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阶段,经济发展面临增速换挡、驱动转换、结构升级的局面。在此过程中,以长江黄金水道为纽带的11个省市开始在长江流域内进行产业迁移、产业协作、产业升级。随着经济转型发展的进一步加速,有关部门深刻认识到了产业升级在经济跨越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顺应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后文简称“纲要”),加速了长江经济带区域的产业转移与升级,促进了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驱动转换的重要战略判断与有效尝试,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是具体的实践,因此分析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的环境效应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2]。
从行政区域上看,长江经济带覆盖11个省市,能够较为清晰地分析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所带来的环境效应,将长江经济带分为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云南、贵州)、中游经济发展地区(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下游经济发达地区(浙江、江苏、上海)3个部分。2012年,长江流域的产业迁移、协作及升级速度加快,故分析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ECI2012、2016)》(后文简称“中国省域 ECI报告”)中的生态活力指数,并与环境质量指数进行对比[3]。
从中国省域ECI报告的数据来看,2011—2012年,浙江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5.63和19.93,江苏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2.67和17.25,上海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0.70和19.17。2015—2016年,浙江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6.74和20.80,江苏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5.71和20.40,上海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3.66和20.80。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长江经济带下游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产业升级,提高了生态的活力,改善了环境质量,实现了污染产业转移和产业环保技术升级等。
从中国省域ECI报告的数据来看,2014—2015年,四川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32.53和20.32,重庆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6.61和21.47,湖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4.64和18.02,湖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3.66和23.77,江西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30.56和21.47。2014—2015年,四川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33.94和19.20,重庆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33.94和19.20,湖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19.60和12.38,湖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3.66和22.80,江西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7.77和20.40。通过对比数据可以发现,虽然四川、重庆的生态活力有所提升,但是在环境质量指数方面,中游经济发展地区的省份都出现下降趋势。这充分说明,在承接东部产业的过程中,中游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连创新高[4],但是生态环境的压力也在增大。
从中国省域ECI报告的数据来看,2014—2015年,在生态文明指数中,云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7.60和24.15,贵州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1.69和25.68。2014—2015年,在生态文明指数中,云南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5.71和25.20,贵州的生态活力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分别为23.66和24.80。虽然生态活力指数与环境质量指数均有变化,但是变动幅度不大,且当地的生态情况和环境质量仍然较好,这说明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承接对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5]。
加强区域发展协作,基于区域优势与资源优势,制定整体性的产业规划,这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效应的基础与前提[6]。从实践调查与研究资料可以发现,长江经济带还存在许多高污染、同质化的产业竞争,这不仅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区域间产业的规划不统一,各行政区域产业发展的定位不清晰,发展缺乏协同性。基于此,长江经济带可以加强区域协作,立足于地区的区域优势与资源优势发展产业,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只发展见效快、污染大的低端产业。加强区域发展协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7]。
第一,由有关部门牵头,成立长江经济带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小组,协调区域内各行政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如确定产业定位、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等。
第二,建立区域产业迁移、协作、互换的利益交换机制与平台,提升区域交流的活跃度,从而促进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8]。
建立环保奖惩机制,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经济处罚,这是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环境效应优化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保护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涵,要真正加强长江经济带各行政区域的工作,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环保奖惩机制,具体如下。
第一,成立区域生态环保基金,在各区域缴纳环保基金的基础上,将区域污染严重的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汇入环保基金,作为对环境情况良好区域的奖励[9]。
第二,构建跨区域的检察协作机制,解决生态环保监督的纠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机制,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
加快产业技术合作,基于产业结构与区域合作,实现区域内的技术共享,这是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环境效应优化的重要补充[10]。技术的发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东部具有先进的产业技术,应该主动在技术共享方面作出贡献。
第一,加强长江上、中、下游高校的合作,共同探讨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一步优化区域的产业协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促进长江上、中、下游企业的合作,如环保企业之间的技术共享、人才交流等,推动区域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三,发达地区向发展中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转移产业时,要尽可能实现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而不是简单的产业搬迁。同时,要避免局部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给整体环境带来的影响。
绿色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内涵,坚持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基于目前长江经济带经济合作的基本情况与问题,长江经济带应该加强区域协作、建立环保奖惩机制、加快产业技术合作,利用区域优势与资源优势,制定整体性的产业规划。基于产业结构与区域合作,实现区域内的技术共享,在产业迁移、升级、发展的过程中,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