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版权制度的现状与保护机制

2019-02-20 16:26凌霄
视听 2019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

□凌霄

版权是人类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推进器,在优秀作品的传播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共享性、复制便利性特征使得原来版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此间的少年》赔偿金庸500万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中国好声音》版权纠纷等各大CP版权案显现了版权问题的重要性。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这是知识产权规划首次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①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版权制度与美国和欧盟相比仍不完善,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一种国际趋势。据《2017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比2015年增长了31.3%。其中,网络游戏行业规模达1827.4亿元,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为100亿元,网络视频行业规模达到521亿元,网络音乐产业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②目前,版权制度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多,互联网用户创作使得内容碎片化的同时,传播行为往个人行为发展,传统的版权制度无法适应新形势。虽然通过简单修改条例,出台相应的新法规约束互联网中出现的非法传播行为,可以促成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但是新法规总会出现漏洞,不够完善,难以在根源处起到打击作用。明确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正视侵权不法问题,减少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是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版权制度渊源

版权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体现着一种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它是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的保护器,更是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的促进器。版权在内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③版权往往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是作品包含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这是作品具有版权的关键要素;其次,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创新性是作品具有版权的核心要素;最后,作品内容必须适应当下政策法规,这是作品具有版权的法律要素。当一件作品同时包含以上三个要素时,可受法律保护。

版权概念最早起源于印刷术的发明,在印刷术的推动下,文艺作品可以被批量复制,从而使当时的人们认识到其中埋藏的巨大利益,复制传播出版物成为有利可图的一项事业。国际上公认的第一部版权法为《安娜法令》,其前身为《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内享有权利的法》,诞生于300多年前的英国。后因名称太长,不方便记忆,1709年英国议会中将其更名为《安娜法令》,来源于当时的英国女王名。18世纪的德国学者代表康德也提出,作品在给作者带来财富的同时,也是作者精神品格的一面镜子,是作者本人向外的延伸,这一观点把版权保护推向了新高潮。④在我国,批量印刷出版物的行为起源于南宋,到了南宋中期,刻书风气更盛,出现了不少刻书权的争执,由此,人们开始注意权利保护的问题。因此,版权并不是在作品出现时便产生,而是在作品累积到一定数量并和新的科技结合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版权主要是为文学作品提供保障,是在需求与动力相结合的力量下催生出的产物。

二、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制度现状

(一)自媒体“洗稿”难治理

2018年初,自媒体人六神磊磊指控“周冲的影像声色”洗稿自己《郭襄与张三丰!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的行为恶劣。微信公众号“和毛利午餐”公开发文指责“胖少女晚托班”利用“洗稿”牟取暴利。“洗稿”恶性事件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产业化趋势,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涉嫌欺诈,有关“洗稿”的话题高居榜首,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演变成社会和法律事件。2018年9月,央视新闻举办专题节目,揭露“洗稿”这一新型抄袭手法。如果不及时对“洗稿”这一问题加以治理,互联网文创生态必将受影响。

王志锋认为,“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⑤袁博认为:“洗稿则体现在再现文章的主体实现,框架布局,段落要点,但在具体的句词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变换,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这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之作有某种似曾相识之感。”⑥曾晨提出了自媒体“洗稿”的三种方法:一是修改文章来源;二是篡改文章标题;三是偷梁换柱。⑦目前,“洗稿”还只是一个网络词汇,而不是著作权法中的传统概念,并没有官方权威的解释。“洗稿”最明显的特征表现为两种形式:首先,抄袭他人作品中的中心思想,其他方面仅仅是相似,并不完全相同;其次,抄袭作品与原作品除中心思想外完全相同,包括原作品的人物关系、内容结构,但在语言表达上又有所不同。简而言之,“洗稿”是指在不改变他人原创作品中心思想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头换面而形成的一种文字作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五项和第十一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关行为中,都包括“洗稿”的表现形式。剽窃,不仅仅是内容本身的抄袭,更是作品精神层面作者个人思想面貌的抄袭。《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作品的界定,“洗稿”包含的侵权行为暴露无遗。

“洗稿”行为泛滥的根本原因是受商业利益驱使。互联网背景下,只有内容吸引读者,原创型的文章才有“上热门”的可能,从而产生巨大阅读流量,获得赞赏收入和广告收益分成。曾有记者调查发现,互联网中出现了专业“洗稿”团队,针对“洗稿”的独门技术进行授课,收取学费,专教抄袭技巧,炮制文章,甚至买卖个人微信公众号,从中获取收益。其次,由于检测抄袭的技术不够强大,而文章本身经过大改动,面目全非,导致“洗稿”文章成为漏网之鱼。最后,现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给了“洗稿”人可乘之机,版权意识薄弱的原创作者难以发现并维权。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界限不清

所谓二次创作,是指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畅销书、电影、连续剧、动画、电动游戏中的人物和情节等作为蓝本,进行文字、图像、影像的第二次衍生创作。2005年,备受争议的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以电影《无极》为蓝本进行的“二次创作”。⑧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自己的作品。

在以“XX分钟带你看完整部电影”为代表的解说类短视频迅速火热的情况下,二次创作引发的版权纠纷也不断出现。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电影解说短视频当红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谷阿莫从2015年开始剪辑电影短视频,通过电影精彩片段拼接再配合幽默语言,把长达一两个小时的电影缩减成几分钟,犀利的点评使谷阿莫迅速蹿红,成为该类短视频博主中的代表性人物。

从谷阿莫短视频的创作手段来看,这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是受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模仿本身就以原作品为蓝本,缺少了原作品中的元素,则无法达到模仿的目的,缺少了原有的趣味性。但其涉嫌利用盗版电影资源进行二次创作,非法取得电影作品片段成为该案最大黑点,例如电影《唐人街探案》于2015年12月31日上映,还未从院线下线期间,谷阿莫就上传了该电影的解说短视频。其次,作为年收入榜首的youtuber,谷阿莫在短视频创作中加入了广告成分,使用他人原创素材营利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无论使用者的目的是否为了营利,被使用的作品为何性质,使用程度如何,“只要影响了被使用之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这种使用就是不合理的”。⑨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存在争议

自2015年腾讯财经推出首篇由机器人撰写的新闻《8月CPI同比上涨2%创12个月新高》,人工智能技术一直在迅猛发展,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争议也与日俱增。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可知,凡是文学艺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的脑力成果,能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作品”代表人类智慧的结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亦不具有独创性,更不能反映情感思想,从以上几点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人工智能还不具备自主意识的当下,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包括两类:一是人工智能的创造者;二是人工智能的产权拥有者。对于前者,可以理解为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操作者,他们毋庸置疑也是现阶段人工智能唯一的权利所有者。“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亲眼见证了人工智能系统若干个演示版本,他们无一例外要求观众只能看或者听:只有研发者才能操作这些系统。”⑩

三、版权问题多元化治理对策

(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最早出现在1841年美国的一则判例中。著作权领域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⑪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是一种对著作权权能限制的法律制度,也是表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在著作权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⑫合理使用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公众有限度地使用他人作品,以免对拥有著作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1.明确界定“二次创作”“技术措施”等法律概念

我国对于技术措施的界定模糊不清,主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二次创作”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界限不清,规定本身具有随意性和无序性。因此,首先要合理借鉴西方各国著作权法的精华,去其糟粕。国际公认的合理使用制度界定有“四要素检验法”。“四要素检验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定,分别是使用目的、受版权保护性质、使用数量与作品整体的对比、具体的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其次,做好社会调查,参考民众意见,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的国情。在对模糊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时,必须要对其解释形式、实施细则、具体适用范围加以详细规定。

2.修正技术保护措施的范围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是指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接触以达到保护作品版权的技术手段。早前对于技术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密技术上,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为其中代表之一。但在数字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杜绝拷贝行为的这种加密思想无异于“让水不湿”,甚至是违反了科学技术发展的自然规律。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应该明确规定保护范围。例如:部分作品允许公众在特定场所进行数字化阅读和自由使用,该场所之外无法进行私人复制和浏览;对于利用新媒体进行创作和展示作品的作者来讲,必须接受互联网的传播性质,使用者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并对破解技术措施进行保护,不能大量泄露从而给创作者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作者反对该做法,使用者要消除该破解技术以免外传,两者互为承担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版权维权联盟

1.借鉴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内容作者与互联网服务商共同维护作品,防止侵权,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可及时对其进行删除。其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互联网服务商,这样有失法律公平正义,避风港原则可防止这一现象。我国在借鉴了避风港原则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制定相关原则,但由于该条例定义模糊,不够成熟,加上并未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权利人投诉渠道不明,难度加大。

2.推进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台建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CCMOS)可减轻权利人负担,多方力量聚集可有效打击著作权侵犯行为。在构建集体组织的同时,首先要明确组织管辖范围,以实现资源最大化有效利用;其次,要防止集体管理的垄断行为,取消组织特许经营权,保留权利人本身行使权利,鼓励多个CCMOS相互竞争,必要时可进行行政干预,防范集体组织走向垄断。

(三)建立惩罚与奖励互补机制

为有效防范侵权行为,可设定最低赔偿金额限度,规定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侵权者必须支付权利人金额最低水平。在我国,有关互联网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条文依据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侵权责任进行了细致分类和规定,规定了具体责任标准。

此外,对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可进行奖励,这对促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对著作权权利人本人也应规定相应奖励机制,例如在作品被广泛应用后,可由互联网服务商支付作者合理的补偿金,但也应规定收取补偿金时存在的特殊情况,防止争议。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预示着未来版权管理中更多元化的授权模式会出现,同时也预示了未来大众化作品的版权界限将更加模糊。伴随着对版权权利人保护机制的升级,传统版权制度和版权管理模式是被颠覆还是突破进而上升至新高度,起源于印刷术时代的版权制度在人类文明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否在互联网时代推陈出新,仍是未解之谜。

注释:

①②孙悦.2017年中国版权发展及热点问题回顾[J].新闻战线,2018(01):33-36.

③知识产权法 [EB/OL].https://www.docin.com/p-1347010760.html.

④知识产权的起源 (下)[EB/OL].http://www.doc88.com/p-696925630163.html.

⑤王志锋.向“洗稿式原创”说不[J].秘书工作,2017(07):80.

⑥袁博.“洗稿”怎能洗掉侵权嫌疑?[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5-19(009).

⑦曾晨.浅析互联网侵权新模式——“洗稿”[EB/OL].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506.html.

⑧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

⑨吴汉东.知识产权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86.

⑩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5).

⑪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

⑫杨通梅.表达自由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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