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若干会计实务问题探讨

2019-02-19 12:02李洪王微伟拓亚芬
国际商务财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应收账款理财产品

李洪 王微伟 拓亚芬

【摘要】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工具由“四分类法”改为“三分类法”,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替换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文章结合对准则的理解,重点对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应收票据、“三无投资”、应收账款信用组合划分、预期损失模型、其他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金融工具;理财产品;应收账款;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矩阵

【中图分类号】F230

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较原准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规定金融工具分类由“四分类法”改为“三分类法”,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替换为“预期信用损失法”等。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A+H股上市企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执行,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涉及复杂的技术,实务中面临较大挑战,笔者通过分析已经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的做法,结合准则规定,对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结构性存款的列报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其利息支付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通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一年以下的在财务报表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年以上的在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因此,如果结构性存款金额较大,可以单独增加报表项目“结构性存款”,并披露其计量属性。

二、理财产品的列报

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理财产品主要列报于财务报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当从以下两个步骤判断理财产品的列报:

第一步,评估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索偿要求仅限于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需要穿透评估理财资金投向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特征。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显然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基本借贷安排,需分析该产品的资金投向是单一的信贷资产还是以信贷资产为主的资产池,应穿透到最底层源生基础资产,判断其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组成,还需分析银行是否有权对资产池进行动态管理。这些均需要从《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判断。

例如,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8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理财类型为“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逆回购、国债等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应收账款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表明该理财产品是以债权类资产为主、衍生品为辅的资产组,银行随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资产池结构进行调整,产品风险揭示书提示“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表明该理财产品主要通过持有基础资产赚取收益以及出售基础资产赚取差价,不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企业持有的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无法穿透判断其基础资产特征,则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步,对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特征符合基本借贷安排的理财产品,需分析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目的以及管理理财产品的模式。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目的是取得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不会在到期前转让,管理理财产品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则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管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转让理财产品赚取差价,则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目前,多数企业属于前者,但由于银行开通了理财产品转让功能,客户可以自行定价转让,不排除存在后者情形。

因此,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其持有的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年以上的理财产品列报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实务中,理财产品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是难点。理财产品的估值一般会在发行机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对于浮动理财产品,一般采用按周估值方式,其公允价值可参照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披露的估值信息。例如,某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估值日为自产品成立日起每周周三及开放日,根据产品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估值日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的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单位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终止(含提前终止)时的资金分配。”

三、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的分类

2018年报中,部分A+H股企业将频繁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余额转入财务报表中的“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其理由是不符合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摊余成本计量模式。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也认为,部分上市公司出于资金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将应收票据以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且该类业务发生较为频繁、涉及金额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该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导致其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应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按照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分类,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实务中采用票据结算非常普遍,将收到的票据贴现、背书频繁转让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以融资为目的,而是收回货款的一种方式;二是如果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现金流量表将在收到的筹资活动现金反映,而事实上这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应收票据重新分类既不符企业管理层的目的,也使得财务报表变更可理解性降低,其会计处理值得商榷。

四、持有公开报价的权益投资的分类

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等具有活跃公开市场报价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通常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是否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即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明确指出,“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因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公开报价的股权是否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取决于企业持有该股权的目的是交易性还是非交易性,如果是非交易性则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但是,一旦指定分类,该项投资不仅在持有期间,而且在处置时,价值变动永久性不能通过利润表核算损益。

五、“三无投资”公允价值的计量

“三无投资”,是指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性投资。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通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主要按照成本模式计量。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这是我国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要素又一重大变化。

公允价值计量,主要涉及估值技术。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关于估值技术的选择相关规定,采用近期交易价格作为无公开报价“三无投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例如,初始确认时,使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或是被投资单位近期进行过新一轮融资,以最近融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在使用近期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时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如果计量日与交易日间隔较远,或者市场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则近期交易价格不宜作为公允价值。例如,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方内部产生重大问题等。

第二,关注所使用的交易价格的投资是否存在以下可能表明其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其他情形:该投资与已有投资附带的权利或义务不同;投资带来不成比例的稀释;投资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例如强迫交易、救援措施、员工激励或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投资融资金额过低,或发行对象有限,发行价格不足以代表市场公允价格。

如果近期交易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被投资单位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其他可获取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选取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金额作为公允价值。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9月制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也可作为检验其他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的参考依据。

公允价值估计存在主观判断,且实务中运用存在一定的困难,财务人员核算时可运用重要性原则。“三无投资”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可采用多种估值技术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投资单位估值;“三无投资”金额对财务报表金额不重大,初始确认时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后续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没有融资行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估值方法或采用这些方法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估值。如果财务报表显示已资不抵债,可能表明该投资公允价值为零。需要注意的是,除重要性外,采用成本计量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以及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六、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的划分

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组合:

(一)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划分组合

若在单项金融资产层面很难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数据,则在组合基础上评估和计量信用风险更为可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企业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别,从而形成不相关的结论。

对于非金融类企业,应收账款可以按照下列特征分类:不同业务和客户类型;客户的性质(国有、政府、军方、非国有等);客户所处行业;客户所处地理位置;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逾期天数;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划分组合。在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时,可以采用多维度多层次的方法,比如先按照业务,将房地产业及制造业客户分为两个组合,在房地产业务中按照账龄划分第二层次组合,在制造业中将零售和批发细分为两个组合,然后再按照账龄划分为第三层次组合等。

(二)按照经营主体(或会计主体)划分组合

如果合并报表中的几个会计主体从事的业务相同,但是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比如销售太阳能设备的两个境外子公司,美国子公司与欧洲子公司的客戶信用风险存在明显差异,则应当将两个子公司客户分别划成两个组合。

(三)信用风险较低的组合划分

某些客户信用风险较低并且边界清晰,可以单独划分一个组合,比如关联方组合、政府客户组合、国有企业客户组合、具有担保和抵押的组合等。对该类组合,企业可以规定一个较低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原则上应接近与实施新准则前同类客户的坏账准备率,但通常不宜为零。应当注意的是,在定义较低信用风险组合名称时,避免使用模糊的名称,比如“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是特指企业确定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即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也不一定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的金融工具,比如银行存款、具有“投资级别”的债券等。该类组合参照“三阶段模型”第一阶段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而不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其他方法划分组合

有的企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较为完善、对信用风险等级的评估采用了系统性方法,可参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信用优良、较好、一般和较差等组合,如中煤能源(SH 601898)。也有的则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类、正常类和损失类,正常类按照2%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损失类则按照100%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如宁沪高速(SH 600377)。实务中,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的可观察性等选择信用风险组合的划分方法以及预期信用风险损失率的计算方法,该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运用“迁移矩阵”模型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应收账款“迁移矩阵”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主要参照了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迁移矩阵,基于历史数据,通过账龄滚动率分析估计违约概率,实际是将账龄替代为信用等级的一种简化方法。使用迁移矩阵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数据观察期

迁移矩阵法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关键在于风险参数量化是否准确。风险参数的量化是指将债务人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的过程。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应收账款的风险暴露为期末余额,违约概率的估计值应是某一等级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内实际违约率的长期平均数,违约损失率指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指引》,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用于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7年。如果商业银行能获得更长时期的历史数据,应采用更长的历史观察期。考虑到非金融企业获取历史数据的成本问题,并涵盖一个经济周期,建议数据观察期为5年。

(二)风险等级(账龄分布区间)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商业银行可以设定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也可以根据银行管理需要按预期损失程度设定多个违约债务人级别。考虑到非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以账龄为特征划分信用风险等级,建议划分为5个账龄等级,最少不能少于3个账龄等级,其中账龄最长的等级为违约等级。如果某年的可观察数据中出现断档的情况,应适当增加数据观察期。如果出现多个观察期断档,则说明迁移矩阵法不适用该企业。

(三)最高风险等级的违约概率(违约概率为100%的计算起点)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逾期超过90天,则企业应当推定该金融工具已发生违约,除非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指引》将违约定义为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或者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借款的债务。对于非金融企业的债务人,即使在信用期满90天以后,仍然可能全额偿还欠款。因此,非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违约进行定义。比如,将账龄时间最长的等级划分为违约等级,违约概率100%。如果迁移矩阵中的债务人未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则该等级的违约损失率一般假定为 100%(损失额占最后一年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历史信用损失率是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乘积。通过计算其他账龄等级迁移至违约等级的概率,可以计算出该账龄等级的历史信用损失率, 历史信用损失率在考虑前瞻信息后可得到预期信用损失率。

(四)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情况下,合并报表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方法

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按照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单独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直接合并相加,得出合并报表预期信用损失及损失率;二是将所有主体打通统一考虑组合并计算损失率后,然后分配至各子公司,则各子公司相同组合其损失率完全相同。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个会计主体,其客户类型、客户性质、客户所处国别地域、主体的管理水平各不相同。用账龄作为划分信用等级的唯一标准,其本身具有局限性。因此实务中存在一种现象,某子公司单独用迁移率法计算出来各等级历史信用损失率与合并报表统算的各等级历史信用损失率不相同。如果差异较大,则说明该子公司的某一账龄组合与合并报表层面相同账龄组合所代表的不是同一个信用风险等级,则该子公司应当单独划分为一个信用风险组合。如果合并报表内所有会计主体从事相同业务,且客户类型等其他特征差别不大,在合并层面对同类客户可以按照账龄划分组合计算历史信用损失率,也可以各个会计主体单独计算历史信用损失率,再按照应收账款余额占合并报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扣除内部往来抵消的因素),计算历史信用损失率的加权平均值。理论上讲,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不应当有较大差异,但是在会计主体众多的情况下,可能前一种方法会计核算成本更低。各子公司计算结果进行简单平均后作为合并报表历史信用损失率,建议审慎采用。

在理论上,信用评级具有单调性和可靠性。单调性,如果两者的违约概率一致,则评级也应相同;如果X的违约概率小于Y的违约概率, 则对X的評级至少要与Y的评级一样好;如果X的评级好于Y的评级, 则X的违约概率小于Y的违约概率。可靠性,只要客户的信用度不变,那么不管是何人、何时所做的评级都应该一样。

(五)返回检验(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变化)

一般情况下,事前的违约概率不应与事后发生的违约频率有明显不同,企业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等。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应确保现有模型能够适用改变后的经济环境,如果模型结果达不到上述要求,企业应对预测结果进行调整,包括前瞻性信息的调整。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的会计估计,原则上应比已发生损失模型下的会计估计更谨慎。因为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的减值准备要滞后且要更少。新准则下预期信用损失率可能在每个组合或账龄等级之间有变化,但是原则上不应低于实施新准则前的总体坏账准备水平。

八、采用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提坏账损失的应用情形

会计估计应尽量采用可观察值。对于非金融企业,采用迁移矩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会计核算成本低,且数据易观察可得。但是,以账龄替代信用风险等级,存在固有限制。比如,某一账龄组合无数据(断档)、客户账龄主要分布在1年以内、客户主要在境外极少有欠款收不回来的情况等。上述情况表明账龄长短并不是客户信用风险特征的主要因素,则该企业不适用账龄迁移矩阵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如果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精细到可追踪每个合同的执行情况,或者合同信用期及欠款逾期天数比较容易获得,此时可采用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的方法。运用该方法时,可根据客户所处地理位置、行业、类型、性质、赊销期、账龄等多个因素对客户分组,每组分别选取若干样本收集历史数据,根据各类型应收账款余额相对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值。

那么,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适用新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无须区分是否单项重大,只要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单项金融资产,即可通过计算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来预测信用损失。实务中,企业不太可能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全部客户逐一梳理是否发生了减值的触发事件,但仍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评价某些客户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金融资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时,可考虑几种情景下,比如一般情况下、乐观情况下、悲观情况下的概率估计,计算其可收回现金流量现值的期望值。

九、对其他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一)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企业的应收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兑付,信用等级较高,一般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可参照“较低信用风险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经查阅,A+H股企业 2018 年报,多数上市公司未对银行承兑汇票计提损失准备。对于商业承兑汇票,信用等级与银行相比较低,在到期日前可以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量其损失准备,计提方法可参照应收账款。若应收票据到期未兑付,则应将其转入应收账款并单项计提损失准备。

(二)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企业的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关联方往来款项、押金、保证金、备用金、代垫款等。其他应收款计提损失准备不适用简化方法,应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计量。实务中,对其他应收款计提损失准备应先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将其他应收款划分阶段,然后对每一阶段计提损失准备,最后进行加总。计提损失准备时可分为单项计提与组合计提,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其他应收款可采用单项计提方式,单项计提应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并考虑前瞻性信息,通过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确定信用损失。对于组合计提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应收款,可根据款项性质进行分组,如划分为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项组合,应收押金、保证金组合,应收备用金组合,应收代垫款组合以及其他组合等。

以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项为例,其通常未约定还款期限,若关联债务方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如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未发生显著变化、发行的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未实际逾期等,可将其划分为第一阶段,根据其历史损失率来估计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若历史损失率较小可采用较低的损失率估计损失准备,该损失率原则上不为零;若关联债务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如借款人收入或毛利率下降、管理出现问题、业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变更、发行债券逾期等,则应将其划分为第二阶段,根据其历史损失率来估计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历史损失率的估计可参照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的估计方法;若该款项已发生信用减值,如关联债务方已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或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划分为第三阶段,采用单项计提法,如账面余额与现金流量折现差额法。

其他组合的三阶段划分和损失准备计提可参照应收关联方组合。对于应收押金、保证金,通常会存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处于合同期限内的款项可以划分为第一阶段。

(三)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企业应采用简化方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企业对于应用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或是简化方法可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对于选用一般方法的,可参照其他应收款进行三阶段的划分及损失准备的计提。对于选用或采用简化方法的,若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对应相同客户,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原则上应比较接近,可参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此外,对于工程承包服务形成合同资产、BOT 和 PPP 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可根据超过结算期天数划分组合,并参照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

(四)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企业的长期应收款主要包括租赁应收款、分期销售应收款、應收工程款、金融资产模式下的 BOT、PPP 等项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以及其他长期应收款(应收押金、保证金及关联方款项)等。

租赁应收款、分期销售应收款、应收工程款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范的资产,企业对于应用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或是简化方法可进行会计政策选择。若选用一般方法可参考其他应收款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方法计提损失准备,若选用简化方法,可参考应收账款简化方法计提损失准备。

金融资产模式下的 BOT、PPP 等项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是指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但可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但当经营服务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对有关差价进行补偿的情形下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该类长期应收款如果未按照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进行确认,并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另外,其他长期应收款(应收押金、保证金及关联方款项)不属于租赁准则与收入准则规范的范畴,应当运用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对其计提损失准备,计提方法可参考其他应收款计提方法。

(五)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企业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国债、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存单、中期票据等,也有部分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计入债权投资。对于购买或源生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应采用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可参照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计提方式。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则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2]王超.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研究[J].国际商务财务.2018(d).

[3]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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