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振辉
(湖南女子学院,长沙410004)
“作为一种定量的研究方法,计量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是指以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统计资料为基础,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与计算机技术,以建立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研究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1]它在涉及数量变化关系的部门法中有较好运用,以往的研究多见于刑法学、经济法学等领域,却忽略了环境法这个最需运用定量研究的领域,这可谓是环境法与计量法学研究中的共同遗憾。 环境法中涉及很多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背后反映的主要是环境科学规律。 以往国内环境法研究多拘于定性研究,尤以从伦理视角展开的价值研究盛行;实际上环境法中涉及很多数量现象,其中已然包含着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 环境法以计量法学为其主要路径,将对其的研究从定性发展到定量阶段,应是环境法研究今后发展的重要趋势。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这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释义,而其中“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良法”,也可谓开创了对法律进行定性研究的先河。亚氏还认为法是正义的实现。 但如果仅对法进行定性研究,所实现的只能是模糊的正义; 而法如果要实现精确的正义,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定量研究。定量研究原是自然科学中的常用方法,但20 世纪以来逐渐被引入社会科学中,并在经济学、社会学中取得较大成就。传统法学侧重于价值判断和规范分析,因而也较少地使用定量研究这种方法。 “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律规范,而规范的本质特性是 ‘价值’,‘价值’的内核是‘应当’,很难用精确的数字表达出来,有很大的模糊性。 ”[3]定量研究进入法学研究中的时间较晚,但其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却极为迅速,已日臻成为现代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在很多法律部门中被广泛应用,但在环境法研究中却运用的并不多见。而实际上环境法最需要运用这种研究,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融合的产物,而环境科学中则涉及很多定量问题。 这些问题大到生态效益衡量、资源估量,小到污染物浓度测定、环境质量评价,其中有些甚至是环境立法的先决问题。例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14 条又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 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数量确定,都是在立法前首先要进行计量研究的。 “数学方法也是环境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法……我们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对环境质量、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性的分析,而且要进行定量的分析,要研究环境质量的量变和质变的转化过程,认识规律,加以控制。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调整也必须以质和量的分析为基础。 ”[4]环境法学界以往过于注重价值分析,而对于定量研究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像马骧聪先生这样的真知灼见并不多。
另一方面,法律既可以定性研究也可以定量研究,而环境法作为法律中的一种亦不例外。 法律究其本质上乃是一种理性的表达,这种理性在西方主要表现为数学理性,“数学理性是西方理性精神的核心”[5]。 马克思曾说“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6]。 按照马克思所说只有当法律研究运用数学时,才真正发展成为一门科学,即法律科学。 数学对于法律科学发展最重要的功用,突出地表现在促进法律的科学化方面。 而定量研究恰正是运用数学的方法,对研究对象展开研究最为主要的方法。因此运用数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集中体现在对法律现象的定量研究上。 “定量的、 数学化的方法构成了科学的本质,真理大多存在于数学之中。 ”[7]因此运用数学的方法而展开定量研究,也将促使法律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学。
在环境法研究中最早引入定量研究的,主要集中在对于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中,尤其是在对环境法制度的经济分析中[8],而它也开创了环境法定量研究的先河。对环境法的经济分析,其实是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它仅仅是对环境法定量研究中的一种,而并非对环境法定量研究的全部内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是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对环境法的定量研究中,不仅仅只应包括经济方面的定量研究,还应包括环境、社会方面的定量研究;而且对环境法进行后两面的定量研究,既拓宽了环境法定量研究的研究领域,也丰富了环境法定量研究的研究内容。
对环境法的定量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在应用领域也具有很广阔的前景。 屈茂辉教授等认为,计量法学的应用范围可以概括为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评价三个方面[9]。 这虽然只是从理论角度所进行的概括,但是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结合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具体特点,我们认为环境法定量研究的应用领域,主要在于以下五个领域。
首先是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是环境法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国外环境法还有公害防止法的别名。 实际上污染物并非天生就是“污染”,它们反而都是自然界正常存在的物质,它们在世界上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然的。 它们之所以成为需要法律规制的污染,是因为其在环境中的数量或浓度超过环境本身可以承受或容纳的程度。 环境法上所说的“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它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某种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10]。 污染的实质就是数量或浓度问题——自然物质在环境中的数量或浓度问题;通常是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介入下,其在环境中的数量或浓度猛增的问题。因此立法上污染物数量或浓度的确定,是以人及环境对其的承受程度为限的。 如果没有超过这个限度即不构成污染,而如何判定超过限度这就需要计量研究了,这是污染防治立法要考虑的先决问题。运用经济计量方法计算环境污染损失,也是污染防治法在司法时常涉及的。“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计量并以货币形式来表示各种损害的程度,即将环境污染损失货币化计量,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 它的重要性在于能使人们定量地认识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政策的有效性……而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则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需要大量的统计与监测资料和科研工作为基础。 ”[11]
其次是环境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其界定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它实际上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环境质量优劣程度进行的定量描述,其评价的内容和方法都涉及计量分析。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有关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如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等都是需要做出定量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很多也都需要用数字体现;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运用到的矩阵法、组合计算辅助法、指数法、区域预测法、投入-产出法、投资-效益分析法、环境承载力分析法等[12],这些方法的实质都是计量分析的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大量计量分析,因此其立法和执法也须注重计量问题。 现代环境影响评价还很强调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而实际上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其实现也涉及定量评价方法的运用。这在环境科学领域早就引起了关注,“公众参与定量化评价有助于了解群众的真实意愿,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13]。 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其并没有被法制化。
再次是生态补偿法。生态补偿是环境法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法学意义上所说的生态补偿,是指“国家依法或社会主体之间按照约定,针对损害或增益资源环境的行为,由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者或其他受益者缴纳税费,或支付费用或提供其他补偿性措施”[14]。 实际上,生态补偿不仅在法学领域被探讨,它更早是在生态学、经济学中被研究。 生态补偿研究始于生态价值量化评估。美国学者科斯坦萨等人就对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进行了评估,其结果表明全球生态系统每年的服务价值平均为33 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GNP 的1.8 倍[15]。而生态系统所具有的服务功能价值,实际就是生态补偿所补偿的主要对象,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进行的测定,主要也是通过运用计量方法来进行的。现在在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之中,定量分析方法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运用。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在立法时先对有关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是使这部法规走向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生态补偿条例》中规定补偿的数量,就必须首先用定量分析方法预先测定。 而其他立法相关问题也需要定量研究。
第四是资源保护法。环境法在广义上也包括了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之所以要通过立法加以保护,最主要就是由于它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实际上很多资源在数量上都是有限的。非再生资源随着人类开发而日渐枯竭,其在地球上的储量整体上呈递减之势; 而可再生资源的承载和恢复力也有限,人口的过快增长总使它们呈短缺之势。因此资源研究必须建立在定量基础上。“只有把资源系统定量化、规模化,才有可能比较精准地了解各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既可进行定性分析,又可同时进行定量化研究。 ”[16]非再生资源立法应建立在定量研究上,要对某种资源现有的总储量进行估量,资源的丰裕与稀缺程度直接影响立法;特别是除以人口基数后的人均占有量,是这类资源立法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某种资源的数量变化及其增减速度,也使法律对各种资源的保护有所不同。 可再生资源立法除需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考虑这种资源的再生速度等因素。可再生资源立法最基本的原则应当是,其消耗速度要小于其再生恢复的速度,而这两者恰都是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的。很多承载性资源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在制定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综合立法时,以下计量分析模型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当地有n 种产业但都只需1 种资源,记Xi为该种资源在第i 产业中的分配量,则有:∑xi≤b(b 为此种资源的可能总供给量);在当地n 种产业需要m 种资源,产业部门相互独立且资源之间也独立,设产业i 的一年发展所需资源量为xi,则有:AX≤6 式中X=[x1,x2,…,xn]T为产业发展向量,b=[b1,b2,…,bm]则为资源供给能力矢量,A 为资源消耗系数矩阵;当n 种资源利用不同产业部门相互支持时,约束条件则变为:AX≤X-U,其中的X 为资源的适度开发矢量,A 是相互关系定义的技术系统矩阵,U 是资源调出矢量,当ui<0 时,则意味需要调入第j 种资源。 以上三种关系为资源的量约束,在实践中往往还要运用其他开发利用原则,形成其他约束条件。 其他约束条件可以表示为:BX≤(或=,≥)q,其中B 为系数矩阵,q 为约束矢量。 在资源量约束条件下,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函数可表述为:MaxJ=CtX[16]。 这些约束条件在资源立法时非常重要,其构成人们进行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度,也应成为资源立法中不可逾越的底线。
第五是社会学分析。社会学方法是环境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而调查、统计是这种方法的主要手段。环境法中的社会学研究法即“指运用调查、统计、询问和组织等方式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以对症下药地实施法律干预”[17]。 环境法的社会学分析与上述问题不同。后者所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但是前者所涉及的则是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法上人与人的关系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有很多都是可以进行定量研究的。如公众参与问题就可以进行定量研究。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公众对环境的感受和态度是其中关键,而这些都可运用社会学方法进行测量。国外学者福尔茨和黑兹利特在研究中,就曾经对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效果,以公众参与率和回收利用率为因变量,进行深入的多元回归分析性定量研究[18],并以这种研究的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现代法律究其根本乃是一种“众议”,因此前述研究结果也可作为立法依据。 环境意识也是环境法研究的重要命题。它既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环境法建立与执行的基础和保证,更是环境法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可以说贯穿了整个环境法治的全过程。 民众环境意识也可以进行测量和分析。有学者就曾经系统地研究过这个问题。其中对人类中心倾向与环境中心倾向、“物质主义”或“后物质主义”倾向、环境意识是浅层次还是浅深层的分析[19],对于环境立法和守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环境法研究很重要,它开启了环境法实证主义研究之先河,并且为其深入到计量阶段奠定了基础。尽管社会学方法对环境法研究很重要,但它只是环境法计量研究中的一方面;鉴于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交叉的特性,环境法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计量研究。
如前所述,定量研究是目前法学较为前沿的研究方法,它的引入对中国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屈茂辉教授认为若就其学科价值而言,“计量法学是对我国当前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其能“使得中国法学向精细化方向发展”,也“是实现中国法学的国际化途径之一”;而若就其社会实践价值而言,“计量法学自身确定的客观标准可以作为社会控制和监督的工具”,它可以“通过得到控制和监督的结果进而反思效用”,并且将“改变了传统方式的法学体系”[20]。 我们认为这主要是从法理角度而言的。 环境法有很多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之处,因此计量研究除了以上的法理意义外,在环境法中还有更重要更特殊的意义。
首先,有些定量研究是环境法中的先决问题,同时它还是环境法科技性的重要保证。环境法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而如前所述污染的确定和资源的保护,都需要以定量研究作为其立法的前提。 它通常是以环境标准这种形式出现的。 而环境标准的确定就是定量研究的结果,它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环境标准,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1]科学技术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对环境法进行定量研究正契合了这点,将使科技性的环境法更加具有科技性。
其次,定量研究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精确性,进而实现在此基础上的环境法的正义性。精确既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要求,而且现代“从法律的进化发展看,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法律的精确性的要求和期望愈益增强”[22]。 过去法学研究主要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因缺乏定量研究而被认为缺乏精确性。 而引入定量研究显著增强了精确性,特别在环境法研究中它更具重要意义。以往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注重定性研究,特别是以环境伦理为路径的价值研究,从而也招致了很多理论抨击甚至批判;而定量分析另辟了环境法研究的路径,是对以往其价值研究范式的补充,从而也促进了环境法价值研究的发展。 现代世界到处“都充斥着定量的、算计的特征……现代的知识和生活都已数量化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自然也会数量化”[23]。 换言之,借助定量研究这种方式,环境法在表达环境正义时将为更精准。
再次,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交融的产物,定量研究促进了这两者间的相互融合,从而也促进了环境法的发展走向深入。 “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决定了科学数据和环境科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基础性作用。 ”[24]环境法所具有的强烈科学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其不仅要运用法学的研究方法,同时也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自然科学方法应成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技术力量”[25],在环境法研究中引入定量分析的方法,将使环境法学在研究上趋近自然科学,从而实现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融合,环境法也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深入发展。
最后,环境法的计量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意义。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的科学与否决定研究的成败。目前来看环境法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即思辨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而且环境法研究还“特别重视和注意采用法律实证分析方法”[26]。 环境法计量研究主要属于后者的范畴。如果说在环境法研究中引入实证方法,相对其传统思辨研究方法是一种飞跃;那么在环境法研究中引入计量的方法,则是在其实证研究方法内的再次飞跃。 这种方法不同于环境法的社会学分析,后者只是运用统计研究环境社会现象。它运用数学模型反映环境要素相关性,将生态学规律和环境科学规律数量化,进而用环境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就摆脱了以往思辨研究模糊和猜测,促进环境法研究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
中国本来就具有悠久的德治主义传统,加之西方伦理特别是环境伦理的冲击,以致使环境法研究产生明显的伦理倾向,甚至被冠名为所谓“环境伦理法学”,而且还招致了某些青年学者的强烈批判。“以西方环境伦理学为思想基础推导环境法理论的‘环境伦理法学’ 是当今环境法研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然而,这种理论及其论证路径存在: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众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 ”[27]“环境伦理法学”其实是种研究路径,即从环境伦理视角研究环境法的路径。前述批判虽然不免存在夸大甚至谬误,但其中有些地方也切中了问题的要害。 我们认为应辩证地看待这种研究路径。 环境法作为新兴部门法理论基础薄弱,必然要借助其他学科知识充实其自身。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从道德哲学即伦理学中汲取学术养分,恐怕不仅只是环境法研究独有的现象,其他部门法研究在早期也大多如此,对环境法的伦理特别是环境伦理研究,对我国环境法早期研究贡献不容否认。 通过伦理路径研究环境法其实并没错,但过于依赖这种路径就可能走向歧途。环境法毕竟是“法”而不是“伦理”,但如果完全用环境伦理替代环境法理,就背离了环境法研究的法学学科本质,也自然要受到批判。
而计量研究为环境法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窗,它使环境法研究开始从思辨转向实证。伦理研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思辨性,但思辨研究也存在抽象、空灵等缺陷。 环境法伦理研究路径存在的前述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思辨性引起的。 与思辨相对的另一条研究路径是实证。它是指对大量经验事实进行科学归纳,通过采用数据分析和逻辑演绎等方法,总结其中普遍性结论或者规律的方法。 其主要方式就是进行调查以获取数据,并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其中结论或规律。“在研究方式上,定量研究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典型特征。 ”[28]对环境法的计量研究就属于实证研究。实证方法在环境法研究中起步比较晚,它在我国始于对环境法的社会学分析。 但是后者目前还停留在现象分析层面,还没深入到调查统计和数据分析深度,还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计量法学作为国内法学研究新的方法,它的出现给环境法研究带来了新曙光。 以伦理路径为代表的传统环境法研究,主要采用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从哲学、法哲学角度研究环境法问题; 以定量研究为代表的未来环境法研究,主要采用统计分析和数学建模等方法,将环境法问题作为科学问题加以研究。后者相对于前者而言显然具有进步性。它将环境法问题分解为具体数据指标,或将数字化的环境科学规律引入其中,通过数学模型分析而得出规律或结论,远远比前者更加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环境法研究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科学,它应成为环境法研究未来发展的方向。 它不仅没有否定环境法伦理研究路径,反而还可能促进环境法伦理研究路径。例如环境法的伦理研究研究公平问题,它只是定性地研究 “公不公平”;而环境法的计量研究则将公平问题量化,研究“公平”或“不公平”到何程度,它可以使环境法的伦理研究更精确化。而环境法伦理研究也有助于计量研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定性研究是传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这在我国环境法研究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环境法研究中重视并引入定量方法,对环境法研究而言既是挑战更是创新。霍姆斯在《法律之路》中写道:“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 ”国际计量法学先驱洛文杰教授也认为,“将来的法学将会是计量法学的时代”。 环境法研究中引入定量方法,也将开启并引领环境法研究的新时代。 定量研究在我国环境法学界常被忽略,文章仅是抛砖之作,旨在引起学界重视。其实环境法的计量研究的范围很宽泛,还有待于学界同仁共同努力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