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林,张志超
(1.河北师范大学 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24;2.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管理系,河北 石家庄 050021)
“网络空间”一词,最初来自美国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撰写的《神经漫游者》一书。在这部科幻故事书中,作者描绘了一个网络侠客凯斯的神奇经历。凯斯接受某跨国公司的秘密旨意,赶赴网络空间执行一系列特殊任务。这里看不到山脉、河水、森林、草场,也没有邻里和朋友之间的热情往来与亲密互动,有的只是高速流动的三维信息。吉布森命名为“赛伯空间”,即电脑空间或网络空间。作品里的独行侠客是电子版的人,或者说是人的“电子身份”。如果说“网络空间”对于吉布森来说还只是科幻小说中的用语,那么当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得到了极大的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休闲等各方面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网络空间”这个术语也走出了纯粹科幻小说的范畴,逐渐成为大众耳熟能详的流行性词语,用来表达一种新的富于技术特色的社会空间类型。
从技术视角看,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所谓虚拟性,是指它是由“有条理的信息构成了一个非物质的虚拟的空间”[1]12。构成这个空间的基础是网民和网、基质、逻辑网格等信息单元,而不是单纯物理意义上的“场域”,尽管它离不开电子元件、线路和其他的硬件设施。但网络主体——网民所享用的资源并非物理的工具性的存在,而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息。而活跃在网络空间的以“电子身份”出现的人,均是作为一个个孤立的单元而存在的,一种典型的“原子式生存”,恰如键盘上的一个个排列的字母符号,惟有在外力的驱动下才能组成有逻辑结构的字符串。在一个由技术构成的虚拟世界里,有主体意识的网民不得不屈从于技术的安排,听从计算机运算逻辑的指挥。这就好比是人们驾驶汽车一样,必须按照相关的驾驶要领去操作,而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行动。不过,这并不是对主体人格的贬低或蔑视,而是在尊重技术要领的前提下去发挥人的能动性的过程。在巨大的网络空间里,不仅网络的软硬件资源可以共享,而且它能够将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计算机用户连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相互交流和互通有无,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使人类进入前所未有的新技术主导时代。
当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或匿名性,更体现为网民身份的未知性或不可知性。人们在网络空间所遇的几乎都是“陌生人”。在网络空间里,活跃着数不清的匿名的陌生人,这些人来自不同国家、地区,操着不同的语言,有着各异的风俗习惯和兴趣爱好。即使是自己熟悉的邻居或朋友,在网络空间也是以陌生人的身份出现的,网名就是他们的“网络身份”。网络空间中的人的千奇百怪的网名,令人眼花缭乱,难以有效识别其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等诸多因素。与现实中的陌生人相比,不仅网络空间的陌生人数量更多,而且他们来到网络空间的目的也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因此更加令人心生疑虑。而陌生人使用网络空间资源的目的,也是难以用清晰的标准来估价的。在某种意义上,网络空间是无国界、无身份差异的巨大的“公共场所”,除了对操作技术的要求外,进入网络空间无任何具体限制,即人人都能以匿名的方式、电子的身份,随时随地地“进来”和“出去”。所以,“匿名性”便成为网络空间中陌生人的突出特点。
充斥于网络空间的数不清的“陌生人”,构成网络世界的真正主体。由于活跃在其中的陌生人大都是以虚拟身份“出场”的,其真实来源、文化背景、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性别身份等诸多因素都是未知的,因此,基于网络空间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也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各种各样的巨大风险,包括道德风险。从历史上看,“网络”和“网民”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同样是社会生活结构的组成部分,需要接受来自现实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规约和调控。从伦理视角看,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人们复杂多样的网络行为有哪些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人们在网络交往的实践中,如何能够在行使自己的法律和道德权利的同时,尊重“陌生的他者”的权利和诉求?对于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网络舆论,我们应当如何进行道德评价以及给予怎样的道德评价?如何有效避免网络舆论危机?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网络交往中的伦理冲突?如何发挥“意见领袖”的道德引领功能,以便引导网络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给网民和现实的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促进“网上”和“网下”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发展?如何有效提升网络空间的公共道德水准?这些都是迫切需要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网络空间的每一个“我”,表面上看都是孤零零的原子式存在,几乎无法明显觉察其他陌生人的存在和活动。这种自我感觉和孤独心理的存在,不仅容易误读陌生人存在的活力内涵,也容易导致对自我认识的偏差——认为个体存在空间具有虚幻无限性,似乎自己完全掌控了“网络江湖”,形成具有某种优越性的存在感。这种个体存在的无限膨胀,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自我主义”的滋长和蔓延。伦理上的自我主义的价值判断,不是把他人作为目的,而是完全划定自我利益的小圈子,把自己作为伦理评判的核心和目的。恰如安·兰德(Ayn Rand)所说:“真正的利己就是真正关心什么符合自己的私利,承担获得私利所应担的责任,拒绝按照盲目的奇想、情绪、刺激或一时的感觉而行动,从而背叛自己的私利,毫不妥协地忠实于自己的判断、信念和价值观,这代表了意义深远的道德成就。”[2]57在网络空间里,伦理自我主义是一种道德上的谬误,其谬误的实质在于不懂得网络空间的本性以及构成要素的真实意义,因此无法真正了解网络陌生人为何“共处”以及怎样“共存”的基础性问题,也无法回答作为网民的个人应具备怎样的道德观,在进入网络世界之前个人应该拥有怎样的心理准备和道德态度,等等。由个体的“人”转化为具体的“网民”,在这种具体身份的转换过程中,必须伴随着许多具体的道德条件和规范性要求,而这种外在道德要求的“内化”及其实现,需要网民在网络生活中去不断体验和感受,然后逐渐成为其内心的道德律令。
尽管网民的存在表现为巨大的流动性,但是网络主体本身的客观存在是不变的,因此,道德规范的生成和确立,不是基于某种外在权威力量的干预,或者个体自己主观臆想的结果,而是由主体的存在感而化生出来的产物。说到底,网络空间的道德规范,其内在根源是个人对“自我”和“他者”关系的反思,是大写的“自我”对自己的一种约束和控制,而外在的秩序存在的目的性,只不过是这种自我控制的结果而已,并不是网络主体的根本性道德诉求。因此,“自我”必定是“规范”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规范”的执行者和守望者。然而事实上,众多的网民即无数个匿名的陌生人如何才能够真正遵守发自本性的道德规范呢?在《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一书中,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赞同“神入”式的道德体验和认知方法。泰勒认为:“与其说离开,不如说我们把自己更完整地投入经验中。存在某种包含‘完全在场的’、更注意我们经验‘中’的探索。一种更重要的语境,是我们在其中试图澄清我们对某人或某事有什么感受的语境。这包含着反省和自我意识,但严格说来不是分解的那种。毋宁说,我们承认我们情感的完全统治,严格说来以我们体验被关注的人的方式来考虑人或事。”[3]233也许这就是消除孤立的“点状自我”、走向生动活泼的“有机自我”的最佳选择。
人的道德感的发生,必须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离开“自我”的道德感无疑是非理性的狂热。因此,网民必须意识到“自我”的存在,这种“自我”与“我”的不同之处在于,“自我”是理性反思的产物。一般来说,网民在自己的网络生活中,会形成三种基本的关系:“我”与“网络”的关系、“我”与“自我”的关系、“我”与“他人”的关系。相比较而言,三者之中最根本的是“我”与“自我”的关系,即网民个人对“自我”的反思和体验。因为只有“自我”才是道德生成的基点,尤其是道德主体生成的前础性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把“网络”“自我”和“他人”均视为不同于“自我”的“他者”。按照保罗·利科(Paul Ricoeur)的解释,我们可以把“自我”理解为一个“他者”。在他看来,“作为一个他者的自身”,“从一开始就暗示着,自身的‘自身性’包含着他者性,这种包含达到了十分密切的程度,以至于没有对方,自身也是无法想象的,而且一个进入了另一个之中,就像人们用黑格尔的语言所说的那样”[4]8。在此意义上,对“自我”的理性思考包括反思与再反思,也就是不断缩短“自我”与“他者”之间“距离”的过程,也就是说,把“他者”融入“自我”之中,成为“自我”存在的一部分。这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哲学的思辨,也是活生生的客观存在。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道德感便会孕育成熟起来。
为了能够更好地享用网络空间,网民必须在道德上达成某种共识——即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近年来,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国情和要求,制定过许多互联网使用协议——道德、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如美国的《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条例》、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考察这些协议不难发现,尽管它们在文字表述上有些差异,但无疑存在许多共性,即追求共同的网络生活秩序、实现个体利益诉求的同时,必须实现网络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乃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才是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当然,网络伦理协议或诸如此类的道德共识的达成,不应该是少数网络专家或伦理工作者的纯粹理论创作,而是必须深深镌刻在每个网民的内心世界,付诸于网民的网络生活实践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从“一般”落实到“个别”的过程,即网民内化道德要求的践行过程,恰恰是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网络公共道德培育,必须认识到“共在”和“共存”的现实意义。数不清的网民个体看似孤立存在,其实是共同参与、相互依存的。如果人们把现实中的公共生活称为“第一公共空间”的话,那么,网络无疑是“第二公共空间”。在网络公共空间里,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陌生人,其实是与你“共存”或“共在”的,大家共处于一个现实的网络平台上。在自己使用网络工具的过程中,不仅有无数的网站工作人员在“幕后”默默无闻地劳作,还有更多的网民也在跟你一样,享用着网络平台带来的快捷和便利。对于网民来说,无论是谁、身在何处,都只是孤立的个人,而网络平台则把人们结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即网络具有整合不同个体存在方式的功能。所以,可以把网络视为一个无数人构成的“大家庭”,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围桌而坐,面前的这个“桌子”就是网络平台。由此看来,数不清的陌生人之间是一种“共在”的关系,并且因为“共在”而生成了意义的世界。在哲学本体论看来,“共在”只是对一种状态的描述,一种哲学本体论的解读,尚且不具备交互性的伦理道德的意义。
与无生命存在的根本不同点是,作为“共在”的人(网民)要持续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生命,时时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这就必须充分意识到“共存”的重要性。基于对“共存”的伦理道德反思,网民必须从个体意义上的“存在”,逐步走向道德意义上的“存在”。尽管这个过程需要漫长的期待和反思。伦理之“伦”以及网民之“伦”,便是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了特殊的道德蕴涵。网络空间里的无数个陌生人,他们之间既可以构成“一”对“一”的关系,也可以是“一”对“多”的关系,或者是“多”与“多”的关系。无论其中的哪种关系,都需要特定的伦理道德规范来协调,约束和引导网民的观念和行为。经过长期的网络实践的砥砺和陶冶,网民逐步认识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意义,久而久之,网络空间的道德规范才能逐渐确立起来,此时网民才能具备道德主体的基本素质。如果说“共在”只是客观存在的状态性描述,那么,“共存”则是人的观念不断反思的产物,是事关网络生活秩序的组合与建构性问题。对于个体网民而言,不再是简单被动地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而是理解它的真实含义并把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品质的过程。充分意识到“共存”的道德意义,是网民个体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从“共在”走向“共存”的历史和逻辑起点。
如果把“共在”视为一种本体论的解读,那么,“共存”则是对网络陌生人之间复杂关联的道德解读,它已经深入到个体之间的依赖性的层面,为网民的自我道德意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麦金泰尔(MacIntyre)曾说过,人是一种依赖性的理性动物。在他看来,“我们从最初的动物状况发展成独立的理性行动者所需要的德性,与我们面对和回应自己与他人的脆弱性和残疾所需要的德性,其实属于同一系列的德性,即依赖性的理性动物特有的德性,我们的依赖性、理性和动物性必须被置于相互关系之中来理解”[5]9。从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依赖,到情感和心灵方面的相互满足,人的依赖性作为对人的存在状况的哲学反思,同样适用于对网络空间和网络人的研究。表面上看,网络空间只是“人”和“机器”的某种联结,然而实际上却是网络平台把不同的陌生人连接为一个整体。网络上陌生人之间的关联,不仅表现为他们是电脑和网络的用户,而且也是思想情感“网络”的固定消费者。在网络化生存的境遇下,个人的快乐和幸福都不再是孤立的存在物,而是在与他人的“共存”与“分享”中获得的。因此,网络所提供的其实是一个共同的精神生活世界,能满足不同网民的精神需求,解决人们的精神缺失或缺陷。因此,可以说网络伦理是一种技术时代的生存智慧,是人类在长久的发展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人类以此而超越动物本能生存的境遇,发展为成熟的人类生活和道德规范。
这样,问题又返回到伦理的元点——即“自我”与“规范”的关系。网民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和认同,才是网络道德和自我塑造的基础性工作。无数的网络陌生人即是无数个“自我”的存在,在网络上,既然他们相互之间无法见到对方,即无法目睹对方的“脸”,那么以“脸”为压力的道德监督机制便不能存在,也无法发挥本来意义上的道德的功能。在这个问题上,英国思想家鲍曼(Bauman)有着深入的研究,对鲍曼来说,“道德只有在亲近(proximity)中,在可以看到对方面孔(face)的条件下才有生成的可能性,而在距离(distance)中,在个体相互依赖增长的链条中,它具有的是生成非道德的可能性”[6]90。其实,重视“面孔”的伦理起始意义,把前现代伦理称为“面孔”哲学,是法国思想家列维纳斯(Levinas)的独创性贡献,在这里,鲍曼不过是引用了上述观点。鲍曼的主要贡献在于,在论述人类道德感形成的过程中,巧妙地引入了社会学的“距离”概念,把“距离”区分为“物理距离”和“心理距离”。按照这个说法,网民之间的“物理距离”是模糊的、无法确定的,而“心理距离”则呈现出巨大的可变性或可塑性。对于陌生人来说,相互之间的“陌异性”使得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异常遥远,或者说,人们很难走进对方的内心世界。但是,一旦网民之间有了共同的话语,就会逐渐形成某种亲近感——心理距离不断缩短,甚至出现彼此相爱以及要求见面的强烈诉求。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彼此间的“物理距离”没有明显的变化。
在重视道德认知的前提下,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网民自觉地遵守道德的其他条件,不管网络环境怎样变化,都不会离开自己制定的道德规约。这个因素就是个人的日积月累起来的道德经验的支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道德经验在个体意识中显现为智慧——一种道德智慧的体验。知识与智慧的区分,主要在于后者不是观察的产物,而是实践和体验的结晶。在道德实践中,个人体验到的不仅是自己的感受和体会,而且包含着他人经验的积累,即彼此间是一种交互性的感受和体验。它来自个人的经验性认识,通过网络空间的不断分享而成为网民的共同财富。因此,网民的“身份”不是自己赋予的,而是网络生活实践赋予的,是无数网民与网络互动的结果。固然,网民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然而,这是一种伦理视向的特殊性,即无论时间如何变迁、空间如何扩张,都不会改变的东西——一种对伦理共同体的认同。也就是说,它已经在主体内部深深地扎下了根,即网络造就了新的价值认同的图式,并且使自身从网络生活中凸现出来。“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一个人、一个共同体的同一性,是由这些对各种价值、规范、观念、模式、英雄的认同造成的,而人、共同体就是据此得到了承认。”[4]181在这里,人们认同的不仅是单纯的生活经验,而是历久弥新的道德智慧。毕竟,网络认同是道德践行的开端。
此外,还必须有意识地克服技术所造成的个体道德心理的缺失。这种缺失当代思想家已进行过研究,如德国学者阿诺德·盖伦(Arnold Gehlen)认为,现代人道德心理存在的各种缺陷,主要是工业社会和技术应用造成的,它源自人们对喜剧和严肃活动的污染,其表现是“严肃的问题被人以一种游戏的、甚至于以一种碰运气的架构来处理”,以及问题的另一方面“幼稚的关注却又被看得非常认真”[7]79-80。把传统的价值标准和善恶是非依照现代人的需要做出根本的颠倒,它是一个突出的现代性问题。分析在网络空间的人,我们不难发现,网民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些人把网络作为游戏场所,在闲暇时上网解闷,或者打游戏下棋等娱乐,以此消磨自己无聊的光阴;另一类则是把网络作为技术工具使用,无论是阅读哲理性文章,还是写作其他各类文字作品,都是以理性的审慎的思考为前提。通常来说,那些比较理性的网民,把陌生人作为潜在的敌人或骗子、谎言制造者等看待的并不少见。即使是高度理性的网民,依然持有凝固的陈旧的传统思维模式,即排斥和敌视陌生人的思维模式并未改变。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玩世不恭的人”和“认真的人”,都需要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网络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培育正确的网络道德思维。
网民从幼稚走向成熟,不仅需要个体的道德自律,还需要严格的网络管制和有力的外在监督。就网络本身而言,它有自己设定的技术性监督机制,即每个人的上网纪录都是有据可查的真实资料。在“大数据”蓬勃发展的时代,网民进入网络空间后的所作所为、一举一动,都留下了真实的活动“烙印”,如果去详细分析和处理这些数据,便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出对任何人的详尽完备的认识。其中,个人不道德的乃至违法犯罪的纪录,也被网络空间记录在案,保留了足够的证据。对这些长久积累的道德案例进行分析,就能得出网民个体人格的完整描述。这无疑是对网民进行道德监督的有效举措。虽然对众多的网民来说,自律是道德生成的基础性要求,然而必要的外在监督和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网络技术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与它发生互动的网络主体网民,也会逐渐走向道德和人格的日渐成熟。技术和人的互动其实就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过程。每一项技术进步及其成果的问世,都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主体,而主体对技术的准确把握和熟练驾驭,也促使技术不断趋于完善和成熟。所以,网民道德的塑造和自我塑造不是单方面的,而是诸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的结果。网络作为人类新的生活共同体形式,也唯有在网民道德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才能最终确保网络公共道德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