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久,王 娇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寻求平衡充分发展实现美好生活成为全社会的中心工作。在思考和布局这一中心工作时,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需要被更多地关注,因为他们更多处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与美好生活需要的交汇点上: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他们离开农村到城市务工,付出辛劳却还与美好生活存在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7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1]满足这样一个庞大群体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除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个体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有一种连接二者的中间组织。从实践看,这种组织以农民工工会最为典型,它既能够实现党和政府的政策下达,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服务、表达利益、维护农民工权益。因此,探讨农民工工会的现实作用及其将来的发展趋势,就有现实必要性。
农民工的概念出现较早,但农民工工会至今仍不是一个严格的事实存在。2003年之前,我国的工会不接受农民工入会,农民工也没有自己的组织;2003年以后,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且工会会员中农民工在不断增加,但农民工仍然主要是零散地、就近或按照职业划分加入工会,也就不存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专门的农民工工会。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基层工会,故本文所指的农民工工会,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该工会的目的就是将农民工组织起来,维护其权益;二是该工会的绝大部分(约80%以上)成员均为农民工;三是农民工在工会的管理层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即农民工能够参与到工会的管理工作中,并掌握一定话语权。
工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工会的主要作用是救助出现困难的工人。到19世纪末,工会逐渐演变为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组织,工资水平、劳动条件等是工会为工人争取的集体权益。[2]工会也从一种自组织逐步成为一种代理机构和中介。[3]
中国的工会从一开始就与中国共产党并肩战斗。1949年后,工会成为党和政府与工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准政府”组织的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性质增强,维护工人权益成为工会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在集体工资协商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工会在提高工人的小时平均工资、缩短每月平均工作的时间、提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方面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4]鉴于工会与党和政府的紧密关系而演绎出“法团主义”的分析路径认为,工会一方面需要与党和政府合作来加强其合法地位并获取资源,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这种关系来强化利益代表,维护工人权益。[5]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他们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欠薪、加班、子女入学难、健康安全保障差等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会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组建单独的农民工工会面临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2003年后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制度障碍解除,农民工工会成为现实。
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工会直接吸纳农民工[6],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自愿加入所在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工会中,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工会如何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发挥作用;[7]另一种主张建立单独的农民工工会,由农民工自己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由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是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且农民工自身掌握的各类资源有限,建立独立的农民工工会并不现实,因此第二种主张并不具有实际价值。
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初衷是通过组织的形式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于是,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农民工集中的地区或产业组建了以农民工为主的工会,即农民工工会。这些组织的出现,首先是解决农民工的组织依托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通过“组织的力量更好维护权益”的目的。[8]本文将就农民工工会的发展状况、现实作用和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展开探讨。
2003年8月4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全国各级工会要将管理与服务的对象范围拓展到农民工,集中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年9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的重要性。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时,帮助重庆龙泉村村民熊德明的丈夫讨回2300元劳动所得,并指示当地政府要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引发了全国各地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大讨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关注。
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就是对总理指示的一种回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农民工入会的工作成为工会建设的重要部分。2015年,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加入工会。自2003年农民工拥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以来,已经有超过1.4亿农民工加入工会。[9]在组织农民工入会的过程中,一些工会组织采取吸纳农民工入会的方式,赋予农民工和普通城市职工同样的入会权利,加入当地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一些地区创新组建方式,建立了属于农民工自己的“农民工工会”。
农民工工会的组建并没有特定的形式,不同地区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形式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工会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形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是若干个基层工会组织按照一定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工会联合体。农民工工会之所以多以工会联合会的形式组建,主要是由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在农民工分散且每个地区和企业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建立单独的农民工工会成本较大,也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于是,一些农民工工会是由不同的行业、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联合组成的。如沈阳鲁园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就是以鲁园劳动力市场为依托,将与劳动力市场有关联、分散在各行业和企业的农民工组织起来而形成的基层工会联合会。2015年9月,芜湖市无为县昆山乡成立的林业行业农民工工会联合会,是由昆山乡从事林业的多个企业基层工会联合组建的,目的便是将该县分散于各个企业中的从事林业行业的农民工组织起来,进行集中管理与服务。
2.农民工工会小组。农民工工会小组大多是由农民工输出地的总工会和政府牵头组建的。出于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的考虑,当地的总工会和政府部门需要与他们进行有效的对接与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并给予帮助。但是,这些在外务工人员的分布广泛且分散,因此选择成立农民工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主要以农民工务工的地区或工作单位为基础,在同一城市或企业务工的本地(输出地)务工人员成立一个工会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及时了解小组成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同时与农民工工作所在地区或企业的工会联络,为本小组成员争取合法权益。比如山西省平顺县农民工工会小组、青海省大通县桦林乡农民工工会小组等都属于此类。
3.异地农民工联合工会。异地联合式的农民工工会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建立的:劳务输出地中的大部分务工人员选择到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家企业工作,为维护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由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合组建工会。此类的农民工工会外在形式上与农民工工会联合会相似,但二者又存在显著不同。比如大连市组建的大连·信阳进城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就是因为信阳及其周边地区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都在大连务工,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由大连市西岗区总工会和信阳总工会联合组建农民工工会,从源头和属地进行双向维权。
农民工工会的基本特点显然是以农民工为主要成员,服务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此外,农民工工会在组织的独立性等方面还存在自身的特点。
1.农民工工会是工会系统的一部分。工会作为职工自愿建立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在中国具有“法定”色彩,只有得到官方认可的工会才能在党和政府与工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2003年之前,农民工不能加入工会,于是出现了一些维护农民工权益的NGO,如“打工妹之家”等。它们充其量能够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但不可能获得工会的接受,况且有些组织还因为非法开展活动而被取缔。2003年之后,农民工得到工会的接纳。所以,目前组建的农民工工会,除极少数是由农民工自己发起、组织建立的,大多数都是由所在地区的总工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即使是农民工自发组建的工会,也隶属于当地总工会。
将农民工工会纳入现有工会系统,首先是赋予其合法性。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通过登记注册获得合法性,而登记注册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单独的农民工工会可能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登记注册。工会作为主要人民团体,是免于登记的,将农民工工会纳入工会系统,自然就获得了合法性。其次是避免高额成本。农民工分布较为零散,以行业或企业为依托单独组建和运行农民工工会,需要承担的成本较高,且效果未必好。利用现有的工会系统,就可以节省较多的运营成本。现实中,几乎所有农民工工会经费的一部分都来自于当地总工会的拨款,这笔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工会的办公经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等方面。当然,农民工工会纳入工会系统,就需要接受工会的统一领导,按照工会计划开展活动,自身的自主性相应地就会缩小。
2.工会领导层的产生是任命与选举并存。一般来说,农民工工会也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都通过农民工工会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工会领导层并非都是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的。即使是同一个工会,其管理人员的产生途径也可能不同。比如沈阳鲁园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其主席是直接任命的,由工会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鲁园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同时另设一名专职副主席和一名农民工副主席,两位副主席均由选举产生。任命和选举并存是农民工工会发展的需要:任命政府“官员”担任工会主席有利于工会获得合法性支持,是农民工工会纳入现有工会系统、获得官方接纳的体现,也是获得体制内资源的保障;选举农民工担任副主席,体现的是农民工工会的社会性,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有助于其获得农民工群体的认同和支持,利于在群体中开展活动。
农民工组织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有组织不能正式接纳他们。由现有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乃至组建农民工工会,首先解决了农民工进入组织系统的问题,并且可以依托工会组织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会建立的首要目的在于为农民工找到组织依托。2003年以前,农民工这一个体资源缺乏而对组织资源有迫切需求的群体,却基本处于无组织依托的状况,他们的生存状况、权益保障都缺少组织关怀,更谈不上组织化的技能培训和发展规划。所以,农民工是一个个孤单的个体,这加深了他们与城市的疏离感。而农民工工会将农民工组织起来,集中了解农民工的诉求,并以组织为依托实现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10]农民工工会还采取与多方组织合作的形式,通过对农民工进行集体的实际技能培训、组织文化娱乐活动,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丰富精神生活,实现“个体有难,集体帮扶”,让他们在城市中找到“娘家”,获得归属感。
1.多方合作服务农民工。多方合作是农民工工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农民工工会合作的组织主要有三方:一是同一系统内的各种工会组织。农民工工会一般会向上级总工会寻求经费支持,联系企业工会转接会员关系,和异地工会联合实现双向维权。二是各类培训机构。农民工工会要与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合作开展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三是各类慈善机构。在会员因遭受重大变故而导致损失巨大、个人无法承担时,农民工工会通过联系相关慈善机构给予受损农民工以经济帮助。
2.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是所有农民工工会都会提供的一项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较为广泛,实用性工作技能培训最为常见。如太原市农民工工会就采取了和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其会员可以从工会网站上报名,报名成功即可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在学习结束且考核通过后培训机构会颁发技能等级证书。一些农民工工会还会对会员进行权利意识的培训。比如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环山乡农民工工会联合会、江苏省滨海县组建的零散流动型农民工工会等,会定期举行培训大会,除了技术性的培训之外,还会带领会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让会员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树立起维权意识。
为了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一些行业农民工工会会定期举办农民工职业技能比赛,成绩优秀者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部分农民工工会还会出资,组织有意向的农民工参加成人自学考试,满足农民工学习文化知识的需求。
3.组织文娱活动。农民工工会也比较注重务工人员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很多农民工工会在节假日组织文艺晚会,邀请不能返乡的外地务工人员一起过节。部分农民工工会也会组织会员观看演出、电影,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
作为农民工的组织依托存在的农民工工会,以服务农民工为目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自然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其中又以集体谈判获得工资报酬和提供法律维权帮助最为突出。
1.集体谈判。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由工会代表工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农民工工会作为工会的组成成分,也负有代表农民工集体谈判协商工资报酬的职责。由农民工工会代表农民工与资方集体谈判,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工资报酬,避免了资方相对于单个农民工时的绝对优势现象。比如青海省门源县组建的农民工工会,在务工之初,由劳务经纪人出面和企业就工资待遇进行集体协商,并且在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劳务经纪人一般都是有着较为丰富的外出务工经验的人。当然,这些劳务经纪人并非是完全志愿性服务,工会会从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他们的酬劳。
2.法律维权。欠薪和讨薪是困扰农民工的一大难题。在农民工工会建立前,农民工只能依靠个体或自发组织的力量讨薪,类似同乡会等组织就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类似帮会式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同时在讨薪过程中也容易感情用事,引发聚众闹事、雇佣不法人员强行讨要薪资等事件。农民工工会则为农民工提供了一个合法有序的维权平台。农民工工会也会帮助农民工讨薪,但它们是正式的、合法的组织,采取的均是合法手段。在帮助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过程中,一般先由工会同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侵权方未能及时执行协商结果,工会会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联系律师,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会自2003年获得合法身份,至今已有十六年的发展,虽然其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显现,但其发展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1.农民工工会数量较少,组织吸纳能力不足。2003年农民工获得加入工会的权利后,大部分农民工是零散地、就近加入工作所在的企业、地区或行业工会,农民工工会只是一些地区的创新举措,并不是农民工入会的普遍形式。目前农民工入会人数1.4亿,但单独组成农民工工会的仍然较少。这就是农民工工会的尴尬之处:作为农民工自己的组织,理应有更多农民工加入,而事实是更多的农民工加入的是一般工会。一般工会要关注所有工人的需求,故而不能给予农民工更多特殊的关照,农民工的特殊利益诉求难以满足。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仍然没有大量加入农民工工会,这说明农民工工会要么限于种种因素难以吸纳众多农民工,要么不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或者难以真正履行保障农民工利益的职能。
2.资源不足,限制了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建设。农民工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当地总工会的拨款和政府补助。与城市工人相比,农民工群体流动性较大、收入较低,会费缴纳的“门槛”也比较低,很难像一般工会那样以会费养工会;当地总工会虽然有拨款,但是款项只能用于指定的用途。经费来源有限,会费收入不高,成为限制农民工工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农民工工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不足。农民工工会作为现实存在的组织,其运行、管理都需要具有一定知识的专业人士的支持;同时,与某些工会以开展生活娱乐服务为主不同,农民工工会更专注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涉及到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劳动、权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会管理层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3.农民工工会的官方色彩比较浓厚。在现行工会组织系统中,农民工工会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理论上农民工只能加入一般工会。农民工工会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果。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会能否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政府支持,农民工工会才能组建,否则就不能存在。这种“依赖”关系导致农民工工会难以真正成为农民工群体的自组织。
4.农民工工会的身份问题。农民工工会产生于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求和全国总工会推动农民工入会的政策导向,然而,这二者在实践中的不一致导致农民工工会的身份定位困境。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农民工工会应该是那些2003年之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的接替者,只不过它们获得政府的认可,具有来自官方的合法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从政府和工会系统讲,农民工工会是政府组织和连接农民工群体的纽带,更是自上而下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的组织形式。二者从逻辑上存在关联,但前者更侧重维权,后者更侧重组织,当维权的逻辑与组织的逻辑发生冲突时,农民工工会的身份就很尴尬。
5.农民工工会保障农民工权益存在局限。农民工工会的权益保障作用与农民工群体的期望存在差距。当前农民工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成员权益,且往往以个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需要为导向,以解决单个问题为主,未能在围绕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协调等环节而建立起系统的维权机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涉及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维护方面的作用更缺乏。另外,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思维与农民工工会的思路也存在差异。作为来自农村的低收入、高流动性群体,农民工往往只追求较高的经济收入,这导致他们与雇主之间基本就是一种对立关系。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激烈的手段来维护权益。农民工工会作为正式的组织,自然不会意气用事,而是通过谈判、协商以及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这会导致部分农民工认为工会不为他们“出头”。
6.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民工工会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且在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局限,导致农民工对它们的认同程度还不是很高,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实践中,农民工入会主要是“组织”的结果,地方政府、地方总工会出于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入会,农民工本身与工会的联系并不是很紧密。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会的发展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作用越不明显,入会的越少;入会的人越少,工会作用越受限。
农民工组织化的原始需求是维护经济利益,即解决单个力量薄弱的问题;[11]但农民工工会最终是通过依靠现有工会吸纳而形成的,组织本身就成为首要目的,从而在农民工工会身上出现一种矛盾冲突:为了获得组织的合法性而与官方合作,其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只能在体制内进行。这就使农民工对其工会的希望与工会实际发挥的作用之间出现落差,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农民工工会的吸引力。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增加,他们对农民工工会的认同可能还会降低。农民工工会必须要根据社会变化做出调整,在如何增强自身吸引力、满足农民工群体的需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改变,从而为自身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农民工工会的成员虽然已超过1亿人,但这仍然连农民工总数的一半也不到,很多农民工对于工会知之甚少,部分农民工即使知道工会的存在也没有加入的意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工工会宣传不力,自身作用展示不够,组织吸引力缺乏。因此,在鼓励农民工加入农民工工会的同时,要加强对工会的宣传,增加进城务工人员对农民工工会的了解,增强组织吸引力。其重点有两个:一是要让广大农民工了解工会是他们的家,提升他们的组织归属感;二是不断提升农民工工会的服务能力,在帮助农民工真正解决现实问题中获得认同感。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农民工工会需要优化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与农民工、工会本身有关系的信息,增加网络平台中宣传工会作用的内容,甚至可以将工会帮助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实例发布到网上,以增加农民工对工会的了解,提升工会的吸引力。此外,工会也可以在举办培训、娱乐等活动时,邀请部分非会员的农民工参与,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农民工加入工会。
提高组织的自主性,并不是要农民工工会完全独立于现有的工会系统,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而是指农民工工会在建设、运行的过程中,要增加农民工在工会中的话语权,由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当前农民工工会是隶属于当地总工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自主开展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活动,而更多去完成总工会下达的工作任务。从完善服务职能以获得农民工的认同角度,应当明确总工会和农民工工会的权责界限,明确赋予农民工工会独立开展服务的自主权,尽量减少来自工会系统的干预。
提高农民工工会的自主性,还需要考虑由农民工掌握工会的话语权。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增多,他们作为农民工群体的主要力量,其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这将增加他们参与工会管理的意愿和能力。而当前农民工工会管理层任命和选举相结合的产生方式,导致工会的主要话语权并没有掌握在农民工自己的手中。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工会要想更贴近农民工,自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应当从选举农民工认可的工会管理者开始,逐步将农民工工会转变为接受工会系统领导的、自主服务农民工的组织。
农民工工会能否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其能够为农民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三个特点:一是受教育水平较高。随着全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者仍占主要部分,但比重逐渐下降,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者比重则逐年升高。二是权利意识较强,政治参与意愿更加强烈。与老一代进城务工人员不同,新生代农民工所参照的对象是现在的城市而非过去的农村,他们不像老一代农民工那样单纯为了摆脱贫困、取得较高的收入而选择进城务工,在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的同时,他们还希望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正、平等的社会待遇,实现人生价值。所以,他们更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更积极投入权益保障活动。一旦权益受损或活动受挫,他们又可能陷入消沉。三是流动愿望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留在城市工作的时间较长,更希望在城市定居,而不是回归农村。农民工工会需要根据服务对象的变化,不断拓宽服务范围:
1.维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权利,解决其政治参与中的困难。投票选举基层人大代表、村委会或居委会成员是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但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不一致性成为他们参与选举的一大障碍。虽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农民工可以委托投票或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但参加原居住地人大代表和村委会选举对农民工已没有实际意义,他们既不了解候选人,也不会与当选的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参加现居住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就成为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问题在于,为获取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按规定需要回原居住地办理),对于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很可能因不愿或不能承担这些代价而放弃选民资格,政治参与的意愿难以实现。农民工工会可以在帮助农民工获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农民工工会承担核实农民工选民身份的责任并签发选民资格证明,亦或由农民工工会联系农民工原居住地,帮助他们获取选民资格证明。这都可以降低农民工自己去获得选民资格证明的成本,还能保证这项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民工工会还可以通过参与政治协商、公开听证等来维护农民工的权利。作为农民工的组织依托和利益代表,农民工工会能够在较广泛的范围内收集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并利用其合法身份将这些诉求导入政治过程。比如,农民工工会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协商这一协商民主的固有形式,让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诉求进入决策中,在与其他群体的协商中使自身利益体现在公共政策中;或者以群体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听证会、公共论坛等,不仅代表农民工群体发声,也尽可能维护群体利益。
2.丰富技能培训的种类,提升技能培训的成效。目前农民工工会开展的技能培训种类较少且培训深度缺乏,基础性技能培训较多。虽然政府会出资定期举办农民工技能培训,但是由于对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了解不足,培训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真正的技能型农民工仍然是稀缺资源。为了让培训资源配置产生最大效益,农民工工会可以主动寻求与政府合作,承接来自政府的技能培训项目,或协助政府选择专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整个过程可以让上级总工会全程监督。这样,政府部门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农民工工会提供的技能培训的种类增多、专业性增强,农民工享受到技能培训带来的好处。
3.引导农民工适应城市文化,提升对城市信任度。新老农民工都面临着城市融入的难题,能否融入城市生活和适应城市文化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内因,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定居城市的意愿更强而问题更突出。农民工工会需要在引导农民工适应城市文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为农民工搭建融入城市生活的桥梁。比如通过开展娱乐活动、交流会等为农民工提供与市民交流的机会,通过讲座、培训增进农民工对城市文化的了解,帮助农民工解决找工作、子女入学、就医等实际问题。
农民工主动融入城市的前提是对城市的信任。一般而言,农民工基于自身私人关系建立起来的特殊信任度比较高,而一般信任因受农民工主观态度、当地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城市居民对待农民工的态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普遍不高。农民工工会可以做的就是为市民了解农民工群体搭建平台、帮助农民工维护工资收入等合法权益,并努力争取让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待遇。
农民工工会是为解决农民工群体的组织化问题而在现有工会系统内建立的农民工自组织,其首要贡献就是为农民工找到了组织依托,让分散的农民工有了自己的“娘家”。同时,它还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技能、生活援助,帮助农民工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和其他权益保障,解决一些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问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农民工依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且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其利益诉求将更加多样化,农民工工会的需求仍然较强烈。为了获得农民工群体的认同和支持,农民工工会应该增强组织吸引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权益保障。即使因户籍制度等改革而导致农民工群体在制度上不存在,他们真正成为工人也还面临着一系列意识、文化方面的挑战,作为其组织的农民工工会仍然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