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探析

2019-03-03 14:01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戒毒权益

徐 猛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海南·海口 571100)

人民警察的规范执法行为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维护法律权威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加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伟大民族复兴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内容逐渐得以丰富,并不断取得进步,比如,有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休假制度不断得以有效落实;身心健康问题日益得到重视,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权机构先后成立,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

2013年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文简称《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此规定对人民警察的种类作出了规定和说明,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涵盖的范围。笔者通过查阅有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文献,发现研究多有关“公安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鲜有对其他警察种类,比如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研究。本文就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专指司法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从事戒毒人员管理和教育戒治工作的人民警察(为行文方便,下文简称“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开展相关研究。

一、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界定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研究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和内涵进行了阐释和限定。吴婷认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包括三点:作为普通公民身份享有的权益,作为国家公务员身份享有的权益,作为人民警察身份享有的特定的职业权益。从性质上看,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是具有多种内容和实质的权益结合体,是一种由多种权益构成的多元的权利系统而非单一的权利系统(1)吴婷.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障[D].安徽工程大学,2017.。李昱桦认为,警察权益保护应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警察的执法权益,二是个人的民事权益,三是警察作为职业原因而享有的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益。因此,可将人民警察权益定义为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执法权益、个人权益以及从事警察职业所应当享有的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益的总和(2)李昱桦.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于此可以看出,二者对人民警察权益外延和内涵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而戒毒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类型,享受上述一切权益本是应有之意。

戒毒警察的工作具有鲜明个性特点,其管理对象是具有“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种属性的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具有法定性、行政性和强制性,而戒毒警察依据法律行使职权,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开展戒毒管理和教育戒治工作,旨在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笔者就戒毒警察的执法权益的独特性进行讨论,包括戒毒警察个体基于戒毒工作特点所享有的执法权益、个人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以及从事戒毒工作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三个方面。

二、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不足之表现

在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转型并逐渐定型的过程中,戒毒警察的执法权益保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影响了戒毒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我身份认同感不足

有的戒毒警察自我职业认同感较弱,职业荣誉感较低,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范围仅限于戒毒场所,与外界社会尤其是其他政府部门工作联系较弱,不能有效利用外部社会资源。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戒毒警察对警察身份,甚至对执法行为持有疑问,其严重影响队伍建设,也影响戒毒人员的效果。

(二)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构缺乏

目前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并没有成立专门针对戒毒警察执法权益进行保障的维权机构。现行做法主要是由戒毒系统政治(部)处负责解决戒毒警察执法权益受损问题,但往往缺乏实效性,方法单一,大都是通过谈话、做思想工作来解决维权问题,导致戒毒警察在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

(三)戒毒警察的健康权保障缺位

工作时间过长,尤其是夜间工作使戒毒民警的休息权、健康利益受损,极大影响身心健康。有研究表明,由于基层警力的严重不足,戒毒警察全天候的监管,24 小时的轮流值班,往往一周超过 55 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使得戒毒警察长时间处于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身心得不到正常的休息,作息时间与正常人相比更是混乱。因此积劳成疾,导致患上疾病的民警越来越多(3)李昱桦.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此外,保障戒毒场所安全依然是戒毒警察的首要任务,规章制度的逐渐完善也对戒毒警察的日常执法能力及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戒毒警察精神压力、心理压力都比较大,存在普遍的职业倦怠现象。

三、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不足之原因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戒毒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戒毒警察在执法、待遇、休假等很多方面有了极大改善,但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得到关注、重视和加以改善。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关键因素

有研究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如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里面都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条,但各法条之间未形成合力,致使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尤其是其中部分法条内容过于宽泛或缺乏实际操作性,致使这些法条很难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构成威慑(4)刘念磊.探究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困境及出路[J].法制博览,2017(34):79-80.。具体到戒毒警察来说,保障戒毒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缺乏,致使戒毒警察在很多方面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2013年底,劳教制度废除,劳动教养人员遣散,同时,《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劳教警察”也一同废止。劳教机关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专门管理戒毒人员,昔日的“劳教警察”就地安置,转变为如今的“戒毒警察”。之后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戒毒工作的执法主体——戒毒警察,身份和执法行为进行法律限定和规范,因此,戒毒警察其实处于一种“界定不明”的状态,其权益保护也缺乏相关法律的护航。

(二)病残戒毒人员剧增——重要因素

戒毒人员病残状况呈种类分布广、群体总体大、病情轻重不一、疑难杂症多、危及生命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等态势(5)陈玉海.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5(02):83-86.。近年来,病残戒毒人员剧增,戒毒场所羁押量大、医疗资源、医护力量不足造成某些病亡现象,有的家属以各种理由提出非法巨额赔偿要求,甚至纠集人员非法上访、闹访,借助媒体恶意炒作,严重影响了戒毒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戒毒警察造成非常大的监管压力。尤其是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肝炎等严重传染疾病和高血压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的戒毒人员日益增多,非医务民警管理病残戒毒人员,既存在安全管理风险,也存在被感染传染病的巨大风险,其执法权益存在极大的受侵害危险。

(三)滥用新型毒品戒毒人员剧增——主要因素

近年来,新型毒品滥用者激增,戒毒场所收治的新型毒品滥用者急剧增加,给戒毒警察带来极大监管压力,执法权益面临极大受侵害的风险。有研究表明,新型合成毒品对滥用者的人格稳定性破坏较大,长期滥用者的人格会发生较大改变,异于常人;其心理健康水平整体较低,易出现异常心理症状(6)徐猛,李艳峰,霍艳.国内新型合成毒品滥用者心理测量与临床诊治的文献回顾[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6,25(06):500-504.。更严重的是,长期滥用各类新型合成毒品极易产生精神障碍,其症状主要以错觉、幻想、思维障碍、情感意志行为障碍等类精神分裂症症状为主,同时伴有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等症状(7)许雪峰,刘继平,成玉兰.新型毒品滥用者的心理状态及干预对策[J].海峡科学.2009(11).。可见,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管理难度非常大,存在导致场所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戒毒警察的执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四、完善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之建议

戒毒警察作为管理、教育、戒治戒毒人员的主体,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以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既是做好戒毒工作的现实需求,也是戒毒工作长效发展的基础,须予以重视。

(一)加强法律保障,增强戒毒警察的身份感荣誉感

戒毒警察身份感荣誉感的养成,需有法律保障顶层设计,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并整合、细化涉及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戒毒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界限,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是修订完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健全完善贯穿戒毒警察执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标准,对受法律保护的戒毒警察执法行为内容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从法律层面对戒毒警察的合法权益予以规范和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尽快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明确戒毒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增设维护戒毒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章节,设立专章规定戒毒警察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明确保障戒毒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增强戒毒警察的身份认同感和存在感。三是加大戒毒场所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多措并举创造机会,鼓励戒毒警察主动参与到社会毒品治理中去,逐步培养戒毒警察的职业荣誉感,激发工作活力与热情,增强做好戒毒工作的自信心。

(二)加强权益保障机构建设,大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从优待警只有落实到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上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意义。在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对做好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

一是设立独立的戒毒警察维权部门。相关部门领导加强重视基层民警权益保障,对基层民警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上级部门可以通过内部改革,制定相关指导文件,建立专门的权益维护机构(8)李昱桦.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自2000年起,上海、黑龙江等省市已陆续设立“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等机构,用以防止不法侵害、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取得较好效果,值得借鉴。建议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也可以设立“维护戒毒警察权益机构”和“中国司法行政戒毒警察协会”,专门关注戒毒警察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二是可以引入戒毒警察律师服务机制,通过培养戒毒警察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专门负责戒毒警察的权益保障和维权工作,达到为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规范化建设之目的。三是设立戒毒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专项基金,建立戒毒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因公染病或死亡家属抚恤金制度,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遭受身心伤害的戒毒警察及其家属经济困难和医疗费用等问题,免除后顾之忧。建议设立专管病残、精神障碍戒毒人员戒毒警察定期休养制度,评优评先倾斜,购买职业病保险,提高津补贴待遇等。同时要注意对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宣传戒毒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为社会大众所熟知,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社会服务层面,也建议加强与相关政府机构协调,加大戒毒警察在景点购票、乘车、乘机优先通道以及子女入学优先照顾等方面优待力度。

(三)加强戒毒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戒毒工作专业化水平

专业化已成为戒毒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方向和目标(9)徐猛.司法行政戒毒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探析[J].中国监狱学刊.2018(3).。戒毒工作包括对戒毒人员的戒毒管理、教育矫治、心理矫治、运动康复等内容,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戒毒警察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加强戒毒警察政治素养、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等专业能力建设,是确保规范执法、做好戒毒管理工作的根基,也是保障戒毒警察执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是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司法行政戒毒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要建立戒毒警察理论研究体系,把戒毒场所打造成戒毒科研中心,向“科学戒毒”“专业化戒毒”要成效,以戒毒科研课题为突破口,持续加强戒毒理论和实践研究,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戒毒科研和专业化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不断探索和创新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戒毒工作(10)徐猛.司法行政戒毒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探析[J].中国监狱学刊.2018(3).。二是要严格落实司法部《2016—2020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有关专业化人才培养引进和警务技术职务的规定。加大戒毒警察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分类分级开展培训,突出精细化管理、心理矫治、信息化实战应用等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戒毒人才工作力度,拓宽专业人才引进渠道,加强高层次戒毒人才库建设,为优秀戒毒人才施展才华创造良好条件。加快警务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健全完善具有戒毒工作特点的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职务序列。三是要完善戒毒警察招录制度。合理设置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岗位,针对性的招录符合戒毒警察工作特殊性质的人才,满足当前戒毒工作岗位要求和执法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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