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

2019-02-21 20:31:02尉迟光斌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基点共同体逻辑

尉迟光斌

(湖北医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随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的研究,一个原点性的问题凸显出来,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究竟立在哪里站于何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是什么。俗话说,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立得住站得牢,关系到整个价值观的大厦能否像我们取得的物质成就那样,高楼鳞次栉比,高铁四通八达,处处可见,毋庸置疑。马克思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问题关系到理论是否彻底,进而关系能否掌握群众,关系培育和实践的效果。

一、逻辑基点研究概述及存在的方法论问题

“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现面前。”[1]2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价值领域的研究对象,既是一个理论中的“思想整体”,更是一个实践中的“实在主体”。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问题的探讨,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现实的整体对象看待。而作为价值观念的整体对象,其现实性并不是机械对应于物质实体的存在,而是完全融贯在现实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存在之中,并与其它要素一起构成了这个现实社会共同体;这种社会存在不只是指实体性的空间存在,而主要是指生活在现实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的现实的活动。所以,此问题讨论的现实意义是为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的人们寻找到表达并规范和提升他们共同活动的现实基础,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体论问题。就此而言,它的答案只能是唯一的。从这个意义来看,理论界目前提供了三种答案,而这三种答案都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有人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有学者据此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自己的基础;国内也有不少学者直接用儒家传统价值观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利用的文化资源是很好的,但是进而认为它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是值得商榷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强调的是推动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实践战略,并非理论界定。理论上的“思想整体”把握的是客观存在的“实在主体”,但“实在主体”有自己的独立运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在主体”,标识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实践,调节的是生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关系。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中积淀的精神遗产,包含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当代中国人面临的世界历史条件和客观生活条件不同,根本的制度发生了变化,因此形成的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也有质性差别。这意味着价值观的历史发展不都是量的积累,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不断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型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从传统中汲取资源,但不能以传统为基点。逻辑基点是指从逻辑上把握的现实性基础,并非理论性基础。若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逻辑基点,则意味着人们只在文化观念中生活,不需要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虽然就价值主体而言,仍是同一中华民族,但是承载这个民族的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今社会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引领,处理的是当今社会的现实利益关系,不能把过去社会的价值作为今天社会的价值生长的基点,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其次,有学者认为,科学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科学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根本价值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这个终极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价值体现,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实性的价值诉求,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目标,只有在物质生产极度发达的社会才有可能。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实性的理想,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性的理想,二者存在质的差异。如果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基点,不考虑现实的条件,似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嫌疑。而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效果来说,如果不考虑社会条件,不考虑人们的实际生活,一味拔高人们的道德诉求,就会造成价值观难以落地。

最后,还有学者认为,应坚持价值论的方法,从价值主体的视角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价值主体层面讨论各价值主体的价值规范,以此形成对十二个词的逻辑建构。由于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类历史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无论国家还是社会,都是由“现实的个人”组成,所以“现实的个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逻辑基点,只有以个体为基点而建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性和实践性特征。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个人并不是一个能够自足的原子性个体,而是一个关系性的个体,“现实的个人”的本质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个体的现实性在于个体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现实性。如果抽象地把个体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会落入西方个人主义的漩涡,结果会走向用人的“类”的特点抽象出的“普世价值”。

以上三种观点代表了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研究的基本观点。从价值的层面看,这些观点见仁见智,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但是,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彻底性看,如果继续追问,在这三种基点中哪一个又是最根本的原始基点呢?这就会带来价值上的“诸神之争”,似乎每一个基点都能独立存在。但是如何使三者统一起来呢?有人干脆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有机体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上看,这样的概括没有什么问题,同时也消解了对基点的追问。但是,这只是在价值资源和价值现象层面的综合,这种综合囊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个主要方面,展现了价值观的广度性,但这种综合没有关切到价值观的深度,缺少层层递进的逻辑分析。在现实中,核心价值观的资源可以多种多样,但是在理论分析中它是一个结构严密的“思想整体”,而非一个杂乱无章的拼凑物,其逻辑建构必须是彻底的,能够一以贯之,能够做到从现象到本质、从外围到核心的逻辑衔接,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理论彻底。由此看来,概括性的研究,缺少在原点层面的理论建构,不能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得住站得牢的问题。

二、逻辑基点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上述三种观点强调价值的自我演绎与配置,缺少实然性的现实条件总体把握,逻辑上存在以价值论证价值的循环论证之嫌。这样的论证会使人产生疑惑,既然都是以价值论证价值,那么为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是这样一种价值体系而不是另外一种价值体系?既然都只是停留在应然层面而无关现实性考量,那么其它的价值,比如“普世价值”,是否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就价值观的存在而言,每一个应然诉求都指向部分的现实实践,每一种价值观都有其融洽的逻辑体系。因此,单纯的价值演绎而缺少现实总体把握,无法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性总体存在。

进一步看,在哲学上,方法论与世界观是同一的,不同的方法论背后蕴含着不同的世界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不同方法论,背后“承诺”的是各种“主义”的世界观“本体”乱象。比如,如果在方法论上把个体作为基点,那么在世界观上标记的就是原子个人式的个人主义;如果在方法论上只强调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考虑一定的社会条件,那么在世界观上就会追溯至人的“类”抽象的普世主义;如果在方法论上只强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性质,那么可能会形成不关切历史条件的虚无主义和落不到现实的抽象主义;如果在方法论上只强调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存在,那么可能形成囿于历史的传统主义和价值主义;如果在方法论上只强调现实存在的当下性,而不区分社会现象与社会本质的差异,那么可能会形成没有确定性的相对主义;诸如此类,会造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问题上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所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这个本体论层面的问题,首先应该使用正确的方法论,只有以科学世界观指引的方法论才是正确的方法论,否则就会授人以柄,真假莫辨,乱象丛生。

理论研究中,科学的方法论决定着理论的彻底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切社会科学研究,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才可能科学,才可能彻底,从而走向实践层面。如果研究变成只是在逻辑层面的推导,尽管非常精致,也只是形而上学的抽象,难逃泛逻辑主义的窠臼。马克思批判的黑格尔逻辑主义,就是把逻辑的观念等同于现实的实体,当作逻辑演化的主体,而忘记了现实的“实在主体”,从而消解了研究对象的现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观念的东西都是从人们现实的生活实践中得来的,意识不过是被人们意识到的社会存在,而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问题研究的科学的方法论。人们的意识根源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意识的根本问题要到人们的社会存在中去探寻。尽管就意识的主体而言,意识是单个人的意识,但是意识绝不产生于单个人,意识是关于社会存在的意识,是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的生活活动的描述。价值观是一个人对关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事物的意义的判断和评价,是在一定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人们的意识。但是,由于人们生活实践遭遇的条件千差万别,形成的认识千差万别,一定社会中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是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人们都认可的价值评价观念,在这个社会共同体的人们的意识观念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评价标准,是保证这个社会共同体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形态层面,它体现着一定社会制度的性质。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一定社会的本质存在。因此,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逻辑基点,首先应该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社会存在是什么,而不是一开始就去讨论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所有讨论社会存在的哲学家,最后都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同样如此,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那些没有真正弄明白社会存在的学说,归根到底还是会陷入唯心主义。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社会存在并不是客观物体的存在,而是构成社会共同体的现实活动,其中物质生产活动是构成一定社会存在的基础性活动。因为社会存在的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为了维持个体的生命,人们首先需要吃穿住行等基本的生命活动,而这些生命活动就决定了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第一个活动。正是在这样的物质基本活动中,人们才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了能够互相认同的各种思想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曾分析了历史中同时起作用的四个因素,即生存资料的生产、新需要的产生、人的生产、社会关系的生产,然后指出:“只有现在,在我们已经考察了最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之后,我们才发现:人也具有‘意识’。”[3]533“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3]524这就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方法论关于价值观念产生的根本逻辑,是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长基点的根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不仅揭示出人类历史活动的基础,而且揭示出人类价值观念的本质,把价值观念(应然)与人类历史的基础活动(实然)统一起来,科学地把握了价值生长的现实物质利益基础。

马克思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3]286“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3]335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4]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说,其社会存在的本质体现在其基础性的制度性的经济关系之中。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发展有机体理论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矛盾相互促进,意识形态是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而观念上层建筑只有反映并引领社会现实的经济基础,才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社会存在的本质在逻辑上是生活在这种社会有机体里的人们的共同的实践活动,其中基础性的活动是满足这些人生活和发展的经济活动。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性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其逻辑的基点是体现现实社会存在本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性的利益关系,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存在,集中体现着当代中国的精神追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制度性的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将随着这种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5]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的直接回答。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座谈会中明确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重大问题。

因此,在方法论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而不是黑格尔逻辑主义的;在性质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的,而不是其它什么主义的;在逻辑基点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经济关系为基础,它体现着、规范着并引领着这个社会本质存在的实践活动。

三、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蕴含的逻辑论证

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论,把理论与现实联系起来,在社会存在中研究社会意识,我们解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立足于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性的经济关系的问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应然的价值体系找到了实然的现实基础。对于生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人们而言,他们保持这个共同体存在和促进这个共同体良好发展的共同的活动产生了核心价值观,同时,核心价值观表达、规范和提升着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共同的活动。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体论问题。

然而,本体论层面的问题解决之后,此时逻辑上的问题开始出现,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或者说如何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点?在逻辑上如何能够得到论证的?公有制经济关系体现了全部个体的共同利益,但是这种“体现”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处理一般道德所规范的基本活动关系,即个体活动与集体活动的关系?这些问题不再是建构应然于实然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根本问题,而是逻辑分析和逻辑论证问题。这与前面提到的价值循环论证不同,前面的循环论证失误在于在本体论上以价值论证价值,没有能够为应然的价值找到现实的存在基点。一旦找到这个现实的存在基点,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立足之地”,然后再进行深入的逻辑分析就不再属于循环论证,而是必不可少的逻辑证明。

价值观作为观念体系是社会意识的范畴,表现于个体身上就是道德,涉及到的基本问题是在个体现实生活的活动中如何处理个体与集体、公与私的现实关系。从这点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人们由于其社会共同体的活动强调物质生产活动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形成其道德的根本原则是个人主义;而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人们,由于其社会共同体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形成其道德的根本原则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核心观念,所以其根本原则也是集体主义。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所以,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价值规范包含的内在逻辑。这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分析得出的结论,而关于这个结论性观点的逻辑论证过程实际上蕴含在马克思的人的本质理论和共同体理论中。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如何把握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呢?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共同体中根基性的、任何现实个体都无法摆脱的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物质生产活动,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就是核心的社会关系。所以,由物质生产关系而形成的经济关系成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对于个体表现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对于国家表现为一种制度性的经济关系,因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就是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共同活动的共同利益的表达。

同时,马克思强调,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发展,只有“真正的共同体”才能促进个体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虚假的共同体”则使人片面发展。那么何为“真正的共同体”?何为“虚假的共同体”?“虚假”则是指这种共同体以少数人的利益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利益,但被说成是全社会所有个体的普遍利益,所以资产阶级国家或社会就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相反,“真正”是指这种共同体代表了这个共同体中所有个体的利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表了全社会劳动者的利益,属于一种“真正的共同体”。“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正因为这样,它们有几分不民主,就有几分不真实。”[6]现代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利用在政治领域的所谓的民主,掩盖了在非政治的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剥削和控制,有几分“虚假”。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571“虚假的共同体”是独立于各个人而存在的,它与个人都互相独立而存在;而“真正的共同体”是各个人的联合,它并不是独立存在,它是由满足个体的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物质生产而实现的联合,在这种联合中生产关系是核心构成要素,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关键。它体现的是个体与共同体(集体)的根本关系,决定着共同体的“真”与“假”。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马克思认为,既然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关系,那么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前的各种共同体形式进行考察,不仅能够更加深刻认识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且能够揭示出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异的运动。”[1]110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关系的历史考察,意在认识现实的“虚假的共同体”,发现未来的“真正的共同体”,揭示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扬弃的路径,揭示未来社会的社会运动形式。从写作时间上看,与马克思在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卷末所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相比,1857—1858年手稿中的这个思想代表了他对未来社会的前期思考。从这个意义上,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察中,包含着对未来社会的关于个体与共同体(集体)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也蕴含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的逻辑论证。

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马克思分析了“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三种公社(共同体或国家)的形式。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人们占有和利用共同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人们由于血缘、语言、习惯等所具有的共同性而“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作所有者或占有者”[1]124。这种所有制形式所代表的“共同体”,先决条件是“共同体”,个体只是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个人“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有别的人”[1]129,用现在的话语就是绝对的集体主义,是一种无个体独立存在而只有集体独立存在的集体主义。

“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一样,以“共同体”为前提,但是这种“共同体”不像第一种情况,个人只是“实体”的自然形成组成部分。“单个人的财产并不像在第一情况下那样,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1]127在这里,单个人占有私有财产,并且与“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是分开的,单个人的私有财产要以“公社(国家)”共同体的存在为中介的。这是那种既有实体性集体存在又有独立性个体存在的情况。

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个人单独存在,“这种公社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共同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中”[1]133,“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1]132。“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统一体。”[1]131-132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相比,“不是单个人的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恰好相反,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以他物为中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关系。”[1]132可以看出,“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基于个体的联合,集体存在于个体的相互联系之中。

如果抛开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局限性,我们看到,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在逻辑上演绎了“预示着未来的先兆”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情况。第一种形式,只有共同体(公社)实体存在而无个人独立存在;第二种形式,共同体(公社)与个体都独立存在,但是个人存在依然是以共同体(公社)的实体性存在为中介的;相比于前两种形式的共同体(公社)的实体性存在,第三种形式只有个体的独立存在,而共同体(公社)只是由于实际目的而结成的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体(公社)没有实体性的存在,所以个体完全是自由的。如果抛开第三种形式个体发展的片面性,那么可以说,这种形式就是马克思所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未来形式,只是马克思所主张的这种重建需要具有保证个体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作为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这样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形式才能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

而从道德的角度看,马克思对三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在逻辑上演绎了个体与集体的辩证关系,蕴含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基点的逻辑论证。在第一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中,表现的是绝对的集体主义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只有集体的实体性存在,个人只是集体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有集体而无个人的专制主义的社会道德;在第二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中,表现的是温和的绝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表面上它比较接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既强调集体又强调个人,个人存在以集体存在为中介。但是,本质上,这种集体因为具有实体性存在,是一种独立于个体的集体,有与个体不同的利益,因而它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主义。

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是马克思考察“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发现“预示着未来的先兆”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社会形式,在这种所有制形式社会中,集体的存在不是实体性存在,各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构成了集体的存在。这表明这种集体着眼于个体,这种集体之下的个体之间相互联系而不是互相孤立。这种集体根本上是与个体利益一致的集体,它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存在。在性质上,这种道德原则才更接近于当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无产阶级的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宗旨就是这种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体现。

因此,如果考虑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那么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现实的实践中表现为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辩证运动。在社会经济条件非常薄弱时,为了集体的存在和发展壮大,保证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这时的集体主义原则会更加强调集体的利益;在社会经济条件非常发达时,社会已经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这时的集体主义原则强调的是个体的完全自由。“非常薄弱”和“非常发达”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两个端点,一端代表着过去的历史,一端代表着未来的方向。目前我们是处在这两个端点的中间过程,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究竟是集体强调多一些,还是个人强调多一些,需要根据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而变化发展。这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个体与集体关系的辩证法,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奠基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经济关系的根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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