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杰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近年来,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背景下,互联网时代已经开启。网络已经深深的嵌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现实,今天的我们可以真正地足不出户即可知悉世间大大小小的事情。手机、电脑、4G、大数据、人工智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不想出门吃饭可以手机点外卖,不出三分钟,即刻有人送上你想要的饭菜,当你点外卖的时候又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即消费、支付的网络化,当然这只是简单地举例子说明互联网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和便捷,但是同样也带来了新的纠纷的形态,承担着新的风险。各种网络纠纷、知识产权的侵犯,P2P 接二连三的暴雷等,都是我们以前所不曾见到的纠纷和不曾预见到的风险,而且这些纠纷并不是少数,并且数量在急速的增加。新的纠纷出现就要去解决,需要新的解决之道,互联网法院也就应运而生[1]。在杭州成立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迄今为止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杭州互联网法院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紧接着在北京和广州又成立两家互联网法院,以此加强国家的网络治理,推进网络的司法改革,完善我国的审判格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纠纷一方面使传统意义上的地理位置的存在失去了意义,例如,游客也可以通过移动电话施行诸如在线购物之类的操作,因此确定网络行为的地点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网络参与者的每项活动都可能是一项范围广泛的跨境活动,因此可能有多个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权,也可能没有法院愿意行使管辖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 年8 月18 日,是我国第一个专注于网络案件的试点法院。互联网法院开展“在线纠纷在线审查”的试行思路,将涉及网络纠纷的案件与现有的审判制度分离,依靠互联网技术,完成在线起诉、备案、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裁判和其他流程的实施,实现方便诉讼的初衷,节约司法资源。互联网法院融合机制创新和网络解决方案,从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网络争议解决系统,如ODR、第三方调解、在线诉讼等多层次网络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专业、高效、便捷地实现网络纠纷在线处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网络案例相关数据进行多模块比较分析,梳理规则和特征,形成结构化、规范化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让司法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清洁的网络空间保驾护航[2]。
在现行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得知,现在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并不是专门法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只是普通的基层法院,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权利,没有所谓的专属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互联网法院行使的是集中管辖权,管辖11 种网络纠纷。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是一个边实践、边思考、边探索的过程,探索案由的管辖看互联网法院是否能够在基层法院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探讨地域管辖是最终解释互联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重点[3]。互联网法院应该专门管辖互联网案件,这也是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什么是互联网案件,如何界定?应该严格区分涉网案件与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不是涉网案件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这极不合理,更不可行。互联网案件是指纯正的互联网案件,即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在互联网上的案件,主要证据也是产生、存储在互联网上。比如对互联网合同案件强调其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案件强调其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也强调其是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互联网法院只管辖纯正的互联网案件,其法理基础如下。第一,基于现实社会与互联网社会的二元划分,互联网法院具有司法领域的专门性。第二,纯正的互联网法院在程序上具有独特的规律,纯正的互联网案件在实体规制上具有独特性。从世界立法的趋势看,成文法在应对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方面具有天然的局限性,非常依赖于判例的功能与作用。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化审理,能够发挥判例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司法制度统一,立法完善,在建立健全互联网法治体系中发挥着司法应有的作用。第三,互联网案件是发生在互联网的空间之内,互联网的无边性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地域概念,传统案件所依据的地域管辖原则显然不适合确定互联网案件的空间连接点。根据现行的规则,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连接点是十分分散的,原告可以做到随意的制造连接点,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已经不存在,没有必要再确定互联网法院的地域管辖问题,加上互联网法院可以提供全流程在线的基础服务,距离也不是制约各方的主要问题,在跨行政区划判案上面,理想的设计是设立一个互联网法院一审平台,增设互联网二审平台,设立一家互联网一审法院,设立一家互联网上诉法院,从而与最高法院形成三级体系。
1.诉讼效率的提高
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以来,累计受理的案件超过了11600 件,其中有60%,也就是差不多7000 个案件,实现了在线审判,平均每个案件在线庭审的时间是28 分钟,28 分钟对于一个律师,尤其是一个北京的律师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比如说家住在北京的东五环外,距离西六环的门头沟法院的直接距离是44 公里,如果法官通知律师开庭,其在路上往返大概也要4 个小时,但其有效时间仍然是28 分钟,如果通过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判流程,即便加上设备调试的时间,可能整体上只要花费40 分钟就可以完成这样一个有效工作,所以从这两个时间对比来看,在线庭审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成本。所以,当事人通过在线审判这样一个新技术,能够实现足不出户便能完成整个的诉讼流程,对于律师来讲,节省了时间成本,是其中最大的获益者。
2.有利于实施网络依法治国
互联网法院有利于现代网络的治理,是依法治网的重要保障。当时设立互联网法院的一个初衷就是便民、利民,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但是在北京和广州设立之后,他的价值就发生了扩充和变化,包括推动网络强国战略,推动网络依法治理。三个法院不能再在案件的量上做工作,例如,批量受理信用卡案件、小额网贷案件,这样是不允许的,因为如此作法,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的主旨就跑偏了。一方面要做到便民利民,推动技术发展去批量受理一些案件,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作为实验场,建立网络诉讼规则,诉讼方式,进行网络的融合,去提炼更多的依法治网的规则,而不是单一追求便民这一个价值,要坚持但不是唯一,目标还是为了实施网络依法治国。
3.有利于提高国际话语权
互联网法院在填补网张纠纷审判规则空白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去填补一些规则,总书记以及周强院长都曾说过,互联网法院要发挥作用,增强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上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要使用长臂管辖原则去审理一些涉外案件,要去审查一些国际审查的案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话语权和规则的制定权。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金融已经远远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连亚马逊也在追随我们国家的方式学习。在这种形式下,新的产业发展,新的产业结构下产生的新的纠纷类型,只要我们审理了这种纠纷类型,我们创造了相关的规则,这就是规则制定权,其它国家发生类似的案件,会发现中国已经审理了相关的类似案件,就会多看中国法院一眼,这就是国际话语权,而不仅仅是指所谓的审理涉外纠纷、涉外案件。
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也称为价值互联网。中本聪在2008 年《比特币白皮书》中提出“区块链”概念,并在2009 年创立了比特币社会网络,开发出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区块链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分布式数据库,其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概念。交易,即对账本进行一次操作,引起账本状态的一次改变,例如添加一条转账记录,或者添加一条交易记录;区块,指记录交易状态和结果的数据块,组成区块链的每个区块类似数据库的记录,每次写入数据,即创建一个区块,这个区块包括区块头和区块体两个部分,区块头记录当前区块的特征值,区块体记录实际交易数据;链,是由区块按发生顺序串联而成的,是整个账本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4]。
在强调“互联网案件在线审判”的互联网试验模型中,证据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证据在普通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就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案件中,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地域性、虚拟性的特征,导致证据更加难以取得。而且互联网案件中的证据具有波动性,易变性和无痕迹的特点,电子证据更加难以获取。
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百度公司、信任度科技公司等国内领先的区块链行业企业共同建立了电子证据平台。实现了电子数据存证取证的全过程记录,全链路可信任、和全节点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天平链一方面可以存放当事人上传到电子诉讼平台的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可以防止篡改,从而达到保障诉讼的安全[5];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已经存入天平链的证据资料可以进行验证,随时提取,极大的缓解了诉讼中取证难质证难的难题。
迄今为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系统已经运行了三个月,搭建起了专属于互联网法院的证据平台,其内容在不断地丰富,其现在所包含的内容有版权、网络合同、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已经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网络存证取证的生态系统。一共构建了17个司法区块链节点,完成了24 个互联网平台和第三方数据平台与存储平台之间的应用数据对接。截至2018 年12 月22 日,在线证据收集数据数额超过100 万。
双方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记录区块链上所有业务活动的整个过程。以网上购物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可以通过程序将其浏览记录、与经营者客服的对话、所购买物品的型号、交易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卖家的发货时间、收货的时间及地点、所收到的货物通过程序记录在区块链上,从而形成电子数据。在诉讼的进行中,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法院的电子取证平台进行提交,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为例,它是最先建立的网络存证取证电子数据平台,自成立以来,存证的材料数已经达到了187623 条,数量极其大,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区块链数据平台存证取证的认可,这样关于案件事实的一切信息就都在区块链中进行了留痕,而且这些痕迹是不可改变的。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即可将这些已经存储在区块链中的证据用于法庭的质证。
互联网法院首先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分析和判断,认识到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和删除的特征。区块链技术可以维持存入内容的完整性,同时,为了确认电子数据确实上传到区块链,互联网法院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分别是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
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的审查指标为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当存放的内容的哈希值和在比特币区块链中所查询到的内容的哈希值是一致的,就可以证明证据已经存储到了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系统当中去了,如果通过校验发现哈希值并不相同,那么就说明电子数据没有真实上传[6]。
2.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把所能够在案件审理中运用到的证据进行屏幕截图、源代码进行打包压缩,进行哈希值的计算和对比,该数值和从区块链进行保存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如果哈希值相同,则可以证明上传到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即为诉争的电子数据,如果哈希值不同那么上传的电子数据和诉争的电子数据不是同一数据。
互联网法院对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取的证据应当进行一定的审查和认定,这种审查和认定的规则和标准应当保持一种中立、开放、不偏不倚的态度,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是新兴的技术,是一种复杂的不易理解运作的技术而提高审查和认定的标准,并因此而区别对待或者是去排斥它,也不能因为区块链取证技术具有稳定性强、保密性高、难以进行修改、删除等特点而因此去人为或者故意降低标准,而是应该一视同仁,同其他的证据的存取一样,按照应有的程序进行,建立起一套属于区块链存证取证的程序,从而有章可循、有迹可循,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而也保证了证据的三性,不去打破既有的规则和原则[7]。区块链技术存证取证是一项新的事物,但是并不是只要有了新的事物就要去创立新的规则体系,应该是在既有的规则和原则当中进行变动、进行融合,以原来的规则和原则去包容和规制新的技术,用新的技术去赋能已有的规则和制度,二者才能共同发力,为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驾护航。
在司法中引进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进步,也是必要的选择,时代的脚步。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互联网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联合,使得互联网得到相应的监管,促进司法治理的网络化和跨地域化,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转化互联网的思维,引进区块链技术,使得企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和法院进行有效的对接和互动,促进司法的联合,实现共同的制约和共同的管理。互联网法院以“区块链+司法正义”作为基础技术,实现司法中证据的跨时代的变革,把大量的网络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转变为司法证据,规范互联网经济中的知识产权,这些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变革,也是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应用。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系统为例,积极配合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中央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作为天平链的节点,共同背书、共同治理。在天平链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方面,专家和学者就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的整个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法院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电子证据的有关标准,提出了电子证据可信度的相关法律适用性原则和电子证据保护技术实施指南,促进司法联合,实现司法的网络变革,共同实现网络的司法治理。
传统的电子数据生成是任意的,缺乏对于所有权的确认和时间认证的信息,因此不能用作电子证据。传统的数据存储方法存在安全问题,例如硬件载体销毁和软件系统破解都会导致数据的安全出现不可回溯的问题。电子证据一直难以突破的历史难题就是可靠性和安全性。区块链的出现提供了迄今为止最可行的解决方案[5]。唯一性:区块链技术架构可以实现对于案件所需证据的唯一性。通过一致性算法将实时维度引入到电子数据中,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安全存储和非篡改性。真实性:基于区块链技术所生成的电子数据,能保证其作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从而确认了互联网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安全性:具体应用包括使用符合加密标准的加密技术来加密数据,从而降低数据泄露和被盗的风险。通过散列算法对电子签名和数据消息内容进行加密,并且可以比较散列值以确定原始文件是否已被修改。
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已显示出许多应用优势。一是验证程序上更高效。与传统的取证程序相比,区块链存证取证相对简单,并在此之前已经对区块链平台的安全性和可信度进行了评价和验证,法官可以省略掉对于程序方面的检验。二是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证据一致性验证预置,电子诉讼平台将直接对证据进行标记,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分离,对于平台的技术标准已经进行过了验证,在法官面前呈现的是一份经过验证的证据,法官可以专注于证据证明的事实方面。
费用低是区块链取证存证的另外一大优势,当事人只需要创建注册账号,就可以运用平台所提供的先进技术,无需再缴纳任何的其他费用,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的存证和取证,解决了当事人可能因为外在的经济条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取证存证的情况,为实质的司法公正起到保障作用。
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实现网络纠纷网络审理,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去解决互联网纠纷,实现我国司法的网络化,促进司法与时俱进,更好地促进网络空间的治理,而且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实现网络治理的跨国家化和跨地域化,提高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区块链存证取证是互联网法院能更好地解决网络纠纷案件的基础,为互联网法院的运行保驾护航,建立网络纠纷中电子数据存证取证的规则,进而进行完善,更好的实现网络的司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