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调解弥补手术创伤

2019-02-27 08:18葛维龙安徽省天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 2019年4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学会调解员

葛维龙/安徽省天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一对中年夫妇来到安徽省天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女子面容憔悴,在男子的搀扶下弓着腰,抚摸着自己的肚子。男子一进门就怒气冲冲地说:“一次人流手术让我妻子受尽折磨,反复开了几刀,好端端的身体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时间,到现在还不能劳动,这样下去,我们一家人的生活该怎么办啊!”说着便流下了辛酸的泪水。

调解员连忙叫夫妻二人坐下来,倒上两杯茶水抚慰他们的情绪,男子仍疾言厉色地表示:“我们找过医生,医生不予理睬,叫我们找医院领导,我们找了领导,他们说只能给几千块钱补偿,四处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你们医调委,如果你们处理不好,我们一定不会罢休。”

人流手术遭损害 违反常规引纠纷

据了解,王某某是天长市某村人,妻子张某某今年34 岁,已生育一男孩,又不慎怀孕3 个多月,因家庭负担重,选择终止妊娠。天长市某医院建议张某某通过药物引产,但未成功。于是,该院医生又建议采用胎盘膜钳夹术,二人考虑人工流产手术是常见的简单手术,就表示同意,没想到这场手术却是一场灾难。

调解员耐心调解纠纷。图/天长市医调委

2017年1月25日,患者张某某进行胎盘膜钳夹术,当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医生考虑有子宫穿孔或钳夹后肠管损伤的可能,便进行剖腹产探查。术后数日,患者突然恶心、呕吐频繁,呕吐物呈黄色咖啡色粘液状,院方给予解痉对症治疗,无效果,行胃管插入,仍无效果,考虑肠梗阻可能,紧急转南京某医院治疗。经南京某医院治疗后,患者病情轻微好转出院,但不久又出现造肠口排便减少伴呕吐等症状,又到南京某军区院住院治疗。经受数次大小手术的煎熬,张某某身体至今还未恢复正常。

听了张某某叙说的诊治过程,调解员也深感同情,表示一定会依法调解。调解员初步判定可能是医疗事故,所以要按照程序调解,并向张某某夫妻提出建议:第一,二人带身份证去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医疗机构证明章,只有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才能调解;第二,二人需要去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如果不鉴定,就没有办法按医疗事故的标准来处理,而且花费的医疗费用较多,如果索赔额超出10 万元,按照市政府令的要求也必须进行医学鉴定后才能调解。

王某某听后十分不解:“我们是农村人,不知道鉴定程序怎么办?也没有时间去做鉴定,不行的话,我们直接找医院算账。”

调解员耐心劝慰当事人不能意气用事,要依法维权,否则得不偿失。考虑到当事人不熟悉办事程序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张某某在复印病历后写一份医学鉴定的申请,医调委帮助其把病历材料转送到某医学会,他们只需在家等医学会鉴定通知,鉴定报告出来后,调委会立即给他们调解。夫妻二人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十分感激:“真得要谢谢你们了,鉴定后,一定要请你们调解。”

医学鉴定分责任 引导患者维权益

按照约定的时间,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意见为:第一,患者到天长市某医院门诊就诊时,医生没有书写门诊病历,且在没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直接给引产药物应用,处理不当;第二,医生给患者应用米非司酮及米索前列醇,没有患者和家属的同意,没有告知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情况,违反医疗治疗常规;第三,医生给患者行钳夹术前没有患者本人签字以及患者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诊疗常规要求;第四,妇科钳夹术出现了严重并发症,对今后患者的肠道功能有一定影响;第五,患者妊娠3月余,行钳夹术,因子宫大,手术困难,使手术风险增加。综上所述,天长市某医院对张某某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案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后,医调委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双方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存在异议。双方都同意鉴定书的结论,但对责任比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患方认为主要责任就应该在90%以上,而医方认为患者要终止妊娠医院才做的手术,院方不能承担过高的责任,应当在60%左右。对如此悬殊的分歧,调解员采用冷却调解法,要求他们分别商量,再做调解。商量无果后,调解员决定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行单方沟通,给双方分别做工作。

又经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双方在调解员的疏导下,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调解员适时切入,采用案例引导法,用其他医院的剖宫产造成子宫切除的赔偿案例劝说患方,阐述类似案例主要责任范围一般在60-90%之间,手术出现的意外不是医生故意造成的,况且现在已得到完善的治疗,按照专家的说法,恢复后身体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劝导院方,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给予张某某经济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且,此次医疗事故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应该加强责任意识,故责任此例在80%为宜。

在调解员情理与法理交融的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天长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0.6 万元,张某某及丈夫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双方都表示尊重调解结果,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至此,一场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调解圆满终结,张某某夫妇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伸出双手和院方代表的手握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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