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路,马焕灵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意见》指出,要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具体包括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七个方面。但是,研究生培养是系统工程,在强调导师义务的同时必须保障导师的基本权利。《意见》提出:“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强化组织保障”,以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落实。
近期发生的几起研究生自杀事件跃入公众视野。在舆论的助推下,研究生导师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有被污名化的趋势。当前舆论过多地强调了导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导师的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立德树人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强调研究生导师所应承担的育人义务,同时还要确保研究生导师的合法权利得以充分落实。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的工作质量。在立德树人工作中,导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有学者认为,研究生导师担任着指导者、联系人、顾问、教师、支持者、朋友、资助者等角色。总的来说,导师扮演着研究生学术的指导者和人生的引领者两个最重要的角色。导师是研究生学术的指导者,是“经师”。体现在导师发掘研究生学术兴趣、引导研究生学术态度、教给研究生学术方法等方面。导师是研究生人生的引领者,是“人师”。首先,“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导师以其品德、行为示范潜移默化影响研究生。其次,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教会学生做人、做事,发挥重要育人作用。正是基于导师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角色,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提出,要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保障导师权利,才能发挥导师立德树人的作用。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立德树人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学术诚信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必须首先保障导师在立德树人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享有指导自主权、公正评价权、学术自由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保证导师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例如,保障导师的指导自主权,才能发挥导师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等职责。保障导师的公正评价权,才能使研究生获得公正的评价。保障导师的学术自由权,才能发挥导师在学术研究上对研究生的引领示范作用。因此,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第五点第17条提出:“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只有充分保障研究生导师相关权利,提升导师的工作积极性,才能确保发挥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确认导师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导师权利落实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研究导师权利,本研究将研究生培养过程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培养学习阶段、学位申请阶段、审查授予阶段和纠纷解决阶段。通过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同阶段具体行为的认识和分析,确定了导师在各阶段具有以下几项权利:在培养学习阶段,具有指导自主权;在学位申请阶段,具有公正评价权;审查授予阶段,具有参与管理权;在纠纷解决阶段,具有诉权;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都具有知情权、学术自由权、物质报酬权。以上权利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具体包括指导自主权、公正评价权、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和学术自由权;另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即导师的诉权。我国《宪法》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相关法律赋予研究生导师以上一系列权利。
在培养学习阶段,导师享有指导自主权。指导自主权指导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在研究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予以指导。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教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典型特征。指导自主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在学位申请阶段,导师享有公正评价权。公正评价权指导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研究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品德、能力等方面做出评级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如:《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研究生要获得公正评价,必须依靠导师公正评价权的合法行使。这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对这一权利加以专列,强调了其行使的专门性,旨在加强教师的专业地位。
在学位审查授予阶段,导师享有参与管理权。参与管理权,是导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导师参与管理权有利于调动导师参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导师的主人翁作用,也有利于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位申请工作的监督。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申诉权是指导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导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多重特性,决定了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导师之间的纠纷存在着三种类型,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于此相对应的,目前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权利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师法》中规定的申诉分为两种:一是对来自学校的侵害,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二是对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侵害,教师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具体规定如下: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也在21世纪初引入了校内申诉制度,而且校内申诉作为解决纪律处分纠纷的内部渠道,其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1](P37)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资讯权、了解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民主因公开而发展,公开是参与民主得以践行的前提。[2](P590~591)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在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指导的过程中,导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导师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对所培养研究生个人信息的了解和知悉。导师有权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行、兴趣特长、学术能力以及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等信息。另一方面导师有权知悉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的信息和要求以及学校培养经费去向。作为负责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体,导师有权了解国家乃至学校对研究生划拨的培养经费的支出去向和分配比例。
对于导师的知情权,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享有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权是导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导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自由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目标开放多元。[3](P457)由于研究生培养单位是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和社会创新的核心动力,因此自主地学术科研作为导师的另一主要任务应当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利马宣言》对“学术自由”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学术自由指学术团体的成员,个人的或集体的,通过调查、研究、讨论、文献整理、发表成果、创作、讲学、演讲、著述等方式追求、发展和传播知识的自由”。《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享有物质报酬权。物质报酬权指导师依法享有劳动者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因为专业性强的特点,更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尤其是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特殊权利。物质报酬权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状态,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在确认了导师权利的基础上,如何保障导师权利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本研究认为,保障导师权利需要从义务履行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展开,形成导师权利保障路径。
导师权利的实现必然要以对应主体承担相应义务为基础。保障导师权利的主体有:研究生、高等学校及其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他们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相同的。[4](P28~30)首先,研究生是导师行使其指导自主权、公正评价权的直接受体。其次,研究生培养单位及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是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环境支持,保障导师权利如: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学术自由和物质报酬等权利得以实现的主要主体。在具体的培养过程中,为了保障导师权利的实现,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应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在培养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习过程中导师的指导,学生首先应该接受并尊重,在此基础上配合导师,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研究生培养单位有义务提供培养研究生的经费、设施和资源,为导师的培养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第二,对于导师在学位申请阶段所享有的公正评价权,研究生应该充分尊重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给出的客观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学位申请工作有义务制定相关的评价制度,有效规范导师的评价行为,规定导师评价意见在学位申请评定中所占的比例,为导师的评价权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在审查授予阶段,对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给与导师自由参与管理的权利,设置相应的授权委员会或者授权导师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建议的权利,保护教师参与学位授予管理的合法权利。第四,为保障导师的合法申诉权,研究生培养单位有义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机构专门负责处理教师申诉案件。如果导师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五,对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所享有的知情权,研究生有义务诚实向导师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导师更好地了解自己,做好培养学习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有义务将学位申请的相关信息要求及学生的培养经费等信息公开,以保障导师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享有适度的知情权。第六,对于导师的学术自由权,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保障导师进行教书育人的同时,还应加大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导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排除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化和政治性因素对于学术的干扰,真正保障导师的学术自由权。第七,为了保障导师的物质报酬权,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按时发放导师的工资报酬等。
组织保障机制是导师权利保障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依靠。本研究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机制,实行多单位联动,是保障研究生导师权利落实的强大牵引力。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本单位保障导师权利落实的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第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建设,其作用在于指导研究生导师权利保障工作,规范行为,保证研究生导师权利保障顺利落实。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开展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排查工作,通过制度清理、编纂、汇编等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研究生导师聘任、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研究生权利保障等内容的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建设要保证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的参与性以及学理化支撑。
第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有利于凝心聚力,调动各方力量推进研究生导师权利保障工作。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权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任务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共同推进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权利工作的良好环境。
保障研究生导师权利是立德树人的基础,必须以确认导师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制定保障导师权利的义务履行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研究导师权利保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因此,下一步应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义务做深入研究。只有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方可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