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望”与“日食”:杨恽腰斩案探微

2019-02-19 21:56沈相辉
史志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廷尉班固日食

沈相辉

(北京大学中文系,北京100871)

汉宣帝五凤二年(前56)十二月,司马迁外孙杨恽被腰斩,不仅妻子被徙酒泉郡,而且诸多好友也被牵连而免职。后世许多学者认为此案冤情甚重,比如司马光在《通鉴》中就说:“以孝宣之明,魏相、丙吉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而赵、盖、韩、杨之死皆不厌众心,其为善政之累大矣!”[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十七).汉纪(十九)[M].中华书局,1956.(P878)可见杨恽一案不仅事关杨恽一人生死荣辱,还涉及到对汉宣帝、于定国等人的历史评价问题。另外,司马光认为赵广汉、盖宽饶、韩延寿三案的性质与杨恽案有相似之处,故考察杨恽案,或亦可为了解另外三案乃至汉代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杨恽“怨望”之语考

杨恽《报会宗书》中记有其仰天拊缶而作的诗一首,冯惟讷《古诗纪》、沈德潜《古诗源》等皆命名为“拊缶歌”,其词云:“田彼南山,芜秽不治,种一顷豆,落而为萁。人生行乐耳,须富贵何时!”[2]班固.汉书(卷六十六)[M].中华书局,1962.(P2896)后世对此诗的解读,多认为有政治讽刺之意,如颜师古引张晏曰:

山高而在阳,人君之象也。芜秽不治,言朝廷之荒乱也。一顷百亩,以喻百官也。言豆者,贞实之物,当在囷仓,零落在野,喻己见放弃也。萁曲而不直,言朝臣皆谄谀也[2](P2896)。

胡三省《资治通鉴注》、刘履《风雅翼》等采纳了张说。但《文选》李善注除引张说之外,又引臣瓒曰:

田彼南山,芜秽不治,言于王朝而遇昏乱也。种一顷豆,落而为萁,虽尽忠効节,徒劳而无获也[3]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四一)[M].中华书局,1997.582.“昏乱”原作“民乱”,此据《考异》改.。

五臣注《文选》又有小异:

向曰:“田,作也。南山,阳地而膏腴,以喻其君。”良曰:“喻朝政乱也。”铣曰:“萁,豆茎也。言百官无才,若豆零落不实,空有茎而无益于时用也。”[4]萧统编.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选(卷四一)[M].中华书局,2012.(P774)

以南山为君主之象,诸家无异议。但豆与萁的象征对象,张晏认为豆是杨恽自己,萁则象征朝堂中的阿谀之臣;臣瓒则认为是象征自己无获,张铣则认为是象征朝堂诸臣无益于世。所说虽有异,但都认为这首诗寓含了杨恽的政治讽刺之意,也就是《汉书》所说的“怨望”之言。《宣帝纪》:“平通侯杨恽坐前为光禄勋有罪,免为庶人。不悔过,怨望,大逆不道,要斩。”[1]班固.汉书(卷八)[M].中华书局,1962.(P266)又据《杨恽传》所说,当时审判杨恽案时,“得所予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2]班固.汉书(卷六十六)[M].中华书局,1962.(P1898),于是“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2](P1898)。这里明确提到廷尉案验时得到了杨恽的《报孙会宗书》,而“恶之”二字,表明此书引起了宣帝的大怒。据此推测,《宣帝纪》中所说“怨望”之语,当出自《报孙会宗书》。而据诸家对《拊缶歌》的解释,似乎“怨望”之言主要是指此歌。而“怨望”又为《宣帝纪》所列杨恽罪名之一,故后世遂有学者认为《拊缶歌》乃杨恽被杀的直接原因之一。宋人胡寅就说:“杨恽之死以两言,曰‘南山芜秽’‘县官不足为尽力’,如此而已。”[3]胡寅.致堂读史管见(卷二)[M].宋嘉定十一年刻本.“南山芜秽”一语即出自《拊缶歌》,“县官不足为尽力”也见于《报孙会宗书》。盖胡寅也认为《拊缶歌》确为“怨望”之语,寓含政治讽刺的意味。又宋人黄仲元《学稼轩记》有云“不倡书中有粟之高谈,则出豆落为箕之怨语”[4]黄仲元.四如集(卷一)[M].《四部丛刊》三编景明嘉靖刻本.,明人曹安则亦说“当时以此诗为诽谤得罪,以予度之,怨也”[5]曹安.谰言长语(卷上)[M].民国景明宝颜堂秘籍本.,显然皆是将《拊缶歌》看成是“怨望”之言。但也有很多学者不赞同张晏等人的解释,认为《拊缶歌》并非“怨望”之语。宋人洪迈云:

杨恽之《报孙会宗书》,初无甚怨怒之语,其诗曰:“田彼南山,芜秽不治。种一顷豆,落而为萁。”张晏释以为言朝廷荒乱,百官谄谀。可谓穿凿。而廷尉当以大逆无道,刑及妻子。予熟味其词,独有所谓“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盖宣帝恶其君丧送终之喻耳[6]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四笔(卷十三)[M].中华书局,2005.(P791)。

洪迈不赞同张晏对《拊缶歌》的解释,故斥其为穿凿。相反,洪迈认为《拊缶歌》“初无甚怨怒之语”,即认为所谓“怨望”之语应非此歌。洪迈虽没有进一步解释《拊缶歌》,但却指出他认为的“怨望”之语,即《报孙会宗书》中“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一句,认为这句话犯了宣帝对死亡的忌讳。明人陈绛也曾表达过类似的意见,其云:

杨恽《贻孙会宗书》云:“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本恽遭谴失侯,家居与朋旧书?往来,道其平生。亡故斥及君父至深,言不讳事,且曰有时而既,则景流迹熄,恩义且斩絶焉。虽亦死生常理,无足恠。然此言岂岀于臣子之口?帝积前疑,又本亡上,事颇咀呪,故帝以怨望致之死诚过,然语言犯上,恽亦自有以取之也。若恽诗云:“田彼南山,芜秽不治,种一顷豆,落而为箕。”盖自况其功名迄无建立,故取乐旦夕,更复何意。而读史者求其说不得,乃曲为笺解,谓其词?别有风刺。此虽当时汉廷深文不及此也。无惑乎后世诗狱之纷纷矣[7]陈绛.金罍子(上篇卷十)[M].明万历三十四年陈昱刻本.。

与洪迈之说类似,陈氏也认为真正犯了宣帝忌讳的是杨恽所说“君父至尊亲”数语,而非《拊缶歌》。陈氏所说“曲为笺解”,当即洪迈斥责的张晏等人之说。洪、陈二氏之说或许影响到了周寿昌,故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周寿昌曰:“张晏详作诗注,文致周内,颜注取之。窃意宣帝恶者,书中君父送终数语。葢先时戴长乐告恽罪,有昭帝崩。今复如此。又‘上行不至河东’等语,观此书更实其言矣。不系此诗。”[8]王先谦.汉书补注·杨恽传第三十六[M].清光绪刻本.周氏据《汉书》“上行不至河东”数语,认为《报孙会宗书》中真正让宣帝“恶之”的话正是洪迈所指出的“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一句,而《拊缶歌》则不在“怨望”之内。王先谦引周说而未作补充,则他也应该赞同周说。清代另一著名学者李慈铭也持相同意见,他说:“恽触宣帝之怒,盖以此三语,为非所宜言也,故廷尉当以大逆无道。”[1]李慈铭.越缦堂读史札记.汉书札记卷六[M].民国刻本.又乔松年亦云:“杨恽报孙会宗,虽有怨意,而无怨词,何至腰斩?殆别有谗之者,非关此书。若就书求之,惟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此语触讳。”[2]乔松年.萝藦亭札记(卷三)[M].清同治刻本.可知李、乔二家亦认为真正触犯宣帝忌讳的,乃“君父至尊亲”数语。

那么,《报孙会宗书》中究竟是哪几句话让宣帝“恶之”,且使杨恽获“怨望”之罪呢?据前文的梳理,可知一说认为主要是《拊缶歌》,主张者有张晏、颜师古、李善、五臣、胡三省、胡寅、曹安等;一说则认为主要是“君父至尊亲”数语,主张者有洪迈、陈绛、周寿昌、王先谦、李慈铭、乔松年等。笔者认为,《拊缶歌》与“君父至尊亲”数语皆触宣帝忌讳,同为杨恽获罪之语。兹辩证如下。

洪迈等人认为张晏对《拊缶歌》的解释是“穿凿”“曲为笺解”,其实不对。

首先,以“南山”比喻君主,《诗经》中屡见不鲜。《齐风·南山》“南山崔崔,雄狐绥绥”一句,毛传云:“国君尊严如南山崔崔然,雄狐相随绥绥然。”[3]阮元刻.毛诗正义(卷五)[M].中华书局,2009.(P745)孔疏云:“毛以为南山雄狐各自为喻,言南山高大崔崔然,以喻国君之位尊高如山也。”[3](P745)《曹风·侯人》“荟兮蔚兮,南山朝隮”一句,郑笺云:“荟蔚之小云朝升于南山,不能为大雨。以喻小人虽见任于君,终不能成其德教。”[4]阮元刻.毛诗正义(卷七)[M].中华书局,2009.(P820)此乃以南山比喻曹共公。又《小雅·南山有台》中“南山有台,北山有莱”一句,郑笺云:“喻人君有贤臣,以自尊显。”[5]阮元刻.毛诗正义(卷十)[M].中华书局,2009.(P897)凡此诸例,足以说明张晏等以“南山”为人君之象于古有据。

其次,以土地芜秽比喻朝政时局,在逻辑上完全说得通。农业社会里,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是国家重视农桑的表现。而田地荒芜,往往会被视为政治昏乱的体现,如《国语·周语》中就以“民力雕尽,田畴荒芜”[6]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M].中华书局,2002.(P107)等为灾。陶渊明诗:“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此即用南山种豆之事发表对时局的看法,其中的“荒秽”,与杨恽所说之“芜秽不治”有异曲同工之处。

再次,以豆与萁喻人,亦较常见。最为著名者为曹植的《七步诗》,以豆与萁来比喻自己和文帝曹丕,此可不赘述。陶渊明、曹植虽在杨恽之后,但去汉未远,故亦可以表明张晏等对《拊缶歌》的解释并非穿凿附会,而《诗经》中的例子,更足以表明张晏等的解释于古有征。因此,杨恽在《拊缶歌》讽刺了朝廷是可以坐实的,故《宣帝记》中所说“怨望”之语应包含此歌。

另一方面,“君父至尊亲”数语也应该是犯了宣帝的忌讳。这句话全文为:“夫人情所不能止者,圣人弗禁,故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臣之得罪,已三年矣。”师古注:“父至亲,君至尊。”又张晏曰:“丧不过三年,臣见放逐,降居三月,复初。”可知杨恽的重点在于“有时而既”,他抱怨的是自己被免为庶人已经三年,宣帝却还不恢复他的爵位。但当宣帝看到这句话的时候,关注点可能主要是“君父”和“送其终”这些字眼,乍一看上去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是诅咒。至于周寿昌等所提到的“上行不至河东”一事,亦见《汉书·杨恽传》。杨恽曾对宣帝宠信长乐说:“正月以来,天阴不雨,此《春秋》所记,夏侯君所言。行必不至河东矣。”夏侯胜曾谏昌邑王曰:“天久阴不雨,臣下必有谋上者。”杨恽说“行必不至河东”,其实就是说君主遇难。而周寿昌所说“昭帝崩”一事,《杨恽传》:“高昌侯车奔入北掖门,恽语富平侯张延寿曰:‘闻前曾有奔车抵殿门,门关折,马死,而昭帝崩。今复如此,天时,非人力也。’”杨恽认为昭帝时有车抵殿门一事,而昭帝崩;而宣帝时又出现同样情况,所以他觉得宣帝也马上要驾崩了。以上二事,都被长乐作为杨恽“以主上为戏语,尤悖逆绝理”的证据而呈报给了宣帝。宣帝虽“不忍加诛”,免杨恽为庶人。但这恐怕并非是宣帝对杨恽不忍,而应是宣帝对他的“相知”长乐的不忍。因为杨恽与长乐互相告发,两人罪行相当,如果杀杨恽而不杀长乐,难免留人口舌。宣帝很念旧情,没有杀长乐,自然也不好杀杨恽。故杨恽虽因长乐的告发而得罪,却也是因长乐而没有被杀。而杨恽被免为庶人一事,说明宣帝对杨恽的言行是很生气的,只是为了保住长乐而不得已饶了杨恽。当三年之后宣帝在《报孙会宗书》中再次看到杨恽的类似言论,自然勾起旧日的怒火。故“君父至尊亲”数语虽是杨恽在抱怨宣帝没有重新启用自己,但宣帝眼里看到的却是在诅咒自己早日驾崩。龙颜大怒,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基于以上的考察,可知《报孙会宗书》确实是一份“怨书”,而其中的《拊缶歌》及“君父至尊亲”尤其犯了宣帝的忌讳。杨恽之所以被判“怨望”之罪,这些言论就是主要的呈堂证供。

二、“日食之咎”与《春秋》灾异

尽管古代学者对杨恽“怨望”之语具体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基本都认为杨恽是因言语而得罪被杀。除上文所引诸学者之外,以判案公平著称的包拯也曾说:“昔汉宣帝时,杨恽但以怨刺之言尚坐弃市。”[1]包拯.弹李淑.包孝肃奏议(卷六)[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翻阅文献,前人对于杨恽被杀,基本都报以类似之同情。因为这个缘故,杀杨恽的汉宣帝,以及负责此案的于定国等人都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比如宋人胡寅就说:

人君行事不当于人心,天下得以议之,岂有戮一夫钳一喙而能沮弭者,以两言狂易而杀廉洁刚直之士,若刈草菅,曾无顾惜之意。宣帝于是乎失君道矣。方是时,执天下之平民自以为不冤者,于定国也。赵、盖、韩、杨之死,定国以为当乎?不当乎?以为当,则此四臣者,皆良臣也。后世评者,谓其罪皆应司寇之议。虽有死罪,尚不可杀也。以为不当,则定国尝奏恽为妖恶言,大逆不道,则广汉、宽饶、延寿之戮,亦必经廷尉之当矣。然则四臣死非其罪,不特宣帝之过,丞相、御史、执金吾皆与有责,而廷尉则责之尤者也。事虽陈迹,千有余歳。然是非出于人心,犹目前耳[2]胡寅.致堂读史管见(卷二)[M].宋嘉定十一年刻本.。

汉宣帝在历史上主要是一个明君的形象,班固的赞语中甚至专门指出宣帝是一个赏罚分明的人,其云:“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至于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也。”[3]班固.汉书(卷八)[M].中华书局,1962.(P275)但是,宣帝因“怨望”之言就杀了杨恽等人,似乎很难被视为“信赏必罚,综核名实”。而负责杨恽案的廷尉于定国,史载:“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愼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4]班固.汉书(卷七十一)[M].中华书局,1962.(P3043)如果于定国判杨恽腰斩的主要罪行是“怨望”,则亦难以担得起《汉书》中的这段描述。俞樾就说:“于定国为廷尉,称无寃民,而杨恽之狱,定国摭拾口语以为左验,此亦安得云‘无寃’也。本传不书,为之讳耳,然其实不可掩也。”[5]俞樾.湖楼笔谈(四)[M].中华书局,1995.(P223)可见,如果宣帝和于定国真是仅因“怨望”而腰斩杨恽,则二人的美名将因此而受损。然而,当我们仔细寻绎《汉书》中的记载时,可以发现杨恽被杀,应该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日食”。《杨恽传》载:

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予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1]班固.汉书(卷六十六)[M].中华书局,1962.(P1897-1898)。

从这段材料中可以看出,在过了三年的庶人生活之后,杨恽首先遭到的指控是因骄奢不悔过而引起了日食。据《五行志》可知,此次日食发生在五凤元年(前57)十二月乙酉朔[2]班固.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M].中华书局,1962.(P1503)。在受到这项指控之后,廷尉于定国才进一步进行“案验”,于是才牵连出杨恽的《报孙会宗书》。也就是说,于定国一开始的任务,是案验日食是否为杨恽引起,在案验之前,无论是宣帝还是于定国,都未见到《报孙会宗书》。由此,《报孙会宗书》只是坐实杨恽“日食之咎”的证据,并非导致杨恽被杀的核心原因。杨恽被判腰斩的罪行是“大逆不道”,而“怨望”之罪尚未到如此严重的地步。那么,于定国判案依据在哪里呢?对于这一点,史书上没有明说。但我们知道,于定国曾“迎师学《春秋》,身执经”,而据《春秋》来决狱是汉代政治的一大特色。故而我们推测,于定国对杨恽案的判定,主要依据即在于《春秋》。其中对“日食之咎”的判定,更是集中体现了汉代《春秋》决狱的特点。

于定国所学《春秋》,清人唐晏《两汉三国学案》称“不知宗派”。然据《汉书》的记载,于定国学《春秋》是在“超为廷尉”之后。这一行为与张汤颇为相似。《张汤传》载:“是时,上方郷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3]班固.汉书(卷五十九)[M].中华书局,1962.(P2639)于定国学《春秋》,应该也是“欲傅古义”。《董仲舒传》载“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4]班固.汉书(卷五十六)[M].中华书局,1962.(P2525),可知张汤所习为《公羊春秋》。于定国的职业与张汤同,所以他学的很可能也是《公羊春秋》。汉代学者认为日食是阴侵阳造成的,比附在政治上,则可能是后宫干政,或者臣子犯上。《公羊》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抑制、惩处臣子来消除灾害。

《公羊·庄公二十五年传》:“日食则曷为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营之。”何休解诂云:“上系于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胁其本也,朱丝营之,助阳抑阴也。”

“胁其本”“助阳抑阴”等语,道出了“鸣鼓而攻之”或“朱丝营之”的直接目的。董仲舒云:“大水者,阴灭阳也。阴灭阳者,卑胜尊也,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贱伤贵者,逆节也,故鸣鼓而攻之,朱丝而胁之,为其不义也。此亦《春秋》之不畏强御也。”[5]苏舆撰.春秋繁露义证(卷三)[M].中华书局,1992.(P86-87)《公羊》学派的这一思想应用到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就是当日食等异象发生时,君主会责备贬斥甚至杀戮大臣。比如新王莽天凤元年(14)三月发生日食时,王莽下诏策大司马逯并曰:“日食无光,干戈不戢,其上大司马印韨,就侯氏朝位。太傅平晏勿领尚书事,省侍中诸曹兼官者。”[6]班固.汉书(卷九十九中)[M].中华书局,1962.(P4134-4135)此即因日食而罢免臣子。又有因天象异常而杀大臣者,如《成帝纪》载:“二月壬子,丞相翟方进薨。”[7]班固.汉书(卷十)[M].中华书局,1962.(P329)《天文志》交代了翟方进的死因:“二年春,荧惑守心。二月乙丑,丞相翟方进欲塞灾异,自杀。”[8]班固.汉书(卷二十六)[M].中华书局,1962.(P1311)无独有偶,董贤也因天象异常而自杀,《天文志》载:“元寿元年十一月,岁星入太微,逆行干右执法。占曰:‘大臣有忧,执法者诛,若有罪。’二年十月戊寅,高安侯董贤免大司马位,归第自杀。”[8](P1312)

将日食等天象灾异归咎于大臣的做法,来源甚古。《史记·宋微子世家》载:

三十七年,楚惠王灭陈。荧惑守心。心,宋之分野也。景公忧之。司星子韦曰:“可移于相。”景公曰:“相,吾之股肱。”曰:“可移于民。”景公曰:“君者待民。”曰:“可移于岁。”景公曰:“岁饥民困,吾谁为君!”子韦曰:“天高听卑。君有君人之言三,荧惑宜有动。”于是候之,果徙三度[1]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八)[M].中华书局,1982.(P1631)。

荧惑即火星,心即心宿二。《史记·天官书》云:“火犯守角,则有战。房、心,王者恶之也。”[2]司马迁.史记(卷二十七)[M].中华书局,1982.(P1298)掌管天象的子韦认为心宿二对应的区域为宋,故而荧惑守心,预示着对宋君不利。子韦先后提出可移于相、民、岁,可见灾难是可以转移的。所以张守节在《史记正义》中说:“荧惑犯,戮不忠之臣。”[2](P1297)《左传·哀公六年》也曾出现“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三日”[3]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八)[M].中华书局,2009.杜注云:“日为人君妖气守之,故以为当王身。”此事亦见于《史记·楚世家》.(P4695)的日食异象,周大史认为这一异象将应验在楚王身上,但可以转移给令尹。可见转移灾难的做法在当时较为常见。而两个事件中,子韦和周太史的身份,表明此类知识最初应是来源于史官。但到了汉代,这类知识与经学结合,形成了更为系统的灾异学说。因此,将日食归咎于臣子,并罢免臣子,在汉人看来是很正常的。

驺马猥佐成上书告发扬恽的时候,恰好发生了日食,所以指控中“日食之咎”成为主要罪名之一。类似的例子,在汉代经常见到,而汉哀帝时息夫躬一事与杨恽最为相似,兹录于下:

是日,日有食之,董贤因此沮躬、晏之策。后数日,收晏卫将军印绶,而丞相御史奏躬辠过。上由是恶躬等,下诏曰:“南阳太守方阳侯宠,素亡廉声,有酷恶之资,毒流百姓。左曹光禄大夫宜陵侯躬,虚造诈谖之策,欲以诖误朝廷。皆交游贵戚,趋权门,为名。其免躬、宠官,遣就国。”

与驺马猥佐成告发扬恽一样,董贤等谗毁息夫躬也是在发生日食之时。而“上繇是恶躬等”一句,与宣帝对杨恽“恶之”的态度相似。息夫躬在免职之后,遭遇亦与杨恽高度相似,史载:

躬夜自被发,立中庭,向北斗,持匕招指祝盗。人有上书言躬怀怨恨,非笑朝廷所进,侯星宿,视天子吉凶,与巫同祝诅。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雒阳诏狱。欲掠问,躬仰天大謼,因僵仆。吏就问,云咽已绝,血从鼻耳出。食顷,死。党友谋议相连下狱百余人。躬母圣,坐祠灶祝诅上,大逆不道。圣弃市,妻充汉与家属徙合浦。躬同族亲属素所厚者,皆免,废锢。

和杨恽一样,息夫躬后来也被人指控心怀怨恨。但怨恨是一个抽象的内心活动,息夫躬具体的行为是“侯星宿”,此种行为在告发者看来是在“视天子吉凶”,性质与诅咒相同。在此背景下,哀帝才指派官员进行调查。而宣帝派遣于定国案验杨恽案之前,也先有人告发杨恽造成日食之咎一事。而在最终的案件处理上,息夫躬的亲友也都受到株连,与杨恽案同。在这两个案件中,日食、星宿实际扮演了导火索的角色。在汉代政治文化中,日、星等天体往往是帝王的象征,故而引起日食,或是窥伺星象,都有可能被视为诅咒行为。相比其他借口,驺马猥佐成、董贤等借用日食等灾异现象来进行告发,更能引起皇帝的重视。廷尉后期的案验调查,实际上是在查找其他罪行来坐实日食之咎或侯星宿诅咒的大罪。

因此,宣帝杀杨恽,固然与“怨望”之罪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杨恽的“怨望”,恰好遇到日食,从而使得宣帝认为杨恽的诅咒正在生效,故而才以“大逆不道”之罪腰斩杨恽。换言之,杨恽之死,是因为当时发生了日食,朝廷需要找一个人来转移灾难,而杨恽恰好就是那个不幸的人。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廷尉对杨恽“怨望”之罪的案验,更多的可能只是在走程序而已。

三、余论

宋景公和楚昭王不愿意将天灾转移于他人的事迹之所以被记载下来,并不是说当时国君都不转移灾难,相反,两件事情恰好说明转移灾难才是先秦时期较为常见的做法。但在汉代经学建构中,宋景公和楚昭王这种不转移灾难的做法受到了学者们的称许,被认为是君主有德行的表现。这样做可能含有自保的目的,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有利于督促君主施行德政。按照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天象异常是上天在警示君主,君主需加以反省并改过自新。因此,发生日食时,除了责备臣子之外,君主的自我反省同样可以消灾。董仲舒的《举贤良对策》中说:

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1]班固.汉书(卷五十六)[M].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P2498)。

董仲舒所说的“灾害”,自然包括日食在内。而《京房易传》又有专门就日食而言者,其云:“日者阳之精,人君之象,骄溢专明,为阴所侵,则有日食之灾。不救,必有篡臣之萌;其救也,君怀谦虚,下贤、受谏、任德,日食之灾为消也。”[2]杨士勋.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一).隐公三年疏[M].中华书局,2009.(P5134)由此可知,汉代灾异学说之中,至少有两种消解日食的方法,一是责臣,二是君主自责。君主若能自责,当然更符合儒家对于贤君的定义。比如汉文帝,日食发生时,他主要是责备自己。如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十一月、十二月连续发生两次日食,文帝下诏自责曰:

朕闻之,天生蒸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以灾,以诫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兆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朕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思之所不及,匄以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饬其任职,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屯戍,而又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3]司马迁.史记(卷十)[M].中华书局,1982.(P422)。

司马迁在《文帝纪赞语》中许文帝以“仁”,班固则说文帝“专务以德化民”[4]班固.汉书(卷四)[M].中华书局,1962.(P135)。就文帝对待日食的态度来说,二氏的评价是中肯的。与文帝相比,宣帝的执政风格表现出“霸王道杂之”的鲜明特色,故而在位期间常杀大臣。这与宣帝效仿武帝有着密切的关系。《楚元王传》载:“宣帝循武帝故事,招选名儒俊材置左右。”[5]班固.汉书(卷三十六)[M].中华书局,1962.(P1928)实际上,招选名儒俊材只是宣帝效仿武帝的一个方面,且只是用来润色鸿业而已,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他效仿武帝的法治。《萧望之传》中说“宣帝不甚从儒术,任用法律”[6]班固.汉书(卷七十八)[M].中华书局,1962.(P3284),这是较为客观的说法。又《元帝纪》载:

(元帝)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敎,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7]班固.汉书(卷九)[M].中华书局,1962.(P277)

宣帝杀杨恽、盖宽饶等人的行为,在宣帝的亲生儿子元帝看来都是“持刑太深”的表现,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纵观整个西汉时期,只有武帝朝的严刑峻法才可与之相比。后世认为宣帝是中兴之主,但他杀大臣的做法却伤害了西汉王朝的元气。苏辙就曾说:

宣帝虽明察有余,而性本忌克,非张安世之谨畏,陈万年之顺从,鲜有能容者。恶杨恽、盖宽饶,害赵广汉、韩延寿,悍然无恻怛之意。高才之士侧足而履其朝。陵迟至于元、成,朝无重臣,养成王氏之祸。故莽以斗筲之才,济之以欺罔,而士无一人敢指其非者[1]苏辙著.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M].中华书局,1990.(P972)。

苏辙认为宣帝杀杨、盖、赵、韩四大臣,是不能容人的表现,而此举使得元、成时期出现朝无重臣的局面,最终酿成王莽篡位之祸。就杨恽案来看,日食发生时,宣帝不作自我反省,而是派廷尉于定国去坐实杨恽造成日食之咎的罪名,与文帝相比,气度与境界显然要差了一大截。故后人对宣帝杀四大臣的批评,其实并没有冤枉他。但作为廷尉的于定国,他本学《春秋》,又是奉命行事,故而杨恽之死,不可苛责于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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