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妮
(泉州广播电视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
法律教学中最大的教学难点在于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法律文献毕竟是指导性方向,而并非绝对意义的执法程序。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案之后,可以令学生在模拟环节中逐步加强体验感知,轻松理解法律文献的内在含义。因此,利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模式之后,可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真正领悟民法公平、公正、平等、理性的精神与原则。诸如,在民法实践教学中模拟法庭可为学生创建不同的身份角色,辩方律师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声讨不公平待遇之时,学生处于法庭辩诉环境之下,必然更加容易形成主观视角,深入思考各类案件的法律证据和审判机制。
模拟法庭在民法实践教学中为学生提供了多重角色的扮演形式,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等等,不同角色的身份互换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视角的迁移。当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在模拟法庭之上,更加注重辩诉各种案件的法律观点。而学生以法官的身份出现在模拟法庭之上时,更加注重各类案件的审理公平性。这样身份角色的转化,直接影响了学生审视民法理论框架的主观视角。而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各类案件之后,方能建立学生对于民法的宏观视角,掌握民法文献理论层面与实践维度的区别,真正实现在法律务实操作角度的真实技能。在民法实践教学中,由教师提供模拟案件,由学生自由选择演绎身份,各组学生积极查询相关案件的判罚依据和相关资料,模拟和效仿了真实的法庭审理流程。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辅助学生梳理了法庭审理程序,训练了学生对于法庭程序的熟识程度,故而更加容易培养学生对于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真正完成了从理解法律知识到实践民法理论的思维跨度,增强了民法教学质量和水平。
民法实践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是最大限度还原真实法庭审理场景,引导学生在其中思考法律层面的执法情景。那么必要的模拟案件也是重要的教学资料,如何选取参考案件成为一项教学难点。如果模拟案件不存在法律争议,则不足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如模拟案件争议性过高,也容易模糊学生的主观判断。当模拟案件过于经典,学生随时在网络上都可以找到各方观点,但并不一定具有法律视角和理性思维。当模拟案件过于偏激,学生很难找到同类型案件相关卷宗,以至于后期模拟法庭教学开展并不顺利,学生的法律思维也容易陷入主观遐想和臆断的局限性中。故而,甄选模拟案例时的教学经验不足,则会产生相应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缺陷,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开展模拟法庭时必须关注的教学设计与规划问题。
民法实践教学以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为先导,民法实务操作为基础训练方向。在以往民法实践教学中所开展的模拟法庭课程,过于重视模拟形式,而忽略了学生在庭前准备环节所形成的法律认知,以及所准备论述资料的严谨性与丰富性。法庭审理程序中,庭前准备是极为重要的关键环节。诸如,收集以往时期相关案件的卷宗,整理民法文献对于同类型案件的批注等等。只有学生所准备的庭前资料更为充分,更加适合当前的模拟案件,才能充分发挥出学生运用民法知识的真实能力。那么在撰写答辩状、起诉状、辩护词等方面的教学环节仍然不可缺失,否则也将令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侧重点偏移,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教学优势。尤其庭前准备环节也需要各组同学相互配合、协作、完善其辩论资料,一旦出现了缺乏庭前环节的弊端,则对学生民法实务操作技能的训练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目前民法实践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仍然存在流于形式化的情况,是表演形式重于教学形式的课程开展弊端。民法实践教学环节中,过于重视模拟法庭活动的程序化。各组学生在陈述和举证环节都或多或少的残留了表演痕迹。这样的预设剧本并未真正反映出现实法庭据理力争的辩护与对抗,令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沦为演绎法庭程序的工具。学生在划分组别之后,更多的倾向于撰写法庭审理过程的剧本,最终是否成功演绎法庭审判流程反而成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但是这样的教学形式,恰恰忽略了法律事实层面的积极探讨,乃至对于民法规范的运用,并未形成对于学生法律认知的积极引导与训练,降低了实践民法操作技能的培养效果。甚至部分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定位在表演层面,倾斜于观赏效果,严重背离了采用模拟法庭的民法实践教学目标。
在民法实践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必须注重民法案件的甄选环节。如果教师所提供的模拟案件本身与本节课程的适用性不对等,则很难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甚至出现相应的理解误区。故而完善模拟法庭在民法实践教学中的开展效果,首先需要扩充更多的经典案例资源,可依据各校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案例资源库。而后在针对每一课时的重点教学内容,甄选相应的模拟案例,并为学生提供同类型的相关案宗,方能辅助学生加强针对民法知识的理解程度。尤其需要重视经典民法案件范例的使用频次,即便丰富了相关案件资料,也需要学生收集大量辅助性探讨资料,进而针对案情细节中的争议点积极探讨,令案件难点逐步理清,并得到最终的证实。此外,在选取模拟案例时也可由学生参与,进而保障学生对于民法知识层面探讨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视角思考、辩论、分析,产生更为主观的民法认知与理论思路。通过扩充案例资源丰富民法实践教学的备选资料,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环节中的宏观调控性和组织性。
开展民法实践教学,采用实践性更强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重点在于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加强学生的民法实务操作技能。而庭前准备环节又是不可或缺的现实法庭程序开展环节,故而在民法教学中应当占据更高的教学比重。指导学生熟识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细则,既是收集课堂模拟环节资料的重点,也是实践民法实务的关键。基于此,需要在庭前准备环节中强调立案、起诉、代理词、财产保全、答辩状、以及多种证据类型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在学生真正掌握了模拟法庭庭前准备环节的实务方向之后,才更加适合开展模拟法庭的课堂教学演练。确保每位学生在庭前准备环节中对案宗详细理解,对证据类型存在客观判断,也是增强模拟法庭真实性的重要准备。深层次分析案件的前提便是庭前准备,故而补充相应的教学环节也是极为必要的完善方向。侧重于关注学生是否具备了收集多种证据类型,以及整理相关案件证据链条的民法实务操作技能,令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开展更为顺利,达到预期的民法实践教学效果。
确保每位学生都能依据自身的角色身份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虽然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体验度,但过于注重表演形式的教学方向并不能起到更为积极的教学效果。民法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强调法律实物的基础层级,并以民法实践方向为基准,强调搜集证据资料的适用性,撰写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可以引导学生设想自身的角色身份,但也要脱离表演形式的束缚。真正以假象身份演绎角色,令真实的法庭程序得以在民法实践教学中充分体现,方能真正增强民法实践教学的效果。并弱化和消解由于表演形式过度而造成的相关问题,只有参与模拟法庭的所有学生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角色,并各司其职,据理力争,合理运用民法知识,才能令学生得到真正的训练和培养,发挥出模拟法庭在民法实践教学中的优势,避免出现忽略民法细节的教学误区和对于学生的错误引导,保障民法实践教学在模拟法律程序时的严谨性,真正体现出民法实践教学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民法实践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具有诸多应用价值,但是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仍然存在部分不足之处。诸如:教学案例甄选的偏差,庭前准备阶段并不充分,以及开展模拟法庭之后教学环节容易陷入形式化的弊端等等。严重限制了民法实践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的预期教学效果。为此,需要扩充案例资源,补充庭前准备,充实法律实务。继而在甄选经典范例,侧重收集资料,强调民法实践基准的前提下,完善和优化模拟法庭在民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