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9-02-20 08:41范勇恒王传珂白丽云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9年1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仪器设备科研院所

范勇恒 王传珂 白丽云,3 许 乔

(1.四川睿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阳 621010;2.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惯约实施管理中心,绵阳 621900;3.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绵阳 621010)

我国国防科研院所在参与国防建设中生成了大量优质的国防科技成果,如果能将这些科技成果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等重要方面起到积极的辐射带动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国防科研院所在促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过程中举步维艰,如何破解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提高其转移和产业化效率是持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考虑的时代命题。

一、国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困境

(一)缺乏完善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关于促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如《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保密法》 《国防专利条例》等,然而就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而言还存在着许多缺陷,最终会影响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重点在于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即如何给国防科技成果定密、降密与解密,科技成果拥有方是否能将科技成果扩散和转让出去及利用哪种合法的形式转化出去,而没有真正重视企业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科技成果需求方不知如何获取国防科技成果的基本参数、商业价值等重要信息,以及不知如何将国防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进行紧密结合。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国防科技成果信息交互平台建设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国防科研院所往往会出现不知道哪些国防科技成果信息能够公布出去,通过何种形式公布出去,公布的信息是否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利益等问题,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即使想自行搭建这样的平台,也无法得到完善的政策法规的指导和保障,从而阻碍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进度。

(二)缺乏科学的国防科技成果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不仅能充分激发各主体要素的内在潜力,而且还能够对其内部各组成部分进行优化组合,以达到推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最优效果。现阶段,我国仍缺乏科学有效的国防科技成果激励机制。一方面,国防科研单位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较大,在进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往往会规定具体程序,还会建立科技成果的输出量与拥有方工资总额成正比的工资体系。在这种较为封闭的工作环境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不会过多思考科技成果应通过何种有效途径才能实现最大转化效益目标,而将工作重点放在执行上级规定的具体转化程序,以及通过提高科技成果的研发数量来增加自己的工资总额上。另一方面,国防科研院所尚未建立科技成果拥有方和需求方之间的转化职能分配、转化收益分配等保障机制,既不能有效地激励科技成果拥有方主动将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分享出来,同时也不能保证企业有足够的信心与耐心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规模化转化工作。

(三)缺乏有效的国防科技成果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交互是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前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打通国防科研院所、政府与企业三者之间的信息壁垒,消除信息上的不对称。近几年,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少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在信息发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对国防科技成果信息展示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但目前在信息沟通上仍不够顺畅,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企业信息获取不全面,对国防科技成果具体的转化要求了解把握不准,虽然参与积极性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2)国防科研院所难以掌握市场上已有产品和技术信息,缺乏获知企业科技成果和技术解决需求的渠道,只能从较为固定的网络渠道中获取技术发展和产品情况,从而影响了国防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契合程度,并制约了国防建设的发展质量和进程;(3)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缺乏互动交流手段,企业只能简单查询国防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国防科研院所对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也只是停留在表面而无法深层次发掘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由于缺乏双向交互渠道,国防科研院所与企业难以在相应的领域完成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工作。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国防科研院所、政府、企业三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利益壁垒,即使社会上的个人或者企业有足够的意愿想要建立该种类型的信息交互平台,如果没有国防科研院所和政府的支持,科技成果信息资源的更新速度也会变得十分缓慢,最终会导致信息时间价值的流失。

(四)缺乏支持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生产要素

研发设备与生产技术人员等要素是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生产要素。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阶段有:研发阶段、供需双方信息交互阶段、转让或受与阶段、市场生产化阶段。国防科技成果不仅在研发阶段需要用到相关仪器设备,在生产扩大化阶段同样也需要用到相应的仪器设备。现阶段,我国已经出现了众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如清华大学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中国科学院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和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等,这些仪器共享平台在企业解决相应技术难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1)政府、国防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等单位之间行业利益壁垒高筑,各单位的研发仪器设备往往随着项目的停止而被搁置,导致物失所值;(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数据库的建设不够科学,缺少对科技成果的系统梳理与分类,以及对仪器设备的多方位应用前景预测分析,没有真正实现网络化、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缺乏便捷的设备查找方式,从而影响了用户利用平台的积极性;(3)现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多是起到了展示仪器设备的作用,并未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难点针对性咨询与解决功能。除此之外,技术经纪人队伍的缺失使得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工作举步维艰,技术拥有方对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没有过多的热情,同时也没有足够的市场洞察能力;而市场开发人员对国防科技成果的基本应用及未来前景预测能力有限,这些都会导致国防科技成果在推广与转化过程中出现“断环”问题。

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构想

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交互阶段是确保国防科技成果顺利转化必不可少的环节。信息交互平台应积极适应我国国情、国防科研院所和国防科技成果特殊性,坚持打破行业利益藩篱、相互封闭的转化环境,坚持合理运用各种信息资源配置方式,形成国防科研院所、企业、政府及各类金融投资机构不断相互渗透、 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具体如图1所示。现阶段,我国已经产生了以迈科技、西安大市场、科学家在线等为代表的重要科技成果信息交互平台,这些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建立的时间较短和科技成果信息更新能力不足,平台涉及范围有限,转化效益有待提升。在借鉴以上平台丰富的建设经验基础上,本文尝试探索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及国防科研院所和国防科技成果特殊性的信息交互平台系统,具体系统建构内容如下。

(一)外部信息扩充与分类系统

图1 国防科技成果信息交互平台运行模式

外部信息扩充与分类系统是信息交互平台运作的基础部分,该系统主要采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在处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时主要采取按生产要素进行划分的方法,主要划分为生产人才、生产设备、生产场地和技术专利等部分。在搜集政府资金对接要求信息和金融机构投资信息时会根据对不同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要素的对接要求和投资方向进行合理划分。平台在补充以上已分类的信息时会采用自动筛选和排序的功能,给不同的平台使用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当然,平台在扩充外部信息时既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可利用性,也要保持信息数据库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具体可通过技术经纪人对有潜在需求的单位进行深入挖掘,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性分析,按照类别标准划分为不同的部分。

(二)内部信息管理与融合系统

内部信息管理与融合系统是信息交互平台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采用人机互动的运行模式,在利用计算机自动获取某项需求信息基本信息与类别的前提下,再利用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技术分析对该信息进行合理匹配,按照相同的行业或者部门划分标准,让不同的需求信息在平台内部产生融合趋势,从而加速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进程。该系统助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企业、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同时积极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三)平台运行管理系统

平台运行管理系统是外部信息扩充与分类系统、内部信息管理与融合系统的基础,同时又深受运行效率的影响。该系统运行采取的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和构筑信任统一体的方法,在这种运行原则与方法下,平台与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国防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单位机构建立紧密的互动关系,并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利益收取方法,以维持平台正常运行的基本能力。

三、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

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修订,增强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包括以下3个方面:(1)制定与完善针对企业承接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将企业置于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主体位置,通过法律法规的管理与保护作用,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保护推广转化的承接能力;(2)各地政府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信息融通、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具体的指引作用,为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畅通道路;(3)完善关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法律法规,在保障科技成果转让方、科技成果受让方及中间服务商等主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制定专利权、著作权等科技成果转让利润的最低分配原则,例如,技术转让方将科技成果“团队+技术包+演示产品”组成的项目包技术作价入股与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若成果转化顺利,则技术转让方获得的利润占总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0%。

(二)破除政府、国防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行业利益藩篱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强调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作为科技创新主体,主体之间可以超越或收缩自身的功能范围,这就要求政府要积极作为,不搞形象工程,主动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作为其政绩评价标准之一;国防科研院所要主动担当,营造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良好氛围,逐渐改变科研人员追求在研发科技成果只求高精尖不讲实用性的思维导向;在不危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防科研院所应主动将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解密或者降为普通专利进行推广转化;企业要提升技术吸纳能力,具体包括技术学习能力、技术风险和市场评价能力及技术集成应用能力等,同时还要学会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有法可依的创新事业。

(三)建立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如何推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持续性进行,关键在于要建立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具体要做到以下3个方面:(1)将管理与激励机制纳入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在转化前期主要以资金扶持与精神激励为主,将转化绩效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对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科研资金支持力度,让相关人员认识到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是利国利己的光荣事业;在转化中期以攻克技术难关为主,去除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道路上的技术阻碍;在转化后期以进行利益合理化分配和总结经验为主,为其他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提供新思想与新道路。(2)地方政府要定期开展针对顺畅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道路的大型研讨会或培训会。例如,针对我国现阶段技术经纪人队伍力量较为薄弱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开展相应的职业技术经纪人培训,并将从事科技服务业和创投孵化工作的专职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从而逐渐聚集推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人员力量。(3)重视生产要素对国防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促进作用,按照科学化、系统化的信息管理方法,构建仪器设备信息全面、需求对接率高及后续跟进服务完善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结束语

形成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合力,重点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制定与完善针对企业承接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将企业置于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主体位置,同时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在不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具体政策措施。政府、企业、国防科研院所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应不断增强自身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的主推作用,既要顺势而为也要积极作为,主动打破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藩篱,形成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将管理与激励机制纳入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研讨会与培训会的积极作用,重视技术经纪人队伍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为持续推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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