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贫困权的历史演进与确立

2019-03-03 07:11李若愚
研究生法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国家

李若愚

作为一个人权概念,免于贫困权是在历史中生成的、为解决贫困群体面临的结构性障碍所必需的一个赋权和享权的框架,旨在运用人权法的准则和原则,在治理贫困和指导所有影响到生活贫困的人们的公共政策方面发挥主要作用。(1)参见人权理事会2012年9月27日通过的《关于人权与极端贫困问题指导原则》(A/HRC/21/39)第4页,第1段。人权理事会“将其视为各国在拟订和实施减少和消除贫穷政策时可酌情采用的有益工具,并鼓励各国执行该指导原则”。(2018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73/163,第2页。)从字面上看,“免于”意指避免陷于或处于某种状态,暗含人人选择过自己期望的生活的自由;“贫困”是“一种以持续或长期被剥夺享有适足生活水平所必要的资源、能力、选择、安全和权力以及其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为特点的人类状况”(E/C.12/2001/10,第8段);“权利”是对个人权能的赋予,是对义务主体提出请求的正当基础。从规范角度看,免于贫困权主要概括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2)《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详见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详见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的规定中,具体内容包括食物权、用水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4)具体分类详见《关于人权与极端贫困问题指导原则》(A/HRC/21/39)“五、特定的权利”。也许会有读者质疑:免于贫困权的概念似乎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大部分权利甚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生命权及参与权等部分内容囊括在内,围绕这一权利划出边界是否可行?或者说它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笔者认为,免于贫困权的存在意义在于以统合的方式提醒人们贫困是对一系列人权的沉重打击,并赋予这一领域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必要的法律效力。生活贫困的人们有着各种不同的经历和需求,所遇到的是在严重性和持续性上程度不同的贫困。作为一个权利束,免于贫困权中的各项子权利彼此独立,不同个体按照自己意志在其中选择行使不同的权利内容,从而形成不同的权利排列与组合,产生不同的性质、结构和权利边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免于贫困权不仅仅是一个“总量”概念,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各项权利虽然内容不同,但均基于免于贫困的共同目的而组合在一起,避免了因强调某一项权利之重要性而忽视其他权利对于消除贫困的重要意义。类似的质疑在起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适当生活水准权时也发生过,但在投票环节,怀疑者都被充分争取了过来,正如荷兰的贝乌福特先生所说,虽然他保留对于条文“技术”可行性的疑虑,但他“全心全意支持这一提议的基本意图”。(UNGA Third Committee, A/C.3/SR.1269[5],转引自[澳]本·索尔、戴维·金利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注、案例与资料》(下册),孙世彦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745页。)适当生活水准权虽然具有概括性的意义,但它更多强调的是脱离贫困的“适足”生活水平的标准,是免于贫困权的内容之一。这一观点也在《关于人权与极端贫困问题指导原则》(A/HRC/21/39)获得了支持。免于贫困权的根本原则在于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它赋予生活贫困的人以摆脱贫困的权能,但是行使过程需受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限制;它的主要权利内容依靠国家积极行为来实现,但是国家的积极行为不意味着无条件给予。“国家必须创造一种扶持环境,培养和促进个人、社区组织、社会运动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治理贫困的能力并增强生活贫困的人们争取自己权利的权能。”(5)人权理事会2012年9月27日通过的《关于人权与极端贫困问题指导原则》(A/HRC/21/39)第5页,第9段。前者是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均衡,后者是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均衡。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从宗教到世俗、从西方欧美国家的独特经验到世界普遍性的国际标准,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两对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深刻影响着同时代消除贫困的观念及实践,而只有当两对关系走到均衡的历史节点时,免于贫困权才真正实现了从思想萌芽到制度成型的蜕变过程。因此,观察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发展脉络,探究其中的均衡点,这是厘清免于贫困权内在逻辑关系的关键。

本文尝试从历史的维度梳理和审视人类文明史上试图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按时间顺序展开,以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两对关系之间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作为观察的坐标轴,因而这里的思考不仅是历史性的,也是哲学性的。

一、免于贫困权在身份依附时代 (6)本文对于各时代的划分立足于对于免于贫困权而言至关重要的个人、国家、自由、平等、尊严五项元素此消彼长的大致时间节点:身份依附时代,个人没有独立价值,自由、平等、尊严几不存在;自由权本位时代,强调个人与国家间的对抗关系,自由居于至高无上地位,平等意识已萌发,人的目的性虽受到极大推崇,但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平等权本位时代,强调国家的有限干预,平等重要性获得极大提升,自由受到平等限制,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在生存权制度中逐渐定型;人权时代主要指自《世界人权宣言》开启的国际人权制度广泛形成的时代,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得到明文规定并成为人权制度的核心要素,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平等在历经孰轻孰重的拉锯战后迎来了达成均衡关系的历史时机。的伦理萌芽

(一) 古希腊时期

1. 城邦本位主义下的贫困认知

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中叶,古希腊城邦制度逐渐取代古希腊氏族制度。城邦国家的兴起意味着作为城邦有机构成的公民获得了其私人生活之外的第二种生活——政治生活(7)参见[德]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且政治生活具有优先于个人生活的地位。伯里克利曾在雅典阵亡将士葬礼的演讲辞中表示:“在我们这里,每个人都不仅关心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他们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是说他根本就没有事务。”(8)[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维护城邦利益成为城邦公民处理各项事务的优先考量:没有城邦的存在,就没有公民的存在,城邦优先于并且最终规定公民个体,因而城邦的公共利益高于公民的个人利益,追求城邦的公共利益是至高的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社会经由家庭、村社的形式进化到城邦,就达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城邦范围内,人的生活得以自给自足,人区别于动物的本性(良好的道德)得以实现和完成。因而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既超越个人私利,也超越家庭和村社的善。(9)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页。尊重和维持等级分明的城邦政治结构不仅是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并主宰城邦公共生活的公民们的行事准则,更是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自由人和奴隶(10)虽然古希腊各城邦的演进轨迹各种各样,但社会政治结构基本都包括三个群体:公民、自由人、奴隶。每一群体在城邦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均由其身份所决定:公民生而即是城邦的主人,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并主宰城邦的公共生活;自由人,主要包括妇女和外邦人,虽然拥有独立的人格并享有一定的财产,但被摈弃于社会公共生活之外,不享有公民所特有的政治权利;而占人口比例最大的奴隶群体则完全被视为不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隶属于奴隶主,更谈不上享有任何政治权利。不得不遵守的根本原则。在城邦本位主义下,个人完全消融于城邦,只有整体概念,没有自我概念,服从因而成为最重要的美德。

在城邦利益至上的整体利益观影响下,贫困并非指物质财富匮乏,而是源自欲望的不节制,源自对自己所处等级秩序的不满足。“在需求标准既定的情况下,贫困产生的逻辑是:匮乏的痛苦只能来自于增长的贪婪超过减少的财富。”(1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在尤苏戴莫斯和苏格拉底的一次论辩中,针对尤苏戴莫斯所谓“凡所有不足以满足其需要的我认为就是穷人,凡所有不仅足够而且有余的人都是富人”的说法,苏格拉底认为,“对于有些人来说,他们所有的虽然很少,却不仅足够而且还有富余,而对于另一些人,所有的虽然很多,却仍不够。”(12)[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3~154页。在这一阶段,贫困被认为与真实的物质状态无关,仅与个人主观思想有关。

2. 城邦本位主义下消除贫困的实践

与上述贫困认知相对应,消除贫困的可行方法便是道德训教。哲学家们主张对城邦中的每个个体实行道德教化,“运用说服或强制的手段,使全体人民彼此协调和谐……把他们团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城邦公民集体。”(1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9页。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自己所在等级的制度和秩序,无条件地为城邦服务。在柏拉图看来,贫困作为一种非必需的欲望需从幼年时就进行训教。对于训教无果的人应驱逐出城邦共同体。他认为,欲望若不以节制的品德加以约束,等级之间就会僭越,正义便不复存在。每个人的物质生活状态与其身份等级相匹配,是遵守城邦等级秩序的前提下个人理所应当接受的事实。对于自由人而言,“城邦(诸如斯巴达)禁止所有的自由人从事追求财富的职业,并规定他们唯一的职责在于保卫城邦的自由”(14)[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对于本就不拥有任何生产生活资料的奴隶而言,主人给予的一切均应当感恩戴德。因此,在柏拉图那里,贫困是恶的潜在根源。“有谁打算靠无休止得向人强求乞讨来谋生,市场管理员就应该把他逐出市场所在地,城市管理机关把他驱逐出城,国家管理员把他遣送出国境。这样国内完全可以肃清这种人。”(15)[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古希腊城邦制度下,城邦本位主义的盛行导致个人完全消融于城邦整体中,个体价值遭到漠视。服从严苛的等级秩序、维护城邦的共同利益是每个个体应当追求的最高的善。因而贫困不是城邦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个人依靠节制欲望坦然接受的生存状态,否则会被视为城邦的破坏者和危害者被赶出共同体。故而在消除贫困的实践中,并非鼓励穷人通过“经济”的方式去创造财富,反而要训导和教育穷人,催生出了如柏拉图强调的自我修行与道德训教的反贫困手段。(16)参见宁亚芳:“从道德化贫困到能力贫困:论西方贫困观的演变与发展”,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7期,第113页。如果道德训教无法消除“欲望上的不节制”,便只能通过消灭穷人的方式来消除贫困。

(二)中世纪时期

1. 教权本位主义下的贫困认知

古希腊被马其顿征服后,城邦制度逐渐衰亡。罗马帝国继而完成了政治制度的君主专制化和经济制度的封建化。城邦时代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分转换为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与匍匐于其脚下的广大臣民之间的对立。(17)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95~196页。尊卑有别的等级秩序持续存在。至中世纪,在君主之上,有了更高的权力机构——基督教教会。

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中,作为基督教代理人的教会掌控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世俗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被贬低,它只是在教会之旁或教会之下的一个负责较低等级事务的社会组织”。(18)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45页。各个学科领域相继被吸收到基督教神学之中。“理论上一些关键的概念,如权力、法律、臣民、服从、义务等,都是在神学的体系内得到讨论的。”(19)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47页。“一切意识形态的形式都从属于它。”(20)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基督教成为中世纪思想和文化的出发点,基督教的经典和信条成为人们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据。它给贯彻于万有之中的理性的思想提供了一个神学上的基础:给世界以秩序的,乃是上帝的精神。(21)参见[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3页。

基督教教义的真正意义在于引进了一套全新的价值体系。“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公民将城邦视作精神支柱或寄托,正是通过优良的城邦生活,一个公民才能达到完美的道德境界和实现自己的本性。城邦解体之后,从斯多葛派开始,思想家们逐渐跳出城邦(国家)的视域,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审视人的地位和人的生活。”(22)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50~351页。基督教更是将人的目光引向来世和天国,重视灵魂层面,关注灵魂的解放。“这种追求灵魂得救的超越主义价值观和对来世的信仰,无疑进一步降低了世俗国家在个体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它也使基督徒产生了‘上帝的选民’与‘这个世界’之间鲜明的二元性的强烈感觉。基督徒以一种冷漠、陌生与疏远的心态看待国家,他们不再有城邦公民那种对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近代自由主义的国家是不可避免的祸害的观念,在这里已经有了胚芽。”(23)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50~352页。

得益于基督教关于“人的普遍的同胞关系”的信仰和宣扬,在中世纪,身处贫困是一件荣耀的事情。被身份牢牢束缚在下层阶级的贫困群体一旦萌生了宗教意识,他们就获得了一种不同的推动力。记录在《马太福音》第五章的“八福”,为生活在苦难中的人们带去了黑暗中的光明:此世的贫穷是进入彼世天国的通行证(24)《圣经·马太福音》5:3灵里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属于他们的;5:6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饱足。,穷人是“上帝(受难)的肢体和他本人的代表”,是“上帝的挚爱”,(25)Michel Mollat, The Poor in the Middle Age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256, 258-259.贫困被看作一种神圣状态。与此同时,救济穷人亦可获得上帝的恩典。(26)《圣经·马太福音》5:7 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在教会的宣扬下,富人被教化“无论给予他们(指穷人)什么样的帮助,都是给基督本人”,不富有的人也应当限制自己的需求,给予穷人更多帮助,“爱邻舍如同自己”。

2. 教权本位主义下消除贫困的实践

教会作为“上帝之城”的代表,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救济穷人的神圣职责。“按照规定,教会要将收入的1/3用于济贫。在中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教会的慈善组织提供的救济维系着穷人的生计。”(27)宁亚芳:“从道德化贫困到能力贫困:论西方贫困观的演变与发展”,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7期,第113页。由于富人受到教化,民间慈善和互助也在同时期获得了滋生的土壤。

此外,神学上关于贫困的观念进一步影响了同时期的实定法理念。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写道:“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需要的满足……, 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它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28)[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2~143页。这是基督教关于“人的普遍的同胞关系”的信仰在实定法中的应用和实践。

综上,与古希腊时期相比,虽然国家的地位有所弱化,但教权的补位使得个人依然没有独立的价值,自由和权利的概念尚不存在,允许以盗窃方法缓解极端贫困状态正是对财产持有者之财产权利的漠视。“人的普遍的同胞关系”的信仰虽可视为平等观念的萌芽,但是这种平等以服从教皇权威为前提,因而平等只能是有限的平等。种种细微的变化推动“以贫为潜在的恶”转变为“以贫为善”的理念,消除贫困的措施亦由“个人道德自律自修”逐步转向了教会组织对穷人的救济以及基督教共同体内部的互助互爱。(29)参见宁亚芳:“从道德化贫困到能力贫困:论西方贫困观的演变与发展”,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7期,第114页。但是,毕竟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顺服地接受教皇所安排和给予的一切依然是臣民的美好品德,因此,中世纪免于贫困的观念与实践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伦理和道德色彩。

当然,也正是受到贫困崇拜思想的影响,穷人将贫困视为上帝的恩宠而甘愿贫穷,富人也不愿放弃通过援助穷人得救赎的途径因而不会真正希望完全消除贫困,于是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一批“自愿贫穷者”,走村串巷,以乞讨为生,加之法律默许极贫者的偷窃行为,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很大隐患。随着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开展,欧洲社会变革加剧,贫困问题变得比以往更加严峻。黑尔斯惊呼:“贫困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过。”(30)Whitney R.D. Jones, The Tudor Commonwealth 1529-1559, The Athlone Press, 1970, p. 110.弗朗西斯·培根在《论叛乱和动乱》中说:“叛乱之源有两种:多贫与多怨。有多少破产者就有多少动乱拥护者,这是确定无疑的。”(31)Francis Bacon, Collected Works of Francis Bacon, Vol. VI: Literal Works, Rontledge/Thoemmes Press, 1996, pp. 408-409.揭去了神圣面纱的贫困重新回到了世俗社会的视野中。

二、免于贫困权在自由权本位时代的勃发

(一) 自由权本位主义下的贫困认知

随着古希腊城邦解体、城邦民主制度消逝,公民逐渐被排挤出政治生活,个人与国家的同一性不复存在。斯多葛学派转而关注人类自身,关注自然理性。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开始渐行渐远。中世纪盛行的基督教为自然理性注入了神性,(32)人类在漫长的发现自己、认识自己的过程中,神始终是存在于人们的信念之中的,只是中世纪基督教的盛行将“多神论”统一为“一神论”,从而建立了“唯一”的最高准则——上帝的理性。上帝的理性是最高准则,国家在个人价值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降低,(33)国家在个人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下降也可以从基督教的产生历史中找寻到根据。基督教产生于罗马统治下的犹太下层群众中,他们天然地不信任对其滥施压迫的国家。由于胎带的反抗统治阶级的特性,基督教在产生初期遭到了罗马帝国的疯狂镇压。基督教的神学家们几乎是以怀疑和敌视的态度对待世俗国家的。他们在自然理性中融入了上帝的理性作为最高准则以作为抵御国家权力的武器。最初的裂痕已扩展为鸿沟。(34)在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所区分的“上帝之城”与“世人之城”的理论框架内,真正实现完美正义的社会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上帝之城”,世俗国家只是上帝实现自己拯救计划的工具。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72~373页。中世纪之后,随着基督教的广泛影响渐渐消退,以神性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价值准则也逐渐崩塌。个体一步步从古希腊城邦的附属、中世纪神学的禁锢下解脱出来,成为既独立于国家又独立于神的主体。至此,国家彻底成为个人的对立面。剥离掉神性的自然理性重新回归到思想家们的视野中。自然法成为重要的理论工具,作为“实证法的不公平和封建特权以及第三等级无权状况的对立物”(35)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03页。的自然权利成为个人与国家进行对抗的武器,古典自由主义诞生并流行起来。

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从格劳秀斯、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卢梭,都从一种缺失政治权力的自然状态出发, 把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作为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和依据。虽然这一逻辑起点的真实性后来遭到了边沁的质疑,认为自然权利尽管说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 但自然权利本身却没有来源,是一个“无父之子”,导致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为避免这种尴尬境地而放弃了这一论证起点,直接从个人权利、自由等出发讨论国家权力,但是,毫无疑问,个人主义始终是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理论前提,他们重塑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36)参见丛日云:“论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精神”,载《文史哲》2002年第3期,第56~57页。个人自由权的概念成为当时主流学说的焦点。由此产生的对个人之权属与自由的要求渗透进了政治领域,尤其是在统治契约理论上。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此消彼长的变动过程。及至康德,他关于人的主体目的性理论将个人自由权本位主义的理论发展推向了高潮。在康德看来,人即是目的,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永远作为目的,决不仅仅当作手段。(37)See H.J. Paton, The Moral Law, Hutchinson 1948, p. 91.康德在他的《道德的形而上学导论》中写道:“一个人除了他(单独地或同他人一起地)给他自己所规定的法律以外,不服从其他任何法律。”(38)[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导论》(第四卷),第24页。转引自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因为来自自然世界(以及最后来自创造性的智慧)的每一措施或规定,都会同时毁灭他的自律和他的最高尊严。(39)参见[法]雅克·马里旦:“人权”,霍宗彦译,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随着对人的主体性、目的性认识的增强,国家的权力范围逐渐受到限缩。长期受等级秩序压制的自由一旦获得可以摆脱压迫的可能性时,必然迅速发展到更大规模,如同弹簧一般,压得越低,弹得越高。当个人随着主体意识的膨胀而将自己推崇到神的地位并使所有属于他的权利变成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时,国家完全被置于旁观者的地位。

自由权本位主义深深地影响了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而影响了当时对于贫困的认知。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劳动和资本能够自动流向所需要的领域并得到充分利用,经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动化调节而达到完美的地步,基于职业性质差异的工资和利润不均等将会逐渐消失。即使产生贫困,也是个人不努力的结果,国家不应当扶助和干预。在斯密看来,国家若采取济贫措施,一方面会阻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妨害社会公平和均等的实现,另一方面会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明显是侵犯了最神圣的财产。”(40)[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07页。他鼓励个人创造财富以摆脱贫困,进而促进公共福利。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4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大卫·李嘉图作为亚当·斯密经济理论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同样高度推崇自由贸易,坚信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功能。在李嘉图看来,劳动的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并趋向自然价格的趋向是支配工资的法则。政府若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工资补贴便是对这一法则的违背。“工资正像所有其他契约一样,应当由市场上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决定,而决不应当用立法机关的干涉加以统制。”(42)[英]大卫·李嘉图:《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8页。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贫困观。他在1798年出版的《人口原理》中提出了人口增殖力与土地生产力不均衡的自然法则:人口是按照几何比率增长的,而食物等生活资料仅以算术比率增长。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必然会出现食物不足、贫困加剧的现象。反过来,贫困本身也是抑制人口增长进而减轻贫困的良药。由此,贫困不应受到政府干预,否则会导致人口增加,而人口赖以生存的粮食没有增加,且不劳而获、依赖救济的思想在社会中横行,这样一来,不仅依靠救济为生的穷人越发贫穷,其他普通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也将逐渐降低。(43)参见周可:“青年马克思论贫困——兼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贫困观”,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14~15页。

在自由本位主义下,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得到空前重视,自由获得极高地位,国家被视为个人的对立面而置于旁观者地位。贫困渐渐脱离了伦理视域,与真实的物质匮乏状态相关联。个体物质财富的多寡应当遵从市场经济自然法则的作用,即使有贫困发生,国家也不应当干预:处在市场体系中的个体,如果不能通过勤劳努力成为有财者,就只有被竞争所淘汰,或是沦入赤贫境地,或是接受维系基本生存需求的工资水平。(44)参见周可:“青年马克思论贫困——兼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贫困观”,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18页。这是维系市场平衡的必要因素。

(二)自由权本位主义下消除贫困的实践

如果说中世纪末期贫困所带来的社会动荡问题从客观层面“坐实”了贫困的负面影响,那么对市场经济法则的拥趸更从主观方面为贫困贴上了懒惰、落后的负面标签。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虽然国家逐渐被置于旁观者的地位,但在自由权本位主义盛行之前甚至伴随着自由权本位主义发展的整个时期,世俗政权在消除贫困方面始终未曾缺席。英国亨利八世于1531年颁布了《救济物品法令》,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借由法令救济贫民的国家。《救济物品法令》与1536年颁布的《亨利济贫法》主要依托教会开展济贫。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救济责任的原则,规定政府有责任给身体健全者提供工作,向贫民提供救济基金,以亩产固定缴纳的税款为主,不依法缴纳济贫税者将遭受牢狱之灾。(45)参见尹虹:《十六、十七世纪前期英国流民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17世纪末期,英格兰的布里斯托尔尝试建立了济贫院,安顿因年老、残疾或患病等而失去劳动能力者。1723年,英国颁布法令规定地方当局有建立济贫院的职责,对于凡不愿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不准给予任何救济。到1776年时,英国建立了近2000所济贫院。(46)参见[英]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济贫院制度成为18世纪英国重要的济贫和救助措施。179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斯宾汉姆莱法》,进一步要求以食品价格的高低来确定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并建立更为广泛的户外救济制度。

虽然16世纪拉开了国家承担济贫责任的序幕,但在自由权本位主义下,社会大众对于贫困普遍持敌视态度,此时的国家济贫具有救济和惩罚双重特征。譬如,《亨利济贫法》的全称其实是“惩罚健壮流浪者与乞丐法案”(the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Sturdy Vagabonds and Beggars),对健壮乞丐的行乞行为施以严厉惩罚;《伊丽莎白济贫法》也延续了前期济贫制度的惩罚性特征和消极色彩,主要目的在于减少贫困人口,防止流民问题而非彻底解决贫困问题;(47)参见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页。如果说济贫院在建立之初尚带有温情的人道色彩,那么到了18世纪,它的性质已发生了巨大改变,其救助对象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48)Dorothy Marshall, The English Poor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A Study in Social and Administrative Hi-story, George Routledge & Sons Ltd., 1926, pp. 26-27.,惩罚性质突显,“人们依靠它所引起的恐怖,以至于使那些尚未降到最贫困程度的人不敢接近”(49)[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1页。。1834年,英国议会成立了济贫行政与实施委员会,并根据其对全国济贫善的调查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否定了《斯宾汉姆莱法》的户外救济制度,停止向济贫院以外的穷人发放救济金,强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50)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0页。济贫的惩罚性特征使救济措施带有浓郁的消极色彩,旨在防治贫民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状况,实际上没有改变贫民的悲惨境遇。同时,在自由权本位主义影响下,虽然同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生产技术领域大范围的改革,第一次工业革命为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巨大财富,但这些财富并没有实现合理的社会分配,解决客观存在的贫困问题。

综上,自由权本位主义时代,个人与国家完全决裂,贫困被划归个人事务而将国家的介入排除在外。自由和权利随着人的独立价值的发掘从萌生逐渐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平等意识有所萌发,但在以私有制为本质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平等只是一个口号。人的主体目的性受到极端重视,但只强调“不受支配”的性质,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并未形成。(51)现代意义上的“尊严”在逻辑上有三重含义:1.尊严是“不受支配”的自治;2.尊严是“免于歧视”“免于冒犯”;3.尊严是提出自我完善请求的资格。(参见王旭:“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39~40页。)三重含义不只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也具备时间上先后关系,分别对应于本文中的自由权本位时代、平等权本位时代和人权时代。因而自由权本位时代是消极权利流行的时代,对于以积极权利为主要特征的免于贫困权而言尚需进一步酝酿与发展。但是摆脱济贫的伦理因素、强调人的主体性、注重权利保护都是免于贫困权在形成道路上的前进助力。

三、免于贫困权在平等权本位时代的再发展

19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展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总产值普遍超过了农业总产值,人民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的同时,财富分配不公现象也更为明显。以当时经济实力最强盛的英国为例:“4300万人口创造的财富为17.1亿英磅,其中25万最富有者占有的财富为5.85亿英磅,375万相对富裕者占有的财富为2.45亿英磅,而3800万贫困者占有的财富为8.8亿英磅。相对于国家的富裕,体力工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善。”(52)Carl Chinn, Poverty amidst Prosperity, the Urban Poor in the England, 1834-1917,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4.自由权本位时代所奉行的个人自由最大化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中体现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压榨,它的结果必然是握有财产的人财富日增,而出卖劳动力的人生活日穷。随着失业者队伍不断壮大,生存无着落的人也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反过来开始制约资本主义的发展。(53)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43页。1873年的经济危机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黄金时代的繁盛景象所掩盖的资本主义弊端和社会矛盾愈发激化。分配不平等造成的贫困成为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意识到,要想维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繁荣,“必须打破横亘于贫民和富人之间的鸿沟,提出富裕阶级有责任通过居住在不幸的穷人中间帮助他们。”(54)Carl Chinn, Poverty amidst Prosperity, the Urban Poor in the England, 1834-1917,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10.

(一) 平等权本位主义下的贫困认知

学者们开始反思古典自由主义,体现在研究成果中,一为重塑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二为平等权地位的上升。

虽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自由主义者,但在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上,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的理论是以一种动态的个人主义学说为基础的。他最初认为个人权利只有在任其自由时才是受到最好的尊重(自由放任或“原子”个人主义),但在他后期成熟的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密尔对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并论述了一种重新设想的个人主义。他把个人自由观念建立在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之上。与此同时,人的自主和尊严仍在密尔的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他并不把它们变成对个人自由的无条件的鼓吹,而是强调它们对于人在最广泛的多样性中发展所具有的绝对重要意义。至19世纪中叶,民主制度已相对完善,人民即是权力拥有者。在约翰·密尔看来,此时对自由最大的威胁者不再是所谓的权力拥有者,而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犯。换言之,在密尔这里,政府已不再是需要严防密守的潜在侵犯者,而是悄悄转变为需要为保障个人自由发展做出点儿什么的积极行为者。密尔认为,自由的价值在于有助于形成有价值的人,政府作为“唯一的、公正的、由一切人治理的一切人的政府”(55)[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5~126页。,应当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他因此假设了一种政府的“社会福利”职能以代替不干涉职能。现代社会中强调将公共福利或平等权放在与自由同样重要地位上的民主自由派,皆是仿照密尔的传统。这大约可以被视作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雏形。英国思想家托马斯·希尔·格林也提出改革放任式的自由为政府干涉式的自由。他在反思古典自由主义时,强调个人权利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任何人不可能带着某种非社会的权利进入社会,“没有对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意识就没有权利”。(56)T.H.Green, Lectures on the Pri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Batoche Books, 1999, p. 9. 转引自郭家宏:“19世纪末期英国贫困观念的变化”,载《学海》2013年第1期,第83页。针对认为国家干预会引发个人束缚的古典自由主义,格林指出,“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相反,只有国家行使更多更大的权力,为国家中全体成员谋求更多更好的利益,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能力和力量的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长,每个成员的自由才得到增长。”(57)郭家宏:“19世纪末期英国贫困观念的变化”,载《学海》2013年第1期,第83页。他关于理想社会的哲学包含了自由和平等权两者的混合。(58)参见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由放任转向干预,在消除贫困问题上,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在同时期由一批英美中产阶级学者所开展的贫困调研中获得了支持。英国著名企业家和管理学家本杰明·西伯姆·朗特里在其《贫穷:对城市生活的研究》(1901年)中,通过对英国约克郡贫困人口的调查,得出大部分人们是由于“低工资”和“没有固定的劳动”而陷入贫困的结论,“提醒人们贫困并不是单纯因为个人的懒惰和个人思想的堕落所导致的”:“贫困并不仅仅只是个人因素引起,它的产生具有社会性原因。”(59)See B. Seebohm Rowntree, Poverty: A Study of Town Life, New York & London,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80, p. 8. 转引自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英国思想家伦纳德·霍布豪斯也将贫困归结于制度问题。他说:“在一个像联合王国那样富裕的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充分的办法以对社会有用劳动来获得经验证明过一种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持。如果在工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办法供应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60)[英]伦纳德·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9页。这些调研结果共同指明:经济学界长期流行的自由放任思想对于解决贫困问题是不可行的,那种认为贫困现象会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而逐渐好转直至消失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61)See Michael E., The Relief of Poverty: 1834-1914, Palgrave Macmillan, 1972, p. 20.贫困问题不仅仅是个人懒惰所致,贫困的消除也不是惩罚穷人就能简单实现的。

至于国家干预济贫的重要手段,主要在于强调平等。平等权对于消除贫困的重要作用很早便受到关注。早在18世纪,法国社会思想家让·梅叶便在其《遗书》中揭示了现实生活中因不平等和私有制而导致的农村贫困,提出未来社会应是一个人人在平等基础上共享一切财富和土地资源的理想社会。(62)参见黄承伟、刘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19世纪初期,空想社会主义发展达到顶峰,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的同时提出了理想社会的图景:人人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个体之间基于自愿合作形成社会的新秩序,鼓励贫民追求自由和平等。19世纪后期英国出现的另一社会思潮——费边社会主义指出,对于解决贫困问题,国家要干预社会生活,尽力给它的全体成员以同等的机会,应该保证……所有成员拥有起码的基本生活水平。(63)参见[英]乔治·柯尔:《费边社会主义》,夏遇南、吴澜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25页。平等与贫困之间的密切关联在美国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1879年出版的《进步与贫困》一书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该书对于资本主义繁荣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的贫困问题进行了反思,指出,“经济革命虽然使生产力上升,但它并不是在底部对社会结构起作用,把整个社会都抬高,反而好像一个巨大的楔子,在社会的中部穿过去。那些在分裂点以上的人们处境上升了,但是那些在分裂点以下的人们被压碎了”。只要现代进步所带来的全部增加的财富只是为个人积累巨大财产,增加奢侈,使富裕之家和贫困之家的差距更加悬殊,进步就不是真正的进步,它也难以持久。这种情形必定会产生反作用。塔楼在基础上倾斜了,每增加一层只能加速它的最终崩溃。(64)参见[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0页。

综上,伴随着对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与反思,对抽象个人的关注转变为对具体的、具有丰富需要的“现实个人”的关注,对绝对自由的追求转变为对有限自由的强调,提倡自由的共享性。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国家的角色由被动向主动转换,开始强调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呼吁国家重视和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个人对国家的抵抗和国家所必须保持的抑制被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和国家所必须进行的介入所取代,国家从不惊扰个人权利生活的守夜人变成了应公民请求而行的奉事者。(65)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48页。另一方面,平等权作为对绝对自由的限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两种观念的转换使人们认识到,贫困不再是个人懒惰的代名词,而应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制度问题被重新推入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视野,国家在贫困问题上不应当只是袖手旁观,这也为后来的国家福利改革提供了理论先导。也正是认识到贫困是制度的造物,为后来对国家施以消除贫困的义务提供了正当性。

(二)平等权本位主义下消除贫困的实践

1.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德国,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发布“皇帝诏书”,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按照这一构想,“通过颁布三部涉及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俾斯麦政府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立了疾病保险、事故保险以及伤残、养老保险三项法定保险制度,使德国成为西方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66)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1页。

在英国,济贫法所规定的严格的院内救济制度越来越无力应对日益严峻的贫困问题,“据统计,1840——1890年,英国接受济贫院外救济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始终高于接受济贫院内救济的人口比例”。(67)Karel Williams, From Pauperism to Poverty,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1, pp. 158-162.民间慈善机构在改革院内救济制度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例如,英国布列斯托尔市从1780年到1899年间建立了40个“反贫困协会”,用以救济受院内救济制度所限的穷人。(68)Martin Gorsky, Patterns of Philanthropy: Charity and Society in Nineteenth Century Bristol, in Albion: 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 Volume 33, Issue 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490-491.1909年,英国皇家济贫法和救济事业调查委员会提出废除济贫法,主张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1911年和1925年,英国相继颁布了《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和《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分别对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因经济危机而造成的失业人口和其所赡养的人口的生活保障进行规定。由此,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在英国逐步建立。(69)参见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2页。

2. 生存权的确立

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另外一项对后来消除贫困产生重要且深远影响的制度变化——生存权的确立。

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70)参见[日]杉原泰雄编:《宪法学的基本概念II》,劲草书房1983年版。转引自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39页。。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71)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39页。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苏俄的《被压迫被剥削劳动者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为“《劳动者权利宣言》”)问世。《劳动者权利宣言》继承了全部有益于劳动者的资本主义人权立法的经验,从根本上消除了不利于劳动者生存的资本主义基础,从而成为一部最彻底最典型的生存权法案。1919年产生的以生存权为人权特征的《魏玛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模仿《劳动者权利宣言》的产物。(72)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44~45页。德国《魏玛宪法》中与生存权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章“经济生活”(第151条至165条)。第151条第1项即强调,“经济生活之秩序,须合于以保障所有人符合人性之生存为目的之正义原则。于此界限内,个人之经济自由应受确保”。“符合人性之生存”的目的是《魏玛宪法》对个人所享有自由和权利划定的界限,否定会带来极端不平等的绝对自由,确保实现最低限度的经济平等,以使所有人最基本、最底线的生存欲望不致落空。(73)参见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周宗宪译:《宪法(下)——基本人权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02页。生存权重在强调国家的介入行为,以保障每个人的生存为目的,对贫困者主动选择的能动性关注有限。因而生存权制度的确立只是为免于贫困权的最终确立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前提,二者并不等同。

综上,“自由”与“平等”这一对概念自人萌生主体意识之日起就常常并列出现,但平等权本位时代之前的思想家们通常将重点置于“自由”,“平等”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形式层面。因此,尽管在自由权本位时代,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膨胀与发展空间,强调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在自己责任的主导思想下,这些权利只是为个人划定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避免他人侵犯的空间,并不存在针对贫困设计的权利。直至平等权本位时代,“平等”开始具有不同于以往的重要地位。如果说自由是人的重要天性而承认人有与这种属性相适应的各种权利是文明在社会制度上的表现,那么,平等就是给人的自由设置最合理的界限。自由强调的是人的个性的充分实现,平等强调的是所有人共性的一般实现。(74)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49页。“免受歧视”因素的加入推进了“尊严”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免于贫困权在形成之旅中又迈进了一大步。

四、 免于贫困权在人权时代的最终确立

(一) 二战结束以后的贫困认知

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了深重的苦难,贫困现象特别是极端贫困现象广泛存在。二战以后,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人权成为全球范围内普遍关注的焦点。人权元素的注入使学者们尝试从更多角度思考贫困的本质,关于贫困的研究也更为体系化、专业化,不再是其他理论研究的附属产物。从多维角度阐述贫困成为这一时期贫困认知的重要特征并仍处于不断发展中。

1. 物质层面的匮乏

对于贫困最直观的理解大概就在于物质财富的匮乏。以物质匮乏解读贫困,关注贫困的经济内核,把握的是贫困最基本的内涵。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认为,在界定贫困时应该尤其注意经济资源的分配和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公共物资和服务等,以使贫困区别于整体的低福利水平。(75)See Manfred Nowak,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Poverty, in Human Rights in Development Online, Jan. 1, 2002, p.25.它的另一优点体现在收入指标易于测量,便于国家从宏观层面对贫困状况进行整体把握,因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到了普遍认可,许多官方贫困线即是依据物质财富的多少来设定。

然而,即使在资本主义鼎盛时期,在拥有资本总量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中贫困现象始终大范围存在,这一历史经验表明,经济总量的积累未必能实现贫困的消除。仅以物质匮乏衡量贫困过于简单和单薄,不足以反映出贫困的全部样貌。此外,收入线往往以家庭为计算单位,缺乏个人视角,忽视了个体在贫困中的不同需求。

2. 能力被剥夺

事实上,在物质匮乏之外,不安全感、缺乏利用服务和机会的能力(76)Final Report on Human Rights and Extreme Poverty, submitted by Special Rapporteur Mr. Leandro Despouy, at para. 125.、耻辱感以及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排斥,同样是贫困重要的特征。森在其《以自由看待发展》中主张,“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77)[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这是辨识贫困的判断标准。相较于以物质匮乏来衡量贫困,能力匮乏因其关注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而“具有了更为宽广、综合的评价视野,除了收入低下以外,还有其他因素也能影响能力的被剥夺,从而影响到真实的贫困”(78)汪习根:“免于贫困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机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95页。,以实现对于贫困更为合理的识别。

3. 不平等(79)作为现象描述的不平等只是贫困的一种体现,而这里所谈的,是作为贫困原因的不平等。

美国经济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的“中心——边缘”理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社会发展理论中占主流的“依附理论”,均将贫困归结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沃勒斯坦曾明确指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是一个基于不平衡发展、不平等交换和剩余价值占有的等级制体系……其结构基础是不平等的劳动分工,基本动力是无限度的资本积累。”(80)舒建中:“沃勒斯坦‘中心—边缘’论述评”,载《学术论坛》2002年第6期,第48页。“所谓‘中心地区’,是指利用边缘地区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生产加工制品以销售牟利,并控制世界经济体中贸易和金融市场运转的地区。所谓‘边缘地区’,是指依靠粗放耕作和强制劳动从事经济作物和初级产品的生产,并向中心地区提供原材料、廉价劳动力和销售市场的地区。‘中心——边缘’格局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不平等分工和不平等交换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81)舒建中:“沃勒斯坦‘中心—边缘’论述评”,载《学术论坛》2002年第6期,第48页。这是造成发展中国家贫困的重要原因。“依附理论”的核心概念也是“边缘”和“中心”,认为“发展最重要的障碍并不是缺乏资本和科技,而是国际分工造成的,边缘地区(或卫星地区)总是将其剩余转移到中心地区(或都会地区)。因此,中心地区的发展,总是意味着边缘地区的落后,除非边缘地区摆脱对中心地区的依附,否则永远都是不发达的。”(82)吴理财:“‘贫困’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分析的贫困”,载《经济评论》2001第4 期,第6页。这种“都会——卫星”或“中心——边缘”的关系不仅存在于世界的层次,也能渗透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内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83)参见黄承伟、刘欣等:《鉴往知来——十八世纪以来国际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评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0页。

此外,贫困也与人自身属性的不平等相关。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政治影响是不平等的,这种差别也许是与生俱来的。当社会将这种与生俱来的差别固化时,排斥便产生了,贫困因而具有了滋生的土壤。社会排斥源于主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对贫困者而言,他们可能因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性别和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来自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和福利制度等多个层面的排斥。各个维度的排斥之间相互影响,维持并加剧贫困者的边缘化和脆弱性,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贫困者无法融入主流社会。社会排斥理论将贫困个体置于社会关系之中来考察他们的贫困状况,弥补了物质匮乏和能力匮乏两种考察维度中社会视角不足的缺陷。(84)See Arjun Sengupta, Human Rights and Extreme Poverty, i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April 24-30, 2010, p. 87.

上述三种学说展示出了人权时代贫困的多维面相:既有物质层面的认知,也有诸如权利、平等、文化等非物质场面的认知;既有从国家、社会层面切入的认知,也有从贫困个体视角切入的认知。贫困的多维认知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取代关系,而是相互成全的补充关系:物质匮乏层面的认知指出了贫困的经济内涵,为贫困提供了定量分析的依据;能力剥夺层面的认知指出了贫困的选择自由内涵,为贫困提供了以赋权方式消除的可能;不平等层面的认知揭示了贫困的社会维度,为以赋权方式消除贫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它们共同表明,贫困是一种对人权不幸的表达。而贫困不论具有多少不同的面相,其本质是由于对个人尊严的漠视所致。用人权专员Mary Robinson的话来说,贫困实质上是一种对人类基于个人自尊和价值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否定。(85)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ummary Records, 41 meet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May 1, 2000, E/CN.4/2000/SR.41, at para. 2.要解决贫困问题,就需要通过个人、家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权利来解决。人具有“提出自我完善请求的资格”最终完善了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这也是之前所有时代研究贫困所缺失的视角。至此,免于贫困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准备完毕。这一根本性的认知转变重塑了此后国际社会开展减贫工作的方式。

(二)人权时代消除贫困的实践

联合国所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为免于贫困权的确立提供了法律框架。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指出,“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8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详见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通过从人权视角解读贫困可知,贫困对人权的打击之广远超过其他社会现象。贫困损害或否认了健康权、适足住房权、食物权、安全饮水权以及教育权等经济和社会权利,同样还有政治参与和人身安全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87)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贫困的人权层面”,https://www.ohchr.org/CH/Issues/Poverty/Dimen-sion Of Poverty/Pages/Index.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虽然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字面上并没有使用“贫困”或“贫穷”一词,但是公约中所规定的重要权利诸如适当生活水准权、食物权、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皆是为解决贫困个体及群体面临的结构性障碍所必需的权利。换言之,在联合国存在的七十余年中,通过发展人权规范框架,以权利为基础消除贫困的免于贫困权利体系已悄然成立。

在国际人权公约之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以及人权高级专员办公事等机构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终促成《关于赤贫与人权的指导原则》于2012年9月在人权理事会第21届会议上通过。指导原则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是联合国在以人权方式消除贫困领域通过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可视为对免于贫困权利体系的重要补充。201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关于人权和赤贫的决议,“表示赞赏地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在其第21/11号决议中通过了《关于赤贫与人权的指导原则》,作为各国在拟订和实施减少和消除贫穷政策时可酌情采用的一个有益工具。”(A/RES/67/164,第17段)。

除了联合国人权体系内所开展的工作,许多国际组织也同时在增加对贫困的关注,比较重要的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8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已经在贫困、发展和人权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文件,例如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的副标题便是“人类发展与人权”。更多信息请参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网站:http://www.undp.org,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世界银行(89)更多内容请参见世界银行发布的《来自贫困的声音》(Voices of the Poo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9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减贫政策通过Poverty Reduction and Growth Facility和Poverty Reduction Stra-tegy Papers发布,更多内容请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各自的网站:http://www.imf.org和http://www.world bank.org,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等。

如果说在自由权本位及之前的时代中,贫困主要是通过道德层面的制约来解决的;在平等权本位时代,贫困在个别国家开始以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等分散的法律权利的形式获得了救济,那么在人权时代,尊重人的尊严、以系统赋予权利体系的方式消除贫困开始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的有效模式。在这一历史脉络中,我们看到了贫困个体摆脱贫困的需求从道德权利走向法律权利的发展轨迹。

结 语

从身份依附状态下的前现代时期到自由权本位时代,经平等权本位时代再到尊重个人尊严的人权时代,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深刻影响着同时代免于贫困观念的塑造和实践的创新。纵观免于贫困权从萌芽、发展到确立的历史,我们可以观察到影响免于贫困权确立的两条主脉络,其一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依附到独立再到有限的依赖;其二是背后所隐含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从身份依附时代的不自由、不平等,到自由权本位时代的绝对自由、弱化平等,到平等权本位时代的有限自由、强化平等,再到人权时代尊重个人尊严前提下的自由与平等的均衡状态。当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两对关系的动态变化交织在一起时,我们看到了消除贫困的观念和实践从道德层面渐次走向法律规范、平等赋权的发展路径。

伴随着现代意义上“尊严”概念的形成,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均衡点有了判断依据。正是在寻求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动态平衡中,免于贫困权得以确立。身份依附时代,个人的主体目的性不被承认,消除贫困依靠道德训教;自由权本位时代,个人的主体性获得释放,但只停留在“不受干预”的层面,消极权利盛行,强调权利中的个性内容,忽视了平等这一共性价值,导致了个人权利的绝对化和贫困者的自己责任,国家被置于旁观者的地位,济贫措施具有惩罚性特征;平等权本位时代,个人的主体性中加入了“免受歧视”的因素,权利受到平等的限制后重新归来,贫困不再只是自己责任,国家从“守夜人”变为“奉事者”,对国家干预的强化使得济贫措施具有由上至下的给予特征;及至人权时代,个人的主体性中补充了“自我完善请求”的因素,“尊严”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重视,自上至下的视角转换为从贫困者需求的视角出发,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两对关系找到了均衡的归宿:国家虽有义务保障贫困群体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事无巨细,尚应尊重个体的能动性;应以赋权的方式消除贫困,但权利的界限需受到平等限制,而何为平等,仍需从个体尊严是否得到同等尊重中获得终极答案。从等差的权利到平等的权利,从排他性、不得干预的绝对权到考虑公共利益、国家得主动介入的相对权,在获得人人平等地享有尊严的加持下,于是就有了免于贫困权,其本质上处理的是尊重人之尊严的前提下对国家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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