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或补偿金如何征收个税

2019-02-19 22:57:56廖永红
税收征纳 2019年10期
关键词:转让方受让方代扣代缴

廖永红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

2017年8月,某公司个人股东王某将持有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360万元转让给张某,合同约定协议签订时支付50%即180万元,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支付余款180万元,股权转让手续于2017年11月份办理变更登记。然而,张某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支付余款,后经双方多次沟通,于2018年5月支付余款,同时,张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那么,王某收到的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要注意的是,违约金仅指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股权未过户交易,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完成过户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受让方违约,双方撤销交易,受让方承担违约金,转让方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退回受让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转让方收回股权应视为第二次股权转让行为,第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还,转让方收回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为第一次转让股权所收取价款。对于转让方扣除的违约金,应视为第一次股权转让的违约金并入第一次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转让方回收股权的计税基础。

还要注意,2014年第67号公告所称的违约金,并非仅指国税函[2006]866号所列举的违约金。股权成功转让一般是指股权正式交割或交付,实务中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股权转让合同的终结,还可能存在后续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在工商登记后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在管理权正式移交后再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剩余价款在管理权移交后一定时间内支付。而且,还可能存在如受让方不按时移交管理权导致违约而产生违约金等其他情形。但其前提必须是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违约金或补偿金,才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购房违约金

陈某等12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因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致使购房合同作废,房地产公司支付给陈某等人36万元违约金。该房地产公司应按“其它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要注意的是,这里特指的是因购房者无法按揭贷款且由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能擅自扩展其范围,对于违约金或赔偿款要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判断性质,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纳税。例如,某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个人(自然人)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款

某公司2017年与王某签订投资合同,王某投入资金600万元,2018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600万元外,另支付赔偿金90万元。由于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公司股东,因而,该公司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追缴了王某个人所得税18万元(90×20%),并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四、个人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经济赔偿

李某因一项专利权被某公司使用而取得该公司经济赔偿30万元,李某及该公司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赔偿收入,而不是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不应也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上例中的李某追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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