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去杠杆的基本逻辑与国外经验

2019-03-05 06:23◆洪
税收经济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杠杆税收

◆洪 江

内容提要:从逻辑上来讲,实体杠杆率依次与投资结构、投资效率、经济增速正相关,与投资增速负相关。因此,税收去杠杆需要围绕这四个投资变量来展开。但从具体部门来看,各部门对于税收在去杠杆中的角色要求并不一致,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门别类予以考察和处理。2015年以来中国去杠杆力度是史无前例的,尽管以往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但从国际经验来看,作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数不多的成功去杠杆的典范,美、德两国去杠杆时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税收工具,这一事实证据有力地证明以税收治理为手段去杠杆是必要的,且在一定限度内也是有效的。文章认为,未来中国税收去杠杆需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作为总体指导原则,严格遵循税收去杠杆的基本逻辑,充分借鉴美、德去杠杆的成功经验,着力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稳增长、税收去杠杆与金融去杠杆、税收制度去杠杆与政策去杠杆、政府部门税收去杠杆与私人部门税收去杠杆、中央政府税收去杠杆与地方政府税收去杠杆五重关系。

一、中国高杠杆的成因与税收去杠杆的缺位

西方理论研究领域对于经济增长的阐述有三个经典代表模型:一是哈罗德——多马模型,它认为一国经济增长率与该国投资率(储蓄率)成正比,与该国的资本——产出比率成反比。二是卢卡斯模型,它认为人力资本积累是经济得以持续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三是索洛——米德模型,它首次提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具有最重要的贡献”。事实上,三者之间是相互补充而非替代的关系,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论证视野不同,哈罗德——多马模型侧重于投资视角论证经济增长,卢卡斯模型聚焦于人力视角论证经济增长,索洛——米德模型则专注于技术视角论证经济增长。借鉴这三个经典经济学模型考证当前我国去杠杆的实践,正可套用近年来的流行语:经济增长短期看投资、中期看人力、长期看技术。

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技术进步可以轻松通过以国内市场换取国际先进技术的方式来实现,人力资本方面则蕴藏着丰厚的人口红利,因此,中长期经济增长基础早已奠定,政府只需尽量维持高投资以充分挖掘潜在经济增长率就可实现现实经济的快速增长。如今,随着中外技术代际差距的大幅缩小和人口红利的极大释放,潜在经济增长率的挖掘空间已大不如前。在此背景之下,继续沿用高投资刺激的方式不仅难以维系经济高增长,反而会衍生出高杠杆问题。目前,中国实体经济部门高杠杆局面的出现正是近年来的三轮高投资刺激造成的:一是2008年和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巨大下行压力,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激励企业部门特别是国企部门大幅举债加大工业投资,结果造成企业部门产能过剩,杠杆过高;二是2012年到2014年,为解决产能过剩拖累经济增长问题,中央政府转而放松对融资平台的控制,允许地方政府大力举债加速基建投资,随即造成地方政府部门杠杆快速上升;三是2015年到2016年,在地方政府债务危及经济增长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开始“巧妙”地运用“去库存”政策鼓励居民部门大幅举债加紧房地产业投资,由此造成居民部门杠杆迅速攀高。因此,中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乃至传统储蓄部门——居民部门全部“债台高筑”,经济发展的债务风险徒然增加。

反观税收去杠杆,虽然在2015年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中央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但始于2015年12月止于2018年3月的“全面去杠杆”进程中并未浮现税收身影,这一时期主要是以中期或常备借贷便利、逆回购、宏观审慎考核等工具为主的金融去杠杆。总体而言,以控制信用扩张进而降低债务余额为调控思路的金融去杠杆确实有效遏制住了实体杠杆率的快速上涨势头,但同时也产生私营企业部门融资困难和债市大幅下跌等副作用,这与中央将国企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列为去杠杆重点的“初心”显然是相违背的。为此,2018年4月中央财经委一次会议首提“结构性去杠杆”理念,中国去杠杆进程正式迈入“分部门、分债务类型”去杠杆时代。在此理念指导下,中央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推出总额高达1.3万亿元与2万亿元的大规模减税降费计划,税收顺势从去杠杆的诸多政策工具中脱颖而出,成为各界热议焦点。

目前,除郭明杰和费堃桀(2018),李建军和张书瑶(2018),申广军等(2018)稍有从税收负担角度附带提及税收对于企业去杠杆的影响之外,关于税收去杠杆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本文认为,研究税收去杠杆要弄清税收去杠杆的基本逻辑是什么?经验证据有哪些?着力点应该放在哪里?等等,这些对于夯实和丰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去杠杆的基本逻辑

(一)总体逻辑

从表象上来看,杠杆通常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金融部门杠杆,二是实体部门杠杆,两者同为经济增长模式的“镜像”,是信用扩张机制的一体两面。而事实上,考虑到金融部门是作为服务业的一员衍生于实体经济之中,与实体部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派生和辅助关系,因此,金融部门去杠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体部门去杠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其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部门。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去杠杆的目标自然要锁定实体部门而非金融部门。为深入了解税收去杠杆的总体逻辑,我们不妨先对实体部门杠杆率公式做一定的分解和演绎:

(二)部门逻辑

1.企业部门与税收去杠杆。运用税收手段去除企业部门高杠杆,政策工具大体有两个:(1)普惠性减税降费。普惠性减税降费最直观的作用是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储蓄率,降低企业债务投资比重,进而优化投资结构。而事实上,普惠性减税降费最大的作用在于会改善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进而激励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改进投资效率、管控投资增速、稳定经济增速。(2)特惠性减税降费。运用特惠性减税降费去杠杆可以从五个方面发力:一是采用激励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的方式提高自身股权投资比重,优化投资结构;二是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国资本输入来稀释国内的债务投资驱动,防止国内债务投资过度增长;三是鼓励智力投资,提高劳动力供给质量,改进投资效率;四是鼓励科学技术研发,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改进投资效率;五是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稳定经济增速。

图1 企业部门税收去杠杆的作用机理

2.居民部门与税收去杠杆。居民部门是传统储蓄部门和社会消费终端,政策工具与企业部门基本一致,但去杠杆的逻辑稍有差异。(1)普惠性减税降费。普惠性减税降费主要是通过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的方式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居民储蓄,从而降低居民对债务的过度依赖,最终达到去杠杆的目的。(2)特惠性减税降费。特惠性减税降费在去杠杆时主要是通过减少居民重大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或者提高居民重大资产的预期交易成本,抑制居民过度投资行为,引导居民优化投资结构、改善投资效率。

图2 居民部门税收去杠杆的作用机理

3.政府部门与税收去杠杆。由于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各种税收,而税收实际上是对私人部门收入的部分扣除。所以,当政府部门为降低自身债务规模而增加税收时,私人部门的税后净利润和可支配收入相应就会减少,这时私人部门进行同等规模投资需要筹集的债务资金比例相对就会更高,私人部门杠杆率自然就被抬高。反之,当政府部门为增强市场主体活动和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而大幅减税时,政府部门可能需要通过发行公债的方式来减轻自身刚性支出压力,此时政府部门杠杆就被提升;相应地,私人部门受大幅减税政策的刺激,税后净利润和可支配收入都得到有效增加,而进行同等规模投资需要筹集的债务资金比例相对就会降低,私人部门杠杆率将会下降。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部门、居民等私人部门杠杆率与政府部门杠杆率互为一定的消长关系。

三、税收去杠杆的国外经验

我国2015年以来的去杠杆力度是史无前例的,且以往没有经验可循。相比较而言,国外具有不少探索性和实验性的去杠杆经典案例,比如,1930年代先痛苦后成功的美国,1990—2010年代彻底搞砸的日本,2008年至今成功地去杠杆的美国和德国。考虑到2008年以来的美国和德国去杠杆面临的背景与中国相似,且两国税收去杠杆政策特色鲜明,具有一定代表性,故本文尝试从中探寻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的税收去杠杆经验

2008年以来美国政府的税收去杠杆进程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1.2008年至2010年是私人部门去杠杆、政府部门加杠杆的阶段。这一时期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推出总额高达6890亿美元,占整个经济刺激计划47%的减税计划,积极运用大规模减税的方式增加市场主体的利润与可支配收入,从而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改进投资效率、提高投资增速的方式达到去杠杆的目的。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还积极采取了诸如允许企业冲销固定年度的资本性投资①允许企业对于2017年9月27日以后的新增可计提折旧资产的投资,从所得税中冲销至少5年的费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投资优惠、雇佣奖赏等增长导向型的减税政策,鼓励企业在美投资,增加劳动就业,扩充资本存量,支持经济增长。

2.2011年以后是私人部门再杠杆化、政府部门杠杆化减速的阶段。美国在私人部门2012年基本完成去杠杆及资产负债表修复之后,即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再杠杆化过程,主要目的是控制自身的杠杆率,防止政府部门杠杆率过高引发金融风险。2011年2月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预算申请,呼吁今后10年内重点向富人和公司增税,并加强对海外跨国公司税务漏洞所得的封堵,使新增收入超过1.6万亿美元,以纾解财政困境。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严格对减税政策进行管理,在2011年将工薪税个人负担比例从6.2%临时下调到4.2%时,特别强调要以两年为限,防止短期政策长期化。

总体来看,在充分运用税收工具去杠杆的同时,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手段帮助私人部门整体降低债务负担和维持增长。主要有:降低短期利率,同时采取QE②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uantitative Easing Monetary Policy)的简称,指一国货币当局通过大量印钞,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等方式,向市场注入超额资金,旨在降低市场利率,刺激经济增长。降低中长期利率,使私有部门融资,特别是长期融资成本维持在历史低点,减轻债务负担;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刺激股市提升企业股权市值,推高企业整体资产和资本价值;采用QE购买两房MBS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y)的简称,是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一种,其偿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流来自于由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产生的本金和利息。,减缓住房价值下降幅度,使居民部门净资产升幅高于债务总量降幅;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影子银行系统,弥补银行惜贷留下的信贷缺口;增加财政支出用于银行增资,同时由FDIC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简称。采用存款保险机制救助问题机构,处理破产机构,帮助存款机构清理坏账;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宏观谨慎监管,控制信贷,特别是房贷快速增长,防止新的信贷泡沫延长扩张期,等等。

(二)德国的税收去杠杆经验

与美国略有不同的是,德国有一套完善的遏制高杠杆的税收体系,因此税收去杠杆的制度性特征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

1.严防投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为抑制房地产投机,德国建有一整套涵盖交易、持有各环节,包括土地购置税、土地税、二套房税、收入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在内的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并设有10年的投机期限,规定购置10年内的房屋出售获利需依法缴纳重税。这一制度使德国在控制居民部门信贷增长方面比其他发达经济体更加有效,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居民杠杆率也大幅提升,但远低于美国等其他发达经济体,且2009年居民杠杆率达到峰值后立即开始下降,并一直持续至今。

2.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德国历来非常看重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金融危机前,各州相继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以及建立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金融危机期间又专门出台减税计划减轻中小企业缴税压力,并严格实施《反官僚主义法》简化小微企业办税流程。德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确实起到了抑制企业部门负债过度上涨的效果,自2013年开始德国私营企业部门需求开始逐渐回暖。

3.严格控制赤字的预算制度。德国特别重视财政平衡,2009年6月旋即颁布《新债务限额》方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最迟2016年将调整周期因素后的财政赤字限制在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35%以内。德国减税计划也是基于财政平衡来考量的,在危机爆发初期并未出台大规模减税政策,直到2011年7月财政状况改善后才推出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减税计划;2016年财政收入再创新高后,德国又宣布从2017年开始通过减税政策每年为企业和经济发展减负150亿欧元。

德国的金融去杠杆同样显现出鲜明的制度化特征,包括采取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既防止刺激过度造成信贷激增,又避免激进的去杠杆引发硬着陆的风险;严格执行以住房储蓄合同贷款模式(存款达到贷款金额的40%~50%才能申请贷款)为核心的住房金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金融防控机制,防止房价与住房贷款形成正反馈关系,等等。

(三)主要启示

总的来看,美国和德国的税收去杠杆经验既具有共性,又兼具个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

1.税收去杠杆与金融去杠杆必须相互配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德两国去杠杆时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税收工具,这证明以税收为手段去杠杆是必要的,在一定限度内也是有效的。但两国并不只是局限于财政税收工具去杠杆,而是都十分注重金融工具的运用,包括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防止去杠杆造成私人部门资金流动困难,对住房金融实施严格限制和监督,防止房贷增长过快引发房地产市场泡沫等,这表明税收去杠杆必须与金融去杠杆紧密配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2.政策去杠杆和制度去杠杆可以相互补充。美国的税收去杠杆政策是伴随去杠杆周期变化而变化的,相机抉择的政策性特征比较明显。比如,在去杠杆初期采用的是大规模减税和中小企业税收豁免等政府部门加杠杆政策,以转移企业杠杆风险过大的问题;一旦企业杠杆压力有所缓解,美国随即开始采取适当增税、堵塞征管漏洞等政府部门减杠杆的措施。与美国相机抉择的税收去杠杆政策不同,德国税收去杠杆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有效的制度约束与严格的政府自律。有效的制度约束使得德国总杠杆在危机爆发前一直控制在170%~195%之间,是发达经济体中最低的;严格的政府自律使得德国非常重视财政平衡,危机爆发期间并没有像美国一样立刻开始实施减税,而是直到财政状况改善后才陆续推出减税计划,且明确规定了财政赤字上限。

3.税收去杠杆与促进经济增长应该紧密结合。美德两国都非常注重将税收去杠杆与促进经济增长紧密结合起来,两国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以通过促进经济增长逐步消化实体经济的高杠杆。尤其是德国,非常重视保护和激励制造业发展,这使得其在全球贸易萎缩时期它仍然保持贸易顺差的扩大,既促进了经济增长,也为去杠杆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未来中国税收去杠杆的主要思路

2018年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提出了“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它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稳杠杆”,即“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二是“降杠杆”,即“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未来中国税收去杠杆应以此作为总体指导,严格遵循税收去杠杆的基本逻辑,充分借鉴美、德两国去杠杆的成功经验,着力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稳增长、税收去杠杆与金融去杠杆、税收制度去杠杆与政策去杠杆、政府部门税收去杠杆与私人部门税收去杠杆、中央政府税收去杠杆与地方政府税收去杠杆五重关系。

(一)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稳增长的关系

去杠杆的根本目的就是降低市场经济运行的债务风险,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而稳增长可以防止债务风险的持续累计,最终逐步消化高杠杆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去杠杆与稳增长本质上是统一的。但两者又稍有差别,去杠杆主要是短期政策目标,而稳增长是长期发展战略。

要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稳增长之间的关系,必须在税收去杠杆的政策工具选择上更加重视发展型手段,以充分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潜能。具体而言:(1)积极完成推动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机制。将目前以区域优惠、产业优惠、技术研发事后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逐步转变为以技术创新事前激励和“互联网+”分工合作激励为主要内容,以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税前扣除优惠,以及技术入股优惠、“互联网+”激励优惠等为主要形式的创新驱动税收激励机制,提高对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型企业的支持力度。(2)强化对高端研发人才的税收激励力度。对于技术研发行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获得的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直接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基减免、税额减免或者税率减免,吸引境内外高端人才开展研发,加速人才集聚。(3)优化对研发设施与设备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新型高端研发平台建造或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施、仪器、设备,可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方法,以及所得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方法减轻科研单位或部门税收负担。对于符合规定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让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继续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积极推进增值税、社会保险费等的实质性减税降费,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优惠力度。

(二)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金融去杠杆的关系

杠杆问题本质上是金融问题,要有效实现减税降费在优化投资结构、改进投资效率、提高投资增速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以金融稳杠杆作为前提条件。如果金融杠杆不稳定,继续出现大规模货币超发或者债务泛滥现象,那么它一方面会以“通货膨胀税”的形式使个人和企业承受更高的实际税赋;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市场主体储蓄额与投资额的相对下降,进一步提高私人部门债务率,两者都会极大地抵减税收去杠杆的实际效用。与此同时,在全社会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下,继续单纯采用金融工具去杠杆,比较容易引发市场的信用紧缩效应,进而提高私人部门融资成本,造成私人部门融资困难,最终导致投资规模缩小,投资增速下滑,同样会背离去杠杆的初衷,这也是为什么中央财经委在2018年4月将工作思路从全面去杠杆转为结构性去杠杆的根本原因。

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金融去杠杆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于厘清两者各自的政策目标定位。下阶段,金融去杠杆应该突出“以稳为主、坚持稳中有降”。具体而言,可采用降准、公开市场操作、宏观审慎监管等措施解决市场流动性问题并严格信贷管理;而税收去杠杆则应兼顾全面去杠杆与结构性去杠杆,既应继续采用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缓解私人部门税收成本,提振市场信心;也应针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是去杠杆核心的实际,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地方税收体系改革,以及在企业破产清算、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面提供税收政策便利。

(三)处理好税收制度去杠杆与政策去杠杆的关系

政策去杠杆的相机抉择特征非常明显,常常是为抚平经济波动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调整行为,长期采用比较容易扰乱市场预期,降低市场效率,操作不当甚至可能陷入频繁交替去杠杆的恶循环之中,故而比较适宜作为权宜之计;而制度去杠杆是采用制度化手段将高杠杆防范于未然之中,相当于将杠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对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社会预期、提升市场效率有着长远的影响。

处理好税收去杠杆与政策去杠杆之间的关系,应逐步建立健全一套“以制度去杠杆为主,政策去杠杆为辅”的税收去杠杆体系,加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1)将落实减税政策与制度改革有效地衔接起来,坚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及时启动增值税、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立法,将征税范围、税基、税率、减免税政策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维护税收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企业去杠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2)将社保降费、正税清费与制度改革有效地衔接起来,坚决推进税费改革。对于社会保险费,应及时修订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直接明确按照时间段分步骤将社保费综合费率下调4~10个百分点左右,使其与国际平均水平大体一致;同时将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近5年全国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和300%。在上述条件稳定后,再给予企业参保扩面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有序地提高企业职工参保率,直至实现全员参保。对于其他费种,可参照税种立法设限的做法分类推进立法和清理工作。比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等具有准税收性质的费种,可加速推进“费改税”工作,实现“费改税”与立法一步到位;国有土地出让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较为成熟规范的费种,应秉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集约化的原则尽早推动立法;而对于巧立名目设立或以中介费形式出现但依托在政府部门许可、评估、评价、审批权限之上的费种则应坚决予以取缔。(3)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与税式支出改革等有效地衔接起来,探索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尽快梳理和规范税式支出项目,在预算草案中对税式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同时对税式支出的规模、分布、趋势、效果作科学的统计分析和论证,去除减税降费政策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有效改进税式支出管理,为财政预算动态平衡奠定制度基础。

(四)处理好政府部门税收去杠杆与私人部门税收去杠杆的关系

政府部门去杠杆与私人部门去杠杆存在一定的互为消长关系,政府部门增加税收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自身的赤字水平,缓解杠杆压力,但会造成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水平提高。反过来,政府部门大规模减税降费会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水平,提振市场信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去杠杆的目的;但它同时也会造成政府部门赤字规模扩大,杠杆压力增大。

处理好政府部门税收去杠杆与私人部门税收去杠杆之间关系,核心是要遵循矛盾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紧紧抓住去杠杆的主要矛盾,采用适当转移杠杆的方法分部门、分债务类型逐步去杠杆。我国现状是:2018年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3.6%,位居全球主要经济体首位,远超90%的国际警戒值;而同期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杠杆率分别为53.2%和37%,虽处于上涨通道,但仍低于85%和60%的国际警戒值。因此,可借鉴美国杠杆转移的成功做法采用大规模减税降费方式,将企业部门杠杆适当向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转移。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采用大规模减税的方式对企业部门去杠杆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当前企业部门税收占税收总额七成以上,长期大规模减税降费必然会给政府部门带来很大的赤字压力。为稳定和控制政府部门高杠杆,除压缩经常性支出外,我们还需辅之以适当的增税才能缓解政府部门杠杆压力,而居民部门正好是政府部门杠杆适当转移的不二途径,其理由主要有两个:(1)目前居民部门高杠杆形成的主因是房地产市场的高房价预期和高信贷供给。在当前房贷供给闸门被严控的情形下,顺势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实施,强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既有利于减轻政府部门被动加杠杆的压力,也有利于降低居民部门“炒房”的预期净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稳定或降低居民部门杠杆率的目的。(2)高收入高净值群体一直是中国税制监管的弱点和盲点,也是自然人税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这部分群体频繁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机和套利,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及了金融安全,并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借鉴整顿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经验与教训,采用“整顿一个、规范一个”的方法逐步强化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所涉行业的税收监管,将有利于打击资本投机、套利行为,促进资本去虚入实,最终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稳定或降低杠杆率的作用。

(五)处理好中央政府税收去杠杆与地方政府税收去杠杆的关系

中央政府税收去杠杆与地方政府税收去杠杆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财政体制的分配关系问题。比如,中央政府在财政分配体制中占有的税收比重越高,其自身支出的刚性压力就会越小,举债的杠杆压力就会越小,相对而言,地方政府的举债杠杆压力会比较大;反之,地方政府在财政分配体制中占有的税收比重越高,其自身支出的刚性压力就会越小,举债的杠杆压力就会越小,相对而言,中央政府的举债杠杆压力会比较大。

目前的实际情形是,中央政府的税收自给能力比较强,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的税收自给能力非常弱。在此情形下,处理好中央政府税收去杠杆与地方政府税收去杠杆的关键,同样应该是秉承杠杆适当转移的原则,按照“适当上收事权、合理分配税收、有序改革税制”的方式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1)适当上收事权。事权上收的着力点应该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比如,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二是社会兜底的需要。比如,逐步将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衣食住行的基本民生问题纳入中央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2)合理分配税收。对作为中央与地方最大的主体共享税——增值税实行“五五分成”是确保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总体稳定的必要举措。但增值税“五五分成”共享方式是基于生产地管辖权原则设立的,生产附加值越高的地区分享的增值税税额相应就越多。这显然会加剧地方政府过度参与低端产品、低效产业,乃至过剩产能的同质化竞争行为,与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并不一致。为修正增值税“五五分成”激励机制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体制:一是在稳定各个主体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将各地消费总额的全国占比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计算因子,引导地方政府关注辖区消费者的偏好、需求与感受;二是按照税目属性逐步将消费税改造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除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税目的消费税率先进行共享改革之外,应按照“存量上交中央,增量归属地方”的改革原则,有序地将高档化妆品、鞭炮烟火、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电池、涂料、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税目,逐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而对烟、酒、成品油等消费税税目应继续保持中央专享。(3)有序改革税制。有序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将当前仅包含15个税目的特殊消费税逐步改造为零售环节一般消费税,并将不具备国计民生属性的税目全部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此外还要相应改革零售环节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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