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
伙同情人“借款”坑前妻律师“指桑骂槐”破冤案(下)
在二审上诉审理过程中,我方律师顺着研究分析的思路展开了紧张有效的工作:经过进一步查证一审庭审资料等发现,李某容为了证明陈某洪确实向自己借过钱款,向法院提交的自己银行转账凭据及法院调取的银行相应转账流水清单,都清楚表明李某容不仅在陈、李离婚后还向陈某洪账户转款,甚至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都有向陈某洪账户转款的事实。而且,李某容诉称陈某洪借款金额系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甚至还包含100元转账金额拼凑而成的情形,严重存在情理疑问。这些情况更坚定了我方律师对本案系陈某洪与李某容联合串谋制作伪证,企图欺诈李某钱财的罪恶目的而提起的虚假诉讼的判断。为此,我们一面凭据现有确凿事实证据,一面还强化搜寻陈某洪与李某容两人共同串谋的其他蛛丝马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二审上诉阶段,我方律师从已掌握上述事实证据中,除分析梳理出充分驳斥所谓陈某洪向李某容借款涉嫌虚假不实的确凿证据之外,根据挖掘发现的线索展开深入的内查外调,果然又查获了在陈某洪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洪为了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竟然公证委托了李某容作为全权委托人行使售房收款之权利,而当时身为合法妻子的李某却一无所知。由此更进一步印证,陈某洪与李某容两人关系亲密由来已久非同一般,且从未中断。并且,李某还发现本属诉讼中对立的两方,陈某洪与李某容在二审诉讼阶段几乎公然形影相随了,就连到二审法院开庭当日,两人都是同车前往的。
在上述大量确凿的违背常情也不合法度的事实基础上,我方律师严厉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制作伪证(借条)的虚假债务纠纷诉讼案,并在法庭质证程序中责问陈某洪所谓“借条”是事后伪造,还是三年前真实签写?如不诚实陈述,提请法庭依法鉴定,一旦鉴定属于事后伪造,请求法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进行处罚,甚至直接移送刑事追责。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陈某洪被迫当庭承认,签名确实是后补的,仍侥幸谎称钱是当初借的。虽然陈某洪没有直接公开承认两人串通虚假借款和虚假诉讼的事实,但却变相承认了借条并非是在陈某洪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形成的。因此,涉案借条表明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显然缺失!也就是说,在与李某离婚前,并不存在陈某洪向李某容出具借条的借款事实,也间接表明,陈某洪承认所谓在其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证据是虚假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的事实是没有依据的,是不存在的。
针对上述具体案情及庭审状况,我方律师着重在如下方面充分发挥诉讼技能,获取了精彩效果:首先,审阅李某容在一审中,为证明陈某洪曾借用其资金的银行转账凭据,结合法院调取的李某容相关银行流水清单,从中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之后,陈某洪与李某容两人间私下相互有多次账目频繁往来的事实,李某容转账给陈某洪的款项远多过陈某洪转账给李某容的款项。不仅李某容诉讼中提到的转账数目确实存在,还有大量超过诉讼请求的李某容转账给陈某洪的银行账款流水记录。如此,可以断定:李某容诉请陈某洪所谓借款的金额只是其双方资金往来的一个截断面;是双方资金往来中的一部分取舍,并非清楚明确的借款,难以确认其往来款项真实属性。其次,对照双方银行往来流水清单及自我陈述,陈某洪借款金额完全是多笔拼凑而成(包括部分现金),最明显的是,其中还有100元尾款数的拼凑组合,与正常大笔借款账户划转,严重情理不符。第三,李某容银行流水清单显示,在陈某洪与李某离婚之后,甚至在李某容已起诉陈某洪及李某债务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竟然还有李某容向陈某洪转账支付资金的记录,这更有违情理,无法解释。第四,李某容的所谓借条系陈某洪与李某两人离婚后由陈某洪自己补写,对所谓夫妻共同债务而言,这显然属无效证据。无论其借款是否真实,都不应由前期的婚姻关系而牵连李某承担债务责任。第五,种种迹象表明,陈某洪与李某容涉嫌串谋,以感情婚姻为手段巧取豪夺李某财产于先,设计伪证虚假诉讼坑骗李某钱财在后。
据此,我方律师向法庭强烈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某不承担任何债务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充分合议后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改判,解除了李某在一审中被蒙冤判罚的债务连带责任。
结案启示:
本案在同样的事实理由情况下,李某一审完全败诉而二审却完全反败为胜。显然,除了庭审法官的司法公正精神之外,在庭审诉讼中应对措施与诉讼技法不同,应该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艺术诉讼法再显效能:其一,在上诉二审中我方律师针对虚假诉讼案嫌疑,深挖细究陈某洪与李某容两人实际暧昧的情人关系,藕断丝连,串通合谋,坑骗李某钱财的事实与佐证,从事实情理上让审判人员产生合理认同感并对涉嫌冤屈者李某产生恻隐同情感;其二,陈某洪与李某容两人往来账目复杂混乱,李某容诉请借款数目,并非金额数目直接明确对应的清晰账目,而属转账与现金拼凑而成,只是部分往来款的中间断面截取,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所谓借款借据被查实系事后补写倒签,涉嫌串谋伪证,进一步确证本案李某容诉陈某洪借款债务纠纷案,因李某与陈某洪曾系夫妻关系就承担连带债务责任与法不符!
本案最为关键的决胜点是:在案情混杂、是非难定、不能直接确证本案证据涉嫌串谋伪证的情况下,我方律师采用兵法“指桑骂槐”计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伪证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之处罚性规定,甚至直接以涉嫌伪证罪及虚假诉讼等严重危害,应依法惩处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严厉责问、威慑,引导其如实陈述案情,交代事实。终于查明了本案关键案情——涉案借条不具有合法性,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依法不能成立!
如按常规诉讼方法,一般不会着重从违情悖理、严重丧失情理逻辑方面去深究陈某洪与李某容之间可能存在猫儿腻重大嫌疑漏洞;也少用严厉的刑法威慑恫吓其伪证的抗拒心理防线;更难由情理的严重漏洞攻破其所谓“借款事实”的虚假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合法性。即使发现所谓借款涉嫌虚假,在常规诉讼套路下,大部分都是泛泛辩论,仍沉入正常诉讼程序中与对方就事论事攻防往来,难以引起司法审判者足够重视和认知赞同,就无法推翻全案,也就不能为委托人洗脱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