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模糊性研究及公安教学应用

2019-03-03 14:01和万传姜彩虹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模糊性学报法律

和万传 姜彩虹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2.云南艺术学院,云南·昆明 650000)

一、引言

关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研究者较多。但是,关于学者怎么论证和研究相关问题的文章则不多见,笔者试图理清研究者的研究思路,梳理研究者研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的综述。就目前搜集的文献看,学者们善于引用著名学者观点、典型语句分析以及运用相关理论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二、立法语言模糊性之名言断语

1.哲学家关于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论断

《周易·系辞上》“书不尽言,言不尽意。”1875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概念界限的不确定性。皮尔斯在1902年就对“模糊”下了定义。皮尔斯(1)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5(1):1-5.认为,命题实际上不能确定,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1911年,皮尔斯提出,语言表达的命题,其语义界限不分明。在西方学界,“模糊与含糊”概念并没有明确区分。尼采认为所有诱发信仰的努力都是修辞(2)吴春雷等.论立法语言模糊修辞的功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考察对象.甘肃理论学刊[J].2013(1):138-142.。修辞就是一种语言活动。只要是修辞,不管怎么立其诚,都是使用语言符号来进行交际,都不可避免地与说话者的原意有些距离。庞德(3)吴春雷等.论立法语言模糊修辞的功能.甘肃理论学刊[J].2013(1):138-142.认为,明确与详细的完整法典不切合实际。康德(4)吴春雷等.论立法语言模糊修辞的功能.甘肃理论学刊[J].2013(1):138-142.认为:模糊观念比清晰观念更有说服力和表现力。他认为,人类生活中不能没有模糊语言,不可能处处用精确的语言代替模糊的语言,模糊语言比清晰语言,更富有表现力。我们并不总能用语言表达所想。海德格尔认为,“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罗素(5)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5(1):1-5.认为“一个模糊认识比一定精确的认识更有可能为真,因为有更多可能的事实证实这一模糊认识。”他还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概念、判断和思维的模糊,而与客体的状况无关。罗素断定:整个语言或多或少是模糊的。布莱克认为,词语应用的限定范围及其界限缺乏明确规定。维特根斯坦认为词具有模糊性和家族相似性。(6)徐优平.原型范畴理论在立法词语模糊性消除避程中的应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J]. 2006年(3) 73-76.

2.数学家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看法

美国查德在1965年提出的“模糊集合论”概念影响了语言模糊的研究。他认为人类的概念范畴和自然语言的语义存在模糊性(7)陈维振等.有关范畴本质和语义模糊性的再认识.外国语[J].2003(1):30-35.。自然界中很多东西不能进行精确分类。“现实物质世界中的客体经常没有精确规定的界限。”“在自然语言中,句子的词大部分都是模糊集名称而不是非模糊集名称。”(8)胡军等.法律语言的语义模糊和语用模糊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J].2003(6):92-94.人文系统不可能达到既精确又符合。模糊语言变量的应用,是试图达到一种对现实世界普遍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精确性的适应。模糊语义具有边缘到核心的隶属度。Yager(1980)(9)汤洪波.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成因.重庆教育学院学报[J].2011(5):76-79.认为,模糊性是指一个命题与其否定命题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现实物体类别间经常没有确定界限,这种‘模糊集’现象,表明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一种模糊性。”查德认为,任何事物发展中过渡的形态难以绝对判定。

3.法学家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认识

1975年罗什(10)周菊兰.模糊立法语言的语义学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2005(7):108-116.提出人类感知和认识事物的原型性。原型具有核心和边缘成员。边缘成员的隶属度低。查奈尔(11)周菊兰.模糊立法语言的语义学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2005(7):108-116.用“枪”一词进行原型范畴分析。美国的波斯纳(12)周菊兰.模糊立法语言的语义学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2005(7):108-116.认为,法律文本存在“内部模糊”与“外部模糊”之分。前者指语言本身的模糊,后者Z指语境造成的模糊。哈特认为(13)董青梅.从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走向法律推理.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6(1):63-67.,语言的边缘意义是模糊的,是开放结构。莫蒂西·恩迪科特(14)丁建峰.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来自语言经济分析的视角.政法论坛[J].2016.(2):19-27.认为,模糊性以及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立法的基本特征。弗克兰(15)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和有变化的。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概念的中心意义也许是清楚的明确的,但我们离开该中心时它就趋向于复杂模糊不清了。”考夫曼认为(16)董青梅.从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走向法律推理.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6(1):63-67.,语言具有两维性,一维是理性,另一维是隐喻。隐喻具有模糊性。德沃金认为(17)董青梅.从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走向法律推理.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6(1):63-67.,法律具有隐含性,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理、政策、道德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隐含的,模糊的。其原因在于法律语言的模糊。

4.语言学家对语言模糊性的判断

明确提出语言具有模糊性的是美国语言学家乔治·雷科夫。他认为语言边界具有程度不等的模糊性。索绪尔认为,思想离开了词的表达,只是一团没有定型的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威廉姆斯(18)贺音.立法语言模糊性成因及其语用研究[J].2011(8):160-161.认为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非常明确,但愈趋边缘则愈为模糊,语言边缘之外的边缘意义一片模糊,极易引起争执,而其究竟属于语言外延之领域内或其外,亦难确定。张乔(19)张蔚,杜晔.自然语言模糊性的哲学思考[J].20119(3):154-158.关于“含糊”的研究以及谢辉关于语言模糊性的研究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王希杰认为,语言表达没有绝对的准确,准确性本身是相对的。没有模糊语言,便没有人类的自然语言。布龙菲尔德认为,外语的精通程度是具有模糊性的。威廉姆斯认为(20)刘素祎.立法中的模糊语言及其解释.科教文汇[J].2007(10)下旬刊.,语言的是边缘是模糊的。沙夫认为,如果没有语词的模糊性,人们的交际就难以进行。余致纯(21)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认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源于概念外延的不确定。刘愫贞(22)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认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对法律语言确切性的补充,是一种立法技术。潘庆云(23)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认为,模糊语言的使用有助于立法语言更加准确和凝练。陈炯(24)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认为,模糊词语语义范围不确定,但语义内容明确。伍铁平认为,模糊概念就是语词没有明确的外延。(25)刘守军.试论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国际汉语学报[J].2011.(2):200-209.

(2) 长河坝工程动静叠加后廊道横河向最大拉应力为28.6 MPa,较静力条件下提高了8%,在廊道上游面两端,下游面河床中部有横河向较大易开裂区域。创造性地将廊道深入两岸基岩1 m,廊道与岸坡平硐的接缝变形相对已建类似工程得到有效减小,左岸接缝最大张开4.0 cm,较静力工况增大11.4%。地震后,高塑性黏土最大沉降变形值为26 cm。

三、立法语言模糊性之典型语句拾零

1.“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哈特(26)徐优平.原型范畴理论在立法词语模糊性消除避程中的应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J]. 2006年(3) 73-76.)这个句子中,“车辆”(27)何黎明.《论立法的模糊性特点——从法律语言进行分析》.《工会论坛》[J]2006.(6):110-111.(28)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语言文字应用[J].2006.(4):82-87.的种类是一个开放结构,汽车、摩托车应该是被禁止之列,但是电动玩具车,婴儿车、滑轮车、自行车等是否属于“车辆”?能否进入公园?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或被拒绝进入,或自行决定是否带类似车辆进入公园。

2.《刑法》中关于“明知故犯”的概念,董晓波、杜金榜(29)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语言文字应用[J].2006.(4):82-87.等学者认为,“知道”的主体无法确定。其主体是当事人或者法官?是当事人自己承认“知道”?是证据证明了还是法官的“推断”?就是说当事人怎么判断明知故犯的?他“知道”的程度如何?这些情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问题。

3.《婚姻法》中关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刑事诉讼法》中保外就医的条件“严重疾病”。其中,疾病的种类以及程度显然具有模糊性。“感情破裂”也难以确定(30)贺音.立法语言模糊性成因及其语用研究[J].2011(8):155-156.。这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根据法理加以推理和判断,形成当事人认可的共识。(31)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语言文字应用[J].2006.(4):82-87.

4.《刑法》中牵涉到程度或数额的情节,如“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严重”与“巨大”就有较大的模糊性(32)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语言文字应用[J].2006.(4):82-87.。以上形容词的边界模糊不清。“数额巨大”的边界也是模糊的。关于情节严重的程度,数额的多少,必须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人员才有较为客观的裁量标准。如果没有客观标准,就会造成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5.关于“性骚扰”这个法律术语的界定(33)贺音.立法语言模糊性成因及其语用研究[J].2011(8):155-156.。在美国,对于“性骚扰”的界定是比较模糊的。在中国,这个词是属于外来词汇,在实际界定时也是没有实际的标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需要从行为、关系、动机、当时的情况与感受等方面评判。

6.关于“紧急情况”的界定(34)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语言文字应用[J].2006.(4):82-87.。在一些发文中,出现“紧急情况”的限定,可是也应该有关于“紧急情况”的说明与限定,不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8.关于“公序良俗”(36)肖云枢、倪千淼.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社科纵横[J].2012(7):51-52.词义内涵。有些学者讨论了“公序良俗”一词词义的模糊性。关于“公序良俗”,每个人心中可能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可是无法用具体的语言描述出来。就是具体的“公序良俗”,在不同的社区可能有不同甚至差异较大的规定与表现,这涉及到一个社群的历史、文化、政治、地理等诸要素。

9.关于“死亡”的定义,学者也有一些讨论,(37)刘蔚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性质与成因分析.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J].2003(2):31-34.但认为无法给“死亡”一个客观标准。以“脑死亡”或是“心死亡”为标准?“心”死后器官难以移植。在我国“脑”死亡需要具备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还有一些语句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困难。如“合理”、“以下”、“公平”、“晚上”、“可以”等等词语模糊抽象,难以确定具体涵义。这是一个典型的“秃头困境(38)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5(1):1-5.即有多少根头发才能被认为是秃头”。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分析。

四、立法语言模糊性之阐释路径

1.语义场理论(39)魏新华.从语义关系看法律词语的模糊性.修辞学习[J].2007(4)25-27.。王怿旦等运用特雷尔的语义场理论分析语言的模糊性。认为可以从近义义场(如抢劫和抢夺)、上下义场(如行凶与绑架)和反义义场(如较轻与严重)辨析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2.原型范畴理论。(40)陈维振等.有关范畴本质和语义模糊性的再认识.外国语[J].2003(1):30-35.原型范畴理论是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理论。它包括原型、范畴和家族相似性等概念。原型是事物范畴化之后的模型,是人们认知事物的一种概括与归纳。家族相似性基于词义的关系与联想,体现词义之间的联系和紧密程度。范畴具有等级结构,有基本范畴、上位范畴和下位范畴之界定。徐优平(41)徐优平.原型范畴理论在立法词语模糊性消除避程中的应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J]. 2006年(3) 73-76.运用Rosch、Lobov、Lakoff等人的原型范畴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分析立法词语如“车辆、种族、作品”等的模糊性,提出解决模糊问题的一种可能性。他还结合实例提出消除概括性、补充性和描述性词语模糊的消除方法,给司法工作者以非常有意义的启迪。

3.心理学方法。张玉洁(42)张玉洁.法律文本中模糊词语运用的认知差异及立法规制.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7(11):40-45.则对法律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方法”、“合理的价格”、“显著特征”进行了认知心理学实验和分析。从实验得知,人们对这些短语的认知是有差异的,验证了模糊语义的客观存在。

4.传统思维论。郝铁川、董晓波等学者认为传统思维方式影响了当代中国的立法技术,由于传统思维模糊、汉字简约、重刑轻民、人治观念等原因造成我国法律相比西方法律,模糊性更甚。(43)郝铁川.传统思维对当代中国立法技术的影响.中国法学[J].1993(4):32-40.

5.语用功能论。王怿旦、张雪梅(44)王怿旦等.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分析.长沙大学学报[J].2011(6):95-97.等运用赖斯和Robin Lakoff的礼貌理论来解释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胡军、高洁英等学者运用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的语言交往理论,认为模糊语言具有礼貌功能、劝导功能,使法律文本的语用具有机动灵活性。这是语言使用者的一种语用策略。

五、研究立法语言模糊性引证分析的意义

世界万物错综复杂,语言现象异彩纷呈。从以上引证分析可以看出,哲学家以深邃的思考揭示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数学家以科学的演绎和推理让人信服他们的结论,法学家以公正的视角解剖立法语言的复杂性,语言学家从语词的特点出发,洞察了语词乃至语言的模糊性。这些专家学者关于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研究,无疑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让我们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认识。从立法语言的研究历史看,人们对语言乃至法律语言的认识一直在深入。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探讨,是对法律语言准确、简明、庄重、严谨、平实等特点的深入认识,这种讨论和研究有助于人们全面把握对法律语言的特点。同时,这也是对普通语言特点的一次深入认识和反思,因为,法律语言词汇也是由普通词汇阐述的,只是在法律中,这种普通词汇有了特定的含义。

1.理解语言的模糊本质。研究立法语言引证分析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哲学家、法学家、数学家以及语言学家的分析深入理解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本质以及表现,使我们在教学以及工作中对立法语言模糊性有个理论上的认识,并指导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实践。在教学工作或者办案过程中,如果我们对案件中牵涉的语言模糊问题有较充分的认识,就会对当事人的心理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再结合案件发生的情景和环境,就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动机等诸多问题。

2.借鉴研究方法。通过立法语言模糊性引证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别人是怎么进行语言模糊性相关课题研究的。比如,仅就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可以从哲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也可以从语言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我们从别人走过的路看到了自己能走的路。哲学是一条,语言学也是一条,哪条适合自己就走哪条。每一条路都可以一直走下去。而模糊性是永恒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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