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燕
(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云南 镇雄 657211)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来讲,通过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而签订的一种经营合同。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如果稍稍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形成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基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局势,科学的提供纠纷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过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进行共享的过程当中签订的一种经营合同。与普通的合同有实质性的区别,首先能从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物权的一种民事合同,属物权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实行过程当中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客体特定,明确签订的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1]。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农业税收的取消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土地的整体价值也得到了全面的升值。部分农民开始大量的开垦土地资源或者回收其他人员使用的土地,但是在回收的过程当中,法律意识不强,使得签订的合同原则性不强,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在土地回收的过程当中,以村委会为主体,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两方人员意见不统一,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的同时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而引起合同纠纷[2]。
在土地改革推进的过程当中,村干部认知不足,对于户口迁出的农户强行回收土地。不仅不会推进整个土地回收过程有效地进行,还会违背法律条件,触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偏远地区,集体意识比较低下,部分村干部借助签订的合同非法或谋取利益。做事不严谨,不能及时的发现合同当中存在的问题。在土地资源的长期运用过程当中,如果价值提高,村委会就以不正当的理由回收土地,从而引发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
对合同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当中,主要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为主,在具体的实行过程当中。在和解方式的运用下,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参与,很容易出现毁约的现象。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的运用下,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但是部分案件梳理过程当中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因此,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当中,还需不断的持续改进[3]。
首先,要有效地解决土地合同纠纷,在农村经济不断改革的背景下,要重视到人民群众在整个运行过程当中的经济利益。对于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人员较多,为有效地解决出现的纠纷,要把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利益落实到各个人员身上,通过逐个击破的方法来解决纠纷。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均衡每个农民切身利益,及时的调整农民不正当的思想。
在整个农村经济建设过程当中,政府部门的持续推进和适时参与,决定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效。作为当地政府部门,要全面重视到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深化村主任责任能力,以村委会为基础,把相关的法律条例贯彻到其中,加深相关人员的认知。结合当地土地承包的具体情况,来科学的进行调节。全面的发挥受益人在整个土地承包环节当中发挥的作用和充当的意义,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议,更加方便有序的解决纠纷[4]。
对于农民而讲,农业工作比较繁忙,没有多余的时间来独立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且对于农民自身来讲,法律意识不强,在参与的过程当中很容易会出现导向错误,不利于合同纠纷有效的解决。为此,相应的村委会机构就充当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村委会,要全面的整合合同纠纷当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农民切身利益,来参与到审判过程当中,法院要从农民角度出发,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简化整个审判流程的同时农民注重的问题要全面的解决并落实,到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最好的答复。
在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下判的过程当中,要科学严谨地进行确定,确保把承包人员以及被承包人员的利益损害降低在最小范围内,避免诱发一些矛盾。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委以村委会干部重任,能够在法律条例的建设下,开展调节工作。衡量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条件下,不断的弥补存在的不足之处。确保各个环节能够有效的衔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能够稳定的运行,保证农村经济和谐稳定的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持续创新,农民渐渐地重视到了土地承包合同当中自身的利益。从整个承包环节来讲,合同纠纷的复杂性较强,涉及人员较为广泛。为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作为相应的政府部门机构以及村委会,要强化自身的责任能力。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的眼光,把相关法律条例融入土地承包合同当中,保证合同完整性,避免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同时带动农村整体经济持续发展。