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信 通
安顺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 安顺 561000)
秦汉时期,里是国家最小行政组织单位,是帝国大厦的根基,里的治理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秦汉又是我国古代社会治安制度的基本定型期,国家治安指导思想完成了从秦朝“专任刑法”到汉代“礼法统一”的理论转换。确立了中央、郡县、乡里三级制治安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尉职官吏为主干的覆盖全国的治安管理系统:中央一级有太尉、廷尉、中尉、卫尉等官吏设置。郡、县地方政府则有郡尉、县尉等各类尉职官员设置。乡里基层除乡部吏、里吏主管基层治安之外,还有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的建置,由此形成了覆盖全国纲目分明的治安管理体系。
基层社会良好的治安状况是民众幸福、国家稳定的前提,学界早已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1-13]。学者对乡部吏在基层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研究比较透彻,但对最小居民行政单位里的治安分析还不够细致,尤其对里吏在基层发挥的作用论述不详。而近年公布的秦汉简牍和其他考古资料非常丰富,能够补前人研究此问题资料不足之缺陷,因此,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对研究相对薄弱的里的治安管理做补充论述。
秦朝以法家理论为治国指导思想,专任刑罚,不重教化。汉代则汲取秦短命而亡的教训,把教化列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里吏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创制发展了较为科学的治安管理模式,教民、富民在前,从治本的高度出发,从源头上着手,有效减少了违法治安事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发展,法律文化得到较好普及。
里吏是乡里民众的治安榜样。“又置正、伍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14]3211“孝弟”是汉代的乡官,《汉书·文帝纪》:“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注:“计户口之数,以率之,增置其员,广教化也。”[14]124-125“孝弟”指两种乡官,史书二字合写,孝者的重要性比悌者高,两者所受赏赐有别。汉初没有这两类乡官,到文帝时期增设的目的在于风化百姓,里正、伍长以孝者、悌者为学习榜样,带头引导民风,教化民众。教化与法律手段并用,收到了更好的治民效果,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即“其始若烦,后吏无追捕之苦,民无棰楚之忧,皆便安之”[14]3211。《汉书·黄霸传》:“然后为教条,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14]3269父老、师帅、伍长是里吏,他们率先垂范,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米盐靡密,初若烦碎,然黄霸精力能推行之……奸人去入它郡,盗贼日少。”[14]3629-3630里吏带头示范在前,引导民众为善。东汉里吏治民同样重视教化:“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15]3625扬善惩恶是里魁、什长、伍长的职责,以此来明教化。
教化内涵丰富,汉代在基层陆续增设三老、孝者、悌者、力田,目的在重教化。民众思想得到改变,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多方面的。教化和富民有因果联系,民富则易治。如民生问题不能解决,治安也就无从谈起。“民非足也,而可治之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古人曰:‘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一妇不织,或为之寒。’”[16]145贾谊点明民众富足是良好治安的前提。民贫易生乱。“兵旱相乘,天下大屈,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罢夫羸老易子而齩其骨,政治未毕通也。”[14]1129“盗贼”蜂起在于他们衣食无着。晁错指出:“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14]1131晁错道出了贫穷和治安的关系,透出了晁错的治安思想,穷生奸,穷是治安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以教化减少治安事件发生,汉人多有见解。董仲舒认为“德”比“刑”重要,治理民众,维护基层社会治安,教化是重要措施,教化在很大程度上比“刑罚”更重要、更有力,是治国之“大务”。两汉基层社会治安状况整体良好,重要原因在于汉朝吸取了秦亡之训,治安理念有了根本性转变,把“教化”治民放到了首重位置。
法律硬控制是维护基层治安的另一重要手段,里的门卫制是里治安工作的基本防线,治安责任以里监门为主,田典参与,其他里吏负连带责任,不更爵以下的民众人人有责,轮流参与,共同维护基层居民安全。
里监门职数设置,一里两人。《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陈余乃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两人亦反用门者,以令里中。”《集解》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17]2572《汉书·张耳传》:“两人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注:“监门,卒之贱者,故为卑职以自隐。”[14]1830除常职里监门之外,另有里中民众一人轮流共同值夜班,《二年律令·户律》:“□□□□令不更以下更宿门。(简号:309)”注释:“更,轮值。”[18]175“不更”为四级爵位,其以下的低爵男子和士伍在内的无爵男子,他们按照法律规定轮流到里门值夜班,加强夜间治安管理力量。
里监门是里的专职治安管理人员,地位卑下,但遵循一定程序招募录用,《二年律令·户律》:“募民欲守县邑门者。(简号:308)”[18]175邑是一个比里涵盖面大的概念,但里门与邑门在性质上有类似之处,守门者也由招募而得。县和邑的门者统一招募录用,这一职位有具体职责,他们应当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相应特殊聘用条件。里监门的职责,《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简号:305-306)”注释:“辨,分。古时有可分为两半的符信。”[18]175这条律文含义丰富,我们仅谈与里监门有关内容。“辨”是出入里门的凭证,类似今天的身份证,外面陌生人进里门之前,必须出示。一旦有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或有外出不归现象,里监门负责第一时间报告里典和相关治安官吏。然后组织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救水火,追盗贼”与他们都有直接关系。
里监门对重要里吏负有一定责任。《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陈余……为里监门以自食。两人相对。里吏尝有过笞陈余,陈余欲起,张耳蹑之,使受笞。”《集解》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17]2572“里吏”指的当是里正或里的重要负责人,里吏笞打陈余,表明里监门受其约束,陈余的某些行为不合里吏要求,里吏和里监门之间有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里监门的行为应当对主要里吏负责。《二年律令·户律》中出现的田典与里监门是两种不同的里吏,田典也参与里门治安管理,“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田典对门卫安全不负主要责任,他重在负责劳动者按时参加农田劳作和休息,但也负有一定责任。里监门不仅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还有一定职权。“两人亦反用门者以令里中。”《索隐》案:“门者,即余、耳也。自以其名而号令里中,诈更别求也。”[17]2572张耳、陈余以里监门的身份,以其手中的有限权力,号令里中民众,保护了自身安全,巧妙避开秦朝的通缉。
里监门虽是“吏之贱者”,但从其招募选用、承担职责判断,他们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他们在里吏中的地位虽低,但和普通人相比,他们的能力当在多数人之上。汉初所见里监门多为隐君子和刘邦集团的重要成员,这不是偶然现象。陈直曾指出:“战国至西汉时,监门多隐君子。”[19]133
里的围墙是维护里内治安的硬件辅助性措施,对此,法律有条文规定,《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18]157翻越里墙的行为要受到“赎黥”处罚。《杂律》云:“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徵者得随迹出入。”[18]157执法人员秉公办事,可以翻越里墙,这反证无缘无故里墙是不能翻越的。监督翻越里墙违法行为应是里监门和民众的共同责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什伍连坐制是里治安管理的重要制度,其确立于商鞅变法时期。《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17]2230此制沿用至秦汉,之后又为历代王朝沿用。清末,《大清现行律例》废除了“缘坐和刺字”[2]696等酷刑,“缘坐”即是什伍连坐制的同义语。秦汉基层治安管理实行的什伍连坐制究竟怎么理解?里吏连坐与普通编户民是否有别?我们对此做一探究。
基层实行什伍连坐制的前提是军队中的什伍制度推向全国,臧知非论述了什伍制度的形成:“什伍乡里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渊源于西周,产生于春秋,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8]基层什伍连坐制是秦国乡里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秦什伍连坐虽是在里范围内,但连坐在里内是分出次序的,连坐的重点是在‘伍’。”[20]笔者赞同。汉代继承了秦国的什伍连坐制,随着近年不少新史料的问世,什伍连坐制在基层治安管理中的细微之处有待进一步深究。
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了赢得民心,一度废除了连坐制。“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注: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今但当其身坐。合于《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也。……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17]362-364盐铁会议上辩论什伍连坐制的得失利弊时,文学一派驳斥御史说:“恶在峻法之不犯,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和而不务威。故高皇帝约秦苛法,慰怨毒之民,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21]586刘邦确实曾废除过连坐制,但桓宽《盐铁论》:“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21]585有学者研究刘邦的“三章之约”施行大概只有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张家山汉简的公布,我们明确至迟到吕后执政时已经恢复了此制(下文有论述),东汉一直执行这一制度,《后汉书·隗嚣传》:“民坐挟铜碳,没入钟官,徒隶殷积,数十万人。”注:“莽时关东大饥蝗,人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22]517-518仲长统《损益篇》:“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22]1653仲长统建议开发偏远之地,编居民于户籍,推行什伍连坐制。“汉代彻底废除的连坐之罪,实际上就是四邻连坐。‘部主见知’,即主管官吏的知而不举之罪。不再追究四邻的连坐责任,为秦汉间法律的一大化。”[23]不确,“汉朝继续实行秦朝的什伍连坐制,居民互相监视,一家犯罪而不及时告发,同伍同什者要负连带责任。”[2]181-182
里实行的什伍连坐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以犯罪主体不同确定相关人群或个体的连坐标准,通常情况下里吏是连坐对象。《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简号:201-202)”[18]160“同居”是法律专用语,秦简“可(何)谓‘同居’?同户为‘同居’”[24]160。同户即是同居。“伍人”,“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24]194“伍人”“四邻”都是法律专用语,指同伍之人。这里的连坐罪设赎耐和罚金两个处罚层次:同居、里吏、伍人都要连坐,依照亲疏远近,身份不同,轻重有别,同居比“正典、田典、伍人”罪重。关于里正、田典连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24]193同等条件下,里典和伍老做为里吏,他们的责任比四邻大。
里吏连坐轻重,依实际情况而定。秦简《法律答问》:“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24]159在“与盗同法”和“与同罪”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同居、里典、伍人连坐。又《法律答问》:“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24]230里吏连坐制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上文同居连坐比里吏连坐量刑较重,但也因实际情况而定。若法律明文规定同居对某些刑事案件连坐,如《法律答问》:“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24]160“同居所当坐”,并非同居有罪,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全家连坐。同居连坐,受连坐罪判罚比犯罪主体判罚应低。《二年律令·收律》:“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简号:174)”[18]158男性罪犯判为“完城旦、鬼薪”以上罪刑以及宫刑,同居的连坐处罚是没入为官奴婢及其家的家产、田宅,这是降刑连坐,连坐判罚和犯罪主体量刑不同。此处还有特殊规定:“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简号:174-175)”[18]156如果犯罪主体的儿子已成家另立门户,有爵位,其子不连坐。罪犯主体的女儿十七岁以上,或者曾经是他人的妻子已被休弃,或者是寡妇,其女不连坐。罪犯主体因犯奸淫罪、强娶其妻、殴伤其妻,即其妻是受害者,不连坐。同居连坐有特殊规定,《二年律令·收律》:“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毋夫,及为人偏妻,为户若别居不同数者,有罪完舂、白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内孙毋为夫收。(简号:176-177)”[18]157同居夫妻一方犯罪,另一方主动告发,则告发者不连坐。“偏妻”与“嫡妻”“正妻”相对,寡妇或只是“偏妻”,或者已经另立户籍,罪人若被判“完舂、白粲”以上,属重罪才收捕,但其子不连坐。“内孙毋为夫收”,“内孙”“是相对母系一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言的,确切地说是指从女儿所出的留在本家族内的隔代直系血亲。”[25]内孙属女性一方家系,由男性入赘所生子,血系应从属于入赘女方的父亲,不因赘婿犯罪而被收捕。
同居连坐,丈夫犯数额较大经济盗窃罪,分轻重数种情况判罚其妻连坐。秦简《法律答问》:“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罪,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赃)。”[24]157丈夫盗钱三百钱,其妻没有参与盗窃预谋,知情而不告发丈夫,收其妻为官婢;如果其妻参与预谋,与其夫同罪。盗二百钱,如其妻隐匿一百一十钱,知而不告,以此数为盗钱数额;如其妻不知,判罚“守赃”。妻子是否连坐与其夫盗钱的数额或是否事前参与盗窃阴谋有关,量刑轻重以盗钱和匿钱数额为据。再如《法律答问》:“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24]158丈夫盗窃超过一百五十钱,其妻子、儿子知而不告,犯罪主体的妻儿连坐,判罚同罪。
其他经济盗窃罪的连坐判罚同样偏重。《法律答问》:“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殹(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24]155见到他人盗窃财物不值一钱,见而不捕,见者连坐受罚一盾。可见,盗窃罪连坐判罚较重,盗窃多少,知与不知,隐匿多少,是确定连坐量刑轻重、范围的依据。其他类型的犯罪,同居连坐因情况不同判罚。(一)男性犯罪,秦简《法律答问》:“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24]177官吏玩忽职守,专干坏事,判处流放罪,其妻不可以随罪人前往流放地。“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24]178如其妻自首,可以随罪人前往。“包”是一种优惠政策,不是连坐罪名。秦简《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24]224丈夫有罪,其妻告发,不连坐;陪嫁的奴婢、财物不没收为官。(二)同户女性犯罪,男性无罪,不连坐,秦简《法律答问》:“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4]224并且其妻陪送的奴婢、嫁妆衣物归丈夫所有。
家族连坐,少见。《二年律令·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遍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简号:1-2)”[18]133谋反、投敌叛国等政治性犯罪,连坐判罚偏重,犯罪主体腰斩,同户家属弃市。如连坐者能全部捕捉到罪犯,或者事先揭发告官,则免除连坐者的罪名。
邻里伍人连坐量刑比同居相对低。秦简《法律答问》:“有贼杀伤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当赀二甲。”[24]194此处连坐受空间距离限制,百步以内人罚二甲。《云梦龙岗秦简》所载文字简略,当属伍人连坐:“苑律论之,伍人弗言□,与同〔罪〕□。(简号:172)”[26]33东汉里的什伍连坐制,《续汉书·百官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15]157重大治安事件,全里民众全员参与,不参与的居民连坐:“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简号:305-306)”[18]175连坐判罚标准是每人“罚金二两”。《汉书·鲍宣传》:“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注:“言闻桴鼓之声以为有盗贼,皆遮列而追捕。”[14]157这是里的全民参与捕捉盗贼的形象记述。
解除自身连坐的途径主要是自首、告发他人。《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盗自告□□□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24]251甲自告、告丙的目的是为了免罪,获得奖赏。《二年律令·钱律》:“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简号:201)”[18]160里吏如果告发他人,罚金可免。《二年律令·告律》:“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简号:127)”[18]151这儿的自告,属降刑连坐。告发他人犯罪,有厚奖,《韩非子·奸劫弑臣》:“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27]71《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17]2230秦国告奸与斩敌同赏,奖赏与军功爵赏赐相同。秦简赏金与罪犯受刑轻重有关,秦简多见告发他人受赏律文。《法律答问》:“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24]208告发事实低于犯罪所犯罪行,赏金照发。故诬告他人犯罪多有发生,法律为此特制定诬告连坐,《法律答问》:“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24]167告发他人弄虚作假,受诬告连坐。《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直(值)□□,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24]168-169“□□”两字当是“八十”,告发他人盗钱不实,虚加五十钱,告发者诬告连坐被判罚二甲。诬告夸大事实叫做“盗加赃”,《法律答问》:“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驾(加)臧(赃)。”[24]170《二年律令·告律》:“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简号:126)”[18]151
综上所论,里的什伍连坐制大致可分为里吏连坐、同居连坐、家族连坐、伍人连坐、里全民连坐、诬告连坐数种。同居连坐细分为男性犯罪连坐和女性犯罪连坐。从连坐责任大小、连坐频率高低看,里吏连坐责任最大,连坐频率最高。里的每一编户民犯罪及其他治安事件,轻重之说,里吏多少要受到牵连。从量刑轻重看,同居最重,家族次之,里吏、伍人基本相同,里中居民连坐判罚最轻。从连坐罪刑看,死刑最少,徒刑和肉刑不多见,罚金最为常见,通常在四两到一两之间。连坐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有免除自新的机会,最为恶劣、性质严重的谋反罪连坐者尚有免除的机会,其他罪名的连坐更有免罪机会。从量刑大小看,连坐者所受罪刑处罚遵循“降罪降罚”原则,连坐者判罚罪刑或罚金常低于犯罪主体。
什伍连坐制有一重要特点,连坐罪的判罚,因经济盗窃罪引起的判罚较重,而其他性质的刑事案件连坐判罚较轻。这体现了秦汉政权把保护有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放到了突出位置,这是稳定皇权官僚新秩序所必须的,其立法精神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方向。
秦汉的立法基本原则从基层什伍连坐制得到了反映。“每个时代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都是如何使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得到巩固,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为此都要建立相应的政治和治安制度。”[2]81-132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统治效能,其定罪量刑有几个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对像:故意从重、过失从轻;数罪从重,首恶从重;自告除罪,诬告反坐。”[2]85-138治安处理的基本原则渗透于秦汉法律体系,里的什伍连坐制的实施即是例证。秦国实行什伍连坐制,加强了基层控制,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7]2231汉代沿用秦制,两汉里中实行的什伍连坐制,从其社会效果来说,是基本合理的,两汉立国四百余年,其基层社会治安秩序运行良好,整体稳定,是其理性立法执法的最好明证。
汉代的县廷主管全县司法工作。“县以下的组织是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如有秩、啬夫……亭长,《史记·高祖本纪》正义云秦法:‘亭长,主亭之吏……民有讼诤,吏留平辨,得成其政。’”[1]174里没有任何司法处置权,里吏只能按照上级官吏的要求,参与里的各类治安事件处理。里中普通编户民仅在上级司法官吏调查案情和取证时,回答官方提出的问题,提供治安线索及有关情况。
上级官吏到里中办案,或有其他相关事务,必须有里吏参与配合。如里吏协助上级纠举非法分子:“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注:“五家为伍。伍人者,各其同伍之人也。”[14]3673-3675长安令召集的人有里吏和伍人,并由他们提供违法人员名单。“又置正、伍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注:“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伍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14]3211里吏和政府合作共同检举不法之徒,里中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官。里吏的职责之一是“防奸”,“置伯落长以收司奸。”注:“伯亦长帅之称也。置伯及邑落之长,以收捕司察奸人也。”[14]3657-3658“邑落之长”应包括乡里之长,此处指县廷授予里长捕捉、司察奸人的权力。《甘肃甘谷汉简》:“门下吏肜石、游徼龙进……候马徐、沙福亭长樊赦□,令宗室刘江、刘俞、刘树、刘举等,着赤帻为伍长(27),守街治滞(28)□……[10A]弟十[10B](简号:37)”[28]6“伍长”,即什伍组织的一伍之长,蒙红色头巾负责街道治安。
里中常有刑事案件发生,西汉晚期伤人案实录:“荣成里徐谭十月十四日甲辰□□以刀刺长里孙宣……利□桑未宣梁里徐坚十月十七日丁未卖刀,□刃共伤?何十八……永昌里未毋□十一月二日人侍□□刀刃□伤?满里徐二……□知何人十一月六日乙丑夕,以刃伤利成里孙子游□赖头……(简号:1045)”[28]96里中发生大的刑事案件,通常由里人直接到县廷报案。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穴盗 爰书:某里士伍乙告曰:‘自宵藏乙复?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24]270特殊情况下多由里典(里正)代为上报,“疠 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伍丙,告曰:‘疑疠,来诣。’”[24]263又“经死 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24]267公共治安事件,尤其是人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多由里长代为上报。
一旦有民事、刑事案件发生,里吏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上级官吏取证,并依照上级要求保护现场,在简单层面上对事件做处理。秦简《封诊式》:“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藉一亡五月十日,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24]278这是一则男丁服徭役逃亡自首案例。男子甲服役逃亡情况详实,在这则案例的办理过程中,里典两次参与。首先,上级要求里典乙验证核对男子甲是否真有其人其事,后又命令里典乙再把男子甲押送回原处。
里典、受害者的家属、四邻常配合上级完成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秦简《封诊式》有一份“经死·爰书”[24]267-268,这份司法文书反映了里吏参与司法审判全程所起的作用,“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里典负责报案。后“即令令史某往诊”,县廷派办案专职人员“令史”到里中调查取证。令史“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里典、受害者妻子、女儿提供丙的自杀线索。文中特别强调向“同居”取证的重要性,“自杀者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答其故”。里典负责落实简单层面上的具体事务,“即令甲、女载丙尸诣廷”,由里典负责,家属陪同,把自杀者的尸体送往县廷。可知处理重大案件过程中里吏是主要参与者,受害者家属、同居、四邻是县廷取证的主要受询者。
秦简《封诊式》一则盗窃衣物案例“穴盗·爰书”[24]270-272,办案程序和“经死·爰书”基本相同,这是一起经济盗窃案,报案者是受害者士伍乙。报案后“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史在乡部吏的陪同下到里中调查案情,以实取证。“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里典丁,受害者家人士伍乙、其妻丙,乙的四邻是主要调查受询对象。秦简《封诊式》还有一典型“毒言·爰书”[24]276-277案例,这是一则集体上访事件,“毒言”大概是一种传染病:“气之害人者,太阳之气为毒者也。使人死,其气为毒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29]883《论衡·言毒篇》:“曰: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太阳火气,常为毒螫,气热也。太阳之地,人民促急,促急之人,口舌为毒。故楚、越之人,促急捷疾,与人谈言,口唾射人,则人脤胎,肿而为创。”[29]949-950王充站在无神论的立场上给出了解释,唾液可能是疾病的传染源。案情大意是:“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伍丙”,某里二十余人上告,“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说士伍丙有“宁毒言”,祭祀时里人不能与他共食。秦人迷信,祭祀是基层举行的一项重要活动,从本文内容知秦律对患有“宁毒言”者要判处“迁”刑流放。上级官吏调查案情缘由,受询对象是士伍丙。
上文张家山汉简所见基层案例,也反映了里吏和里人对处理治安事件的协助参与职能。从所见代表性案例我们看得出,在上级办案过程中,一里之长是里的主要责任人,若出现差错,里长连坐。受害者及其家属、四邻是县廷专职官吏的主要调查对象。里长和受害者家属常按照上级要求,具体落实实际工作。里长处理实际事务时,还要有其他里吏协助,共同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没有里吏的配合支持,没有四邻和其他里人提供可靠证据、证词、线索,里中刑侦和治安工作很难开展。
综上所论,秦汉时期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秦代依法治国,不重教化,致使“赭衣满道”,愈治盗贼愈多,可见单靠法律治国不足以“禁盗贼”。汉代吸取秦代治国经验教训,重教化,把教化列为社会治安工作之首,儒法结合,丰富了社会治安理论。通观两汉,基层整体稳定,社会治安良好,东汉后期上层社会动荡不安,而基层却依旧稳固,这与汉代基层有效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密不可分。两汉合理有效的乡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基本精神内涵,被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