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云
(勐腊县畜牧兽医站,云南 勐腊 666300)
养殖场(户)在饲养生猪过程中,由于受疫病、环境、气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定数量的病死猪。如何防止病死猪进入流通环节,是防控动物疫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勐腊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提出来和同行们一起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及农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提供参考。
养殖场(户)在饲养生猪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导致猪只免疫病种不全,加上注射疫苗的方法不当,猪只无免疫抗体,容易发生疫病。此外,饲养管理不善、卫生消毒不到位等,也会引起猪只发病,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就会导致猪只死亡。
养殖场(户)由于饲料配制或保管不当,尤其是高温多雨的季节饲料很容易发霉,发霉饲料中含有大量的黄曲霉毒素,猪吃了发霉的饲料则有可能引起黄曲霉中毒死亡。另外,农村散养的猪由于饲料调制不当,饲喂长时间闷煮过的青饲料,也会引起亚硝酸盐中毒,导致猪只死亡。
母猪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疾病等原因导致子宫收缩力不足或产道干涩,仔猪在子宫、产道中停留时间过长,不能产出,最后缺氧死亡,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母猪因难产死亡。
初生仔猪因体温调节机能不健全,被毛少,抵抗力较差,在寒冬季节如果不采取保暖措施就容易冻死。此外,农村饲养的仔猪、架子猪因饲养管理粗放、营养不良而导致猪只虚弱,冬天喜欢钻垫草或扎堆,常会被膘肥体壮的猪踩压死亡。
养殖场的圈舍过于拥挤、突然受到惊吓、骚扰、气温升高时驱赶猪只等,猪只因受到强烈的应激刺激,使其神经高度紧张,也会引起休克、虚脱死亡。此外,遭遇暴风雨、山洪暴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时,也会引起猪只死亡。
2012年3月,国家出台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惠农政策,补助标准为80元/头。2014年,勐腊县开始执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对规范养殖场病死猪的处理,防止病死猪流入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养殖场出现病死猪时,要求其先拍照报当地兽医部门,再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养殖户的整体素质不高,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无害化处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的养殖户在处理病死猪时为了省事,只用一把锄头一把刀,舍不得用消毒药品,挖埯埋坑的深度也不够,因此无害化处理难以达到消毒灭源的效果。
由于勐腊县农村散养的猪占全县生猪存栏的50%左右,且管理较粗放,养殖技术水平低,因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饲养户发现生猪死亡后,因没有无害化处理的思想意识,会随意将死猪丢弃在寨边的沟渠中,影响了寨子的环境卫生;还有的饲养户因没有购买生猪保险,病死猪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受利益的驱使,还会将染疫生猪卖给不法商贩,极易引发疫病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和肉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养殖场(户)、屠宰场和城乡集贸市场等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的危害性。让市民明白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养殖场(户)的思想认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能力是搞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要将执法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并落实,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通过系统培训,使执法人员真正认识到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增强大局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履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成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养殖场(户)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认真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县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社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与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村委会签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社必须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和处理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同时要将农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来监管,每个村设一个固定的无害化处理点,农户发现病死畜禽一律按要求上报后统一拉到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深埋销毁处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和病死畜禽“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把疫病控制在源头。
3.4.1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
深入养殖场(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讲解,让他们知道国家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视和相关的惠农政策,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病死猪可采用类似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方法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根据其重量给予适当数额的病死猪损失财政补贴和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出栏时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病害猪,因其重量已达到屠宰生猪重量标准,属成品猪,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给予800元/头的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和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从根本上解决养殖场(户)最关心的因死猪带来的损失问题,让他们不再为自己的蝇头小利去触犯法律,从而自觉履行处理病死猪的职责。
3.4.2落实母猪、育肥猪保险政策
加大与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力度,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向养殖场(户)宣传保险政策,讲明母猪、育肥猪参保的利害关系,使养殖户能保尽保,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增强养殖场(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并采用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方式,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财政补助和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养殖场(户)如果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猪,国家一律不予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加大与市场监督、环保、保险、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建立联查联动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充分利用部门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定期不定期对交易市场、养殖场和屠宰场进行巡查整治:一是要将规章制度不健全、无销毁处理设施设备、不认真执行销毁处理制度的养殖场(户)作为重点整治的对象,通过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其自觉履行及时报告处理病死猪的义务;二是要加大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点)的监管力度,要紧盯城乡结合部自然形成的小市场和流动经营肉品的商贩,对群众反映的私屠乱宰窝点要严密盯防,一查到底;三是要加大农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对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的饲养户、屠宰加工病死猪的屠宰场(户)要做到及时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贩卖病死猪等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