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玮钰,郝飞飞
(河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社会作为一个容纳多元的共同体,其包容性体现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发展的诉求。共同利益则反映了这一共同体的稳定性和生命力。在社会转型时期,共同体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对动态变化的环境做出积极的反应,实现新的结构转换。随着社会的多元化趋势加深,社会的整合更多地要考虑多元主体对于公共治理的参与和协调问题。社会的多元化决定了只有促使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发展才能实现整体上的团结与稳定,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追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因此,实现社会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科学建构适合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生态结构,寻找适合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的内在原则和方法,从而为主体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及社会和谐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马克思指出,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人的存在具有天然的社会性。马克思认为人的价值在于人本身,在于追求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以及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人越能够充分发挥生命内在的创造力,为社会创造价值并作出贡献,人的社会价值就越能够得以展现和提升。从更高层次的价值实现来看,马克思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也就是说,人之生命的最高价值在于其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即自为生命价值的充分展现。自在生命和自为生命的完整统一,在自身追求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
由于人的劳动赋予了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使人的实践活动具有了达成某种利益和目标的可能性,因而人类的劳动实践使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成为实践性、能动性的积累过程。同时,这个实践积累过程也使人们认识到实现自由发展的过程是在以物质生产为基本内容的、具有历史性的社会联系中实现的。如果说人是天生被赋予了区别于一般动物的自由主体性,那这种自由也只能存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联系之中。因而,要让主体最终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首先要考虑其所处的社会形态如何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如何,从而分析社会发展的条件,即如何构建社会及其内在关系。人们要实现自由发展,首先就要共同建设其所在的社会共同体,同时在此过程中改善相互关系以创造更多可供自我利益实现的社会资源。从而,对社会的建设就转变为对于自身自由而全面发展得以实现的条件的构建。这样建构社会也就是在建构人本身。从这一点来说,社会建设不应是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任务,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历史性任务。人们要寻找到最科学可行,并且符合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实践方法来共同建设社会共同体,从而共享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同时协同推进社会良性治理和运转。
社会共同体作为整个自然体系的一部分,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一样,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按照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向度,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有着一定的内在价值原则为指引。
不同的主体可以共享共同体带来的社会合力为其服务,其基础在于人们可以通过包容协作而实现利益互补的共生关系,它让整个社会文明从竞争对立走向协作和谐,让不同的主体有了协同发展的公共利益根基。于是整个社会机体内部就呈现了利益协调与整合。这使得构建促进人们共同发展的社会共同体有了内在运作的关系链条,从而把多元主体置于相应的社会位置,使其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公共条件扬长避短,弥补自身不足。
多元的利益主体虽然有着目的、实践和能力条件的不一致,但恰恰为整体社会的活力提供了机遇。人们应在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基础上,各司其职和相互合作,以平等的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共享公共服务和资源。所以,通过协商实现协作,再生成多元合作,实现公共利益的整合,就是要让能力多样的主体以共同利益为目标进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是促成多元主体的结构性功能由分散走向整合的重要原则。它把主体多样性带来的挑战和风险转化为机遇与优势,多元主体依此可以缔造一个和谐共生的社会共同体,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同时又促进他人发展的互动互补,让人们的共生关系迈上一个新境界。人们的政治生活同样可以此为原则来容纳更多的主体诉求。
所以,社会协同治理,要以主体互动互补、合作共赢为指向,实现协调发展。这是构建和实现协同发展的和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原则。
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类存在,其主体自由更多地还是要在相应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实现。社会关系结构的功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社会功能所包含的关系结构是人们劳动实践的积淀,人们要建设和完善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功能性结构,关键在于通过各主体协作整合社会力量,构成适应并且可以解放和扩大生产力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共同体成为服务于人的发展的外在条件。所以,人们要在通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条件”的实践道路上,实现功能整合,促进协同进步,这是从整个社会政治生态系统的内在结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
“按协同进化论的观点,各种生命层次及各层次的整体特性和系统功能,都是生物与环境的协同进化的产物。”[2]24人与环境本身就是双向改造关系。对于处于社会中的个体来说,整个社会及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就是其发展要面对的环境,它将影响人的实践,但人的实践又可以改造环境使之趋于有利于自身发展,每个人的这种互动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自身以他人为外在环境条件和要素展开的交往行为。因此,在社会共同体中,任何人都需要通过协作来谋求共同发展。而协作不仅是个体能力的集合,应该更多地表现为不同个体能力的优化整合。
社会协同治理,要追求实现这种优化整合,促进社会主体协同进步,让每一个个体把协同效应扩大到社会公共建设之中,让人们的参与成为功能整合的重要一环,发挥系统性作用,实现整体进步的目标。所以,必须对具有多元差异性的个体在实践中的关系进行调整,寻找共同利益作为推进人们合作的基础,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协同治理的社会生态结构的形成,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打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个社会共同体对于其内部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其包容性体现在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覆盖程度上,也就是所有人的利益共识。由于人与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生成共同利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公共的广泛参与对于社会协同治理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作用,而参与则要求社会体系对每一个主体都具有开放的态度和包容的精神。
“生态学的协进观认为,各种生命层次及各层次的整体特性和系统功能,都是生物与环境协同进化的产物。生物要生存,就要迎接环境的挑战,主动适应环境,在应对环境挑战的历练中完善自己的生命功能。”[2]139社会共同体同样具有生态结构,其中的每个个体同样需要实现发展。处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人,必须与整个时代的运行规律和趋势保持一致,并且让人们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对环境变化和社会动态发展进行积极应对,以促成社会可持续发展。马克思也强调人们联合控制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实践对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性,这种联合控制和协同治理所生成的合力,是以最基本的个体人为要素的,他们的进入和扩大,将持续补充社会合力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使协同治理更为广泛和有效。
随着社会主体的日益解放和发展,让利益的普遍性更为广泛,可以容纳更多主体参与,即使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竞争,人们仍可以在承认每个人权利义务平等基础上互相包容,寻求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结构作为现代社会良性运转的支架。
社会主体的发展日益多元化,其诉求也存在多样性,在社会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一个个体的所有需求,只能使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然而现实中,“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总是存在着绝对不平衡的状态,而相对平衡或均衡的情况总是意外。不平衡的绝对性与平衡的相对性总是充满于各种各样的社会交换过程之中”[3]。社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往往在于各方利益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上。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就要处理好个体与整体之间以及个体间的动态平衡发展关系,让社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到最合适的支点。个体利益的实现以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整体利益的实现又丰富和深化了个体利益的内涵。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关系说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应注重的双向平衡性,也说明社会发展是个体与共同体双向建构的过程。所以,实现协同治理,要以内在动态平衡的方式将多元利益协调起来,促进整合,凝聚合力。
多元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会内部的高度流动性的确为实现平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社会内部的平衡性减弱,利益结构就会失衡,继而失序,影响团结与稳定。追求共同富裕的共同体必须要注重内在发展动态平衡,这也是多元共同体释放主体活力的必然选择。所以,公共的参与所要实现的利益协调在于力求在差异中寻找平衡点,让各方利益得到关照,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要使整个社会环境保持动态平衡,让公共服务均等化,使社会中不同能力的主体可以在利益均衡流动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增进社会凝聚力。
“由于利益各不相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必将形成利益格局的多元化。”[4]但社会主体虽然存在各自的利益及能力差异,但都是具有追求自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能动性的存在。在社会整体系统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能把自己作为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能把自己变成一个人的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5]。主体的权利只有在个人与他人的关联和交往实践中才能被感知和被承认,人的类属性决定了人的存在必然是这种群体的存在。于是社会实践决定了人的交往行为所生成的关系结构具有必然的公共性。在公共领域内,每个人尽管有差异,彼此分散甚或是对立,但是,让分散的多元力量整合起来形成集体合力,更有利于为主体自由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共同条件。所以,如果说个体要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也就必须要积极参与共同体的治理和建设,尤其是构建适合而良好的社会关系。对于多元协同治理的社会共同体来说,关键在于重塑和完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共同利益的实现首先需要人们的共同活动,协同实践的多元主体在这种共同活动基础上产生生产关系链条,发生利益传动,促使人们朝着某一个不断趋同的利益目标努力。基于协作和包容的原则才能有多元合作的实现,才能让协同治理有最终的社会成果并贡献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人们联合起来的同时既可以发现自身的优势,又可以在共享中弥补自身的不足。协作的主体在参与分工中、在参与交往活动中、在参与建设中,往往可以分享自身的个性能力并相互间以一种有机方式综合起来,构成可以发挥结构性功能的社会协同关系,从而容纳了多元力量的共同体呈现一种主体间良性互动的状态,也就是人们的自我发展可以成为整个共同活动中他人利用的条件,同时他人的发展成为促进整个共同体力量壮大的条件。
所以,在共同体中,人们的共建共享共治让多元利益有了走向整合的可能,使多元共生有了实现的可行性路径。在社会公共协同治理过程中,要基于优势互补,通过互利共赢筛选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促成多元合作,进而形成能动性的社会公共功能为主体服务。
人们共同的活动方式造就了社会结构,但同时,这一结构又不断随着时代发展和主体的动态需要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人类文明之所以总是具有时代性,就在于那个时代里的文明总是以人们的整体追求所凝结的核心文化和价值成果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人们聚集而成的共同体总会形成一种主导型意识形态或意识文明来代表人们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促使共同体内的个体之间彼此形成某种共生关系。但是,“在现代国家,经济、社会的多元分化是其内在的必然,这种必然趋势使得现代国家在创造多元一体的同时,也在孕育和发展着一体多元。所以,要保持多元能够一体地存在于现代国家与社会之中,除了需要同一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之外,还需要协调与协商,以便使多元的利益和要求能够获得协调,形成共识”[6]。也就是说,协商对于凝聚社会合力,整合多元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的需要总要在共同体中得以实现,不同个体一般只代表自己的需要,但由于人们总会在他人的诉求中寻找到不同程度的相似,所以即使是具体目标不同的人也可以生成相同的利益集团。社会良性发展要倾向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体,这更加需要包容性协商发挥作用。并且人们所要利用的协商,应该是进行公共良性治理的有效途径,而非个体利益优先的手段。也就是说,协商是一种对话,在于不同主体以平等交流获得认同和认可,在社会层面实现最广泛的普遍利益基础从而促进和谐共生。
人们要为自由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要用协商民主的办法化解利益冲突,减少分歧,通过协商寻找到符合最广大主体利益的契合点,以便达成共识,生成公共规范,促进主体实践活动得以有序发展。治理实践通过协商民主便具有其价值诉求寓于其中,即让多元主体实现平等参与和对话,增进认同,把协同治理变为可以实现最广泛公共利益的手段,让公共意志在最大程度上得以体现,进而达到善治。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在诸多领域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突出了中国社会的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战略性原则,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社会结构性调整和社会转型的推进也将大大加快。这些战略目标的实现,也将需要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与积极参与。在利用国家顶层设计,做好重要战略部署,集中国家政治存量的基础上,也需要注重基层治理经验,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民主增量,使整个社会以增存量平衡增长的方式走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将多元主体整合起来,以协同治理生成合力,共建和而不同的和谐共生的共同体,有利于促进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建设,更能助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