少,他们的公益精神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育,践行公共服务的能力没有得到提升。
现代农村公共设施蕴含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工艺的设计,因此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必须采用科技的方法和手段,才能适应其现代技术含量的要求。 农村公共设施具有种类多样性、参与治理主体多元性和结构布局分散性的特点,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一是没有根据公共设施的属性和产权性质,对农村公共设施的类型进行科学的分类,导致治理方式上的错位与混乱。 二是检查监测技术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公共设施存在的隐患与危害,贻误治理时机。 三是信息化技术平台没有搭建和充分发挥,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现象,需要管理维护的公共设施未能及时反馈,治理时效滞后。四是农村科普宣传团队稀缺,科技志愿服务不足,农村公共设施使用方法和技能的培训宣讲落实不到位。一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偏低的农民群众,因不懂得公共设施使用的方法和技术,而导致公共设施的不合理使用,加快公共设施的损害;或因他们技术知识的匮乏,而不懂得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挫伤他们参与公共设施治理的积极性。
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转型是当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应有内涵。它既有新事物带来的积极因素和机遇,又有新旧体制更替所产生的不稳定条件与挑战。 当前,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治理组织体系的构建、强化制度安排、统筹资金供给和加快促进农村文化科技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农村公共设施趋向多中心治理发展,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决不能动摇和弱化,公共权力仍是多中心治理体系得以构建和运转的前提与保障。首先,政府是农村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规则的制定者。 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明确各参与主体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他们权力,界定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从而构建层次有序、中心突出、任务明确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实现农村公共设施的无缝隙治理,适应农村公共设施多属性、多种类和多层次特点的需要。其次,政府是农村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体系的维护者。 “农村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离不开公共权力的统领与整合。”[3]一方面,多中心之间的权责的界定与划分需要公共权力来执行,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需要公共权力来促进; 另一方面,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中,各参与主体之间难免存在利益的矛盾与权益的纠纷,需要公共权力进行调节与化解。离开公共权力的存在,多中心治理必将名存实亡。再次,政府是农村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资源的配置者。 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离不开公共资源的支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与引进,对各种治理经费进行科学统筹,合理调度多中心治理经费,确保多中心之间的协同配合得以运转。 最后,政府是农村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的监督者。 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需要政府的监督检查。 政府依据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必要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检查机制和制度,常态化地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展开监督与考核,确保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得到落实,公共利益得到实现。
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转型,其实质是一种制度变迁。 为适应变革中的秩序,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不仅要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安排,而且要促进制度之间的协同发展,实现制度效益的递增。第一,制度安排要维护和增进农民群众的利益。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核心主体,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转型及制度变迁必然触及他们的基本利益,改变他们的利益关系。 因此,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要能理顺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同。在制度变迁的效益递增中,农民群众需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自觉性。第二,制度安排要破除农民群众的陈旧思想意识。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一种交易过程,存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12]。 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制度变迁,需要农民群众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乐于接受新事物,才能打破原有制度的锁定,推动制度变迁。 再次,制度安排要尊重农民群众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意愿。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和管护人,直接了解农村公共设施的存在状态和使用情况,拥有实践的能力和方法,具有集体智慧和创新技能。 制度变迁源于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源于农民群众的创造意愿得到尊重,他们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得到采纳。 第三,制度安排要健全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农村公共设施属于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治理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群策群力。健全和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能够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集思广益,确保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首先,针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多种渠道来源、多种性质并生共存的局面,加快设立资金统筹管理机构十分必要。 依托资金管理机构,收集整理各类农村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汇集各类公共设施治理的所需费用,在治理过程中优化治理方案,尽量避免重复施工,减少重复铺设,实现各类公共设施治理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治理效应。公共资金管理机构通过汇集各类性质的治理资金,推行专业化的治理工作,优化配置各类公共设施治理资源,解决治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提高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共资金管理机构能够完善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的各项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检查,遏制治理经费的贪污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其次,强化公共财政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中的优势地位和作用,助推各类社会资金的共同参与。(1)政府加大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促进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与管护。(2)通过政府贴息或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并支持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的融资与借贷,共同担负起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责任。 (3)搭建公共平台和提供公共服务,引进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投资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拓展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投资渠道。(4)完善社会捐助体制,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或爱心人士捐助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强化捐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与监管。再次,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内涵建设,增强乡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内在经济实力。一方面,“乡村集体组织大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搞好农村集体的提留与统筹,设立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基金,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提供必要的来源”[13]。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引领农户种养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兴农惠农,切实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投资农村公共设施的兴建与治理,实现农村公共设施所属权益的一致性。
在欠发达的乡村社会,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必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迫切需要先进文化技术的保障与支持。乡村先进文化技术的建设与发展能够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提供持久不竭的动力。第一,“大力开展农民教育,推进乡村文明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他们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增进他们参与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他们参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能力”[9]。 第二,加快农村科技志愿服务,强化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对农村公共设施使用和保护的有关知识进行宣讲与普及,使农民群众掌握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技能和方法,从而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公共设施,提高其使用效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利用网络和手机等现代通信手段构筑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信息技术平台,及时发布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信息,开展治理知识的培训与学习,交换治理经验与心得,通报表彰治理先进个人和集体。 第四,对农村公共设施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划分,减少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错位与混乱,明确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针对性和特殊性。 同时,强化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监测技术的引进与创新,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村公共设施存在的隐患与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