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美国高校荣誉制度探究

2019-02-20 22:08王凤玉张馨予
关键词:荣誉准则诚信

王凤玉,张馨予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美国殖民地学院时期的大学受英国教育理念影响,家长制作风盛行,教师代替父母角色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严密、琐碎、权威的监管。随着欧洲启蒙思想的传入及美国独立战争的推进,民主思潮在高校学生中扩散,家长制作风开始遭到质疑,在这种大环境下,美国高校传统的教育模式和管理方法面临着威胁与挑战。

一、荣誉制度的产生背景

地处弗吉尼亚州的威廉与玛丽学院受当地社会风气的影响,纪律相对自由宽松。1779年,该校教师在民主理念的激励下,任命委员会起草了一份校纪工作计划,要求以“开明大度的态度”对待学生,并最终获得通过。同时,威廉与玛丽学院也在该项工作的推行中不断丰富、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1817年,学校曾首次尝试无人监考;1830年,学校规定开除做出损害自己名誉行为的学生,除非其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处罚不予撤销。这一举措的实施取得了成效,塔克尔教授曾表示:“我们老师视学生为绅士,并以绅士的方式对待他,他不会被琐碎的规章制度烦扰,也不会被盯梢监视,我们不鼓励间谍和告密者的行径,因为与指控和谴责相比,我们更在意的是被告的良心,我们不需要对你施加压迫,因为那不仅是对自己的贬低,也是对你的侮辱。”[1]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弗吉尼亚大学对荣誉制度的传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毕业于威廉与玛丽学院的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建立了弗吉尼亚大学,并将母校“开明大度”的教育理念贯彻与发扬。但开明的学生管理制度却频频导致师生间的思想交锋甚至暴力冲突事件,所以弗吉尼亚大学改变管理模式,由松转严,制定严格的校规来约束学生的行为。然而,这种转变并没有使学校秩序得到缓解,直到1840年,一名来自乔治亚州的学生将教授团主席、法学教授戴维斯开枪打死,学生的暴力事件引发的学生骚乱再掀高潮,将师生对立情绪推向顶峰。塔克尔法官接替了戴维斯教授的位置,并发现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对立情绪来自于学校近乎苛刻的管理制度,而教师作为学校制度的执行者自然而然成为学生的迁怒对象。为了缓解紧张的师生关系,塔克尔法官建议学生在考试时签署一项声明,表明自己“没有从他处得到帮助,也没有给予他人帮助”,此项决定得到了学生的大力支持,在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既缓解师生关系,又培养了学生的荣誉意识,同时也减轻了教师的工作压力。自此,荣誉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

二、荣誉制度的建立

弗吉尼亚大学在1842年5月4日的《教师会议纪要》中提到:“决定在以后的所有大学荣誉和其他荣誉的考试中,每名考生都应在其在考试中提交的书面回答中附上一份声明:I,A.B,以名誉担保,在本次考试期间,我没有得到任何口头、书面或书面形式的协助,提供上述答案。”从此确立了荣誉制度并沿用至今。

1915年,史瓦兹摩尔学院教育心理学教授鲍德温对当时美国实施荣誉制度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123所院校实行荣誉制度,并且这些院校的荣誉制度实施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只在少数部门实施,有的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如在弗吉尼亚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中,荣誉制度在所有院系都很普及;在康奈尔大学,该制度只存在于土木工学院、农学院和法律学院;位于宾夕法尼亚州塞林斯格罗夫的萨斯奎汉纳大学在文理学院实施该制度;在锡拉丘兹大学,仅在师范学院实行该制度[2]。

一项制度得以实施及发展必定有支撑其运行的条例细则,荣誉制度自不例外。无论各校荣誉制度的细则有何不同,其主干内容却相差无几,荣誉准则和荣誉委员会分别行使行为规范、执行管理功能便是其精髓所在,细化的审判程序也为荣誉制度的执行增添了严谨精神,同时体现了人性化色彩。

(一)详尽而明确的荣誉准则(Honor Code)

在美国,很多大学每个注册入学的新生和每位教职员工都必须接受“荣誉准则”,准则的内容是基于个体与集体所有成员的意愿来预防和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在事后进行处罚。学生在入学时都须签署荣誉承诺,并在所有提交的作品上通过写“我在此申明,我理解并接受荣誉制度的责任和规定。”或者通过提供网络提交相同的内容来重申荣誉准则。他们坚定地相信这一荣誉准则可以确保诚信的学术行为,保障学生的自由、便利,并创造出一种无须经常监视就能学习的氛围[3]。

荣誉准则对学术不诚信的行为做出了较明确的定义:1.在考试期间给予或接受帮助,访问或使用教师不允许的设备或资源,或在考试中作弊。2.在个人作品中难以区分自己的部分和其他来源的材料(如书面材料、口头资料、互联网或通过电子资源获得的其他数据);错误地描述论文中的数据(如编造实验数据、参考文献或使用其他学生的论文)。3.滥用大学资源,包括图书馆资料、音乐资源和电脑。荣誉准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巨大的特权和责任。教师们在这种制度下对学生的学术工作赋予了充分的信任,而这种信任会为学生带来一些特权,如在家中进行考试。在享有特权的同时,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也都承担了报告潜在的违反荣誉制度行为的责任,如向荣誉委员会报告涉嫌作弊或剽窃的行为。

(二)民主而平等的荣誉委员会(HonorCouncil)

荣誉委员会是执行荣誉制度的主要部门,其通常由学生组成,体现了学生自治的传统。其主要职能包括:通知学生关于荣誉制度的内容和规定;确保所有学生都签署了遵守《荣誉准则》;当学生被怀疑违反《荣誉准则》时,进行调查和判定;审查荣誉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修改荣誉制度。

施行荣誉制度的大学会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荣誉委员会的人数、任期等方面的内容。如劳伦斯大学,该部门由10名学生组成,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委员会成员如希望继续留任,须向荣誉委员会的选举检查人员递交申请,要求延长任期,委员会将对所有这些请求进行表决。在委员会出现空缺时,劳伦斯大学的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都有有权利进行荣誉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最后的提名名单由荣誉委员会编制,通常这一名单的人数必须超过空缺职位数,但不能高于空缺职位数的两倍。提名名单将交给新组成的遴选委员会,由他们对所有被提名者进行个别面试,最后遴选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书面申请和在模拟听证会上展示出的能力,对其进行投票。

(三)规范而严密的审判程序(Judicial Procedures)

1.报告。受荣誉制度规约的学生有义务遵守荣誉准则要求,并主动向荣誉委员会举报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这一过程可体现学生对于“荣誉”理念的接受程度,此举报行为称之为“报告”。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需要安排成员对报告中指出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指派委员会成员作为被调查的荣誉顾问,帮助解决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2.调查。当有人涉嫌违反荣誉制度时,荣誉委员会将通过与此人或与此事件的相关人员讨论这起事件,以此来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信息并确认核实该行为是否真正触及荣誉。在调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保密,防止信息外泄,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隐私。如果被调查者是第一次违反荣誉制度,并承认自己做出违规行为,那么他在之后进行的制裁会议中的权利将被放宽。

3.审判。目的是确认违反荣誉制度行为的真实性,保证制度执行的公平公正。审判首先由审判主席陈述,确定当事人身份,描述违规行为,说明证人身份及证据性质。然后有证人陈述证词,陪审员就证词进行提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即可休庭。随后,审判委员会评判学生是否有罪。最后,进行案件总结,总结双方在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内容,并明确写出各方的具体意见。审判人员的多层次、审判内容的多角度都为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做出了保障。

4.上诉。如被告学生认为在审判中存在非正常原因致其败诉,或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提起上诉,前提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在上诉申请中需对上诉事件进行详细说明,提供有力论点支撑论证。如果上诉获得批准,委员会可决定成立新的审判小组进行另一次审判或者撤销指控,如申请人不满足上诉条件,即驳回上诉。在审判中,学生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及被告学生的上诉权。“严肃而尊重”是整个过程的关键词[4]。

三、荣誉制度的调整与扩充

荣誉准则、荣誉委员会及其审判程序构成了荣誉制度的框架。在荣誉制度的发展中,为了使其符合学校具体实际,很多大学在此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丰富或调整,以期发挥更优效果。

(一)执行程序体现人性化

荣誉制度的执行程序通常分为报告、调查、审判、上诉四部分,在该制度的执行中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状况可做出相应调整。如亚利桑那大学荣誉制度明确了教师的责任,它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大纲中加入此门课程的学术规范,其中主要包括:介绍大纲中教师所使用的引用方式;明确书面作业的引用规则;指出课程任务是否可以由小组共同完成,以及是否可以参考他人记录;告知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后果。

由于荣誉制度的规约对象是学生,对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会进行惩处,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不考虑学生的尊严和利益,一些大学在执行程序中加入了对学生的保护措施。如杜克大学荣誉制度规定,在有理有据条件下,学生有权对任何荣誉委员会成员的偏见行为提出抗议,然后由委员会进行判断投票,如被抗议的成员通过投票,则需回避此案件,空缺位置由候补成员代替。学生有权提供证人证言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且在听证会72小时之前有权查看与其事件相关的证据,听证会除非学生要求公开听证,否则一般都将秘密进行,充分保护学生的隐私。

荣誉制度执行程序中的行为主体是学生,相关一切事务都由学生自主管理,但在违规学生有精神障碍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具有特殊性,往往不适宜用常规的荣誉程序处理。因此,2002年,弗吉尼亚大学对于触犯荣誉制度并患有精神或能力问题的学生,启动了心理听证会进行判决。考虑到负责执行的学生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无法对此类案件做出准确判断,所以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性,荣誉委员会将邀请学生事务副校长、教导主任、精神专家和心理医生参与,提供专业性判断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荣誉委员会还特别设置了心理听证会的特殊程序,通过听证申请、听证、上诉等程序处理此类事件[5]。

(二)执行主体走向多元化

荣誉制度的执行主体通常是学生,由学生组建的荣誉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荣誉制度的一切行为,但一些大学并没有对这种模式完全认同。如哈佛大学就采用了多元主体共治的模式,其荣誉委员会的权责源自大学行政授权。委员会主席由本科学院院长担任,掌握处理违规行为的主导权。委员会成员包含同等人数的本科生、教师、行政人员和助教共24名,通过多元化的成员构成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6]。

普林斯顿大学的荣誉制度采用了传统模式和多元主体模式并行的方式来执行,学校同时设立荣誉委员会和师生纪律委员会分别对学生学术规范和行为条例行使管辖权。师生纪律委员会由学生、教职员和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三方构成,所有成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师生纪律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五名,要求至少包括三名学生和两名学院的教职人员。来自学院系办公室的代表在本科生教务长缺席的时候有权利和义务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职责。课程中的书面考试、测试等由荣誉委员会负责处理,而实验造假、抄袭作业、带回家的考试等学术违规行为则由师生纪律委员会负责管理[7]。

(三)规约范围更加扩大化

1.内容范围。通常荣誉制度被用来规约学生在作业、考试中的诚信行为。在特殊性质的学校,荣誉制度为适应学校的教育理念和要求,其规约内容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和变革。如1922年,西点军校在校训“荣誉、责任、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起荣誉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完善出一套具有其军校特色的规则,它不仅仅关乎学员的作业和考试,而且涉及学员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目的是为确保学员能成为未来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者。西点军校的荣誉准则是“不撒谎、不欺骗、不偷盗、不容忍”。简短而直接的准则为学员树立了最起码的道德标尺,即无论何时、无论何事,任何学员不可有撒谎、偷盗、欺骗之行为,并有义务报告其他人的不诚信行为[8]。西点军校始终让学员生活在荣誉的环境中,有利于学员形成诚实、信任和相互尊重的良好道德品格,进而保证了西点学员能够始终满足美国陆军军官的职业要求。

2.地点范围。当教育地点不再局限于绿树红墙的大学校园中,荣誉制度的实施范围也将得以延伸。1963年,海上教育学院和弗吉尼亚大学合作开展的海上学期项目将教育地点拓展到邮轮上,由海上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弗吉尼亚大学提供学术支持,在每年夏季和秋季学期向全球任何专业的学生提供文化交流的机会,展开为期一百天左右的环球航行。无论是否为弗吉尼亚大学学生,只要参与海上学期,学生从登船之日起直至课程作业提交都将受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规约,在此期间必须遵守相应的学术规范。由于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委员会不能随船航行,并且学生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大学,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海上学期处理违规案件时,由海上学期的教务主任、学术主任和海上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执行主任共同参与,以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四、启示与借鉴

(一)健全高校诚信体系

完善的制度体系有助于学生理解学校的要求,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建立起自身的行为准则。而我国一些大学,尚未系统建立起诚信制度,仅以准则的形式列出行为规范,至于内容的理解、行为的表现、惩罚的力度则很少提及。所以,细化诚信条例,增强我国高校诚信体系实施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在制度制定方面,要从学生、教师、管理者等不同角度全方位考虑来制定规范,可在各群体中选出代表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使制度内容更加全面合理,行之有效;在制度的实施方面,要明确地对违规行为做出规定,对举报方式、处理程序、惩罚力度等都要有详尽的说明,做到让学生“有法可依”,高校“有理可据”,避免处罚的主观随意性。

(二)适当发挥学生自治

学生自治是荣誉制度的最鲜明特色,这种规定的产生与美国自身追求自由与独立历史发展特点息息相关。在呼吁平等的社会背景下,学生形成了独立的思维模式,能够秉持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做出较为理性的选择判断。而由于我国文化传统与美国较为不同,故不适宜完全采用学生自治模式。我国多数高校在学术诚信教育上往往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在学术诚信问题上仅仅作为管理的对象,而不具备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渠道。如完全由学校制定学术诚信规范,未曾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与态度,体现出行政化倾向。在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上,没有赋予学生应有的听证权、申诉权等权利,学生对于处理结果只能选择被动服从,这种“忽视”就造成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常态化,完全由学校控制的看似和谐的管理模式往往起不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诚信氛围

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是一门大学生必修的隐性课程。在高校中,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是大学生的兴趣爱好之一,学生对此一般有着较高的参与度。所以,如果给活动赋予诚信观念,使诚信凭借着校园文化活动的载体传达到学生的心中,能够取得较理想的效果,有助于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提高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

学校宣传部、德育机构、社团等各种形式的团体组织,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杂志等各类宣传媒体,对诚信观念进行宣传,并组织各种活动,如诚信知识学习会、诚信人物事迹宣讲等,从宏观上进行正确的引导,提高学生诚信道德规范接受程度。

(四)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

大学生诚信教育不可一蹴而就,它需要在长期的发展中循序渐进。然而,想要改变一种事物的现状,只靠外力的约束作用是不够的,关键还要靠其自身内在素质的提高,加强自身的自律意识。因此,在日常行为中要不断强化大学生的自我教育,增强其自律性,在充满诱惑的环境中锻炼抗拒不良因素影响的能力。换一种说法,也可以将诚信教育理解成由社会、学校、家庭主导的,通过三方约束力的共同作用,将外在的行动要求内化为自身行动准则的过程。这就要求学生在接受诚信教育的过程中,由内而外地接受诚信准则,将诚信准则内化成为自己的行为标准,并逐渐养成讲诚信、守诚信的行为习惯。

另外,还可通过网络的途径,促使学生能够在网络平台上自主进行诚信学习。现阶段,网络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大学生也应正确使用网络,将其作为一种学习的途径。如在空闲时间里,查阅学校发布的有关诚信的条例信息,在论坛中与同学们合作交流,共同探讨诚信的内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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